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市场中垄断认定问题与改进方法:以南北电信宽带垄断案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电信宽带论文,方法论文,市场论文,垄断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范畴与研究基础
互联网领域中的垄断案例近年来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在中国接连不断。这一现象的背后暴露出迄今为止,互联网产业的有效竞争规则还没有形成,现有的规则并没有为相关互联网企业遵守,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互联网企业找不到合理、合情、合规的竞争路线图。本文的写作,就是基于目前在互联网产业展开反垄断调查时所面临的困境,旨在为互联网反垄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提供经济学分析基础。在我们看来,缺乏经济学分析基础,一些相关的规定在行为人中就难以达成共识。而做出这些恰当经济学分析必须以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为依归。为此,本文着重围绕双边市场的价格结构非中性与交叉网络外部性两个基本特性对南北电信宽带个案做出分析,从中发现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已经吸引了如Evans(2003)、Wright(2004)、Evans and Schmalensee(2007)等的注意力。他们指出,在双边市场里,价格的结构设计并不反映市场两边的成本比率。Emch and Thomson(2006)对支付卡市场的SSNIP测试进行了精心设计,试图当双边市场的相对价格进行最优调整时将SSNIP测试应用于假定垄断下索要的所有价格。但是,这一研究只是考虑交易费而没有注册费,因而并未涉及到两部定价问题,也就没有完整地反映出双边市场平台的成员外部性。Evans and Noel(2005,2008)认为,由于需求外部性的存在,必须考虑双边市场两边用户的反馈效应,即交叉网络外部性下平台用户基数的“赢者通吃”现象。Argentesi and Ivaldi(2007)、Argentesi and Filistrucchi(2007)、Filistrucchi(2008)对此的研究也只是提出了传统计量方法在双边市场下的局限性。Filistrucchi et al.(2010)与Evans amd Noel(2005)研究的不同之处是当变量难以获取时完成了一个需求参数的结构估计,从价格成本边际推算价格需求弹性,并完成了基于HHI指数的市场集中度分析与基于临界损失的SSNIP分析并衡量了价格上升压力。Jared Kagan(2010)对互联网骨干运营商相关市场进行了研究分析,但他的研究只是提出了互联网运营商之间的相关市场界定与传统产业基于产业链上下游或者基于横向边界的界定存在的区别,没有回答双边市场如何用一种新的方法进行界定,界定的依据是什么的问题。Emilio Calvane and Bruno Jullien(2011)运用谷歌搜索引擎平台广告案例对在线广告中的双边市场垄断认定问题进行的研究得出了与Jared Kagan(2010)几乎相同的结论。Geoffrey and Wright(2011)的研究则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像对谷歌、微软这样的成本向上或者向下扭曲的互联网企业,在运用传统方法进行相关市场认定时必须谨慎。Anton Schwarz(2012)对电信网络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从批发市场的视角进行了界定。他们认为,批发市场的市场两边的替代性同样决定于零售市场替代性,批发市场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亏损会导致市场界定范围的扩大。
与本研究相关的双边市场基础理论文献是由Caillaud and Jullien(2003)、Rochet and Tirole(2003,2006)、Armstrong(2006)给出的。本文与上述文献的区别与主要工作是,从南北电信宽带垄断案中暴露出的问题着手,考虑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倾斜和边与边之间影响过程的复杂性及价格数据、成本数据、加成数据的难以获得性,从互补产品的角度就相邻市场对相关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区分,厘清了在相关市场界定时容易混淆的相关性与替代性概念,将相关市场的界定严格限制在因价格变动的需求替代性上,提出了SSNIP测试方法改进思路;基于竞争性平台边与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在考虑宽带专属性平台具有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同时,考虑到平台运营商不同边与同一边不同业务之间的总替代与总互补关系的非对称性,以及负反馈效应容易导致的相关市场界定过窄与过高估计滥用市场支配势力问题,本文提供了基于双边市场的市场势力测算的一些新的方法或思路,为垄断行为举证需要构建的证据链提供了基于这些方法的可操作性组合框架的建议。
二、“南北电信宽带垄断案”垄断认定存在问题
1.判断依据
本案在对南北电信在宽带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先假设南北电信在宽带接入市场存在垄断,然后查找证据,证据是南北电信在家庭宽带市场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了大多数垄断企业拥有的市场份额,接着就是查找在拥有了家庭宽带绝对市场份额的市场上南北电信对不同宽带用户实施了歧视性的定价,以此推断南北电信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样一种垄断行为的判定推断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关于滥用条款的“无罪推定”原则。《反垄断法》针对歧视定价是否属于违法作了明确的法理规定:要证明歧视性定价的违法,首先应该对反垄断调查的目标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然后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目标企业通过歧视性定价到达排斥竞争的目的。这意味着单凭这些行为本身无法判定其是否有罪,只有找到不合理的有罪证据,才能证明这些行为违法。显然,本案对南北电信垄断调查一开始就存在了导致本案司法实践效率低下的判定依据错误。
