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理论研究述评_所有制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理论研究述评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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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实践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所有制概念最早是由圣西门派提出来的。后来马克思、恩格斯把它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来使用。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重点分析了资产阶级所有制,并且明确地说,共产党人“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

我们的党和政府从来是重视所有制问题的。50年代中期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目的正是为了解决所有制问题,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但是后来的实践证明,当时所建立的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尚有不少弊端,只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而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能调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由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确定,由于改革实践的推动,我国经济学界对于所有制研究的进展,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在以下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获得了共识:一是在所有制定义上,批判了斯大林的三分法,恢复了马克思关于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2页。)的原意。二是否定以“一大二公”判断所有制先进与否的标准,重新确立了生产力标准。三是否定改造完成后所有制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判断,对传统公有制模式的弊端和如何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四是提出所有制结构概念,为建立合理的所有制结构提供了理论依据。五是“两权分离”提出后进一步提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张。六是认识到股份制并非资本主义专利,社会主义也可以采用。当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所有制问题研究上的进展远不止以上六个问题。由于篇幅关系,本文拟不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下面仅就一些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观点展开述评。

(一)在所有制问题研究中提出一系列颇有见解的观点

1、在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应是混合经济, 或“八宝饭”式的经济。这是董辅礽提出的一个论点。在80年代初,他就说,社会主义经济不能只有公有制经济,没有私有制经济,这样是不能促进生产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应当是“在保持多种公有制占主导的条件下发展多种非公有制(个体、私营的、混合的私有制等)”,这样“可以使各种所有制的强点和弱点互相补充,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注:董辅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344页。)到了1992年,他进一步提出了“八宝饭”理论。他说:“社会主义经济好象一盆八宝饭,八宝饭是以糯米饭为主要成分的,其中有洗沙、红枣、莲子等食品。虽然,糯米饭是为主要成分的,但糯米饭本身不是八宝饭。同样,洗沙、红枣、莲子等食品,一样一样地单独地说,各自也都不是八宝饭。……只有把糯米饭、洗沙、红枣、莲子等等组合起来,并以糯米饭为主要成分才是八宝饭。”(注:董辅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416页。)这个观点,实际就是把多种所有制经济纳入到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概念之中。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有新意的观点,实际就是把社会主义经济看成为必须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2、认为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概念可分,以及“全民不全”, 从而否定全民所有制而肯定国有制。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研究所有制问题时,有的经济学家(如董辅礽)提出了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这两个概念的可分性。但多数人是肯定全民所有制而否定国家所有制。董辅礽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要“改变国家所有制这种形式,找出能够促进生产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新形式。”(注:董辅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上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页。 )还有人提出把国家所有制改革为职工自主经济。

与此同时,许多学者认为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尚不成熟。冯丛林说,全民所有制的“内部有全民所有的统一性,又有企业部分所有的相对独立性。”(注:《理论与实践》1981年第1期,冯丛林文章。 )何伟认为,全民所有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全民不全”,包括不了农民(注:《经济学动态》1979年第3 期《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经济——兼论企业的独立性问题》。)。有的说,“所谓全民所有制,从来是名不副实。”(注:《学术月刊》1980年第4期,第29—30页。 )晓亮认为,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包含部分的、程度不同的企业集体所有的因素”(注:《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 《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经济改革》。),企业留利归自己支配部分,可以用来举办集体福利和扩大生产,就是集体所有的表现。蒋学模说:承认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局部利益,“这就表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带有集体所有制因素的不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注:《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4月版,第94页。)

到了90年代,一些学者(如宫希魁、晓亮、于光远)又进一步提出了否定全民所有制而肯定国家所有制的论点。宫希魁说:马恩没有使用过“全民所有制”的提法,“全民所有制的范畴与市场经济范畴是不相容的。”“认为国家意志即全民意志是一种外在的强加”,扬弃全民所有制范畴不会改变社会主义方向(注:《全民所有制范畴的历史命运》,《经济问题》1996年第7期。)。晓亮认为, 全民所有制“带有虚幻的性质”,全民所有制的“全民”体现不出来,只要社会上存在多种所有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全民所有;“而国家所有制的概念是实实在在的,客观上存在的,尽管它的具体形式也有种种问题,需要改革,但是不能否定。”(注:《中华工商时报》1998年1月5日,晓亮:《所有制改革仍需深化》。)于光远说,全民所有制从字面和以前对它的解释来看,这是以全体人民或全体居民为所有者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但严格说来,现实中不存在这样的所有制形式,它是人为地构造出来的一个虚假的概念。”(注:于光远:《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初稿》,《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

