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传播中的自由观念及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观念论文,特征论文,自由论文,媒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民间新闻是指民众或社会大众以他们自己的兴趣、需求自主传收的新闻,这些新闻不经过新闻组织或机构的编辑、过滤”[1]。从历史向度来看民间新闻早于职业新闻,并且贯穿于现代新闻业的进程中;而从空间分布来看民间新闻则广泛存在于人类的各地域、各社会形态中。
相比传统媒体时代以职业新闻为主导的新闻传播,可以说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传播是由民间新闻和职业新闻共同主导,民间新闻的传播又主要以新媒体作为平台。那么如果我们把握了民间新闻最为本质的内容,就能观察新媒体传播带来的关键变化。事实上,探讨民间新闻又必然与新媒体传播的特点紧密相关——自由、自发、互动和扁平的互联网精神,同样也与新闻自由观念不可分离。顺此思路,本文以新闻自由观念为切入点审视新媒体传播中的民间新闻,进而理解新媒体之于转型时期中国新闻传播的真正意义。
一、古典新闻自由观念的再确认
追根溯源,新闻自由观念源于人类对自由的认识和追求。从古希腊的广场政治、古罗马的共和主义,经过启蒙运动时期霍布斯、洛克、亚当·斯密、托克维尔、孟德斯鸠、约翰·密尔等人的丰富和完善,形而上的自由观念成为一种哲学的、政治的自由理论,自由也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推动了人类的理性解放。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民主宪政国家,自由于是成为了一种宪政框架内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进而被认为是普适性的人权之一。新闻自由是自由的一种,雏形是约翰·弥尔顿提出的“出版自由”,然后分化为两种传统:一是洛克、杰斐逊的英美传统,强调新闻自由为一种绝对存在的个人权利;二是卢梭、罗伯斯庇尔的法国传统,注重公民的政治参与;此后,约翰·密尔利用功利主义、群己权界观念推动了新闻自由的近代转向的形成,哈钦斯委员会和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则分别是新闻自由的道德范式和经济主义范式的代表。[2]从新闻自由思潮的历史可以发现,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一系列相关理念,构成了新闻自由宽泛的内涵。一般意义上,新闻自由指的是一种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是一种法律自由,这相当于以赛亚·柏林所划分的“消极自由”,即“一个人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免于……的自由”[3]。最能体现以消极自由来界定新闻自由的范例莫过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也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法律意义上的新闻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是一种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及公权力侵害的政治权利。在此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主要保护了新闻界的独立领域,并将其与公权力分开,这既使得新闻界免受公权力的干涉、制约和胁迫,又使得新闻界行使“积极的自由”[4]去维护新闻界的自由权利成为可能。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新闻机构并不是新闻自由的主体,只是由于新闻职业化和法律权利关系的缘故,新闻机构以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共同体面目出现,凭借“传者中心”的主导地位象征性占有新闻自由而已。归根结底,新闻自由是人的自由,主体是人,也即现代国家的公民,这才与作为政治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原则相符,也才能与追求理性解放的个人主体性相对应。因此,公民个体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新闻自由才是新闻自由的逻辑起点,也是现代新闻业的基础。
新闻自由的基础在约翰·弥尔顿那里被表述为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和特权”,“是一种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5]。恩格斯将新闻出版自由定义为“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的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出版自由”[6]。事实上,弥尔顿、马克思、恩格斯、密尔等早期思想家的新闻自由观念,与启蒙运动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观念(liberalism)一脉相承。古典自由主义将“观点的自由市场”(open market place of ideas)当做是思想、言论、出版等新闻自由的无可争议的基石,认为多元观点市场的“自我修正过程”(self-righting process)——自我检验、淘汰和整合机制,是人类追寻真理的唯一途径,反对政府对报刊的控制,主张任何人都可以拥有媒体[7]。从新闻自由观念随后的发展来看,“观点的自由市场”这一观念似乎略显陈旧,由于新闻系统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系统复杂的关系,其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近乎乌托邦。的确,自19世纪以来,诸如现代自由主义、自由至上主义思潮、新自由主义思潮等相继兴起,古典的新闻自由观念难道消亡了吗?其实,自由主义的各种思潮都可看做是对古典自由主义观念的修正、分化和发展。譬如,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自由至上主义”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复归,而“新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则代表了促进媒介自由表达作用的两种解释[8]。