2.关键核心证据存在问题
在南北电信宽带垄断案中,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的关键核心证据有两个:相关市场界定与滥用市场势力。我们对审判案例的研究却发现,就是这两个关键核心证据,本案的判决存在着严重问题。
(1)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步是要明确在什么市场上目标企业滥用。因而,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构成一切反垄断案例诉讼也是本案举证的第一步需要确认的关键。在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南北电信在什么样的市场实施滥用的相关市场界定出现了驴唇不对马嘴的现象:垄断市场势力的数据来自于家庭宽带接入和信息源接入市场份额,实施滥用的市场则是在互联网服务商接入市场(ISP)。即使是在互联网服务商接入市场,本案对接入市场的范围也存在着界定边界过窄的问题。对于互联网骨干网运营商而言,其提供的接入服务不仅包括各种应用专线接入服务、ISP接入服务也包括骨干网互联接入。不仅边界界定存在问题,而且市场界定的替代性原则在本案中被不恰当地抛弃:普通的家庭宽带与ISP在宽带要求与接入方式及网络外部性等几个指标上是两个不同的市场。本案则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把两个分属于不同产品子集的单独市场称之为相关市场,完全忽视了基本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核心是替代性这一基本精神。《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已经对相关市场有明文规定,2009年5月2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包含的11个条文虽然非常原则,但是,核心思想依然是两个竞争性厂商之间由于一方价格的变动而导致的其用户的替代性转移。很显然,这些接入服务并不一定在一个相关市场上。因此,本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存在的问题极为严重:一方面是市场界定范围过窄,另一方面是市场界定的范围又无限扩大。产生这种双重错误的市场界定结论的根本原因是,控辩双方与法院并没有从南北电信宽带的产业特性角度弄清楚家庭宽带市场的支配势力与ISP市场支配势力之间的关系,未能分析清楚市场支配势力传递机制,其在市场替代性分析上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断裂。
在笔者看来,对相关性与替代性之间关系的认知,进而对南北电信宽带垄断的相关市场界定必须从其产业特征与商业模式上进行。南北两大电信运营商的宽带接入服务具有异质用户宽带需求的协调、宽带业务与其他电信业务之间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结构对用户租金的抽取等双边市场的特性。双边市场的显著性特征是两边用户的依赖性需求,当平台一边市场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时,借助于外部性影响机制,平台另一边的价格决策、市场规模等竞争状况也会随之改变。所以,在双边市场下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考虑相邻边与相同边更多的竞争约束因素。而边与边之间在平台内部与平台之间的关联形态各异:有的是替代性关系,而有的是互补性关系;有的是总互补与总替代对称,而有的是总互补与总替代的非对称;还有的是竞争性平台的一边与对手的多边构成竞争替代关系(战略反应曲线向下倾斜)或者互补关系(战略反应曲线向上倾斜)。比如,家庭宽带DSL(数字网络用户线)用户与网易的易信用户之间、腾讯的微信用户与中国联通的家庭宽带用户之间,其关系并不是替代的而是互补的。南北电信在家庭宽带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恰恰助长了ISP业务的发展而并不构成ISP进入的障碍。因此,仔细考虑双边市场下的平台企业竞争环境,我们不难发现,双边市场平台通常面临着众多的竞争约束,如果仍然从单边市场的角度来分析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必然会使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过窄,从而过高估计目标市场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完全确认一家目标企业的相关市场就需要确认目标企业的双边市场商业模式构造形态与竞争对手的双边市场构造形态中各边的关联结构,这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也超越了本文的主题范围。我们对波特的关于竞争力的“五力模型”稍做修正与补充,同样可以用来分析电信宽带这样互联网平台企业所面临的竞争约束:一是平台面临的直接竞争。在宽带市场,不仅有广电网络,还有其他的局域网提供商与虚拟电信网络提供商。随着LTE牌照的发放,中国移动凭借拥有的频谱资源优势,其在第四代移动通信市场对南北两大电信运营商构成直接威胁。二是相关替代品的间接竞争威胁。在这样一个ICT(信息交换技术)时代,运营商竞争力的源泉重要的并不是管道,而是管道中承载的海量数据处理与服务。三是潜在竞争者的入侵。双边市场平台的两边与多边并不通常具有赢者通吃的优势,事实上,在互联网产业中,南北两大电信运营商在互联网的诸多业务领域之间并不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反倒是一些骨干网接入服务需求运营商在诸多业务领域向传统的三大运营商进行倒逼,近年来的微博、即时通讯业务、微信业务、手机上网业务在电信技术推动下使得三大电信运营商处于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四是讨价还价能力。这一能力表现在供应商与产品(服务)购买者两个方面。智能手机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而智能型手机具有不同的应用版本。这一系统对南北电信运营商构成来自于供应方的讨价还价压力与潜在替代性进入威胁。五是终端用户与大量应用开发商的多平台接入给南北两大网络提供商带来了来自于购买者的压力。作为平台运营商的基本功能是对两边用户进行抽租,但在多平台接入的背景下,平台运营商不得不在对用户的抽租与激励之间进行权衡。