3、主张全民公有制或国有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所有权,实行三级所有制的所有制形式。早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研究所有制问题时,不少学者认为,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制的管理体制和定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当时,白拓方在文章中提出,国家所有制经济如果认为是全民所有制的话,那就应当由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来行使所有权,这样才能实行政企分开;建议在全国人大建立专门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体系,由人大来行使所有权,以与行政体系分开。进入90年代以后,吴敬琏明确提出,要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专管全民企业的机构,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分离。

国有制应不应实行国家一级所有,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对于这个问题历来也有不同意见。蒋学模认为,可以设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其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同,分为全国人民所有制企业、全省(市、自治区)人民所有制企业(省、市、自治区企业)和全县人民所有制企业(县有企业)。”实行三级所有,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经济的关系(注:《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4月版,第147—151页。)。晓亮则在一篇文章中说, 将国家财产落实到各级政府所有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象自来水厂、公共汽车公司等,只能实行地方政府所有。全部国有企业都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各级政府分级管理,违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原理,应当把国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地方所有两类。

4、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是社会所有制,而不是国有制。 于光远在90年代初在许多场合一再讲,从原始公社到资本主义社会都有各式各样的公有制。国家所有制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尽管它们的性质不同,但不能把国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他认为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公有或公共所有与社会所有或社会所有制是有严格区分的,在法文和英文中都是两个词,但我国以往翻译的马恩原著,大都翻译为公有制了。他说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不宜混用。经他指出来以后,新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已经把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这两个词区分开来(注:于光远:《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五)》,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第160—166页。),把该改的都改正过来了。他还认为“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但是“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当事者,社会所有制只强调整体性,但它是可以分层次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从根本性质来说都是“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要成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前提条件是无产阶级国家机器,国家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注:于光远:《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五)》,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 第172—177页。)晓亮认为,国有制不能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所有制,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特征的是接近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概念的合作制。“合作制能体现工人当家作主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合作制更能体现共同富裕,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本质(注:《中华工商时报》1998年1月5日,晓亮:《所有制改革仍需深化》。)。何伟说,恩格斯早讲过国家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国家所有制实质上是一种政权所有制,本身不具有特殊的社会属性”(注:《经济理论20年》,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王珏认为,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不应该再是无产者,而应该是有产者;民主革命解决了“耕者有其田”,这次改革应该解决“劳者有其股”,这样的所有制,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注:王珏主编《劳者有其股》,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1月版,以及《经济理论20年》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 71—72页。)。通过多年的讨论,现在经济学界都赞成把一般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开来,把一般的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国有制区别开来,不要再说公有制或国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应是什么所有制,还是有不同看法的,完全可以继续研究。

5、提出了“所有制是手段,还是目的”的论点。周叔莲在1993 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讲:所有制也是一种经济手段(注:《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3年第3期,周叔莲:《关于国有企业产权的几个问题》。)。他认为,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了使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坚持国家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使企业有法人财产权。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求科学地认识所有制问题,包括所有制也是一种经济手段。要打破对传统国有制的迷信思想,包括片面地把传统国有制当成社会主义的目的而不当成手段的迷信。建立国家所有制是为了促进生产力发展,发展生产力才是目的。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选择所有制的标准。

这以后,因为《真理的追求》1994年第2期和《当代思潮》1994 年第1期都发表了批判周叔莲观点的文章,说他是“拐弯抹角提出私有化”的理论,“把所有制说成是发展生产力的目的的手段‘完全是本末倒置’,‘连起码的形式逻辑也不顾’”。袁木也在一篇文章中说,这个观点不妥,不要讲这个观点了(注:《经济日报》,1995年2月7日《关于国有企业的若干基本认识问题》。)。于是周叔莲又写了几篇文章,回答批评者,并阐述以上观点(注:《中国经济的两个根本转变》一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3月版)中的《再论国有企业产权问题》、 《发展生产力是不是人类社会的目的》、《所有制有没有选择的问题》等三篇文章。)。

