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律语法理论与汉语研究_理论语言学论文

韵律语法理论与汉语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韵律论文,语法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汉语韵律语法研究》(冯胜利2005)的编辑在该书封底的介绍里给当代汉语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大问题;“用形式语言学的理论来研究汉语的韵律究竟能解决多少实质性的问题”?我觉得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颇具代表性的问题,不只是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自己的看法,也不只是用形式语言学的理论来研究汉语的韵律的单独问题,而是“当代理论和汉语研究”之间的普遍关系问题。本文正是在这个问题的启发下,试图对此谈一点自己切身的体会。这里,我首先要避免所谓“实质性问题”的提法,因为我不清楚哪些算哪些不算汉语韵律的实质性问题,我只谈体会和实例。

我的切身体会很简单:没有形式语言学理论的帮助,不仅很难或无法解决汉语的韵律问题,甚至根本就无法发现汉语的韵律问题。为说明我的这些体会从何而来,兹将近年来“用形式语言学理论研究汉语韵律”的部分成果分为韵律构词学、韵律句法学、韵律构词与句法的交界、韵律触发的语言演变、汉语书面语韵律语法这五个专题;每个专题均从三个方面来介绍:一为基本理论的建设,二是汉语研究的发现,三是该专题研究在普通语言学上的意义。“第一”基于形式语言学理论,“第二”是汉语研究以前很少或没有的。这“一、二”两者实则相依为命:没有一就没有二;没有二;一也就失去了自身的意义。用形式语言学的理论来研究汉语的韵律还不能仅仅局限于汉语,这就是第三。窃以为,一个专题的研究,具此三端,庶可言备。当然,是耶?非耶?尚祈方家是正。

2 汉语韵律构词学

2.1 基本理论的建设——最小词的概念及其推演过程

汉语韵律构词学的基本概念是“最小词”,而最小词是从下面几个基本概念中推演而来的:一是音步组向律(ALL-FT-LEFT,所有音步均从左起),二为音节归属律(PARSE-SYLL),三是音节组向与音节归属的优选律(PARSE-SYLL>>ALL-FT-LEFT,音节归属优先于音步左起)。兹分析如下:

(1)所有音步均从左起。(ALL-FT-LEET)Align(Ft,L,PrWd,L)(校齐[音步左界,韵律词左界])“每一个音步的左界均须与韵律词的左界—一校齐”。=“每一个音步都是韵律词的起始点”。

(2)音节归属。(PARSE-SYLL)

每一音节必归属于一个音步。

(3)音节归属优先于音步左起。(PARSE-SYLL>>ALL-FT-LEFT)

音步左起(ALL-FT-LEFT)要求所有的音步一律从左界开始,而音节归属(PARSE-SYLL)规定任何形式中的所有音节均需全部归入音步。这两条规则将无可避免地导致如下结果:

(4)每一个音节均归属于一个音步,每一个音步均为起始音步。

根据上述定律的规定,唯一的逻辑结果就是:只有一种结构形式可以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这就是“最小词”。为什么呢?因为最小词由一个独立的音步组成,而该音步中的所有音节皆完满无余地归属该音步,且该音步的起点也精确地与该韵律词的左界对齐。亦即:

(5)[音步]韵律词,或[(σσ)音步]韵律词根据这一推理,最小词就是最和谐的韵律词(the most harmonic prosodic word)。在一般的节律限定条件下,任何不区分音节重量的语言里的最和谐的韵律词,都是由两个音节(的长度)所组成。由此可见,最小词是韵律系统中规则推演的结果,是逻辑的必然。注意,上述诸条规定中的基本单位是音节和音步,而不管是音节还是音步,均属语音节律(metrical phondogy)的范畴。然而,最小词是节律音系学和构词学相互交叉的产物,这是通过下面“韵律级层”的理论模式得到的。

(6)韵律级层(Prosodic Hierarchy)。

下面将看到,在韵律构词学基本理论的启发下,我们不仅发现了汉语中许多十分有趣的现象,而且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的老大难问题。

