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战略研究_金融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战略研究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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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更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与保护

(一)农业的天然弱质特性需要支持与保护 农业是为人类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和生存环境的 部门,是各产业之本。但随着工业化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它却逐渐成为弱质产业,各国政 府莫不借助一定的手段将农业作为重点行业加以支持和保护。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财政与金融 优势 于一体,成为各国扶持、保护农业的最佳选择。

(二)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对农业支持与保护是国际惯例 凡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 、地区,农业的发展都有国家的扶持。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成为执行政府农业政策,对农业 生产和流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为农业发展提 供了大量低成本资金,在农业、农村金融及社会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

(三)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更需要政策性金融支持与保护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经济迟早将 走上国际化的轨道,现实的外部环境和既定的前提条件将对我国农业产生重大影响。(1)我 国农产品竞争力将受到严峻挑战。当前世界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已从以往的价格竞争为主转变 为全方位的即在价格、质量和市场服务三个方面的竞争。一是价格竞争。我国农产品在价格 方面的传统优势正在丧失,最主要的原因是劳动生产率较低,并且提高得相对不快。外国低 价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会对本国同类农产品形成强烈的冲击。二是质量竞争面临的压力更 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国农产 品不论在产品质量上,还是加工增值度上,都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三是服务竞争 。人们对农产品市场服务竞争的极端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农产品储运设施落后、规章制度不 健全,不仅制约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影响了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2) 在主要农产品竞争力较低的情况下,所有可能对农业采取保护的措施都因偏离WTO规则而受 到约束。近几年来,我国从增加农民收入和维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角度,实行按照保护价敞 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措施,对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另一方 面看,这些措施使国内粮食越来越丧失价格优势,在加入WTO后经受不住国外廉价优质产品 的冲击。特别重要的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的保护不能背离这一组织的规则,虽然WTO允 许发展中国家对农业进行支持,但只能是用以支持提高国内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和改善农 民生活,而不允许直接补贴出口的农产品。(3)农产品贸易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 题,它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和新旧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斗争。西方发达国家逼迫贸易对手开 放农产品市场,并不单纯是为了获取农产品贸易利益,其真正意图是降低别国农产品自给率 和提高其对自己的依赖性,并以此来谋求称霸全球。

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农业经济政策为适应WTO规则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其核心是改善 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在这一过程中,将 需要大量的资金供应,并需要权威机构统筹农业资金的运用。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宗旨就 是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及意图,为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为适应农业政策目标的变化 ,建议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科 技进步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二、国有商业性金融的市场化将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加入WTO对我国国有商业性金融的冲击 加入WTO后,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应允许外国 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 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等。目前政府主管 部门已订出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表。人民币业务开放速度之快可能会超出大多数人的预期 ,在“可预见的未来”极有可能在所有大中城市开放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加入WT O一年后,获准为中国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两年后可为企业商务活动提供人民币业务,而五 年后可为中国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已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 地域限制,从现在的上海、北京、天津、深圳等23个城市扩大到所有中心城市,同时正式批 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东京银行深圳分行等多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将在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金融衍生品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 与 中资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同时还会有人才的竞争。由于外资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先进的金融创新和管理水平、先天的国际联系以及灵活的经营机制,对中资银行的业务、人 才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同时也为农业政策 性金融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为了应对加入WTO后的银行市场竞争,必须加快推进商业银 行自身的改革。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政策性业务的剥离,再加上各家商业银行在经济欠发 达地区的网点压缩,信贷资金投放量减少,这就为以贯彻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 、不以赢利为主要目标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从客观上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加入WTO后, 将向各缔约方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而政策性金融根据金融服务定义则可排除在对缔约方开 放的银行业之外,国家给予政策性银行的特殊待遇(如补贴、充实信贷基金等)将不适用于国 民待遇条款,外资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不能享受。这样,政策性银行既可围绕政府意图来保 证国家政策的顺利实现,又不违背WTO的贸易规则;既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和民族利益的需 要,又满足了国际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对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定位

(1)作为宏观调控主体,代行政府职能,对农业产业进行支持与保护。成立农业政策性金融 机构,对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进行保护,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政策。根据WTO的有关 规则,也允许运用农业政策性金融手段对农业产业进行支持与保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要 充分发挥优势,以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为己任,支持好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 产业及其产品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运行。(2)农业政策性金融要支持“大农业” 即农林水牧副渔各业的发展。换言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贷款对象应是经营农业产业的组织 或实体,彻底打破现行体制下只支持行业的局限,可以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兼有财政与金 融功能的优势,更好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3)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 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农业产业。这是基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状况的认 识和理解,基于对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判断和分析,相对于整个农村金融组织体 系而言的。从农业金融机构的发展看,尽管目前只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 机构,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商业化过渡步履维艰,还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职 能,与其进退维谷,还不如把一部分业务转为政策性业务。从国际金融机构的发展看,农业 金融机构一般都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目前美国的农业金融机构也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确 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应该进一步扩大其资金来源,并将国有商业银行目前承担的 部分专项贷款业务界定为政策性业务划归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也应将国家开发银行农 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归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管理。应该抓紧制定农 村金融的各种法规,从法律上保证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4)找准财政与金融的结合 点,避免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与非银行化。政策性金融实质是财政投融资的表现形式,克服 了财政资金无偿性效益低下的缺陷,吸取了信贷资金有偿性效益较高的优点。遵循政策性金 融政策性、安全性、保本性的经营原则,在实践中必须防止两种极端倾向,一是防止政策性 金融的商业化,二是防止政策性银行的非银行化。有效防止政策性金融商业化,除了要对政 策性金融的经营进行严格规范,使之真正确立小利服从大利的观念以外,重要的还是要为政 策 性金融创造一个较好的、没有后顾之忧的外部环境,即政府必须协调好政策性银行与财政的 关系,弱化政策性银行追求份外利润的积极性。防止政策性银行的非银行化,需要在行政、 法律诸方面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制定有关的处罚办法,最终使得政策性银行遵循其本来的 经营原则,沿着法制的轨道与商业银行各负其责、优势互补而共同繁荣我国金融事业。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创新