在这个问题上,肖灼基联系党的十五大报告,把所有制是手段、生产力才是目的的观点,看成为一个理论突破。内容包括:(1 )无产阶级革命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2 )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目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3 )目前社会主义经济还比较落后(注:《中外管理》1998年第2期,肖灼基:《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 本文作者认为,周叔莲提出的观点是富有启发性的,有助于我们在探索所有制改革中,坚持生产力标准。不论公有、私有,也不论何种公有制形式,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就要加以肯定,而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就有理由加以否定,就要改革。

6、 在集体所有制问题上提出了“民有民办”和“重建合作制”的主张。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是除了国家所有制经济以外最大的一块。但是改革开放前我国集体所有制形式确有不少问题,例如产权不清晰、政企政社不分、企业缺乏经营管理自主权、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等。所以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集体所有制理论和如何改革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1980年1 月在沈阳召开了全国性的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理论讨论会,当时提出见解有:否定了把集体合作经济看成为仅仅是改造个体劳动者、让他们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过渡形式,而应当看成为劳动者组织起来建设新生活的基本形式;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不存在孰高孰低,前者向后者过渡的问题;对“二国营”式的集体经济要通过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恢复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特点,等等。稍后,杨坚白提出,集体的所有制的范围“仅限于参加合作社会的这部分群众,这是合作企业的基本特点。”“把合作经济看作是半社会主义性质,显然是错误的。”(注:杨坚白:《正确认识和对待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江汉论坛》1988年第4期。)

对于农村家庭承包制,理论界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诸如人民公社是极“左”思潮的产物;农业的自然生产和经济生产过程的统一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性;家庭承包的分配最容易为群众所理解和接受;以及家庭承包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等等。

80年代中期出现了股份合作制模式以后,理论界普遍认为,由劳动者集资入股的合作制,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实现政企政社分开,应把它作为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突破口。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应采取多种形式。

但是,整个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一直是跟着国有企业跑的,国有企业推行什么办法,它也推行什么办法,多年来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始终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正是这种情况下,唐宗焜提出了“重建合作制”的主张。他说,5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推行的合作化运动,是集体化而不是合作化。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集体制的概念来自斯大林,他在20年代后期就提出了以集体制代替合作制。唐宗焜认为,集体制和合作制的本质区别是:合作制承认和保护合作社成员个人的财产权利,而集体制则取消成员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利;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决策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而集体制则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合作制组织是政企分开的民间经济组织,而集体制组织是政企不分的依附于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组织。正是由于这些区别,当前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集体制经济组织越来越显示出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而多种形式的合作制经济组织正在各个领域兴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中弱势人群对合作制的需求是合作制必然会在中国重建的不可阻挡的力量。下岗人员需要而且可能通过组织合作企业创造再就业岗位,农民家庭承包制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提供社会化、系统化服务,合作社、合作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解决,需要信用合作的发展,计划经济下已离开合作制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要通过改革按照合作社原则重新规范(注:《工合国际通讯》第44期唐宗焜:《促进合作制重建》。)。“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原则”,“没有理由将职工劳动对企业积累的贡献排斥在产权界定之外”,以及“平调的体制根源:政企不分”(注:《中国合作经济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101页。)。

晓亮也提出了中国集体合作经济要走一条新路的观点,这就是“民有、民办、民管、民享”的道路,或者说“民办官助”的道路,而不是名为集体、实为“全民”的官办道路,不是“二国营”道路。然后,他也提出了学习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体的经验,“中国集体合作经济应与国际接轨”的主张。要否定集体企业都有一个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它的上级这种计划经济体制,让它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彻底面向市场,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要把集体所有制与合作经济看成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和企业制度。他说,按照董辅礽提出的公有制可以区分为公共所有和公众所有两种类型的观点,集体所有制属于公共所有,合作制属于公众所有。把二者区分开来,有利于深化改革(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4年第12期,《走一条集体合作经济的新路》;《集体工业经济》1996年第4期, 《在企业制度上——中国集体合作经济应与国际接轨》;《中华工商时报》1998年1月5日,《所有制改革仍需深化》;《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11月25日,《应取消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7、提出了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形式, 以及把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的观点。传统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80年代初探讨所有制改革时,理论界普遍认为,公有制不止是以上两种,而是可以有多种。而且原来那两种也不一定非采取原来那种模式不可,还可以探索多种多样的现实形式。象股份制,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至于公有制究竟有哪些其他具体形式,80年代末黄范章提出了基金会所有制概念,他认为由基金会投资举办的企业就是基金会所有制。晓亮和戎文佐提出了社会主义集团所有制或社团所有制概念,他们认为,由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就是社团所有制。这类企业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它们的上面,有一个社团组织作为它的上级,由社团组织行使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还有的学者提出了社区共同所有制概念,认为由街道、居民委员会办的企业就是社区所有制,为社区居民所有,为社区建设服务。还有人提出了其他一些公有制形式,例如小集团所有制等等。

