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半城镇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城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半城镇化问题的提出
自1998年我国政府在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决策和国家“十五”规划中推出城镇化战略以来,城镇已经吸纳了超过1.7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城镇内部近1/3的常住人口为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其权益与公平得不到与本地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待遇,处于一种“非农、非城”的半城镇化尴尬境遇。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曾提出,如何使劳动分工导致的利益分化和冲突成为规范整合的基础,解决整合困境(Gough Olofsson,1999),是城市发展至一定阶段后不得不面对的难题。我国现阶段,如何实现城乡统筹、让农民进城进得去、留得下、有尊严并逐步消解城镇内部半城镇化现象,不仅是每个进城务工农民的美丽梦想,也是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
半城镇化是一种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换过程中的不完全的城镇化状态,表现形式为半城镇化区域和人口半城镇化(何为,2012)。从概念来看,半城镇化主要包括地理学和人口学概念。半城镇化的地理学概念最初来源于法国古典地理学词汇(périurbanisation),用以描述城镇周边的任何地区(Mbiba,2002)。1936年路易斯(Louis,1936)发现早期分布在柏林城镇的边界地带,以独特的景观成为城市新旧区的分界。Gottmann(1957)在大都市带理论指出,半城镇地区并非传统意义上以农业经济活动为主的乡村地区,其景观和产品与中心城市不同,并接受中心城市各种服务的辐射,为城市人口提供游憩场所。加拿大地理学家McGee(1991)提出了一类分布在大城市之间的交通走廊地带,与城市相互作用强烈、劳动密集型的工业、服务业和其他非农产业增长迅速的“半城市地区”,称之为“Desakota”。Webster(2002)认为半城市化的特点为,制造业占GDP比重超过40%以上,且不断增加,农业比重高于10%,但逐渐减少,在地理景观上,农业用地与工厂、工人住宅、新开发区等城市、工业用地“犬牙交错”。国内学者对半城市化地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地理特征与界定、类型等方面(刘盛和等,2003,2005,2008;曹国华等,2010)。
相比地理学概念的半城镇化,国内外研究对人口学概念的半城镇化的关注要少得多。Pahl(1965)认为,半城市化地区主要是中等阶层家庭从城市迁入半城市化地区,新增人群侵入本地社区,并带来了新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美国学者米斯克尔(2004)指出,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苏丹以及非洲大湖地区的流入数千万的背井离乡的难民,他们处于半城镇化状态,长期生活在城市贫民窟里,生活没有机会,没有希望,那里成了社会动荡的沃土。我国学者王春光(2006)在博兰尼整合理论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人口半城市化是城镇化过程中的一种不整合状态,其主要特征是在系统层面,半城镇人口市场系统与社会、体制和文化之间不整合;在社会层面,与城镇居民的生活、行动等相互不融洽、隔绝;在心理层面,遭受排斥、歧视。
本文讨论的半城镇化是指人口学概念的半城镇化,依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对我国31个省(市、区)和288个地级以上城市(三沙市暂无数据)的半城镇化总体情况、空间分布以及规模特点进行初步研究,分析其形成机制,以期对探索我国半城镇化现象的规律提供帮助。
2 半城镇化概念的界定
本文涉及的人口概念主要包括(1)城乡人口;(2)城镇常住人口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3)城镇户籍人口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半城镇人口以及半城镇化率。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解释,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包括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城镇人口,即,城镇常住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指城镇常住人口占城乡人口的百分比,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城镇化率就是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其计算公式为:
从实际情况来看,城镇常住人口由本地城镇户籍人口与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组成。本地城镇户籍人口指拥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人口,即,地方公安部门登记的非农业户口人口。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指除本地城镇户籍人口以外的城镇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指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占城乡人口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在研究我国的半城镇化时,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目前,我国城镇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等资源是依据本地城镇户籍人口配置的,大量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尽管实现了地域转移和职业转换,但无法实现身份和地位的转变,客观上不能平等地享受城镇的公共服务与资源,这类人群亟需社会和决策层的关注。因此,半城镇人口指城镇常住人口中的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应满足两个条件:①属于本地城镇常住人口;②没有本地城镇户籍。半城镇化率指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占城乡人口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