以上五个方面的竞争,都能够对南北电信构成一定程度的约束效果。如果将南北电信的宽带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为“网络提供商市场”,实际上仅仅考虑了南北电信在第一个方面的竞争问题,而对后四个方面的竞争则没有考虑。在后电信时代,基于业务融合的三网融合比网络融合与终端融合更为运营商关注,各种业务之间的互补与替代关系在融合中的表征更加复杂,网络层次因而更加复杂:具有通常范围经济的产品互补关系可能转换成产品替代关系,如中国移动的飞信与手机短信业务;而原有的网间竞争的相关市场可能转换成互补产品,即一家企业的用户同时构成另一家竞争对手企业的用户,如手机QQ、腾讯的微信、网易的易信。考虑到上述这些动态竞争约束,本案中,对南北两大电信运营商在宽带市场拥有的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就显得口径太狭窄。此外,作为双边市场特征明显的电信宽带,平台拥有者需要依据双边市场理论采用一些与之对应的商业模式来保持客户基数,以此吸引平台其他边的加入。而在这一过程中,对相关市场的边界认定提出了更高的关于两边之间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数据测算要求。从平台产品线的互补角度,首先考察相邻市场的杠杆效应,初步确认产品集合与各个子集,比较自价格弹性与交叉价格弹性的差值,进而考察竞争对手之间的产品替代性,最终界定相关市场。
(2)市场势力问题。作为双边市场的平台企业,其基本功能之一在于协调平台两边或者多边用户,平台企业不可能在市场的某一边赢者通吃。交叉网络外部性受到平台用户选择的约束也受到平台协调能力的约束。通常的情形是当平台为了一边的市场份额在商业环境中获得最优定位而需要为此付出最大的差异化水平的同时,很有可能失去了与该边构成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另一边的用户。比如,一家从事游戏业的双边市场平台遵循赢者通吃的网络外部性自增强理论,在平台一边不断增大用户安装基础,而在另一边运用排他性的协定不断增加游戏与其他应用服务提供商。然而,这一平台两边的策略组合在下列情形下却会导致平台的绩效下降。
情形1:一些价值创造活动之间本身具有相互的排他性。这一问题来自于平台客户选择与价值获取两种战略平衡的失败。在多角化经营中,尤其是网络在业务层、传输层、终端层融合的深化,平台运营商通常面对的竞争并不只是来自于对手某一边的竞争,而通常是来自于多边的竞争,有时是一边同时面临对手多边的竞争,有时是多边面临对手一边的竞争。这样一种复杂的竞争格局迫使平台在多个业务领域应对竞争威胁。而在这一应对过程中,平台对用户的协调并不通常是成功的,一些原有的业务与新业务之间,原有客户与新拓展客户之间并不总是存在着自网络效应与交叉网络外部性,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战略冲突。冲突本身会加大协调成本,而且容易割让属于自己的腹地,网络效应小于竞争效应。
情形2:策略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近来互联网层出不穷的侵权案表明,数字技术产品在网络上的传输与应用,极容易导致商业模式为竞争对手所复制。竞争性平台之间没有足够大的差异以提供独一无二的服务吸引平台两边或者多边用户。带宽网络的提供商们可以从现有的在位者那里学到网络资源配置的相关知识,无线接入技术则直接对两大电信运营商构成直接威胁。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使得基于固化网络的物理层传输失去了作为垄断性瓶颈接入的条件,TD-LTE使南北宽带提供商在新一代的移动互联网市场与大数据计算市场的弱势渐渐显现。
情形3:平台难以解决用户体验的满足程度与应用提供商质量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尽管包括宽带在内的所有平台拥有者都在关注两边或者多边的反馈机制,并对用户的预期形态进行不同的定价设计,但对于终端用户与应用提供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平台很难在序贯博弈的过程中真正找到一个均衡的价格与均衡的服务质量水平。在平台竞争的背景下,应用提供商往往采取多边接入的方式从而迫使平台在抽租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终端用户的完全理性的响应性预期也并不为竞争性平台运营商所偏好,平台在两边用户序贯进入下往往会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为其运营中的价格承诺免责。
基于上述的竞争策略设计情景,作为理性平台企业,平台会主动为其竞争对手让渡出该一边的市场份额。基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赢者通吃现象其实也并不会真正存在。因此,从动态竞争的观点,一个企业所拥有的市场力或者市场的支配地位并不具有可维持性,根据反映市场力、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来认定垄断在互联网产业中必须慎重。与上述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可维持性相联系,在一个斯塔克尔伯格竞争世界,跟随者有能力调整他的交叉补贴目标到需要击破对手的一边,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不对称程度越高,跟随者的调整效应就愈大。在平台外部性较低一边与在位者进行竞争,最终,借助于交叉网络外部性,削弱在位者在较高外部性一边的市场力或者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与在位者展开多边竞争。由此可见,在位平台运营商容易受到来自于竞争对手的各个击破策略的威胁。从最大化收益行为的角度,在位平台运营商会在市场份额与兼容性之间做出平衡选择以便缓和价格竞争。