8、对民营或民营经济概念进行了科学界定。 民营或民营经济概念是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但是在一段时间内,有些人把民营等同于私营了。还有人反对用民营或民营经济的概念。而于光远、童大林、晓亮等人则认为民营是个好概念,是否定不了的。于光远认为,民营经济不是一种所有制形式。在中国它指的是一切非国营经济。它既包括社会所有制中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也包括多种形式的私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当然包括现有的民营的多种国家所有制经济,也包括民间租赁或承包国有企业而形成的经济(注:于光远:《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初稿》,《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 即民营经济既包括民有民营的经济,也包括国有民营的经济。童大林说:民营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起发展与壮大起来的。没有民营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个空架子。民营经济包括的范围很广(注:《沿海新潮》1998年第1期,童大林:《论民营经济》;杜松年:《关于民营经济》。)。晓亮说:毛泽东1942年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中就用过民营经济的概念,国外也有民营或民营经济概念。把民营等同于私营是错误的,但私营经济是地地道道的民营。民营是相对于国营说的。在我国情况下,除了个体、私营经济以外,民营经济还包括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甚至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国有民营企业也属于民营经济。“民营这个概念的好处,既突出了以民为本的含义,又淡化了所有制成份。这有什么不好呢?”不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同搞好国有经济对立起来。民营经济有很多优越性,要支持它发展才好(注:晓亮:《寄希望于民营》(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1 月版)中“民营就是以民为主体的经济”部分。)。杜松年认为:在我国,1931年王春圃在他的《经济救国论》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民营”这个词。民营经济就是民间经营的经济。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注:《沿海新潮》1998年第1期,童大林:《论民营经济》;杜松年:《关于民营经济》。)。

(二)在许多问题上仍有不同看法

1、对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所说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被否定以后,“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 832页。)的含义,仍然有不同理解。这是一个争论多年的问题,直到现在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把公有制的生产资料量化给个人这种所有制(注:《经济研究》1986年第11期:《对于建立劳动者个人实所有的初步构想》。)。联系到现实来说,象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就是这种所有制,因为在这里,个人已经联合起来了。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在于把公有制生产资料个人量化,而是“在于如何体现这种公有制”。即“把全部生产资料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变为共同占有的财产,各个个人的所有制就实现了。”(注:《人文杂志》1988年第3期, 康文斌:《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新探》。)当然还有其他的理解,例如说是指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和支配,等等。王珏认为,“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定性的设想的核心。社会主义劳动者应具有双重身份:劳动者和财产所有者”。“恢复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东西。”(注:《经济理论20年》,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0—72页。)

2、对国有企业的问题是不是所有制问题以及如何深化改革, 一直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的问题不是所有制问题,而是管理问题、领导班子问题、经营机制问题。而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问题很多,但要分清主次、浅层次的和深层次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所有制问题。改革不能回避产权问题。产权的重组和流动是国企改革的核心。这两种观点在报刊上经常出现。直到1999年1月5日的《山西发展导报》还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企业改革不可遵循“股东至上逻辑”,“所有权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另一篇文章的观点是“国企问题说到底还是个制度问题”,象因人设岗的就业制度,责、权、利关系模糊的产权制度,官场化的企业干部制度,难道不是所有制问题吗?

这个问题还涉及到如何看待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明晰产权,要不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制度创新的问题。有人说产权明晰解决不了什么问题。而不少学者则认为,产权制度改革是绕不过去的攻坚战;在原有的国有制模式的状况下,不动产权,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樊纲认为,“20年的实践证明,不论理论家们是否犹豫不决,不论现实中存在哪些障碍,产权改革早晚一定要发生,不以主动的形式发生,就是以被动的形式发生、‘被逼’的形式发生。”(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8年第8期, 樊纲:《在改革中推进理论的研究》。)还有学者说,现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所以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正是一些人想回避产权制度改革,不承认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性造成的。王东京认为,目前我们讲的国有企业实行产权清晰,不仅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界定产权,而是指要通过明晰产权解决过去政府与企业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的问题(注:《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6月29日, 王东京:《绕不开的“产权问题”》。)。