从理论上讲,半城镇人口是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城镇户籍常住人口差之值。本地城镇户籍常住人口是本地城镇户籍人口与本地城镇户籍常出人口(即属于本地城镇户籍人口,但不属于本地城镇常住人口)的差。但考虑到“六普”只笼统地统计了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城乡户籍总人口与非农业户口人口比例的积),没有区分城镇户籍人口中的城镇户籍常住人口与城镇户籍常出人口。因此,我们只能采用城镇常住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的差作为半城镇化人口。
这样处理隐含一个假定条件,即拥有本地城镇户籍人口不会流出,或者流出的人口数量很少。基于这个假设,实际上会导致半城镇化率的结果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不过,考虑到我们只是作趋势分析,这些误差虽然会对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至于影响到其可信度(鲍常勇,2007)。
3 我国半城镇化率总体特征
3.1 31个省(市、区)的半城镇化特征
为了区分各个地级市的半城镇程度,以2010年全国287个地级市的半城镇化率平均值和其标准偏差为依据,将半城镇化划分为低度半城镇化、中度半城镇化、高度半城镇化三个等级水平(见表1)。
全国省(市、区)中(见表2),共有25个存在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半城镇化程度最高的是上海市。2010年,上海的常住人口2302万,城镇常住人口为2056万,城镇户籍人口为878万,非户籍城镇常住人口规模高达1178万人,尽管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高达89.3%,但半城镇人口占上海常住人口的比重也高达51.56%,户籍城镇化率只有38.14%。其次是北京、广东、天津,半城镇化率均在超过40%。另外,浙江、福建的半城镇化率在35%以上。宁夏、贵州、四川的半城镇化率低于12%。西藏、吉林、黑龙江、新疆四个地区处于低度半城镇化以下水平。
从半城镇化程度来看,高度半城镇化的地区有6个,中度半城镇化的地区有10个,低度半城镇化的地区有9个。东部省(市、区)半城镇化率的平均值为31.77%,且集中了全国所有的高度半城镇化省份。中部地区的半城镇化率平均值为14.61%,最高的是山西,最低的是黑龙江。西部地区的半城镇化率平均值为12.35%,最高的是陕西,而甘肃、西藏、云南的半城镇化率均在10%以下。总体上,半城镇化率的空间特点为东高西低。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中,东北三省最高,辽宁、黑龙江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约50%,吉林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约45%。其次是重庆、北京、天津、上海四个直辖市,户籍城镇化率约40%。西南地区的户籍城镇化率平均水平最低,其中,云南、西藏的户籍城镇化率在20%以下,体现出低户籍城镇化率、低半城镇化率的特点。
3.2 287个地级以上城市的半城镇化率
全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236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其中,41个城市为高度半城镇化,占地级以上城市的14.29%;110个城市为中度半城镇化,占38.33%;85个城市为低度半城镇化,占29.62%。
省会以上城市中(见表3),上海的半城镇化人口最多,半城镇化程度最高。其次是广州、乌鲁木齐,半城镇化率分别达51.10%、49.61%。另外,杭州、海口、昆明、长沙、郑州、福州、南京等城市的半城镇化率均在30%以上。半城镇化程度在20%以下的城市有南昌、拉萨、哈尔滨、重庆、长春。
在非省会城市中(见表4),半城镇化程度最高的是深圳。2010年,深圳市的常住人口1036万,城镇常住人口为1036万,户籍人口为251万,非农人口比例为35.46%,城镇户籍人口仅为89万,非城镇户籍常住人口高达947万人。虽然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100%,但半城镇人口占深圳常住人口的比重也高达91.41%,户籍城镇化率仅有8.59%。紧随其后的依次是东莞、佛山、中山、厦门、温州、宁波、珠海、鄂尔多斯、苏州市,半城镇化率均在90%~48%之间,除了珠海外,其它几个城市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均在23%以下。这些城市城镇化的共同特点是,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高半城镇化率并存。
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来看,东莞最低。2010年城乡常住人口为822万,城镇常住人口高达727万,户籍人口为185.4万,非农人口比重为13.39%,城镇户籍人口仅为24.8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02%,而半城镇化率为85.44%,仅次于深圳。
半城镇化率最低的20个城市主要分布在东北和西南地区(见表5),其对应的半城镇化率均在4.5%以下。户籍人口城市化率最高的20个城市中大多在东北地区。伊春的户籍城镇化率在所有地级及以上中最高,且城镇户籍人口大于常住人口。另外,双鸭山、鹤岗、盘锦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75%以上。
3.3 半城镇化率的区域特征
东部地区,93.04%的城市(107个)出现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见图1)。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有34个,占东部地级以上城市的29.57%;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有53个,占东部地级以上城市的46.09%;低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有20个,占东部地级以上城市的17.39%。数据说明,东部地区半城镇化程度严重。
图1 28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半城镇化程度的地区分布
Figure 1 Regional Distribution of Peri-urbanization at Prefecture-level Cities
中部地区,82.24%的(88个)城市出现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有5个,占中部地级以上城市的4.67%;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有37个,占中部地级以上城市的35.6%;低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有46个,占中部地级以上城市的43%。这表明中部地区的城市主要以低、中程度的半城镇化为主。