(3)滥用市场势力的证据不足。在本案中,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指控是,这两家企业在ISP接入市场实行歧视性定价,特别是向其主要竞争对手收取高额的宽带接入费,因此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国家发改委上述对联通、电信垄断行为的认定,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
南北电信运营商的宽带接入服务平台是典型的多边市场构造,在这一平台上,承载着多种接入服务。对于所有的宽带接入用户而言。在既定宽带资源下存在着竞争关系。尽管ICU(国际电信联盟)一再倡导接入市场的网络中性准则,但在实际接入市场,网络提供商通常借助于一些非中性的替代性方法,如延迟与大量广告等提供接入服务。现有的光纤传输,运营商在数据处理上需要结构化组合以提高传输效能。因此,对不同的宽带用户网络提供商通常需要为此付出各种网络成本和运营成本等物理成本。这些成本在同样宽带速率或者不同宽带需求下由于数据承载数量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原则,其价格也应该是不相同的。进一步地,宽带硬约束既定情形下为一个用户提供接入服务就得放弃为另一个用户提供接入,这一部分收入构成宽带服务提供商的机会成本。并且,网络提供商本身的业务与ISP之间存在着竞争替代关系。ISP在获得接入以后,可以通过自己的商业模式发展终端用户,而这些终端用户对南北两大运营商而言,则是用户安装基础。因而,对南北电信而言,ISP市场是其面临的直接竞争对手。任何一家竞争性的企业,都会考虑到服务的回报问题。这正是南北电信在ISP市场实施歧视性接入定价的原委,与反垄断法规定的旨在排斥和限制竞争对手的动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一致。
在本案的滥用证据中,批零倒挂是对南北电信垄断的又一指控。对此,我们需要对基于互联网的宽带市场的双边市场特征进行分析。互联网被认为是一个双边市场,具有非常显著的外部性:终端用户接入市场与信息源应用接入市场存在着互为前提的依赖性需求,离开了其中的任何一方,单方都不可能形成对宽带平台的现实需求。前文已经指出,竞争性平台边与边之间的关联错综复杂,这样一种复杂的关系是利润最大化企业定价合理性时必须面对的。要侦测成本的结构特性本身就是很困难的事,再加上双边市场的定价又不是依照各业务的实际发生的成本来决定价格水平。因此,对双边市场中是否存在“撇奶油”与“取脂”定价进行侦测本身也是很困难的。进一步地,在双边市场中的某一边的价格与成本的关系并没有考虑到平台的成本分享与用户需求匹配问题。这些问题直接产生了为促成交易而发生的不可计算或者加以比较的成本。全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在进行定价决策时不仅仅是根据具体某一边的成本决定价格水平,而是要依据不同边之间的交叉需求弹性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大小以及在发展战略上“鸡”与“蛋”的协调问题。就需求弹性而言,基础电信业务显然低于增值业务与互联网业务。但是,基础电信用户的规模是增值业务与互联网业务发展的“鸡”,运营商拥有了基础电信用户就能够为平台建立起足够的用户安装基础。因此,电信运营商平台对不同用户的定价不可能取决于该边的可观测到的实际成本,而是依赖于在全业务模式下的利润最大化确定不同边的价格水平。所以,在电信宽带这样的双边市场我们不能够将总价格水平与总增量成本比较。我们能够进行比较的是来自于多边平台非匹配性交易市场的总收益与为提供多产品时发生的总可变成本。总收益要对应于全业务下所有的边在运营商平台为终端用户提供产品时发生的边际成本。因而,我们或许能够侦测总的价格水平与成本之间的关系,比较出在不同运营商之间的价格偏离成本的幅度,但是,我们并不能够对多边中的任何一边进行两两关系(产品价格,成本,运营商A,运营商B)的侦测,来断定哪边的增量成本小于哪边的增量成本。
由此可见,对南北两大电信运营商在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单纯从直接成本而不考虑作为一个部分一体化的双边或者多边平台,在ISP市场为任何一家客户提供接入服务时都会招致给运营商带来的机会成本而给另一端接入市场(家庭宽带用户或者信息源接入市场)带来的损失,明显不符合南北宽带市场的基本特性而存在举证不足,甚至出现用平台一边用户的市场份额为依据推断平台另一边的市场支配地位,再以平台另一边的接入价格歧视证明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结论的证据链推演断裂的举证问题。
三、宽带市场相关认定的方法:双边市场思维
1.确定基于互联的宽带盈利模式
平台所采用的定价模式通常是倾斜的价格结构,无论是在成员外部性还是交易外部性以及金钱外部性平台两边用户通常都是非对称的。外部性的非对称性决定了平台不可能采用单一定价模式而是两部定价。因此,低价甚至免费向一边用户提供服务而向另一边收取服务费用是平台对外部性协调的基本表现方式。而且,在双边市场中免费与收费之间存在的间接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内部化的。内部化的网络外部性意味着这样一种倾斜的价格结构与单边市场情形下的价格歧视旨在于排斥竞争对手的动机与效果并不一致。这样,一边的免费不可能对竞争对手的替代性进入构成妨碍,只有对选择同种商业模式的纠错性进入对手才会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进入壁垒。然而,考虑到平台两边用户的外部性差异,进入者仍然可以从在位者外部性小的一边与之进行竞争甚至于实现各个击破。