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联动促进河北省新农村建设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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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是基础,农村物质文明是前提,资金投入是保障。河北省是农业大省,无论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还是农民收入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改善,无一不需要资金的支持。对“三农”投入不足是制约河北省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三农”获得资金的主要渠道有两个:一是财政,二是金融。现阶段,财政和金融对“三农”的支持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

一、河北省财政支持“三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资金支持“三农”的稳定增长机制没有形成

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财政投入数量不断增加,但年度间不均衡,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或总支出的比重一直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徘徊(见表1)。

(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投入职责划分不清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既是中央政府的事权,也是地方政府的事权范畴。什么项目应由中央政府一级投资,什么项目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随意性。

2.财政农业支出分块管理,部门分割,资金使用分散和交叉重复并存

财政农业支出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农业科技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由于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因而不同程度的存在条块分割、重复投入、协调不够等问题。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农业发展政策的多目标性。农业的多功能性决定农业发展既要考虑到实现食物供给、生产资料供给、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效应,又要考虑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因此,一段时间内或每年的农业发展政策必须同时确定多个目标。具体到每个农口职能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也是发散的。这必然导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要针对每项政策目标设立、分配。支农资金的科目分类、管理体制都是以部门块块为主。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分属多个部门管理,各部门对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和资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政策之间缺乏有机的协调,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资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复现象比较严重。

3.高效、规范的支农资金监管机制没有形成尽管这些年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也在管理中引入了诸如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管理、专家评审制度、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但由于资金分属各个部门管理,各部门对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不同,加上运行环节多、过程长、管理成本高,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形成,导致资金到位率低。在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支农资金被挤占、被挪用的现象,违规违纪现象在各部门、各领域都有发生。一些财政困难、资金调度无力的地县常常挤占支农资金发放工资、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使真正用于农业、农民和农村的资金大为减少,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效果。

二、河北省金融支持“三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单一,缺乏有效竞争机制

“三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财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金融是支农资金又一重要的来源。表2是河北省近几年的各项存款、贷款余额情况。

目前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虽然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但真正能向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组织却非常有限。

首先,作为商业银行的农业银行在近几年的改革中撤销了很多县域以下金融机构网点,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向城市倾斜,对农户的农业生产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处于萎缩状态。

其次,农业发展银行在1998年将其政策性业务划转农业银行后,演变成了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的单一性金融机构,并不对一般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急剧萎缩。

再次,以民间借贷为主体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虽然比较活跃,但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并且利率普遍较高,风险较大,使得金融交易成本很高。

最后,虽然“三农”金融支持的主体—农村信用社是直接覆盖广大农村并且网点众多的正规金融机构,但是为农户提供的贷款非常有限。而且,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资产过多,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

在资金支持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农村资金还在不断地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前,在业务上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从农村地区转移出大量资金。

(二)农业保险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匮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近20年来,我国以商业性保险的形式来经营农业保险,但是农业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而与农业保险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存在矛盾,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者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力度,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三)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备

各金融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对农村的贷款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输向农村的资金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很多想要借款的农民因提供不出相应的担保而被拒之门外。主要表现在:其一,抵押难。例如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房屋等固定资产没有产权证无法抵押。其二,担保难。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主要是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很难顾及农村地区的小企业、农村种养大户等。此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农村企业、广大农户的信息收集掌握很不充分,还没有形成统一全面的覆盖广大农村的征信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很难了解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财政金融协调联动,合力推进河北省新农村建设

由上述分析可见,河北省财政、金融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缺乏沟通、协调与联动,使得支农效果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财政与金融支农资金协调配合、互联互动,通过资金的优化配置有效推进本省新农村建设。

(一)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管理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也就是必须改变传统财政支出无所不包的做法,建设公共财政。公共财政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就是能够交由市场调节或微观主体能办的事务,财政要逐步退出,而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应当由政府来办。在农村就是要提供纯公共物品,主要是农村公共卫生、农村教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对农业发展领域进行适当分类,要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确定每一个时期财政支农的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政府应该办的事。这样,既能使政府与市场在农业投入上适当分工,又能使政府集中财力保证农业投入重点,提高财政支农效率。

