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富先富”与社会主义观念的更新_共同富裕论文

“先富先富”与社会主义观念的更新_共同富裕论文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社会主义观念的更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先富论文,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以下简称:“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这是1978年12月13日,被后来称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的一段话。

社会主义要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在长时间里,共同富裕被误认为就是同步富裕;布哈林的“发财吧”、刘少奇的“劳动致富”主张,先后被扭曲而受到批判。因此,邓小平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对在低水平生产力条件下,通过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铁饭碗”的传统社会主义观念,不能不是一个极大的冲击。

对无产阶级政党在经济落后国家取得政权以后,通过什么途径走向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曾有过两种不同的思路: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以后,曾提出通过建立国家生产和国家分配制度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到1921年十月革命4周年的时候,他直截了当地说:我们计划用无产阶级国家直接下命令的办法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产品生产和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错了。为了作好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准备,不能直接凭热情,而要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否则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导到共产主义(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6~177页。)。因而他提出了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允许自由贸易的新经济政策。列宁称新经济政策是一条不同于军事共产主义直接过渡的迂回道路。

在以粮食税取代余粮征集制以后,苏联农村经济得到了恢复。但是,农民怕“共产”的思想顾虑并未消除,农村中普遍存在着怕积累、怕发家的思想。这种情绪在那些善于经营、经济得到发展的中农中间更是普遍。针对这种情况,布哈林在1925年提出在农村广泛宣传新经济政策的意见,认为应当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发家致富。他提出:“总之,应当对全体农民,对农民的所有阶层说:发财吧,积累吧,发展自己的经济吧!只有白痴才会说,我们永远应当贫穷:现在我们应当采取的政策,是要能在我国消除贫穷的政策。”(注:《布哈林文选》上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68页。)布哈林认为,农业积累就意味着对工业品需求的增长。农民的需求将引起工业的巨大发展,工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对农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随着整个经济的发展,才有可能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鼓励农民发财、积累、发展自己的经济,不可避免会有利于资本主义和富农的发展。列宁在1922年就曾明确指出:“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必须认真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注:《列宁全集》第42卷,第428页。)布哈林也认为,鼓励农民致富,并不意味着让富农放手积累,“我们从富农那里所得到的额外财富,可以用来真正帮助贫农和中农群众的经济,但我们不要把这个富农钉死了,这会使我们自己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注:《布哈林文选》上册,第370页。)。这就是“发财吧”口号的马克思主义立场。

正当“发财吧”口号在农村受到广泛欢迎的同时,联共(布)党内出现了严重的争论,一部分人认为,这个口号“实际上是号召富裕农民和富农”发财。斯大林认为,新经济政策是无产阶级为了前进而作的一种暂时退却,耐普曼(因新经济政策而富起来的人)和富农的发展,将阻碍向社会主义过渡。他在1929年终止了新经济政策,采用非常手段征购富裕农民的粮食,接着掀起了全盘集体化运动,并提出:“使全体集体农庄庄员成为生活富裕的人”的口号。这就基本上重新回到了军事共产主义的道路。同时对布哈林进行了批判,经斯大林审定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断言:“照布哈林派的说法,社会主义的胜利不是消灭资产阶级,而是增植资产阶级并使之发财致富。”(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03~304页。)由此,“发财吧,积累吧,发展自己的经济吧!”这一完整的口号,被扭曲地定性为“发展资本主义”的口号。斯大林的定性,成了此后各国共产党人行动的理论依据,成为挡在共产党内斗争和社会发展真情前面的一尊斯芬克斯像,当然也就成为束缚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紧箍咒。