南北电信垄断案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即在基础电信业务资费水平连续下降的同时,必须借助于其他边的盈利加以补偿。一边是亏损中心,另一边则是盈利中心,这是典型的双边市场盈利模式。具体到宽带市场,它本身也是一个具有用户协调功能的平台。不同组用户的网络价值评估不同,ISP对不同接入用户采取倾斜的价格结构,以保证两边用户需求的协调。在这里,成本加成定价法已经让位于消费者需求效用定价法。对电信宽带这样的基于互联网的双边或者多边市场而言,竞争的重心是客户的选择,竞争的焦点是价值的获取或者说外部性大的一边的租金如何借助于倾斜的歧视性价格结构抽取。特别是考虑到网络融合,基于互联应用层而不是网络传输层的电信新业务会越来越多,电信新业务与传统基础电信业务之间的互补与替代关系彼此交错,总替代或总互补关系并不总是对称的,一些业务对另一些业务具有完全的替代性,而另一些业务则不具有此替代特征,比如短消息业务与微信业务之间的替代或互补关系不同于语音业务中互联网语音业务与传统语音业务之间的总替代与总互补关系。而且,平台两边用户之间存在的间接交叉网络外部性也并不总是正向的反馈关系,一些内容链接的垃圾信息对手机用户而言就具有负的网络外部性;即使是正向的反馈。两边用户之间的反馈效应也并不是对称的,特殊情形下,一边用户组内网络效应大于组间之间的间接交叉网络外部性。一个竞争性的平台面临对手的竞争有时是单边对单边,有时是单边对多边,有时是多边对单边,而有时是多边对多边,存在着复杂的边之间的竞争关系组合,互补与替代交织,多边平台各业务之间的战略关系错综复杂,平台的客户选择与价值获取并不必然构成战略上的相互协同,因为平台拥有者并不能保证每一次总是能够对两边或多边用户进行成功协调,尤其是当用户多平台接触的情形下,完美的抽租合约机制并不存在。而协调各边关系的能力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平台商业模式选择的成功或者失败。由于这些关系对平台自身而言,只是对对手选择给定情形下的一种反应函数,商业模式的确定是一个动态演化过程。价格结构设计具有内生性质,即收费与免费决策是基于平台竞争环境的一种商业模式转换,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根据电信双边市场的特殊情况来研究适用于电信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2.改进临界损失分析方法
南北电信垄断案中,法院一方面是以家庭宽带接入和信息源市场份额数据。来推断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又从其他宽带提供商市场的角度,认为南北电信拥有绝对的市场份额从而否定了被告以“高接入服务价格”并不是《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的控辩理由。法院把宽带用户市场偷换成ISP接入市场。这一概念偷换表明在本案中传统相关市场界定用于双边市场环境下存在内在冲突。类似的冲突也发生在美国巡回法院对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垄断的认定案例中。产生这种冲突的根源在于双边市场“鸡与蛋”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能够甄别出平台的一边对另一边的正外部性影响。为此,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两种改进的临界损失分析方法:一是不断减少免费一边的用户其他收费业务的收费,直至盈利一边用户的收益增加,以此断定在考虑到平台紧密相邻各边的情形下相关市场界定的边界范围。对于南北电信宽带市场,需要从物理层次结构上首先对宽带平台所有的业务进行相邻排序,区分不同业务在平台上的不同位势。这一点,对于传递链的分析特别重要。二是按照SSNIP最小幅度涨幅,比如5%。观察平台一边价格上涨对平台另一边交易数量的影响,以及对平台总利润的影响,对竞争性平台利润的影响是上升还是下降。如果观察结果是平台总收益下降,那么可以断定这两个产品子集位于相关市场。如果单纯地从平台的利润来源一边来断定相关市场,就很难反映出平台的产品互补功能以及平台的价格结构非中性性质。也体现出平台动态竞争环境下的商业模式的转换,免费用户的收费或者收费用户的免费这两种方法的核心思想是考察相邻市场对垄断认定目标相关市场的传递效应。两种方法拟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权重要进行赋值并且价格变动一边与价格固定一边要予以确定,以保证在价格水平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价格结构的非中性进行分析。比如在正外部性下,要界定A产品市场,首先固定竞争对手平台2两边的价格与平台1另一边(边B)的价格,让平台1A边的价格上涨,观察平台1A边价格上涨是否对竞争对手平台2的A、B两边的产品数量发生了正向影响;然后,借助于互补品的反馈效应,观察平台1A边的价格上涨对该平台B边市场产生的效应,即另一边产品的交易数量是否下降了以及是否导致了平台1的总利润下降。如果观察结果是,那么,我们可以断定,平台1的A边与竞争对手2的同一边处于相关市场。为清楚起见,考虑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负类型以及电信宽带市场各业务之间存在的替代与互补关系,上述考察平台边与边之间价格传递链对平台临界损失分析的方法见图1和图2。
图1 电信宽带平台正向交叉网络外部性SSNIP计量方法
图2 电信宽带平台负向交叉网络外部性SSNIP计量方法
上述考察平台临界损失的边与边之间相互作用的路线图表明,平台一边业务的价格上涨会在价格结构非中性情形下显著地作用于平台企业的总利润。在正向网络外部性下,平台1A边价格上涨对平台两边A与B的最终利润的影响结果均显著为负向,意味着总利润下降,存在替代性转移,SSNIP临界损失法界定相关市场有效;而在负向交叉网络外部性下,平台1A边价格上涨导致平台A边利润下降而平台B边利润上升,替代转移现象并不一定存在,表明SSNIP相关市场界定无效。意味着,考察平台的临界损失必须基于平台的联合需求这一基本的产业特征出发,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防止相关市场边界界定过窄。基于此,以活跃用户数量或者以利润来源边而去除非活跃用户数作为平台市场支配势力的观点,与单纯以平台某一边的互联网用户规模来断定整个平台的市场支配势力,同样缺乏足够的来自于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的考虑。
