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出版物更名研究综述与探讨_文化论文

连续出版物更名研究综述与探讨_文化论文

连续性出版物改名著录研究综述与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连续性论文,出版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连续性出版物的大量改名,给它的著录和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也产生了一些不同见解。本文讨论中文连续性出版物改名后的著录问题。

1 正题名变化是否都算改名

在80年代以前的国内文献中,好象没有关于连续性出版物“改名”的解释。吴龙涛在其1986年出版的书中写道:ISDS关于英文题名改变的“规定对于东方语种并不适用。对中文期刊题名的调查表明,任何词或字的增减、次序的变化,都应看作题名的改变。只有在连续出版物偶而有一、两册(期)题名略有改变(题名中个别的次序有变动,或末尾非主要字的增、删),出版者没有明确提出改名的意图,并且过后又恢复原名,才可以不作改名处理,而在附注中说明之”〔1〕。他在1990 年出版的另一本书的R4.1.4.2.里表明:“中、 日文出版物正题名的任何变动,都应看作正题名已经改变,必须重新做一个新的款目”〔2〕。 较之上书取消了几种例外情况,含义更加明确了。这一观点似可称之为无条件改名。还有些论文表述的观点与上述主张相同〔3—4〕。

有些论文认为连续性出版物正题名的变化,按不同情况应分别视作或不视作改名,这些似可概括地称之为有条件为改名。如“刊名可析为核心部分与通用部分,通用部分改变不视为新品种,在附注项中注明”〔5〕。又如有人主张非实质性改名不算改名。 这里所说的“非实质性改名”指:“刊名因刊期变化而变化、分辑标识或分辑题名变化、分辑题名或版本内容互换、团体名称变化引起刊名变化、刊名稍有变化”。“对于一些非实质性改名的期刊,是否可以不必分段著录,而仅在附注项内作出必要说明”〔6〕。 只在附注项中注明,也就是不算作为另一种看待的改名。再一种是从题名词语构成变化角度来确定是否属于构成新种的改名。“题名中的名词、形容词、动词有变化(改变、增加、减去或词序换位)视为改名”,“改名后又改回原名”的也视为改名。有6种情况不视为改名:1.连词或标点符号的变化;2.题名较长(8个汉字以上),在最后一个词有较小的变化,不影响原意;3.题名中的地名之后增加或减去‘省’、‘市’等字;4.题名最后的‘刊期’、‘杂志’字样的增加、减去或改变;5.缩略题名改为全名或者相反;6.普通称谓改为尊称”〔7〕。

2 集中著录抑或分段著录

我国解放前对连续性出版物的著录,有主张分段的著录者,也有主张集中著录者。刘国钧1929年在其“中文图书编目条例草案”中写道:“若期刊之名称有更易时,可分别记入各该名称之下,而于原名之附注云‘自某时起改名某某(参阅该名)’;于改名之附注云‘原名某某(参阅该名)。’按杂志易名之事颇多,而名称更易之后著录方法则颇不一致。美国图书馆协会主张用最后之名称,依此则凡杂志更名一次,图书目录即须更改一次,将不胜其烦,英国图书馆协会主张以最初之名称为主,而用以后之名称作单纯参照款目,似较美国方法为便利。但杂志之初名往往为用甚暂,而改名则沿用甚久,为人习知。一律以原名为主,亦嫌胶执,故不如两存而用之,似于实用为较便也”〔8〕。

这主张的是分段著录,但好像没怎么得到推广。1946年出版的另一编目规则写道:“凡期刊之卷数相衔接者,虽书名不同,亦视为一书,从其最新之书名,旧书名得详记于附注中,并另作参见片”〔9〕。 这明显是以旧见新。

