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利润与消费--高等教育模式创新_普通高等教育论文

高等教育利润与消费--高等教育模式创新_普通高等教育论文

高等教育盈利与消费高等教育的模式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高等教育缺少发展经费是不争的事实,社会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也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将社会的闲散资金吸引到高等教育上来,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承认高等教育是盈利的事实,并根据市场经济法则建立新的消费高等教育模式。

一、盈利的高等教育

以消费增值为目的消费高等教育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消费。高等教育的直接消费者(即接受高等教育者)通过消费高等教育获得进入新地区生活或从事新行业的资格,可得到地区性差异收入和行业性差异收入。这些差异和我国客观存在着城乡之间的差别一道构成了通过消费高等教育实现消费费用增值的消费者盈利的主要构成部分。

在我国,资助以消费增值为目的的高等教育直接消费者消费高等教育费用的做法,绝大部分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无论资助者是否出于盈利的目的去资助直接消费高等教育者,客观上大多数都收到了盈利的效果。当前我国大多数直接消费高等教育者的消费费用是靠他们的家庭或亲戚提供的,直接消费者通过自己消费高等教育后获得的更大收入来回报这些间接投资者,实现投资者的盈利。而且随着对消费高等教育盈利认识的加深,这种资助行为会逐渐成为一种有意识的家庭投资行为。

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同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无论我们是否承认这一点,高等教育既能提高人的精神文明水平,也能开发社会的人力资源的双重作用(更不用谈高等教育对国家创新体系和传递文化的贡献)对此都将给予肯定回答。以提高人的精神文明水平满足人的精神需要为目的的高等教育可以实现社会的生产;以开发社会人力资源满足人提高自身劳动能力水平需要为目的的高等教育可以提高生产力水平,创造出更多的经济利益。高等教育这种通过改变当前消费者手中财富形态实现社会财富增长、综合国力增强的结果最终导致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提高,这就是举办者所追求的盈利之所在。承认高等教育举办者以盈利为目的,与我国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并无冲突。高等教育法的这一条款实际上是规定高等教育的盈利性质和所有者资格。高等教育应以国家、社会公共的盈利为自己的盈利目的,而且这种盈利归国家和社会公共所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盈利目的和盈利所有者。其作用是制止将这种盈利行业化、规范高等院校的运行、规范高等院校运行教育过程要遵循教育规律,以保证高等教育完成“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的根本任务,进而达到“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条。)的根本目的,它并不反对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盈利。高等教育承办者以盈利为目的,则是指在推进社会发展、提高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水平为目的的创办高等教育过程中,优化自己的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自我创新能力,扩大学校的规模,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因此,办高等教育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办学理念是相对以追求经济盈利为目的的物质生产部门而言,对高等教育盈何种利、怎样盈利以及盈利归属作出的规范,其实质也是承认高等教育是盈利的。

二、消费高等教育模式的创新

消费高等教育与消费其他对象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而言,有消费高等教育费用的人不一定具有直接消费的能力(资格),而具有直接消费高等教育能力(资格)的人却不一定有必需的消费费用。正是消费高等教育的这一特殊性,构成了以消费高等教育实现消费费用增值为目的的直接消费者盈利划分的复杂性,传统的此类消费模式已不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人们消费高等教育的需要,消费高等教育模式有待创新。考虑到行文方便,本文在此只讨论以消费费用增值为目的的消费普通高等教育模式的创新问题。