2.2 汉语研究的发现

2.2.1 自然音步的存在及其属性

汉语韵律构词学研究中最有趣的发现,就是汉语的自然音步,亦即“不受句法和语义影响的音步组合”。此前,汉语音步有不同的定义和说法,这里我们采用如下方法揭示了自然音步的存在,及其右向组合的自然属性。(冯胜利1998)

(7)a.数目字: (5 5)(5 5)(5 5) 5)

b.并列字: (柴米)(油盐)(酱醋) 茶)

c.盾译词: (布宜)(诺斯)(艾利) 斯)

d.自然组向:(→)(→)(→)_)

2.2.2 韵律词的发现及合成词韵律属性

这是在自然音步基础上的一个重要发现:汉语中的所谓合成词,都受韵律词的控制,“合成词必须首先是一个韵律词”,如,得罪(VO)、年轻(SP)、大小(CC)、提高(VR)、电视(MN)、电视机(MN)等,都按标准韵律词或超韵律词的模式构造而成。韵律词是汉语构词的形态标志。(冯胜利1997)

2.2.3 汉语的合成词的大小和尺寸

在合成词的“韵律形态”基础上,我们可以自然而然地推出汉语词汇大小的标志,及其所以如此的内在原因。一言以蔽之,汉语词汇的音节的数量“小不低于二,大不过于三”。例如:

(8)春节联欢晚会演员休息室=春节/联欢/晚会/演员/[休息/室]

多弹头导弹发射器=多弹头/导弹/[发射/器]

2.2.4 汉语的离合词都是韵律词

韵律构词学研究的另一个意外收获是:所谓“离合词”都是“韵律词”。原因很简单:超出韵律词的,根本无法“合”。请看:

(9)操心:你操什么心

操心孩子的婚事

负责:你负什么责负责这项工作

负责任: 你负什么责任*负责任这项工作

有害:有什么害有害身体

有伤害: 有什么伤害 *有伤害身体

总之,汉语韵律词的理论帮助我们解决了前辈学者长期以来所寻找的、介于“词”和“语”中间的(赵元任1979)、既“不太长”也“不太复杂”的(吕叔湘1979)那个单位。

2.3 普通语言学上的意义

汉语韵律构词学在普通语言学上的意义至少有三:1)韵律词不仅控制屈折语素和语缀语素的形式 (如西方学者所揭示者),而且控制合成词的大小(如汉语构词所展示者);2)韵律词规则不仅制约构词,同时还影响造语(参见下文);3)韵律构词的规则不仅作用于构词和造语,同时也控制不同语体的表达功能 (参见下文)

3 汉语韵律句法学

用形式语言学的理论来研究汉语的韵律,还帮助我们发现了韵律如何制约句法的作用,这就是韵律语法学。

3.1 基本理论的建设

3.1.1 相对重音原则

韵律句法学的基本理论是建立在Liberman(1975)发现的相对重音原则之上的。这一原则可以表述为如下论式:“人类语言的重音均为相对(而非绝对)的组合形式”。亦即:

(10)

3.1.2 核心重音

核心重音是韵律句法学的核心。它的表述形式是:

(11)核心重音规则NSR(Nuclear Stress Rule)(详文见Liberman and Prince 1977):

[X Y]c

若C是短语,则Y相对较重。

韵律上的轻与重在语句上必然表现为句法结构的两个成分。故相对重音原则决定核心重音在短语中必以句法结构为基础,至于核心重音通过什么样的句法结构来实现,则因语言不同而不同。

3.1.3 支配性核心重音

参考Liberman(1975)和Zubizarreta(1998)的核心重音理论,又经过多年的实验和研究,我们提出汉语的核心重音指派法如下:

(12)中文支配性核心重音指派法G-NSR(冯胜利1997,Feng2003):

给定两个句法节点,若具有选择性词序关系,那么其中较低的、为选择者直接管辖的一个获得较重的重音。

3.1.4 管辖(Covernment)

(13)α管辖β,如且仅如:

(a)α是一个词项;