从1936年斯大林宣布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到1953年他去世,这条斯大林的道路,虽然在短期内使苏联的工业化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并没有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根据原苏联公布的材料,直到1950年,苏联还有一半以上的集体农庄发给庄员每个劳动日的粮食不到1公斤。1953年苏联的粮食产量(8250万吨)还没有超过沙俄历史上的最高水平(1913年为8600万吨。)实践表明,斯大林建立的社会主义模式,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曾经设想先经过一个长时间的新民主主义的发展,然后再采取社会主义步骤。应该说,这是一条与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相近,而不同于斯大林实现社会主义和走向共同富裕的路。

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特点,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领导下,允许个体经济、城乡资本主义经济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对全国大陆解放后新区的土地改革,根据毛泽东的提议,规定了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但土地改革本身就带有均贫富的色彩,它不能不使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特有的平均主义意识得到增强。土改完成不久,随着农村经济的初步恢复,也出现了苏联执行新经济政策后农民不愿积极发展生产的情况,相当一部分中农和富裕中农存在着矛盾心理,他们想致富又怕“冒尖”,担心将来会“掐尖”、“拉平”。富裕中农们向党员和干部讨指示:继续发展往哪里去?富农的道路是他们盼望的,但视为畏途,害怕戴剥削帽子。一部分仍很贫困的农民认为,虽然中农有了自己的车、马和犁杖;自己还缺少农具、资金,甚至欠着别人的粮食、背着债,但将来大家还不是一样进入社会主义?农村中这种把社会主义等同于平均主义的思想,严重障碍着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

面对这种情况,党内一部分人对中农普遍的单干要求感到忧虑,担心已有的劳动互助组织会因此解体,一部分富裕起来的农民走向资本主义的富农道路,还处于贫困境地的农民会重新丧失土地,这将有悖于党坚持搞社会主义走向共同富裕的方向。基于这种认识,中共山西省委于1951年提出把互助组提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张,以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将农民引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刘少奇根据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确定的建设新民主主义的路线,对山西省委的主张提出了批评。他认为,这是在土地改革以后,党内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开始出现的农民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的表现。他指出,那种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去达到阻止或避免这种分化趋势,通过把农业生产互助组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以此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的主张,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刘少奇指出,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应允许农民“发家致富”。农民的自发力量有好处也有害处:一方面它使农业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会使农村重新出现阶级分化,少数人成为富农,一部分农民重新破产成为贫雇农。这不能阻止,也不可怕。他提出,富农有了发展以后,国家可以颁布劳动法,把雇农组织起来,提高待遇;征土地税,多累进一些;让他多交公粮等。这样既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又利于国家实行积累。所以,他主张要鼓励农民发家致富,他说:“在农村里面,我们曾经宣传过劳动致富。什么叫劳动致富?就是劳动发财,农民是喜欢发财的,如果要动摇私有观念,农民就会不放心,生产积极性就不高。”(注:刘少奇《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的民主人士学习座谈会上的讲话》,1951年5月13日。)他认为,只有工业化了,生产力发展了,才有可能搞社会主义,走向共同富裕。他还指出,过早的采取社会主义步骤,过早的国有化,集体化,是违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是违背进步的。

高岗对刘少奇的主张持反对态度,他认为:这种说法的实质,是要工人阶级放弃对农民的领导;是对于农村中增长的资本主义因素表示软弱,表示投降。是“让我们的农村去走资本主义的老路”(注:高岗:《克服资产阶级思想对党的侵蚀,反对党内的右倾思想》,《新华月报》1952年2月号,第14页。)。

就在这时,毛泽东有了新的考虑。他认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那么,把互助组提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因而,他表示赞同山西省委的主张。由此,中共中央于1951年12月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确定了经过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同时批评了在农村提“发家致富”的口号,认为“片面地提出‘发家致富’的口号,是错误的”。