西部地区,63.08%(41个)城市出现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有2个;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有20个,占西部地级以上城市的30.77%;低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有19个,占西部地级以上城市的29.23%,表明主要以低、中程度的半城镇化为主,高度半城镇的城市较少。
总体来看,287个地级以上城市的半城镇化空间变化规律为,高、中度半城镇化由东向中西呈逐渐下降的态势(见图2)。全国82.93%的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集中在东部地区(34个),48.18%和33.64%的中度半城镇化水平的城市分别集中在东、中部地区,54.12%的低度半城镇化的城市集中在中部地区。
图2 不同地区的半城镇化程度
Figure 2 Level of Peri-urbanization by Major Region
3.4 城市半城镇化的规模特征
28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人口400万以上、200万~400万、100万~200万、100万以下城市的半城镇化率平均值分别为37.67%、23.82%、16.57%、12.50%。
常住人口400万以上的城市有34个(见图3),出现半城镇化现象的比重为100%。其中,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19个,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12个,低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3个,分别占400万以上人口的55.88%、35.29%、8.83%,这表明400万以上的城市中,高度半城镇化现象十分严重。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北京市的常住人口1961万,城镇常住人口为1686万,城镇户籍人口仅为776万,非户籍城镇常住人口规模高达910万人,尽管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高达85.96%,但半城镇人口占北京常住人口的比重也高达46.41%,户籍城镇化率只有39.55%。
图3 28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半城镇化程度城市规模分布
Figure 3 Distribution of Peri-urbanization in Cities by Population Size
200万~400万人之间的城市中,94.37%(67个)的城市出现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其中,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13个,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40个,低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14个,分别占200万~400万人口的18.31%、56.34%、19.71%,说明中度半城镇化现象十分明显。
100万~200万人之间的城市中,79.44%(85个)的城市出现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其中,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6个,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39个,低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40个,分别占100万~200万人口的5.6%、36.45%、37.38%,表明以中、低度半城镇化为主,而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较少。
1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中,66.67%(50个)的城市出现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3个,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19个,低度半城镇化的城市为28个,分别占100万人口以下的4%、25.33%、37.33%。这类城市低度半城镇化程度最高,中度半城镇化程度次之,高度半城镇化程度最低。
从不同城市的规模与半城镇化的程度之间的关系来看(见图4),高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数目和比重随城市的规模扩张而增大,低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数目和比重随城市规模的变小而增多,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数目和比重在200~400万人之间为出现拐点,200万以下时,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数和比重随城市的扩张而增大,400万以上时,中度半城镇化的城市数和比重随城市的扩张而减少。
图4 半城镇化率与城市规模之间的关系
Figure 4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y Size and Peri-urbanization
4 半城镇化的形成机制
4.1 户籍改革是制度条件
不同于世界其它国家的城镇化道路,中国的半城镇化过程始终伴随着特有的户籍制度改革和市场化开放历程,户籍制度直接决定着人口流动,进而决定半城镇化现象的广度和深度。建国以来,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大致可划分为初步发展期、逆城镇化期、恢复发展期、快速发展期四个历程(见图5),并对应四个半城镇化阶段。
第一阶段为初步发展期(1949~1960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大跃进”等原因,1960年,城镇人口已达13073万人,新设城市33座(姜爱林,2002;辜胜阻,1991)。这一阶段进城农民大多转换成了城镇户籍居民,半城镇人口十分有限。
第二阶段为逆城镇化期(1961~1978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以及精简城镇人口、调整市镇建制、“文化大革命”等政策实施,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已成负值,城镇化水平甚至一路下滑,直至跌落到17.1%(辜胜阻,1993;贾爱林,2002)。因此,逆城镇化期几乎不存在半城镇人口。第三阶段为恢复发展期(1979~1995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1984年的《国务院关于农民进集镇落户的通知》的制定,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村人口开始转移并长期生活在乡镇企业,形成了半城镇化的雏形。第四个阶段为快速发展期(1996~2011年)。1998年,房地产改革和货币分房,为农民工进城居住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黄爱东,2011)。2003年以来,城市收容制度的废除使农村人口获得了流动、就业、生活、居住等的自由(刘淑春等,2010)。但是出于对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担忧,国家对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仍然没有做出根本改变,半城镇化出现加重的趋势。从数据上看,1990年,半城镇化率为5.52%,2000年全国半城镇化率已达到10.58%,2011年半城镇化率高达16.34%。从增长幅度变化来看,1990~2011年间,城镇常住人口增长幅度仅为1.29倍,而1990年的半城镇人口增长幅度高达2.49倍。