(b)α成分-控制(c-commands)β。

3.1.5 成分-控制

(14)α成分-控制β,如且仅如,每一分枝结点既可俯瞰(dominate)α也可以俯瞰β。(注:例如,在下面结构(a)里,B只能控制c,不能控制D或E。因为分枝结点c只能俯瞰D与E,不能俯瞰B,因此无法满足“每一分枝结点俯瞰α同时俯瞰β”的要求。同理,在(c)里,D只能控制E,不能控制C。只有在(b)里,B既可以控制C也可以控制D,因为分枝结点A既俯瞰B,也俯瞰C与D(参Sells 1985:39)。

根据定义中“每一俯瞰α的分枝结点同时俯瞰β”的要求,在上面树形结构里,“X”只能成分一控制“Y”,不能成分—控制“Z”,因为分枝结点“B”不能俯瞰“Z”。同理,由于“B”不能俯瞰“Z”,“Z”也不能成分-统制“X”或“Y”。就是说,核心重音必须在成分—控制规定的辖域内才能实现。除了上述结构规则以外,核心重音的指派与运作还受到如下韵律规则的制约:

(15)隐形条件:

在韵律规则的运作中,指代性成分(anaphoric elements,如代词、语迹等)均隐而不现。据成分控制律,若脚注(1)a结构中的D是一个隐形成分,那么其中的B就可以控制E。由此可见,句法成分是“隐”还是“现”,直接影响韵律规则的运作,导致最后结果的不同。

3.2 汉语研究的发现

3.2.1 核心重音的不同类型

韵律句法学上的第一个发现就是核心重音的指派具有类型学上的不同操作。比较:

(16)a.英语C-NSR:NS指派给一个成分—统制成分;

b.德语S-NSR:NS指派给一个选择成分;

c.汉语G-NSR:NS指派给一个管辖成分。

综合Zubizarreta(1998)和Feng(1995,2003)的研究,我们看到:在英文里,核心重音由一个“成分—统制”的词汇来承担即可。在德文里则必须由动词选择的成分来承当;而在汉语里,承担核心重音的成分必须是动词的直接支配者。这就构成一副“重音辖域逐级向心”的“韵律类型分布图”。

3.2.2 韵律制约的合法性

韵律句法学的研究还帮助我们发现了一批语句“拗口不辞”的原因,均为核心重音指派失误或失败所到。譬如:

(17)a.[VN P]D/FP看见他三次 *打电话三次

b.[VV+N]种树、读报 *种植树、*阅读报

c.[VV+R]提高、革新 *提拔高、*改革新

d.把NP+VP

把灯关闭

*把灯关

e.被NP+VP 被老师批评 *被老师批

f.VNPPP 把衣服挂在墙上 *挂衣服在墙上

g.VPPNP 放那儿好几本书 *放两张桌子上好几本书

这里我们只粗胪数端,以见一般。事实上,新的发现仍不断出现。

3.3 普通语言学上的意义

韵律句法学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影响。第一,它直接挑战音系自由句法(Phonology-free Syntax)的假说(Zwicky & Pullum 1986),使看来合理的论断失去了现实存在的基础。第二,它也使严格自主句法(Strict Autonomous Syntax)的假说遭到挑战。因为如果词法即句法(句法学者一般均持此论),而韵律制控词法又无可否认,那么韵律制约句法便无可疑议。若韵律可以制约句法,那么严格自主句法则难以成立。第三,它质疑现存句法模式:韵律过滤说(filtering model)不足以解释韵律句法学上的新发现,新的模式亟待建立。第四,它促发新型语法模式的设计,亦即韵律一句法两层面的相交同现模式,或逐段往复组合模式 (Cyclic Spell-Out)。

4 韵律构词与韵律句法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

用形式语言学的理论来研究汉语的韵律,还帮助我们发现了韵律构词和韵律句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先看理论的构建。

4.1 基本理论的建设

4.1.1 最小词条件

由前可知,“最小词”的概念至关重要。然而,“最小”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向来确定:一是“等于”;一是“小于”。现实中这两个方面的现象都存在,因此这两个定义均有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冯胜利2000,Feng 2003)亦即:

(18)最小词条件(Minimal-Word Condition):

a.最小词均由两个音节的音步所组成。(注: A minimal word is a foot formed by two syllables.Min Wd=foot([σσ]).)

b.最小词由“两个或三个以下”的音节所组成。(注:A minimal word is equal or greater then two but less than three syllables.Min Wd ∈[2,3] (where 2 and 3 stand for the number of full tone syllables))

4.1.2 范畴转化条件(Category-Changing Condition)

在语言的使用和运作中,“词”可以化为短语,短语也可以变成“词”。于是就出现语法范畴彼此转化的现象。然而,变需有法。我们发现:一个短语单位只有满足最小词的要求,才有资格变为词汇单位。这就是我们提出的范畴转化条件(参见Feng 2003):

(19)范畴转化条件:

在汉语语法范畴的转化系统中,一个短语单位只有满足最小词的要求,才有资格变为词汇单位。(注:Any syntactic organization of the form[X+Y]cannot be an category unless it is a Min Wd,i.e.,[X+Y]→/[___] Min Wd.)

4.1.3 韵律运作的必要程序

韵律运作和句法运作的先后程序及其参与项目的有无和多少,关系到运作的成功和失败,因此必需精准明确而后可行。亦即:

(20)a.必待一般句法运作完成之后;

b.普通重音必须在表层结构中第一分枝下的主管者和受管者之间实现;

c.隐性成分一概不计。

4.2 汉语研究的发现

汉语韵律构词与韵律句法相互作用的研究,带来令人鼓舞的新发现:“词”和“语”的界线虽然历来就划水难分,但最新的研究告诉我们:“词一语之间,大界可辨”(冯胜利2000)。亦即:

(21)汉语的词语大界:

韵律词不一定都是词,但词必须都是韵律词。

(22)汉语的词语组向律:

右向成词、左向造语。

从下面这个树形结构图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词语大界的句法表现,同时还可以将许多表面毫不相关的现象(如“*讲学术中南海/讲学中南海”“*开玩笑他/跟他开玩笑”“*写通顺文章/把文章写通顺”),以及不足三个音节的最小词运作(“摆平到人人都满意的程度”),有机地连在一起,使之在韵律形态句法(Morpho-syntax)的运作中,一一就位。

4.3 普通语言学上的意义

韵律构词与韵律句法之间相互作用的研究,在普通语言学上,尚属首次。因为语言学上以前没有韵律句法学只有Zec & Inkelas(1990)谈到Prosodically Constrained Syntax,因此也无所谓韵律构词与韵律句法之间的交互作用。汉语韵律句法学的研究为“韵律构词和韵律句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提供了新的视角。此外,交互的作用进一步说明了filtering model的不足为用,而支持了韵律一句法之间“相交同现”的句法模式。

5 韵律触发的语言演变

韵律构词学和韵律句法学还帮助我们发现了韵律触发语言演变的诸多现象和规律。先从理论说起。

5.1 基本理论的建设

5.1.1 韵律结构的历史演变

我认为,从上古(三代)到秦汉,汉语的韵律结构发生类型学上的巨大变化,而这种历史演变可从如下理论推演看出来。

(24)理论前提:语音变化必然影响以至导发韵律结构的变化;

事实前提Ⅰ:若远古汉语为无声调语言而至上古始生调类;

事实前提Ⅱ:且若远古汉语音节的最大结构为CCMVCC,而到上古开始变为CV(C)。那么,

结论:这两种语音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该语言“韵律结构”的相应变化。

上述推演前提,皆基于前人的成果。而余之上古研究多从颖民先生(陆宗达)所授章黄之学而来,故本师说而立论,且据时贤而推阐。下面是师说直关本文立论者。

5.1.2“古无上声说”