毛泽东在1955年进一步论证农业合作社必须大发展时说,最近几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在发展,新富农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把自己变为富农。许多贫农,则因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出卖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严重起来。他强调:只有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才能“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注: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0、79页。)。从1955年夏季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开始,在中国很快建立起单一公有制和一切由国家计划统统包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平均主义“大锅饭”、“铁饭碗”成了束缚人们生产积极性的障碍。农村不断自发出现“包产到户”的做法,就是对平均主义的反抗。对此,毛泽东多次进行批判。1963年,他尖锐批评主张给农民以自留地,开放自由市场,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农村搞包产到户,即所谓“三自一包”,是修正主义纲领。

从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宣布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到1978年这20多年,中国的工业化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粮食产量也有所增长,但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957年是637元,1978年是644元,20年只增加了7元,人民日常生活必须的吃穿用住行样样短缺,城市居民实行计划供应的各种票证达七八十种之多;在1978年的9.6亿人口中,有2.5亿的农村人口处在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线以下。以至1978年12月10日,陈云在中央工作会议的发言中深有感慨地说:“建国快三十年了,现在还有要饭的,怎么行呢?”邓小平在1980年4月的一次谈话中说:“现在说我们穷还不够,是太穷”(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2页。)。他后来又说:“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64页。)实践表明,仿效苏联的这条通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之路,在中国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人民共和国经过30年时间,未能使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不能不使邓小平等老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作重新思考。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先富起来,可以被认为是邓小平引导全党从传统社会主义观念中解放出来的一个突破口。

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首先碰到的,就是长期受到批判的、被戴上了修正主义帽子的“物质利益”原则。邓小平在1978年12月的讲话中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他强调,为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改革,否则我们就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

果不其然,就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时候,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签订了包产到户的契约,包产到户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很快在安徽全省大多数地方传开。1979年,凤阳全县卖给国家的粮食为4450万公斤,相当于过去26年该县卖给国家粮食的总和。凤阳农民过去干了20年没有解决的吃饭问题,就这样解决了。这表明人们的劳动一旦同自己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就立即转变成发展生产的一种内在的动力。但是,这种从根本上动摇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农村基层组织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包产到户,不可避免引发姓“资”姓“社”的争论。邓小平对农民群众的创造明确表示支持,他指出:关键是发展生产力。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1982年1月,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终于承认了包产到户姓“社”不姓“资”,使之取得了应有的合法地位。人民公社终于逐步解体。农民从此获得了合法的劳动致富的经营自主权。

几乎就在农村出现包产到户的同时,1979年二三月间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并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可以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的意见,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于是又开了一个允许个体经营的口子。1980年6月,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正式摒弃长期对城乡劳动力实行“统包统配”的办法,确认个体经营是解决待业人员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农村的乡镇企业,这时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恢复和发展起来。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正式确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允许个体经营,必然要出现雇工。有雇工,当然就会产生剥削。因此,1981年7月,国务院曾作过雇请帮工和学徒最多不超过7个的规定。但现实生活的发展早已超出了这个框子,开始富起来的广东个体养鱼户和安徽的“傻子瓜子”一时成了人们议论的热点;开采业、手工业、建筑业和饮食业等行业中更出现了一些雇工大户。对这些超过规定人数的工商户怎么办?陈云和邓小平当时都认为,鉴于历史经验,不要急于限制,看看再说。1982年底,在拟定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时,陈云说,雇工限额,过去有过规定,最多不超过七个,现在实际是多了一些。我看也没有什么大的了不起。究竟雇工限几个,限多少是合适的,或者不限,或者限,这个问题还要看一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变化很大,有许多问题要等一下,看看再说。你不要去干涉它,也不要在报上大吹。看一段时间再说比较稳当。

1983年1月,邓小平更明确地说,有个别户雇工超过国务院的规定,这冲击不了社会主义。只要方向明确,头脑清醒,这个问题容易解决。十年、八年以后解决也来得及,没有什么危险。