解放以后至80年代初,以旧见新稍多〔10—13〕,也有以新见旧者。60年代起,上海图书馆改用了分段著录〔14〕。80年代初以后,随着介绍ISBD(S)、实施《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 赞同分段著录的文章增多〔15—21〕。但也有主张分段著录与以旧见新并用者,如:“……有相当多的期刊改名,仅仅为了更确切地表达其内容特征,实际上改名前后的内容范围、读者对象、刊物性质等等均无大的变化,且卷期号新旧相连。如果将这种刊物也采用‘分段著录法’,就会使本为一体的刊物分至两处,而且每次更名都要增加卡片数量,久而久之,势必使目录体积变得庞大。”因而,关于刊名变异,“若卷期号相连,用新名著录,将旧款目剔除,为旧款目作见片引见新刊名,在新款目的附注项内注明变化情况。……若卷期号不相连,则用分段著录法,将新旧刊分别著录,并在各自的款目上注明变化情况”〔22〕。这里是以卷期连续与否为界限,分别使用两种著录方法的。类似作法也曾见于对西文期刊的著录〔23〕,在连续性出版物著录中有一定影响。

80年代后期,有论文认为对集中反映应作广义理解,“集中反映是文献整理工作中应该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起码在目前,还是不能扬弃的”〔24〕。进入90年代以来,讨论分段著录的文章已数见〔6,25,26〕,他们的共同意见是:分段著录不便查阅刊史和改名前后的全部馆藏;个别的意见是:“有些期刊历史较长,多次改名,有些图书馆并未收藏该刊创刊初期的期刊,根据分段著录原则,有些被著录的款目馆内实际未收藏,如不将初期款目组织在目录中,又无法了解该刊的沿革变化”〔6〕;“工作量大”、“数据库的记录数量激增”、 “卡片目录膨胀”、“某卷中间改名”“可能使某些图书馆原来的装订和排架制度造成矛盾”〔25〕。也许是文字表述的关系,这3 篇论文中有两点意见好像不一样或不完全一样。文献〔6〕认为:在分段著录时, “给读者查找借阅……带来诸多不便”;文献〔25〕则认为:“这种编目法对读者查找所需文献最为直接、快捷。”文献〔6〕认为, 著录给“期刊工作者著录管理都带来诸多不便”;文献〔26〕,则认为“分段著录便于编目和管理。”

3 讨论

3.1 有关认识的发展与现状 对于连续性出版物正题名变化, 自解放前至70年代末,我国图书馆界未予细究。虽有分段之说,以及见新、见旧的做法,从文献记载上看,好像都未推广,更没形成什么模式。正因为如此,《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的实施,并未遇到大的认识上的困难。如今,正题名变化算改名和分段著录,已为现有的绝大多数连续性出版物管理工作者所接受和熟悉,十多年的宣传教育成果得来颇为不易,在国际上有关标准和规则无大变动的情况下,似宜珍重这一成果。

3.2 无条件改名方便读者 老一辈读者利用连续性出版物时, 较多的是藉助文后参考文献选用,按需要找相关的连续出版物浏览其目录或原文标题,也有利用专题目录、索引等工具者。近20—30年里,检索工具日渐发达,这方面的用户教育也逐步开展,运用二、三次文献以获取所需连续性出版物及其中论文已成主流。从这几种途径查找文献,接触的文献出处都是他所需要利用的品种和卷期的正题名。正题名有变,他们从检索工具等处获得的正题名信息也变,按相应的正题名索取似已为大多数读者习惯,涉及刊史者极少。对他们说来,无条件改名似较有条件改名更为方便。

3.3 有条件改名省事不多

有条件改名的目的好像主要在于给工作人员省点事,节省点目录所占位置,比较起来确实能节省一些。不过,读者可能要多费点事了,何得何失?其实工作人员省事并不太多,一般说来原题名加注两种方式都不可少,不同在于做基本著录与见片之工作量的差。如果使用统编卡,这个差可以缩小或消除,只是稍晚一点。无条件改名较有条件改名之目录占位量是要大些,但改名量终归有限,绝大多数馆只占收藏连续性出版物出版总量的一小部分,因之按无条件改名处理时,目录的占位增量不会太大。