1.增加贷款种类。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外延要扩大,对各类农业组织在发展农业生产过 程中必须而又难以在市场获得的资金需求,都应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范围,才能体现国家对 农 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不能局限于目前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上,应当优 化信贷结构,不断增加直接的农业信贷投入。一是要把各种农业、林业贴息贷款纳入农业政 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与国家开发银行合理划分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的管 理范围;三是要大量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规模。要采 取 多种形式对农业融通资金,如为农业提供担保,按一定的比例向农业项目进行投资等,以引 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向农业流动。

2.扩大贷款范围。一般说来,农业政策性贷款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贷款对 象是关系国计民生、一时还难以完全市场化、必须由国家控制或扶持的、经国家认可的重要 农副产品和农业项目;(2)贷款的投向、投量、利率、期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农业政策性贷款一经确认,必须确保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和利益补偿。应从有利于支持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有利于加强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合理确定农业政 策性银行的贷款范围和数量,使其归口管理,以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农业政策 性银行应逐步收缩收购贷款,扩大开发贷款,把主要力量放在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上,把农业 政策性金融机构办成真正的发展农业产业的银行。

从农业政策性银行现有业务范围来看,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继续压缩业务范围,除 国家储备、进出口粮棉油业务和保护价收购粮食业务仍留在农业政策性银行外,其余应全部 交给商业银行办理;二是通过支持粮棉油收购和加工支持粮棉油产业,尤其是粮棉国家储备 和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努力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支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 发展,确保粮食自给率达到国际标准,从而确保粮食安全。从发展的角度看,农业政策性银 行支持重点应从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转移,进一步合理确定其业务范围,扩大农业生产环节 方面的贷款。一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 能力。二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 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进行支 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四是全力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农业政策性银行是信 贷扶贫的主力军。在投放区域上,应严格控制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县范围内。在承贷对象上, 重点支持各种扶贫经济实体,特别是既能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又能安排大量贫困户劳动力就 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在产业选择上,紧紧围绕稳定地解决吃饭问题、稳定 地增加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 加工业。在组织形式上,在重点支持就地开发的基础上,注意异地开发、移民开发、联合开 发等。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经营机制的关键。农业政策性金融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 代金融制度的要求,创建一套新的适应农业经济和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规章制度,建立新的运 行机制。

1.资金筹措制度。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显著特征是成本 费用低、量大集中、相对稳定和可用期长。从长远目标看,现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逐步 减少对中央银行的依赖,改变目前资金来源渠道过窄且不稳定的现状,逐步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对筹资成本高于投资收益的差额,财 政应予以补贴。二是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面向农业农民筹资 ,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三是境外筹资。统一办理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转贷业务,特别 是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亚行对我国的农业项目贷款和扶贫开发贷款的转贷,应该统一 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来经营。四是国家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例如5%-10%),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或把这部分 资金归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并由中央银行采取监管稽核措施予以保证。五是统一国家 支农资金的管理,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都 必须存入农业政策性银行;鼓励或统一规定政府部门到农业政策性银行存款,广辟资金来源 ,提高信贷投入能力。六是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归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使 用。

2.信贷管理制度。一是政策性银行必须首先要办成“真正的银行”,以银行的方式而不是 以财政的方式、赈济的方式、配给的方式执行国家政策。二是要制定强有力的督促借款单位 专款专用、按时还本付息的制度。三是政策性贷款必须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是对所有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都要进行资信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对其他各 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也要加以综合利用。

3.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增加政策性信 贷投入的同时,必须讲究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强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严格审查 贷款项目,确保各项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4.人才管理制度的创新。一是必须在人才管理机制上不断创新,做到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二是要制定一系列经济责任制、经济指标体系和奖惩办法,强化业绩考核,把政策性资金营 运状况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员工的福利紧密联系起来,建立起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经济动力 机制。三是努力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凝聚力。

5.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步伐。农业政策性银行应建立起涵盖全国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 营运系统;实现各种报表数据的自动传输,实现营业资金电子结算;实现办公自动化、营业 电 脑化、信息反馈网络化和管理决策科学化。

(四)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配套措施

(1)加快《农业政策性银行法》等的立法进程,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作用,确立政 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和业务范围,界定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建立企业还贷约束机制, 明确财政、政策性银行与承贷单位等三方的责任,使国家运用政策性贷款、企业使用政策性 贷款、农发行管理政策性贷款都有法可依。规范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防止农业 政策性金融商业化、财政化,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创造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2)中央银行 应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实施有别于商业性金融的特殊监管方式。一是实行政策性银行免交存款 准备金的政策。二是中央银行对农业政策性银行再贷款应实行低利率优惠政策,以减少政策 性亏损,从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三是日常工作中应采取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3) 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制度,是维护农业政策性金融正当权益,保证农 业投入连续性、有效性和积极性的主要方面。一是建立利差拨补制度。二是要合理确定经营 费用补贴。三是提高呆坏帐准备率,从而保证政策性银行资金的良性循环。四是鉴于政策性 金融强有力的政策性,建议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实行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等各种税费的政策, 使其经营能保本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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