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与探索过程_所有制论文

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认识与探索过程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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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进行了长期的艰苦的探索,不断深化自己的认识,形成了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所有制理论。

一、从多种所有制并存到单一的公有制

旧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根据这一基本国情,毛泽东同志在建国前夕就预见到建国后一个相当历史时期,将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他认为:第一,个体经济将长期存在。他说:“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说来,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个体的”。第二,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成份。他认为,没收官僚资本形成的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第三,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既要利用又要限制。他指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按照各地、各业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第四,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他认为,“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毛泽东同志认为如果不是采取这样的理论和政策,就要犯极大的“左”的或右的错误。建国后我们党按照毛泽东同志的这些思想进行实践,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这一运动的目的就是要把我国的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等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果只用了三年时间,到1956年就基本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此后,在农村又把当时刚刚出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为具有“一大二公”特点的人民公社;在城市又把手工业和生产合作社,即集体所有制经济,办成了“二全民”企业。

这一时期我们党的所有制理论和实践,从总体上来说,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现了所有制方面的革命性变革,是一个历史性功绩。但是,不能否认,我们在所有制关系上的认识和实践,超越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首先,在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时间上转变过快,工作过粗,超越了人们的接受程度。其次,过早地消灭了全部私有制,特别是个体所有制,从而使人们单纯地依赖于公有制经济,限制了人们积极性的发挥。再次,公有制经济的形式单一,特别是追求公有制的“一大二公”,“纯而又纯”,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从单一公有制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开始探讨新的所有制理论和进行新的所有制结构实践。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重申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关系原理,提出要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补充的个体经济。《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

1982年,党的十二大总结改革开放的初步经验,正式提出“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并且分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原因。十二大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间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十二大报告中,还初步构想了当时的所有制结构。报告认为,第一,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第二,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现在都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国营经济包办,有相当部分应由集体举办。第三,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些论断是改革开放后,我们党第一次比较全面地展示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理论的认识。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理论的认识推进到新阶段。这一文件对所有制理论有三个突出的贡献:第一,提出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决不是要退回到过渡时期。《决定》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决不是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决不会动摇而只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第二,首次提出三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第三,首次提出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鼓励“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并且首次提出“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可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

1985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同外国朋友的谈话中, 在谈到什么是社会主义问题时,对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个体经济,特别是三资企业问题,发表了重要的意见。他说,“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发展三资企业的重要作用,他指出:“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邓小平同志这个论断充分说明我国的混合经济中的中方股份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把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前提下,进一步深化了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理论的认识,首次把私营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写进党的文件。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

1995年9月, 江泽民同志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专门论证了“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成份关系”,概括了人们十分关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他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重要的是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三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四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条件下,对公有制经济提出的要求。

三、探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和我国对外开放纵深发展,客观上需要继续探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大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理论,提出了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问题。

第一,在强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主张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且把过去长期使用的“基本方针”发展成“基本经济制度”。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不再提“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作用”,而是提“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提法的变化反映了我们党对我国基本国情认识的深化。

第二,进一步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进行界定,对公有制经济提出了质量要求。这里有四层意思:一是准确地界定了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二是确定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含义;三是强调提高公有制经济的质量;四是强调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质量提高的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三,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论证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江泽民同志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股份合作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也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探索和认识的深化,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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