由季刚(黄侃)先生之“古无上声”(《黄侃论学杂著》),加之段玉裁之“古无去声”,可知远古汉语,唯平入而已。入声非调,孤平更不足以言调,所以“原始汉语本无声调”乃不刊之论,推之即得也。今承师说而言之成理,且据时贤亦信而有征(参见李方桂、蒲立本、丁邦新、梅祖麟、高岛谦一、沙加尔、郑张尚芳及潘悟云等),再加之语音演变的“逻辑必然”,于是规成一个可以检验,亦可预测的运作系统。至于“可信”与否,则要看其验证结果及预测能力。

5.2 汉语史研究的发现

据上述理论,我们发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和相应的解释。首先,我们发现了一些由双韵素音步到双音节音步的嬗变轨迹,且据此推出:“双音化并非自古而然”,它是汉语音律历史发展的一种自然结果。

这一结论无疑可以促发上古韵律体系拟测的深入研究。韵律结构的变化造成音步结构的转型(从双韵素到双音节),音步结构的转型又造成“双音节韵律词”的出现。这就预设了从春秋到战国以至后来韵律系统的一系列变化。事实正是如此:

(25)韵律词的发展结果:

a.短语韵律词(如“国家(=国和家)”春秋时期)

b.联绵韵律词(如“蒺藜(=茨)”春秋战国)

c.复合韵律词(如“国家(=国)”战国时期)

d.韵律切分词(如“而立之年”源于“三十而立”)

更重要的是,韵律词的发展带来了双音模块从形态到句法的逐步扩散:先是“V而V→VV”,后则“VV→VR”,这是韵律词扩散到形态句法的直接结果。其他如由“被N→被V”而成韵律词,再由“被V”的固化、词化而有“被围于赵”。有趣的是:双音化不仅造成“谤→毁谤”、“戮→刑戮”、“害→累害”、“祸→祸害”、“辱→侮辱”等,同时造成西汉末年“被毁谤、被刑戮、被累害、被祸害、被侮辱”等新的形式。这样一来,三音节的“被+VV”就被韵律抻成了短语,于是才有东汉“臣被尚书召问”一类标准“被”字句型的出现。事实上,更可见出韵律促变功能的,是从空动词(齐王鼓。《左传》)到轻动词(处处打鼓。《佛本行集经》)的类型演变:“鼓”之与“打鼓”,“渔”之与“打鱼”,以及“拱”之与“拱手”,“漱”之与“漱口”等等,于句法语义皆无成双的必要,而其所以如此者,亦韵律使然也。诸如此类,不烦枚举(如“把”字句发展的诗律成因等)。

5.3 普通语言学上的意义

无疑,韵律历史句法学的语言学意义在于揭示词汇化和语法化的韵律动因与条件(冯胜利1994)。不仅如此,我们还可据此得出人类语言嬗变的新模式:

如果说上古汉语是综合型语言(synthetic language),而后来嬗变为一种分析型语言(analytic language),那么,这种演变的过程、原因和标志,也可通过历史韵律句法学所揭示的原理和分析,得到较为合理的解释。

6 汉语书面韵律语法的形成

最后,用形式语言学的理论来研究汉语的韵律,还帮我们发现了汉语书面正式语体的一些重要的语法特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韵律黏着、句法自由”的“嵌偶单音词”(必须嵌入双音节模块才能使用的单音词)。先从理论说起。

6.1 基本理论的建设

在汉语书面语的研究中,我们从人类语言的交际功能上以及语言韵律的表意功能上,提出如下两点。

6.1.1 人类语言交际中,正式语体的功能不可或缺

据此,汉语书面的正式语体乃是汉人在语言交际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这一点并不稀奇,但必须注意的是,五四运动废除了文言文(以前的正式语体),这就等于废除了汉语的正式语体。由于提倡白话文的人历来主张“我手写我口”,口语不正式,因而白话文也不可能一下成为取代文言的正式语体。然而,正式语体不可缺。于是,发展白话文使之成为既别口语而又不同于文言的正式语体,则势在必行。汉语的书面正式语体正是近百年来刚刚发展起来、接近成熟的一个新文体(冯胜利2003,2005)。此其一。第二点是韵律本身的意义问题。我们认为,韵律是实现庄雅风格的必要手段。