3.4 有条件改名说可商榷之处

关于正题名的“通用部分”改变,且不说它变也就是整个题名变,它较多地是表示文献类型,在题名中占有重要地位。比如由“丛刊”、“学刊”改为“学报”,虽然仅只一、两字之差,但这可能意味着由不定期改为定期,学术水平也提高了,对它们说来表示一种重大变化,不视为改名岂不淹没了它的发展?“非实质性改名”既关系读者检索利用,也涉及按题名字顺排架和组织目录等,似乎会构成实质性影响,利害大小需要再衡量。某些词语构成变化不视为改名,除了与检索工具如实反映矛盾以外,有些工作人员可能一时难以掌握,更何况读者?这是否会引起目录、检索以至利用的混乱,颇值得深思。

3.5 应尊重责任者的意图 改名必有原因, 有些责任者向用户说明了,有些由于不便于说明或者没意识到需要说明而未说明,后者在我国为数不少,因而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改名的依据。不过,上述前后两者都希望世人理解和承认其改名,按改名后的题名看待它。对连续性出版物管理来说,把它们看作另一种,另行详细著录,按改名排架,在目录中如实揭示等,正是对它们的尊重,也较好地表现了出版情况。

3.6 改名与卷期号无关

年卷期号和总期号只是表示连续性出版物各个出版单位连续关系的一种标识,它从属于正题名,离开正题名不说明什么。有些连续性出版物的责任者为了表示刊物源远流长,改名而不改序号,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既已改名,序号即使连续也已不从属于原名,而是从属于新改的名了。因而它和改名也改了序号者一样,只表示新改名连续性出版物的连续关系。所以,无论卷期号和总期号接续与否,改名前后都是两种。

3.7 刊史主要和少数工作人员相关

刊史(改名以及其它变化)对于需要了解连续性出版物变迁情况者有其重要意义。通过检索工具、文后参考文献表等有目的查找文献的大部分读者,和刊史无甚关系。只有按相关品种找文献或其以前出版物的读者可能涉及刊史,发生这种需要的几率甚小。管理连续性出版物的工作人员并不都需要和不经常需要了解刊史。因而,系统而又集中地著录刊史,只是一个关涉范围不大的局部问题,宜予单独解决,不宜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的办法可否这样:连续性出版物仍然分段著录,有必要集中著录刊史的单位,从第二次改名开始(因为第一次改名时已互注),在业务目录或另行组织的目录中,为最初题名和最新题名作注。由于改名两次以上者不算太多,估计工作量不会太大。需要集中改名前后之全部馆藏者,似可仿此从第一次改名时起予以处理。在读者目录处表明:有需要查阅刊史及改名前后之全部馆藏者,请通过工作人员利用业务目录。

3.8 改名需要适当控制 连续性出版物的改名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非改不可,有的是可改可不改,有的是本来就用不着改。适当控制这后两种情况,对连续性出版物管理、使用管理和读者都有好处。希望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部门,像控制刊号和批准出版一样,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控制,即可改可不改以及可不改者尽量不改,或者慎重少改。批准改名后,一定要求它在改名前后的相关出版物之明显处公开向读者说明,改名同时改变CSSN和ISSN号。这样,必须改名的可以迅即掌握动态,可改可不改的也许就会不改了。

3.9 编印变化通报 连续性出版物改名以及其它变化, 对其管理工作人员说来往往发生得突然,有一些在变化前后都没有说明,使工作人员为难。为了掌握每一种连续性出版物的变化而加以监察、比较以至查考,工作量很大,绝大多数馆实际上很少有能这样做的;若不这样做,附注项将大部分空缺,对连续性出版物目录来说,将大大降低其效能。比较理想的办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收藏较全的馆进行监控、记录,编成变化通报定期陆续刊发,或者输入电子计算机,随时有偿提供打印件,使所有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从中受益。

(收稿日期:199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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