也正基于此,古典自由观念的最大魅力在于其是作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的新闻自由的起源和基础。正如西伯特所言,“它摧毁了人们思想上的桎梏,开辟了人类新的远景”,尽管它的缺陷是缺乏精确的标准,但“它最大的优点也就在于这种伸缩性和适应性,而且最重要的是,它相信通过持续不断的个人自我引导,个人有能力促进人类的利益和幸福”[9]。需要说明的是,我们通常讨论新闻自由时谈到的历史性、关系性、目的性以及有限性等等,是从新闻自由实现的具体情况来考察的,这实际已经把新闻自由当成了一种政治权利、法律权利,一种可以在现实和历史社会中考察度量的事物。反过来讲,本文所探讨的古典新闻自由观念——这种纯粹的、抽象的观念,类似于马克思·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它主要在观念层面、认识论层面或者新闻活动的想象层面发挥着效用,而非阿特休尔所批判的那样在权力关系中体现[10]。
二、民间新闻之自由观念的特征
我们在重新发掘古典新闻自由观念时已经发现,新媒体传播中的民间新闻与这种自由观念有着紧密的关联。孙旭培教授对有关新闻自由的三对范畴——阶级自由与社会自由、多数人的自由与少数人的自由、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有过精彩的辨析[11],以此分类为参照,下面分别论述自由观念在新媒体传播中的呈现及其特征。
(一)“去阶级化”的自由
新闻自由的阶级化思想(即阶级自由)主要来源于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经过斯大林和毛泽东的发展,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待新闻自由的主要观念,以及新闻管理中的主要政策。毛泽东的“舆论一律和舆论不一律”很清楚地揭示了新闻自由的阶级化特征,“我们的制度就是不许反革命分子有言论自由,而只许人民内部有这种自由。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2]。尽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而在新闻观念层面,新闻自由则是一个阶级范畴,“新闻自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一个阶级的新闻自由是建立在剥夺敌对阶级的新闻自由的基础之上的”[13]。于是,阶级化的新闻自由观念不仅被作为批判的对象,事实上也绝无可能落实到具体的新闻活动中。“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阶级的自由,实际只表现为执政党及其领导组织的组织传播”,“……使人们对用所谓‘阶级自由’的政治概念偷换‘公民自由’的法律概念这种明显的违背宪法的做法丧失了应有的警觉”[14]。
自新闻改革及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兴起以来,新闻自由的阶级化色彩加速衰退。此外,无论是改革策略还是观念层面,与世界接轨的趋势都比较明显:1997年和1998年中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一个重要的信号是,2007年的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写入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条文。因此,有关中国传媒属性(新闻属性)的讨论,从单一的“喉舌论”到两种基本属性——“事业性质、企业化运作”[15]的认知,再到对传媒的公共属性[16]的认知,可以说正是新闻自由阶级化色彩衰弱的隐喻:作为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和阶级斗争工具的新闻自由,正被来自市场的(古典新闻自由观念、自由至上主义)和公民行动领域的(社会责任理论)观念重新诠释。
如果说职业新闻还受制于传统新闻观念的巨大惯性,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非职业的民间新闻所承载的自由观念,已经完全消解了阶级化色彩,成为“去阶级化”的自由观念。首先,民间新闻秉持了古典新闻自由观念中蕴含的人人参与、人人表达、自由传播和反对控制的信条。“从传播的角度看,公民媒体是人人可以参与的媒体,公民媒体是可以成为第一新闻源的媒体,公民媒体是可以形成舆论压力的媒体,公民媒体是可以发挥组织作用的媒体”[17]。“网络技术给人民自由传递新闻和收受新闻带来了技术上的可能,也在实际上冲破了种种政治上的约束和经济上的限制”[18]。即使抛开技术的推动作用来看,去阶级化的自由观念仍然是新闻改革30多年来的题中之意。“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化国家的两大基本标志。新闻自由的目的是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那种认为‘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的’说法不是误解就是偏见。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把新闻自由还给人民,社会主义理应实行比资本主义更宽广的新闻自由”[19]。