1985年2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国务院负责人的谈话公开确认,私人企业有某种程度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经过9年的摸索,党的十三大总结说,随着生产的发展,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些严重社会经济问题开始得到解决,或者找到了解决的途径。十亿人口的绝大多数过上了温饱生活;部分地区开始向小康生活前进;还有部分地区,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但也有了改善。市场供应大为改观,基本扭转了过去那种消费品长期严重匮乏的局面。这些成果的取得,根本原因是坚持了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标准,冲破了长期窒息人们思想的许多旧观念,冲破了长期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僵化的经济体制的结果。

党的十三大确认:中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鼓励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与之相应的是明确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即除按劳分配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允许私营企业雇佣劳动带来的非劳动收入。十三大还明确阐明: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对三中全会以来14年实践的基本总结中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他明确宣布:“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阐明:“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

可见,以邓小平命名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过程,正是中国共产党人从传统社会主义观念中逐步解放出来的过程。它使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的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之路,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宽广,越来越现实。

2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国民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24.1亿元增加到1996年的67560亿元,年均增长9.8%,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发展速度,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一些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已位居世界前列甚至首位。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316元提高到1997年的5160元;农民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1997年的2090元(注:《中国统计年鉴》(1997);1998年3月3日《人民日报》。)。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1997年的5000万。本世纪末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00到1000美元的小康目标,即将成为现实。

当然,即使剩下的5000万农村人口全部脱贫,到全国人民都过上小康生活也还有一个距离,实现共同富裕还有一段更长的路程。而且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全社会的贫富差距(包括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农民内部不同职业之间收入的差距)现在比过去是大大扩大了。这也是20年来,人们对“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大政策不断发出质疑的重要原因。

应该说,差距扩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因市场缺乏规范、法制不够健全、管理有待完善,使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暴利这部分以外,从总体上说收入差距的扩大,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符合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符合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为减轻过分悬殊带来的负面效应,国家要强化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收入;加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对低收入居民的保护;增加农业投入,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在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上,坚持个人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理顺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从人们的观念上说,则应该充分认识这种分配关系20年来对生产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前面所引的数字表明,这20年全社会的生产力有了较快的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得到了提高,即使是仍未脱贫的5000万农村人口,其“生产生活条件也有了明显改善”(注:温家宝:《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首次全会上的讲话》,1998年5月28日《人民日报》。)。先富起来的个人、集体、地区帮助贫困地区富起来的事业,也开始初见成效并在逐步扩大。因此,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必须坚持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原则。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离开生产力的发展,共同富裕只能是画饼充饥,这是从布哈林的“发财吧”、刘少奇的“劳动致富”口号受到扭曲和批判以后的历史早已证明了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我国当前应该“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在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基础上,对发展生产力与公平分配关系所作出的新概括,是对实现共同富裕必经道路认识的深化。

但是,人们一谈起五六十年代的社会公平与今天差距拉大的现实时,终不免有一种“今不如昔”的感叹,似乎社会是倒退了。胡乔木生前在谈到对社会主义的认识问题时曾有过一段议论,大意是:关于社会主义本身的概念在100多年时间特别是近10年间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是关于共产主义的目标由近变远,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不仅由短变长,而且由高变低。由不承认商品经济到只在狭小范围内承认商品经济,到承认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承认个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重要意义,即承认非按劳分配仍有存在的需要。这从形式上说可以看成后退,而实质上都是真正的前进,使经济活力和人民生活大大前进了(注:《胡乔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65~666页。)。胡绳指出:在发展生产力的问题上,邓小平不是复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见解,而是以新的东西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他提出了把生产力作为中心,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的发展,必须服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样一种思想。胡绳说:“注重发展生产力,破除对贫穷的公有制、贫穷的社会主义的崇拜,是完全符合于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注:《胡绳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页。)在怎样才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态度,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离开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来谈马克思主义,没有意义。静止地孤立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同它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没有出路。

实践表明,坚持以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破除对贫穷的公有制、贫穷的社会主义的崇拜,沿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的道路继续前进,这是历史的结论,也是中国走向21世纪,实现邓小平提出的第三步战略目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以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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