对于国有小企业要不要出卖,也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出卖必然使国有资产流失,缩小国有制的比重,要防止以出售为主的倾向;另一些人认为,坐失比流失更严重,国有小企业要转制,实行民营,就是要以出卖为主,出卖换来经营机制转换有什么不好!有的人批判“一卖了之”;另一部分人则说,批判“一卖了之”就是想维护原有体制,不去卖,如何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李罗力说,现实中并不存在有些人形容的“一卖了之”,认为“这实际上是与十五大的改革精神唱‘对台戏’。”(注:《开放导报》1999年第1期:《全面民营化: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方向》。)

3、对于股份合作制从开始到现在一直有不同看法。 股份合作制是在80年代中期出现的,是群众的创造,也是对原来那种资产不同劳动者联系的集体经济的改造。1985年中央文件称它为“股份式合作”,有的地方叫“合作股份制”,到80年代后期才形成“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很好,因为它既吸收了股份制的长处,又吸收了合作制的优点,是二者的结合;另一些人认为股份制与合作制是两种企业制度,遵循不同的原则,是不能结合的。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可以做多种理解,含义不明确,是不科学的。

对于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一些同志认为应当落脚到合作制,把它作为集体经济改革的突破口,引导和规范为合作制企业;另一些同志认为它是一个大杂烩,里面包括了私人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或基本上是私人独资企业,合作制企业等等,多种多样,不能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

对于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前景,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过渡形式;另一些人认为,只要引导和规范为合作制,就是一种基本的企业制度。

4、对产权与所有权概念的关系,存在不同理解。 以前我们就有产权的概念,而且多数经济学家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即财产的所有权。50年代到60年代政府部门颁发的一些文件中也常使用产权的概念,例如谈房屋的产权,实际就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这是一种理解。

80年代引进西方经济学以后,特别是引进科斯的产权经济和德姆塞茨的产权理论以后,一部分经济学家则把产权与所有权看成为两个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很大的区别的概念。哈罗德·德姆塞茨本人说:“在克鲁索·鲁滨逊的世界里,产权不起任何作用。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惯和规范表现出来。产权所有者拥有他人允许他以特定方式活动的承诺。所有者指望社会阻止他人干涉自己的行动,如果这些行动不在他的产权规定禁止之列的话。”“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指出这一点很重要。允许通过生产更好的产品损害竞争者,但不允许枪击他。允许枪击窃贼而得益,却禁止以低于价格下限的价格出售物品。因此,很清楚,产权规定了人们怎样受益和受损,从而规定了谁需给谁补偿以改变人们的行动。”(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0年第6 期译载的《关于产权的理论》。)我国有的经济学家则把产权理解为从所有权独立出来的法人所有权。他们说:在市场经济中,先前那种由财产所有者直接经营财产的方式降至不重要的地位,占支配地位的是所有者把财产交给专门经营财产的法人组织,自己只获得一张财产所有权证书(如股票或股权证),并据此获取一定的收益。这样,他的财产所有权就转化为独立的产权,由产权主体(法人组织)自主地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这些财产。“产权关系是所有权关系的具体化和拓展”(注:郑红亮:《从“财主卖树荫”得到的启示》,《市场经济导报》1999年第1期。)。王东京认为,当借贷资本产生以后,所有权便只是作为一种法权而存在;产权同从原来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的使用权和权益分享权、财产处置权等与之对应(注:《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6月29日,王东京:《绕不开的“产权问题”》。)。 还有的把产权理解为一束权利树,称之为财产交易、使用中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等等。实际上,西方产权学说很庞杂,并没有下过一个统一的定义。对他们的定义,早有人提出质疑,说他们最终还是回到了所有权上。

5、对企业所有制概念有不同看法。80年代探讨企业改革时, 何伟提出了企业所有制概念,认为这种所有制不同于集体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向自由人联合体的过渡形式(注:《何伟选集》:《企业所有制论》。)。有些学者把国有企业的留利,即企业自有基金看成为企业所有,由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也为企业所有,以与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相区别;另一些学者不赞成为企业所有,说什么如果这样滚动下去,国有企业岂不变成集体所有制了吗?