3.分析不同边之间市场势力的传递
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还必须弄清平台各边之间存在的间接交叉网络外部性。这是个难点,也是认定相关市场的焦点。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不可能真正界定出相关市场。在双边市场,平台的交易量取决于两边用户对平台的联合需求,而且无论是平台的哪边都必须达到临界规模用户水平。但作为平台两边用户,由于对平台给自身带来的效用价值评估的不同,因而导致市场交易的产品规模(或)服务质量不同。平台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吸引两边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以此形成边与边之间的间接交叉网络外部性。这种交叉外部性显然不同于单边市场下规模经济意义上的网络效应。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区别于传统单边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具有Evens(2003)对双边市场所进行的三种类型分类:市场创造型平台和需求协调型平台及受众制造型平台。三种类型的划分依据的是平台具有的三种功能。而对南北两大电信运营商宽带市场而言,则兼有需求协调型与成本共享及受众创造型平台的性质。在需求协调功能层次,南北电信网络需要对不同宽带需求的用户进行协调,保障宽带用户之间交易的实现,ISP接入只是拥有互联骨干网络运营商的市场的某一边;在成本共享层次,宽带提供者需要对不同边用户对网络外部性的大小进行特定的价格结构设计,歧视性定价是宽带这一功能实现的基本途径;在受众创造功能层次,购买和使用南北两大电信运营商的网络用户与软件开发商、应用服务提供商及内容服务提供商之间存在着显著的间接交叉网络外部性:后者更多的平台接入服务需求,又会导致更多的用户选择购买和使用南北两大电信运营商的宽带网络。可以看到,在双边市场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条件下,市场支配力量存在传递效应,即平台一边(家庭宽带市场)的市场支配力量可以向平台另外一边(ISP接入服务市场)传递(图1);而在存在单边为负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中,市场支配力量没有出现从平台一边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的问题(图2);在单边为正网络外部性的情形下,平台一边市场势力是否传递到另一边则需视利润来源边而定。可见,在一个多边平台,边与边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竞争性平台同种业务或者产品在不同的平台扮演的角色也不尽相同,对一个平台是亏损的业务而在另一个平台则可能是盈利业务,虽然两个平台的业务属于同一个产品集合,但它们之间并不构成相关市场界定的目标市场;而反倒是两个不是位于同一产品子集的产品或服务分属于竞争性平台各自的盈利中心,在一定程度上,两者构成不是相关市场的相关市场。
考虑到边与边之间存在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及相邻市场对相关市场的影响来界定相关市场,由此得到的市场势力与直观判断获得的市场势力就会存在较大差距。微软与谷歌垄断案或许可以为南北电信垄断案中市场份额如何在相关市场上进行恰当的计量提供辅助性的方法。如谷歌垄断案中,搜索引擎市场谷歌具有传统意义上的高市场集中度,按照市场份额,可以认定其在搜索引擎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搜索引擎并不构成谷歌的市场力。而以企业利润来源(蒋岩波,2012)的搜索广告界定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虽操作简便,但是因为没有说清楚搜索引擎与搜索广告之间的关系,因而搜索广告的市场界定并没有将市场界定的本质特征替代性给予恰当揭示。
在本案中,宽带的市场份额与接入价格歧视其实是宽带市场的两个不同的边,或者可以称为是不同服务需求的用户组。宽带提供商作为两边用户的交易平台共同完整地构成了一个“市场”,而现有对本案包括对其他基于互联网的产业垄断企业的认定往往将某一边理解成市场,控辩方通常是将收费的一边作为市场,而否定免费的一边也作为市场。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角度,本案中的控辩双方都在偷换概念,使得相关市场难以获得精确的界定。而要获得为控辩双方一致认可的市场界定,需要区分清楚相关性与替代性。在现有双边市场的审判案例中,控辩双方其实都在混淆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相关性是指由于产品的互补性或范围经济性,使得两个位于不同产品子集的产品或业务处于相邻市场,它们之间借助于反馈机制存在着间接交叉网络外部性。而替代性是指两个产品或两项业务同属于一个产品子集处于反垄断法所要界定的相关市场,它们之间的交叉需求弹性显著为正。当然,相邻市场与相关市场之间又存在着相互影响:相邻市场的市场势力会在平台协调战略中传递到相关市场,特别是捆绑策略的应用使得这一传递链更加直接。这也是我们并不认同单纯以利润来源边作为相关市场认定方法的理由。同样的问题是,用活跃用户或者在线时长确定市场份额的计量方法也没有说清楚为什么在双边市场平台运营商要对其中的某一边用户进行补贴的问题。加上相关市场界定除产品市场以外,还得对位于同一产品子集的空间子集进行恰当的界定。基于互联网的平台,地理市场的界定是件非常困难的事,这就使得电信宽带这样的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尤为困难。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方法是根据两边市场用户的相互影响与位居的业务层次的不同,考察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与市场势力滥用的程度。基本的方法是,对具体的业务在平台中的位势予以确认;厘清相邻市场排列;分析相邻市场对相关目标市场的杠杆效应,确认价格总水平的形成机制;认定捆绑等行为对一方进入构成的妨碍程度。这一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相邻市场某一边的权重赋值。可以作如下的计量考虑方法:先测算出特定时间的整个平台的平均成本,列出平台的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函数,对平台两边业务的最小化成本进行加总求和并除以平台需赋值一边成本的二次平方和,最终得出某一边业务成本的加权赋值。