其次,从更广阔的背景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即是社会阶层的变化,“身份社会指标转化为以非身份社会指标来区分社会分层,经济分层取代政治分层”[20]。从对中国社会阶层的诸多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阶层的划分有着多维度(比如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组织资源、声望等)[21],也就是说,新闻的阶级自由观念的基础已经发生改变,用偏向政治的阶级观念来界定新闻自由已不符合中国的现状。一项对中国网络话语权的研究就发现,网络言论更多地代表社会中间阶层的“民意”,话语权结构并不平衡。[22]这说明了在非职业化的民间新闻传播中,去阶级化而偏向阶层化的研究视角或许更具说服力,这是社会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观念和视角的转换。
(二)“多数人”的自由
我们把新闻自由的阶级化思想放在新闻实践中去考察——如果实践中真有这样的“自由”——就会发现,它是少数人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无产阶级新闻自由在实践中被置换为无产阶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组织的新闻自由”,“在毛泽东时代,‘报纸跟着第一书记走’成为办报人的诀窍”[23]。与西方的新闻自由相比照,不管是李普曼的“专家系统”,还是哈钦斯委员会所倡导的社会责任理论,事实上都是强调精英主义的新闻自由观念。然而,密尔提出了“多数人的暴虐”问题,欧文·费斯也对言论自由的“沉寂”和市场的干扰表达了担忧,可见西方学者对公民的新闻自由及可能的威胁不断地反思和批判,背后的原因则在于新闻自由作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是为多数人所享有的自由。
传统媒体时代由职业新闻从业者主导的新闻传播,不可避免地倾向于“传者中心主义”。然而,正如媒介技术学派(比如麦克卢汉、英尼斯)所指出的那样,技术的发展重新塑造了媒介形态,而媒介形态变化则带来了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技术革命使信息即时流通、互动成为可能,超时空、超文本的特征也彻底颠覆了“传播者——收受者”关系。民间新闻解构了“一对多”的大众新闻传播模式,使作为收受者的原子式的大众重新回归作为主体的个人,“一对一”、“多对多”的传播模式已非常普遍。民间新闻与Web2.0的特征如出一辙——即“个人为主体的社会关联、人与人的连接”[24]。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来看,民间新闻的自由观念都是以“多数人”为取向的,特别是在SNS、微博客兴起后达到了新一轮的高潮,“个人信息获取和发布能力的提高,推动了信息的自由流通,进一步消弭了前互联网社会话语权和信息传播权的中心化状态”[25]。
古典新闻自由观念在互联网兴起后得以复兴,由技术变革复兴的古典新闻自由观念,本身也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力量。“无产阶级政党在由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以后,它就不能只为无产阶级一个阶级谋取利益、谋求自由……无产阶级新闻自由必须适时转变为全体公民的自由、全社会的自由”[26]。如何实现全体公民的自由、全社会的自由?民间新闻是否真正为“多数人”所享有?一切还很难断言。不过,从新媒体朝着社会化媒体演进的趋势来看,“社会化媒体赋予了每个人发布信息的权利,……网民自发形成的协同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对谣言的辨识与纠正,当然,自组织机制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27]。依托于社会化媒体的民间新闻,如果考虑其社交化、媒体化、话语权扁平化、开放化等特征,那么可以说民间新闻的确是具有“多数人”的自由观念。
(三)实质的自由
传统媒体时代,新闻的传播模式本身即是“传者中心”,再加之党的新闻宣传观念中传播者绝对的意识形态权威、新闻管理部门和新闻机构的一体化、体制内新闻模式的绝对合法性,新闻业的改革很难取得突破,只能是陆晔、潘忠党所说的“边缘地带的突破”[28],或者说是体制内新闻运作手段的有限变化。因此,即使是阶级化的新闻自由也很难成为实质的新闻自由。
不得不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带来了真正意义上的变化。陈力丹教授在中国互联网兴起时就讨论过网上的自由与民主,他认为因特网上自由与控制共存,网络的自由受多种限制而并不乐观,但仍然认为“不管怎么说,因特网还是带来了相当的自由权利,即使虚拟的也罢,终归在网上普及了一种自由的权利,有了一条获得被封锁新闻和发表独立意见的途径”[29]。2003年的SARS危机,民间的信息传播已经凸显了自由观念的色彩,并冲击了官方的新闻控制;2008年汶川大地震,民众对灾情的自发播报、对救灾信息的发布和传递,突出了民间新闻的信息源渠道和组织作用;而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大火、2011年的“7·23”动车事故等事件中,民间新闻则将信息发布、公众表达和公众监督等特征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乐观者们这样赞誉新媒体和民间新闻:“互联网新闻传播推动了公民的信息权,包括对知情权的追求推动信息公开,话语空间扩展促进公众表达,监督权力的加强推进社会进步,官民对话渠道的建设激发公众参与”[30];“空前自由的公共表达空间,公众中蕴含的话语力量由此不断释放出来”[31]。
