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损失”:真实性审计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_审计方法论文

“潜在损失”:真实性审计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_审计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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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真实性审计的认识

所谓真实性,是指凭证、报表和帐簿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必须符合客观事实,通过财务报表反映出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任何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虚假现象都是违反真实性原则的。它包括用各种技巧和手段掩盖事实真相、虚报瞒报对外披露数字指标等。

回顾我国审计监督历史,自1983年以来,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财经法纪审计、承包或租赁经营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等。以上各种审计内容的实施都离不开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可以说,真实性审计是各种审计方法的立足点,任何一种审计内容的拓展都离不开真实性原则。一些企业会计核算不真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致使企业家底不清,经营决策失误,不仅给某些不法分子侵占国家资产、中饱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失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其中潜亏问题作为失真会计信息的防空洞,构成了真实性审计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不容忽视的潜亏因素

潜亏,是指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是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而是采用虚假手段,人为地按照某种意愿虚增企业利润,掩盖企业亏损,如不按期计算银行利息,不提足养老保险金、职工福利费、技术开发费、欠发职工工资不计成本、不按正确比例足额提取折旧、无形资产不及时摊销等。这些造成企业潜亏的较明显因素已引起重视,但近年来在审计实践中也发现有些企业存在以下几种潜亏形式:

(一)应收帐款中隐含潜亏因素

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为应收帐款期末余额的3%-5%,而确认并处理坏帐损失的惟一凭据是索取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破产无偿债能力证明书。由于近年企业效益普遍下降,多数企业虽已达到“死亡”或“破产”的境况,但法律上却没有履行破产程序,所欠对方帐款虽已无能力偿付,但却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应收款方一方面坏帐准备金用之有余,另一方面潜在的坏帐死帐款额却在日益增大,“应收帐款”这一资产科目中蕴含的不良资产额也在增大,进而形成企业潜亏。

(二)对外投资形成潜亏

近年来企业法人代表更换频繁,而企业的长期投资多数由前一任或前几任法人代表亲自经手,由于多年没有收益造成财务人员习惯地将长期投资年复一年地结转下年,有的单位甚至无法找到投向单位,造成投资不但收不到效益,而且投资原值也无法收回,致使潜亏额长期虚挂在资产方,使所有者权益不真实。

(三)个人欠款不及时清理形成潜亏

其它应收款科目中以个人名义借出的各种款项,包括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各项支出长期挂帐不予核销。有些经办人甚至已将发票丢失,没有原始记帐凭据,而所购物品也早被消耗。这样,帐目处理不了自然形成潜亏。企业潜亏额的增加,一方面使企业虚盈实亏,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长此以往,还会使整个财务核算偏离正常轨道,造成企业管理混乱,不良资产逐年增加,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审计人员只有了解它存在的基础,才能及时遏制潜亏的继续发生。

三、潜亏存在的原因分析

实践证明,主观因素即人为因素是形成潜亏的决定性因素。它包括:

1、政府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各项经济指标的确定,应以实际经济业务的发生结果为基础正确核算,而在目前形势下,政府主管部门多数硬性规定指标额度,限定企业亏损数量。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指标,只好虚报利润,故作假帐。

2、法人代表短期行为

不少企业法人代表在任期间,为了突出自身业绩,好大喜功,明知亏损也不及时体现,致使企业实亏或盈少亏多。

3、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

之所以潜亏额能够散隐在各个明细帐上不易被发觉,主要是各单位的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法律意识淡薄。虽然《会计法》已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的权利与职责,但目前经济体制决定了会计人员在执行财务工作过程中的“不超脱性”,作为法人代表的下属也只好听之任之,甚至有的财务负责人与法人代表同流合污,为掩盖事实真相主动出谋划策。

四、制止潜亏的有效途径

(一)转变观念、减少政府干预

在对一些企业审计中感到,多数企业主观本想如实反映经济状况、真实体现经营成果,但政府部门却怕因此而影响全局经济指标的完成,故意不让其体现。因此,要制止潜亏发生,政府部门要首先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做到宏观管好、微观放开,松开绑绳,让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减少政府干预,尤其减少对国有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核定限额,使企业能够真实合法地体现经营成果。

(二)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业人员整体素质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加强会计管理基础工作,树立财务人员的权威,按新会计法制定出符合新形势、新特点、适用性、操作强的措施,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减少以至杜绝潜亏的发生。

(三)强化审计监督

审计人员应本着真实性原则,从原始凭证开始,在验明真伪的基础上,深入帐表审查确定其真实程度,进而使帐证、帐帐、帐表相互勾稽,堵塞财务管理漏洞,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揭露、及时处理,加大审计力度,对于潜亏额大并利用潜亏人为调节利润、潜藏经济犯罪行为的,应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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