4.改进成本参数估计法
由于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单纯的边际成本或增量成本参数估计方法无法对具有相关市场一边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恰当计量。作为双边市场,除了自网络效应以外还有交叉网络外部性,一边价格变动的总效应可以分解成自价格弹性与交叉需求价格弹性两个部分。对自价格需求弹性的估计可以考虑以利润水平与收入水平的数据去获取一边价格变动的需求弹性;对于交叉弹性的计算方法首先要确定两个产品的子集,如果两个产品属于同一子集并且在两个竞争性平台同时位于盈利一边,就可以明确相关市场界定的目标市场。计算得出自需求弹性与交叉价格需求弹性后就可以此来计算价格上升会给予假想垄断者带来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计算的结果与临界损失进行比对,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临界损失,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假想垄断者测试未获得通过。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临界损失,那么就可以推断该企业在相关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势力,假想垄断者测试获得通过。如果两个平台的产品虽属于同一子集,但是它们在各自平台上与其他边的关系并不对称,虽可以套用上述方法,但由此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如果面对的是免费一边的市场界定,交叉网络外部性可以借助于一个虚拟价格变量来进行回归计算,最终得出交叉价格弹性与自价格弹性后重复上述方法,最后界定出相关市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上述四种关于双边市场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并不是就其中的一种单独运用。从很大程度上说,针对于平台的基本功能不同,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强度与表现特征也不尽相同,上述四种方法需要形成一个方法组合框架来界定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不同交叉网络外部性情形下的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组合见表1。
四、方法应用建议
1.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双边市场逻辑
前面对南北电信宽带市场的分析已经表明,在双边市场,平台是由边而组成的,单独的一个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平台不是由几个可以相互分割的单个原子市场加总而形成,而是由边与边之间的互相依赖性而形成。基于此,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双边市场的逻辑。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必须从平台视角去寻找。单边市场情形下的捆绑、掠夺性定价、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与勒纳指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市场圈定、排他性竞争等概念需要由双边市场的平台协调、用户抽租、间接网络外部性、用户对平台另一边的预期、双边市场模式等概念来替代。也就是用边的概念替代市场的概念。概念的转换,表明在原有的单边市场情景下的SSNIP测试方法在双边市场遇到了巨大挑战。当然,无论是双边还是多边,认定双边市场的垄断问题仍然是用户的替代性。考察目标企业的垄断程度的标杆依然是当目标企业价格上升以后,客户转向其他可替代性产品或服务以后对其造成的临界损失与实际损失的差值。这一相关市场界定的核心内容与单边市场没有区别。区别仅仅在于单边市场的方法运用到双边市场时必须改变判定竞争替代性与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认定的思维惯性。
2.SSNIP方法的核心依然适用于双边市场但必须谨慎
SSNIP方法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无论是理论与实践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且,双边市场本身也存在着正统微观经济学对其分析的一些基本概念。如,价格弹性、交叉需求价格弹性、网络效应,最小有效规模等。只不过这些概念在双边市场下具有了传统单边市场分析下不具有的含义与分析情景。笔者以为,SSNIP方法在双边市场下的运用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边价格上升对交易量不具有显著性影响。按照Rochet and Tirole(2003)给出的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利润函数,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SSNIP测试方法中的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二是免费用户不存在价格上升幅度。