后来,于光远对社会主义企业所有制做了如下定义:“国家所有的企业中财产,可以有一部分是企业自己积累下来的,国家也并未从这些财产中获得经济利益。由于这部分财产而带来的利益归企业所得,这样的财产可以视作为企业自己拥有的财产。企业所有制也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不是属于国家所有制,而是属于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的企业中也可能有这种企业所有的财产。”(注:于光远:《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初稿》,《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

在讨论于光远上述这本辞典初稿时,晓亮提出不同意见。他说:企业的所有者,从来是企业的投资者。即谁投资,谁所有。企业不能有自己的财产,企业的财产都是投资者的财产。过去国有企业中的自有基金,那是企业在完成对国家的上缴后留归企业使用的基金。对这部分基金,过去我曾视为企业集体所有,但并没有否定它在根本上仍为国家所有。只有蒋一苇同志曾主张在企业实行股份制时把这部分基金改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但多数人不赞成而被否定了。因此,企业所有制这个概念不能成立。现实中也没有企业所有制。

6、对50年代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不同评价。 这是研究私营经济问题时引起的。大体上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当时的政策是消灭私有制,必然要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改造,不改造就不能进入社会主义,因此改造是正确的。现在允许私营经济发展是为了发展生产力,也是对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当时的对资改造,搞得早了,过于彻底了,如果留一点尾巴,允许它继续存在和发展,可能更好。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是搞得早了,过头了,而是根本就不应该搞对资改造,因为资本主义这种生产关系尚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继续采取“利用、限制”的政策,中国经济的发展肯定比现在要好。实践证明,改造是错误的,但在当时国际、国内背景下,又是必然的。如果肯定改造是正确的话,那末,将来是不是还要再来一次对私营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呢?晓亮认为,中国不是私有经济多了,而是少了。现在我们允许私营经济的发展,实际带有补课的性质。

7、对农村土地所有制有三种主张。在80 年代末和前几年讨论制定《土地管理法》时,对于农村的土地制度,曾出现过三种观点。一种意见主张把农村的土地改为私有;废除集体所有制,这样可以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起来,以利于对土地的保养和使用。第二种意见主张把部分土地,例如荒地、荒山、荒坡等划归私有,以利于更好地开发、使用,而保留大部分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第三种主张农村土地改为国家所有,或仍然为集体所有,但把占有、使用、收益权长期归农民,可以称为永佃制。厉以宁曾主张过“土地国有个人占有制”(注:《农产品市场与宏观调节》,《农业经济问题》1989年第2期。)。杜润生认为,“中国完善土地制度的主要目标应确定为:稳定家庭承包制,使农民拥有土地长期使用权,建立一个法律保障体系。”“可把土地视为一束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处置权(包括出让抵押入股权)、收益权,统统受法律保护。”实行“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田”,但要加快发育土地转让市场(注:在“中国实行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方恭温提出了“土地所有权集体公有制和使用权农民私有”的主张。他说:为了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农民对“集体”的依附关系,杜绝“集体”对农民家庭经营的干预,有效的办法是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开来,实行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农民私有的双重结构。所有权属于“集体”(村),农民要向“集体”交地租,地租额在政府指导下通过合同规定,农民不再交“五统筹三提留”;农民不得损害“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即不得破坏耕地,不得将耕地转作他用(如作为宅基地、鱼塘、烧窑等),不得撂荒(撂荒也是对耕地的破坏)。“集体”则不得抽调农民的土地,不得干预农民对土地的经营;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出租、出售;“集体”如依法征用农民使用的土地,要按市场价格给使用权以补偿(注:方恭温:《试论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经济界》1999年2期。)。

由于人民公社解体后现实中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的主体不是很明确的,因而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如何界定集体主体,也有不同意见。

8、对现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划分有不同意见。 对于我国现实中存在和发展的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有人认为其性质仍然是资本主义的,不应当遮遮掩掩,尽管它们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新出现的,有新的特点,但性质不能改变。另一部分人认为,现实中的私营经济既与资本主义下的私营经济有所不同,也与旧中国和改造前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区别,它们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联系,同样是为社会主义服务,因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不能再说它们是资本主义。还有学者认为,它的社会性质与资本主义相似,但它是和现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本主义有所不同的特种资本主义(注:《瞭望》杂志1998年第33期胡绳文章。)。

对于私营经济与个体工商户的界限,按照雇工8人和8人以上为私营企业,雇工7人和7人以下为个体工商户,学者们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是认为单以雇工人数来划分,不科学。还有的认为二者都是私营,没有必要划分。

对于中国是否已经出现一个资产阶级,以及是称之为阶级好,还是称之为阶层好,看法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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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理论研究述评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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