由此可见,民间新闻的确带给了公众享受实质自由的可能性。“媒介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正在推动公民日渐真实地享受言论自由、新闻自由”[32]。我们可以这样推断,公民通过互联网平台的自由交往重新确立了新闻自由的价值:如果作为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的新闻自由不能在既有新闻宣传观念下立足,那么作为一种认识论意义的自由观念和传播实践的新闻自由行为,就像市场经济所遵循的自然权利和功利原则一样,将作为一种公民主体间的共识完成合法性的救赎。公民在享受到实质的自由带来的信息开放和自由流通的益处后,体制内的新闻管控就会逐渐衰落。从厦门PX事件到广东乌坎事件已见端倪,民间新闻的反作用、反弹力不容忽视。“自互联网逐渐成为公众自由言论的大众化与社会化载体后,封堵信息的唯一后果就只能导致舆论失控”[33]。新媒体时代民间新闻中兴起的古典新闻自由观念,正在解构传统的新闻宣传观念,重塑新闻自由的价值。
三、探讨:重塑新闻功能与新闻体制的转型
我们可以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去理解民间新闻的古典新闻自由观念。中国传统新闻宣传观念[34]和新闻体制之所以不能让人满意,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众已经对新闻功能有了新的认识。“30多年来中国新闻改革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从以宣传为主要功能的宣传本位,转向以信息传播为主要功能的新闻本位”[35]。新闻活动的转向,最直接的动力来源于计划经济的逐步解体,市场和技术的力量推动新闻属性从单一的政治属性转向兼具政治(意识形态)、商业和公共属性。新闻活动转向的根源则在于公众对信息的基本需求长期无法得到满足,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作为社会子系统的媒体长期以来功能失调。拉斯维尔等人的“功能论”在新闻改革中成为了学界和业界对媒体功能的共识(特别是第一个功能“环境监测”),用以重新诠释和定位新闻活动。新闻媒体开始用“追寻真相”、“传递有价值的资讯”、“客观公正”等作为媒体方针;“舆论监督”在上世纪90年代兴起得到了公众极大的认可;新闻教育中的“喉舌论”也已经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瞭望塔”、“监测站”等表述。新闻专业主义话语在本土的兴起,则是对传统新闻观念中新闻功能的彻底颠覆。吴飞在对新闻从业者调查后发现,中国媒体职业化进程中,尽管不少媒体仍然带有传统事业单位的影子,尚未脱离政治宣传的模式,但是至少已经在表达公众舆论这方面有所改善,媒体从业者把提供新闻信息看作是新闻的主要社会功能。[36]
如果以两种自由来区分新闻自由的话,那么民间新闻正是践行了“消极自由要靠积极自由去争取,积极自由又以消极自由为界限”[37]这一论断。赵汀阳对自由的表述进行了修正,认为自由的完整表述应该是“{X做某事Z}是免于约束Y的”[38],这不仅有效结合了自由的权利和义务,也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一并看重。事实上,新媒体传播中民间新闻远远超出了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意义的“消极自由”,既然作为权利的新闻自由一直被排斥于新闻体制和法律体制之外,那么民间新闻唯有通过积极行动去寻求消极自由的可能性和正当性。从这一点上,就不难理解为何互联网之于中国的意义远远大于欧美国家,以至于被称为“互联网改变中国”。民间新闻的精神也就是互联网精神,是一种古老的自由、开放精神,它既带有“消极自由”的权利意识,也带有浪漫主义的色彩,用以祛除党的新闻宣传观念那种绝对化、中心化的“神魅”,这事实上即是许纪霖所谈的“80年代思想解放运动和新启蒙运动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祛魅”[39]的延续。这类似于一种纠偏机制,民间新闻以自由的力量制约过度意识形态化的单一传播模式,并试图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模式。
应该看到,尽管30多年来的新闻改革取得了一定突破,但传统新闻宣传观念的惯性非常强大,并且与既有的媒介体制、宣传管理体制、经济体制等扭结在一起,出现一些新的变种,比如“舆论引导”、“主流新闻观”等。中国的新闻改革是一种“增量改革”[40],李良荣教授称作是“新闻体制基本不变前提下的体制内变革”[41]。相比之下,随着互联网崛起的民间新闻,则用纯粹的新闻逻辑进行传播,它既消解着传统的新闻宣传逻辑,又不断突破宣传的管制进行最大可能的自由传播。在天价烟事件、郭美美事件、“7·23”动车事故、陈光诚事件等舆论事件中,民间新闻在反映最新的社会变动、监测社会重大事件、表达舆论等方面确实发挥了新闻的社会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媒体传播中的民间新闻正在推动新闻体制的变革。
当然,新媒体传播中古典新闻自由观念的复兴并不必然意味着新闻体制的顺利转型,更深层次的政治改革、经济改革、公民文化建设才是关键。仅就新闻领域来看,新闻改革在经历了30多年的体制内改革后,必须明确改革的方向,达成改革的共识。潘忠党教授就指出,“改革缺乏明确的目标,更准确地说是缺乏将公共利益、公平、公正等民主基本价值准则作为改革的起点,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改革目标广泛、开放、容纳、自由和理性的讨论”,“传媒改革再起步,需要解决这些三十年来一直回避但又触及的问题”。[42]
必须明确的是,本文讨论的自由观念是对民间新闻的抽象总结和概述,它既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理念,又能在民间新闻的具体实践中处处寻到踪迹。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将其作为一种重塑新闻功能、推动中国新闻改革的力量。同样,本文无意夸大民间新闻的地位作用,或有意忽略民间新闻的弊病,事实上,民间新闻的缺陷如果不能通过职业新闻的发展进行弥补和纠正的话,那么它的危险也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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