(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制

所谓财政投融资,是指以国家为主体,采取有偿的手段广泛地筹集资金,并按照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资金投放,所产生的一系列资金筹集和运用的活动。财政投融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求收回投资本金以及收取一定的利息,这是最基本的资金使用原则,政策性金融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财政投融资主要是提供社会混合物品,这类物品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较长、收益又不高,民间资本无力或无意承担,公共预算无法也无必要包揽,只能是由政府参与和组织实施,并吸引和扶持民间资本,由社会各投融资主体共同参与。此外,财政投融资主要从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控出发,贯彻政府的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其投资方向主要着眼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基础产业的扶持和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等方面。财政投融资应对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安排,现阶段应以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为首要对象。

(三)财政金融资源结合,实现协调互动

财政和金融两者相互补充、配合、支持、促进,形成合力,可以产生明显的放大作用,推动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1.商业性金融承担的政策性职能全部移交至政策性金融机构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粮食生产专项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扶贫贷款等业务;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研究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专门法规或条例,对政策性金融的经营宗旨、经营原则等加以明确,确保其稳健持久运营。

积极探索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引导各类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农村开展保险业务,通过财政、税收、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其他技术支持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鼓励农村地区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支农的力度

第一,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的导向性作用,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管好用活支农贷款,充分发挥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三农”纽带的作用,大力支持农村商品市场建设,扩大对农村劳务经济和返乡创业农民的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农村信用社必须保证将吸收农村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地,遏制农村资金外流。

第二,农业银行要巩固和发展其农村机构网点,给予县域农行较大的自主权,增加对特色农业、订单农业、民营企业信贷扶持,拓展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鼓励农业银行在农村开办银行卡、代理、租赁、担保、保管、理财和信息咨询等新产品业务,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要求。

第三,积极探索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重组整合,积极稳妥地推动在县域广大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金融业,发展多种所有制、提供特色服务的中小金融企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活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

3.建立财政补偿金融,以金融扶持农村经济的机制

要建立一种财政直接补贴金融、间接补贴农业的支农方式和机制。国家把扶持农业经济发展的补贴和保护政策,更多地通过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和补贴,改善金融业的融资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抵抗风险的能力和信用创造功能,发挥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及对经济资源的组织和调节能力,并把财政对金融的补贴,以降低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增加信贷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等方式,转输给需要扶持的农村经济部门,达到反哺“三农”的目的。

财政对金融的补偿,目前可考虑主要采取税收优惠和利息补偿的方式,以发挥和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创造功能,增强对农村经济的贷款意愿。利息补贴有利于增加金融机构的信贷意愿、改善贷款条件,从而增加信贷资金供给;减免税收,有利于降低银行营业费用、扶持金融机构的发展,也能够起到增加信贷资金供给的效果。例如可以考虑给予支农贷款税收优惠,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支持农村建设牺牲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根据农村信用社“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特点,加之其服务的对象与部门本身需要政策补贴,信用社应当免除营业税,减免或降低所得税税率,或返还所得税;农村信用社存款作为社员存款,视同股金,免缴利息税,减少农民的税收负担,提高信用社的实力或竞争力。国家应通过税收等工具对农业银行的运营过程进行引导,使其将在农村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返贷“三农”,承担一定规模、一定种类、针对农村的商业性贷款任务。

(四)建立信贷担保基金

担保难问题也是农民贷款难的主要问题之一。可考虑地方政府牵头,在县(市)和乡(镇)一级,由地方财政拿出部分资金,其余在当地企业中募集,成立信贷担保基金,作为财政补农、工业补农的渠道。赢利的信用社可把部分赢利用于认购担保基金。通过贷款担保基金,解决农民贷款条件不足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法律制度,使农民享有包括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抵押权等完整的土地权益。

(五)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杠杆效应

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农民投资投劳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投资体系。改革财政对农业项目的直接投入,采取财政补助、贴息、投资参股、以物代资、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等激励方式,鼓励农民和企业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融资扩张和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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