(一)传统消费普通高等教育模式分析

传统的消费普通高等教育模式中,直接消费普通高等教育者除了具有消费普通高等教育的机会成本和资格外,一般不具备消费高等教育所需的物质和货币成本,这些所缺的成本依赖于间接消费普通高等教育者(主要是直接消费高等教育者的家庭)提供,因此,实际的消费成本是一种复合成本。在这种消费模式中,直接消费普通高等教育者与消费普通高等教育费用提供者的关系大多数是伦理关系。盈利来源于直接消费者自觉的报答恩情,盈利划分是否合理依赖社会公共约束——道德进行评判。这种消费模式在消费费用成本不高(国家承担大部分成本),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承受力的条件下是可行的。但是,随着国家承担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本份额的降低,家庭经济的承受力不能承担直接消费高等教育者的费用成本,特别是我国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目前国家分担普通高等教育成本水平都难于承担消费普通高等教育所需的费用的情况下,这种消费模式已明显行不通。为此,有的人希望国家不要推行普通高等教育消费费用成本分摊,以保证没有间接消费普通高等教育者提供基本消费费用的直接消费高等教育者能够消费高等教育,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样做实际上是把高等教育看成是一种福利,而在当前它显然有悖社会公平和投资的市场经济法则。有的人希望社会对直接消费普通高等教育者实行捐助,以减轻直接消费者的消费压力,这种观点同样不可取(当然,我们无意反对捐助者无偿的捐资)。因为,社会捐助的资金是有限的,它与直接消费者的消费费用相差很大。再说,提倡对有盈利的投资不要回报也超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大部分人的思想水平。改革传统消费高等教育模式只能另辟蹊径。

(二)消费普通高等教育的新模式

消费普通高等教育的新模式,必须解决好消费高等教育的途径和按消费费用成本投入划分消费高等教育盈利的法律保障问题。

1.消费高等教育的途径。消费高等教育有两条途径,其一是直接投资于普通高等教育举办者,用于扩大普通高等教育规模,改善普通高等教育办学条件的生产性投资;其二是直接投资于直接消费普通高等教育者构成直接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成本,帮助直接消费者完成消费高等教育。

直接投资于普通高等教育举办者,是投资者和普通高等教育举办者之间建立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生产性投资盈利关系。在未明确这种形式的消费普通高等教育模式之前,投资者通过银行作为投资中介对举办者进行投资。投资者将钱存入银行,通过银行投资其他行业所得利息得到投资盈利,其中当然包括投资于教育业和因教育业而拉动发展的行业方面的盈利,只不过是一种间接盈利而已。为了提高投资对普通高等教育反馈控制的有效性,放弃国家不应该承担的这部分投资风险,国家要主动将高等教育的举办者推向市场。当前看来,迫切需要成立一批以国家控股为主的股份制高等院校集团。

直接投资于直接消费普通高等教育者,是投资者通过合法的途径,与直接消费高等教育者建立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同消费普通高等教育盈利的关系。要开辟这条消费途径,只要承认直接消费高等教育者具有合法接受和使用投资的资格,即可以作为合法的社会投资对象即可。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对于年满18岁的普通高等教育直接消费者来说,其本身已具有法律能力,当然具有合法接受和使用投资的资格;对于年龄低于18岁的普通高等教育直接消费者来说,可由他的法律监护人代理接受投资的资格,并在其年满18岁时立即由其自己履行接受投资资格。

2.消费普通高等教育的新盈利划分模式。消费普通高等教育的盈利坚持按成本投入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实际消费成本进行划分。与传统消费高等教育模式不同,把直接消费普通高等教育者作为人人可以投资的对象,国家建立相应的教育投资咨询机构,鼓励普通高等教育间接消费者与直接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与盈利划分与实现途径的合同。实际上,目前有的银行已开办供大学生读大学用的贷款业务就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这样做既可以扩大直接消费者获得直接消费所需费用的途径,减轻由于具备消费高等教育资格者不能消费高等教育给社会造成的压力;也可使得筹集消费高等教育费用规范化,可以降低直接消费者的相关成本,提高成本的使用效率。与传统消费高等教育模式依据社会道德实现盈利分割相比,新的盈利划分模式是利用法律实现盈利分割的,更具有可操作性。

同样,国家除将普通高等教育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创立相关的教育基金吸引社会对其投资之外,还应将独立(有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集团)作为社会直接投资的对象,使其直接与投资者发生投资关系,并按国家法律在二者之间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和获取投资利益的数量与方式的合同,使投资者直接从所投资高等教育机构收回投资并获取投资利润。这样做有利于发挥经济杠杆调节高等教育的作用。高等教育机构通过对社会投资者投资数量变化的分析,可以提高自己的办学水平,密切与社会的联系。与此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主导作用,调动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缓解高等教育运行的资金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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