6.1.2 韵律是实现庄雅风格的必要手段

就是说,韵律含有自身所具有的表意功能(prosodic connotation)。换言之,韵律本身就是一种语言,一种表达情绪(mood)的语音手段(冯胜利1997,2006)。所以韵律具有象征和表达语体风格的载意功能。有了正式语体的必然性(语言离不开正式语体)和韵律自身的载意性,以及这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我们开掘出许多以前未尝注意的有趣现象。

6.2 汉语书面语研究的发现

我们知道,当代书面正式语体中使用了大量的文言成分。然而,这些古代的成分虽可用于现代,但却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这就是它们必须成双以后才能使用的句法要求。据此,我们得出如下规律:

(27)古语必双而后能立

知道/知:他知(*道)今天没课。他早知今天没课。

应该/宜:病人应该(*宜)多吃素食。病人不宜多吃生食。除了上述对古语的一般要求而外,我们还发掘出近300余个“韵律黏着、句法自由”的嵌偶单音词。譬如:

(28)单音嵌偶词举例(详参《汉语书面用语初编》)

a.遍:遍查、遍找、遍问、*遍查找、*遍检查、*遍查问、*普遍找、*普遍查

b.饱:饱经、饱读、饱看、*饱经历、*饱阅读、*饱观看

c.错:错用、错捕、错赔、*错使用、*错逮捕、*错赔偿

以前,人们把这批词处理成黏着性语素,这只得其半。因为它们的本质是“韵律黏着、句法自由”。(冯胜利2003)当然,说它们是“半自由”语素,也未尝不可。但问题是:为什么这些“句法自由韵律黏着”的形式,基本都在正式语体里出现和使用?我们的研究表明:它们所以必需“黏着”而不能绝对自由的原因,和古语所以不能只字单用一样,都是没有韵律的保证就无法“独立”的缘故;而它们所以必须要韵律“保驾”的原因,是因为:1)韵律载意功能的需要——不足音步则不够庄雅(冯胜利2006);2)韵律语法的要求——不成音步则不能独立。

6.3 普通语言学上的意义

汉语书面韵律语法的研究为普通语言学提供了一个为“语言功能(正式语体的交际需要)所促发的新生语言(汉语书面正式语体)”的鲜活实例。人类语言多从日常口语发生变化,今则为追求正式典雅而“创生新语”。这若非绝无,亦属鲜有。所以,汉语书面正式语体的提出与定性,为人类语言演变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生语言的现行种类。与此同时,这一研究还表明:交际功能虽可促生,但所生形式必依法而成。显然,这里的“法”即韵律语法。这又进而预设了另一重要结论:韵律本身是一种语法手段,是一种形态( morphology)、一种参数(parameter)惟其如此,它才既可以促生(见上第五节),也可以“融变”(“嵌古于今,融文于白”)。

7 建设理论的理论

行文至此,我们仍不急于回答“用形式语言学的理论来研究汉语的韵律究竟能解决多少实质性的问题”的问题,而要指出:所谓形式句法学的理论无非是一套“归纳+演绎”的科学方法。可以表示为:

如果说我自己的韵律语法研究尚有所得的话,那么,蔽之一言即获益于此。当然,语言研究不必尽从 Chomsky的形式句法学,然而,语言学离开了形式(逻辑)又能解决什么样的“实质性”的问题呢?事实上,如果我们要把学术研究的心得表述清楚的话,不使之转化为严密的逻辑论式,是无法证明和证伪的。更需谨慎的是:“伪学之兴,则由于不知正名”(刘师培《理学不知正名之弊》),而形式化的逻辑推理,不仅可“以刑名求实之道约之”(章太炎《学蛊》),而且还可以启发、以至于迫使研究者发现新的问题和新的现象。所以,我认为:没有形式语言学理论的帮助,不仅很难或无法解决汉语的韵律问题,甚至根本就无法发现汉语韵律的新现象和新问题。

标签:;  

韵律语法理论与汉语研究_理论语言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