双边市场通常具有成员外部性,而且在平台撬动时,双边平台通常提供免费服务来培育平台的“鸡”,以此吸引平台另一边用户的加入,并以该边作为平台的盈利中心。在免费情形下,小幅度提价测试就更加没有基础;三是难以就单边界定市场。在免费与收费之间,又存在交叉补贴,这种补贴又不同于单边市场的联合生产的成本转嫁现象那样容易侦测垄断行为发生的市场,平台用户需求是平台的联合需求而不是传统市场单个可分离的需求;四是市场范围及由此形成的市场支配力认定。互联网平台竞争对象是用户的注意力,而非传统产业中的价格策略的竞争对象是竞争对手,相关市场界定的范围不应像SSNIP方法中,以密切相关产品与相似产品确定相关市场的产品市场与区域市场。一些并不密切的相关产品只要其具有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也应该作为替代性转移时加以认定的市场范围,如腾讯QO与Facebook。这样一种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用于对目标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势力与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侦测结果,才是对互联网产业进行相关市场认定的基本方法。在可供改进的方法中,由于互联网的市场份额与互联网用户的在线时长、活跃程度有关,在界定宽带等互联网地域市场时,特别需要引入利润来源考量标准(尽管单一采用此标准并不符合双边市场特性),否则,会导致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由过窄变过宽。
3.市场势力的认定必须考虑产业特性
相关市场的测试主要是基于目标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的势力,在单边市场证明一家目标企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垄断势力的基本考量是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拥有的市场份额。而我们的分析则表明,在双边市场由于存在着交叉网络外部性,市场份额作为企业市场势力的标杆无疑于杀戮会下蛋的“鸡”。作为双边市场的企业,市场份额的规模受到基于平台的客户选择与价值获取的制约,所谓基于互联网产业平台的赢者通吃现象并不存在。客户选择决定了平台不可能在多边的每一边都具有竞争优势;价值获取决定了平台不同边之间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存在差异,竞争对手可以轻易地从外部性较小的一边进入,与在位者展开竞争;动态竞争约束决定了在位者不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是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附加值。无数互联网企业在生态位的位置变化表明,在技术、市场变化的互联网产业里,“常青藤”企业是很少见的。而且,“常青藤”企业往往与它的持续创新有关。创新会带来市场竞争,最终提升整个互联网产业的产品与服务水平。作为反垄断政策,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从很大程度上而言,市场势力是竞争的结果而不是竞争的妨碍。用到本案,一个比认定垄断更为迫切的问题是竞争性宽带市场本身的构造。
4.市场势力和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势力的边界与它们之间的传递链必须清楚
在本案中,市场势力等同于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又等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上,在市场份额、市场势力、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一家企业拥有的较高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度,并不具有微观经济学关于价格高标度推导的条件,在那里,借助于垄断企业的利润函数,可以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在市场份额与价格高标度之间构建严密的逻辑关联。而在双边市场情形下,价格高标度与市场份额之间没有明确的函数关系,常见的反例是,越高的市场份额恰恰越需要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来维持;具有市场势力并不表明其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支配地位的获得除了考虑市场份额与价格高标度以外,一个更为需要考虑的是市场势力的可维持性。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也并不表明从动态竞争的观点去分析目标企业对其竞争对手进入的妨碍具有市场支配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并不与滥用市场势力相联系。滥用本身的定义是指非自然因素导致的对竞争对手进入的妨碍。而在本案中,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市场存在的歧视性接入定价本身并不能够证明歧视性接入定价是违法的,除非能够找到合理的接入价格水平与接入价格结构,否则,只能够证明这种接入定价机制本身是宽带双边市场的一种定价应用。考虑到改进方法(2)与(3),在具体的垄断案认定中,市场一边的市场势力如何传递到市场的另一边的逻辑关系又是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势力必须加以认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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