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缺失_农民论文

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缺失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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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土地权益内涵和外延的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民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对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民个人对土地享有什么权利,据此权利可以获得什么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那么,农民土地权益到底包含哪些具体权利呢?笔者认为:

首先,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包含着财产权利。

其次,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包含着农民生存的权利。

再次,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包含着就业机会的权利。

第四,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包含着农地发展权。

第五,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包含着成员权。

最后,与土地有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

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缺失的表现

(一)征地范围任意扩大,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利

(二)土地补偿费过低,侵犯农民的生存权

(三)土地增值效益与农民无关,侵犯农民的农地发展权

(四)农民对土地征用情况不知情,侵犯农民的成员权

三、农民土地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城市化的根本目的应该是有利于农民富裕,而非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应当是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当前,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缺失既有制度根源,又有经济根源。

(一)制度根源

1.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

在实际土地征用过程中,无论哪一级集体组织都不能成为完全代表土地产权的主体,都不能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造成失地农民主体缺位,权益流失。

2.土地征用目的不明确

从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到小型企业用地,凡涉及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动用国家征地权。一些非国家建设的工商经营性用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用地,也是通过征地取得的。这样用行政权力强行征地造成了很大的弊端;首先是难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行使,对政府动用征地权没有作出限制。其次是征地范围的随意扩大使农民的生存基础可能被轻易地剥夺,对农民造成伤害。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第一,法定的征地补偿以年产值为标准,是极不科学的。

第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脱离了土地市场价格,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第三,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造成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从而使农民的长远生计无法得到解决。

4.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

第一,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是单方的行政行为,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没有给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法律规定。

第二,缺乏农民自身利益诉求机制。在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在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导致农民告状无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受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老百姓很难胜诉。

5.集体地土限制入市,地土市场发育不完善

(二)经济根源

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是农民土地权益缺失的经济根源。

四、构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确立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关系

(二)改革土地利用制度

首先,在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缩小政府征地范围,减少失地农民数量。

其次,确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三)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首先,土地征用的补偿费要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土地的市场价格以拍卖的方式来确定。

其次,保证土地补偿费的全额支付。

再次,增加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

(四)严格规范征程序

首先,预先通告,确保失地农民“知情权”。

其次,召开征地听证会,确保失地农民“话语权权”。

最后,征地行为为透明化,确保失地家民“获赔权。”

(五)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

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社会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资金由政府、农民集体组织、农民个人按适当比例分别从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中共同出资筹集。

(六)条件成熟时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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