图5 我国历年不同城镇化率的动态发展
Figure 5 Stages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注:(1)总人口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数,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人口;(2)城镇人口及非农业人口中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3)农业、非农业人口系公安部统计的户籍人口数。
4.2 经济水平差异是内在原因
人口大规模流动是中国由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蔡昉、王德文,2003),而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无疑是人口流动的决定因素。从我国省(市、区)和地级以上城市的整体数据(图6)来看,收入差异均显著影响半城镇化的程度。
图6 2010年我国半城镇化率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
Figure 6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i-urbanization and Disposable Personal Income
2010年我国31个省(市、区)的半城镇化率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见图6A),半城镇化率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十分显著。特别是同一区域,由于产业结构同质性强,这种正向关系体现更加明显。比如,华东地区的山东省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其半城镇化率为26.36%,浙江省的城镇可支配收入为27359元,其半城镇化率增加至39.88%;西部地区宁夏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5344元,半城镇化率为11.34%,陕西省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2244元,半城镇化率高达18.17%。另外,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半城镇化率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也体现出类似的正相关关系(见图6B)。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迁移整体表现出“东移”、“南移”的特征。这种迁移主要体现出三种形式,一是以四川、重庆、贵州为代表的西部地区的人口和劳动力向广东、福建东南沿海地区和江苏、上海、浙江等华东地区迁移,二是河南、湖北、江西、安徽为代表的华中地区人口向东部和南部沿海城市迁移,三是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之间的人口移动。尽管迁移的形式不同,但本质上是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和就业资源在空间上的重新优化配置。
刘易斯(lewis,1954)“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在地区发展初期农业部门人口多。由于边际生产率递减规律,其边际生产率非常低甚至为零,出现大量劳动力剩余。此时,只要工业部门能够提供稍大于维持农村人口最低生活水平的既定工资,农业部门就将涌入大量劳动力至工业部门,为工业部门的扩张提供无限的劳动力供给,大量剩余劳动力迁入城镇。我国城镇化实践表明,中西部地区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隐性失业,就业资源少,对劳动力的迁移形成推力,东南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公司等其他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发展较快,劳动力需求旺盛,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高,对落后地区剩余劳动力的迁移产生巨大的拉力。在不存在制度性约束的条件下,劳动力在空间上实现从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自由流动。
4.3 利益分配格局
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导致大量的人口从落后流向发达地区,并形成区域性人口红利,而这种人口红利又促进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河南、广西、贵州等地区是人口大省,也是劳务人口输出大省,但由于大量劳动力外流,导致抚养比例大幅上升。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的总抚养比例为34.4%,这三个地区的抚养比例分别高达41.91%、45.99%和49.85%。同期,上海、北京的抚养比例全国最低,分别只有19.27%和21.31%。从地区劳动力分配来看,地区间和城乡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数量庞大的外来人口源源不断地流入发达地区,在一段时间内为半城镇程度高的城镇提供了劳动力资源。对于落后地区,尽管自身拥有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却因人口大量输出,并没有在本地形成人口红利,不仅对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的贡献大打折扣,而且进一步扩大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
区域性人口红利和公共服务支出成为人口净流入城市难以调和的矛盾。从驱动本地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区域性人口红利对经济增长起到了不容置疑的助推作用。但从自身利益来看,政府又不愿意增加对半城镇人口的公共服务和福利支出。我国现有户籍捆绑了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公共设施共享以及就业服务,政府依据城镇户籍人口提供公共服务。但农村和城镇户籍的公共服务水平差别巨大,据测算,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公共设施共享以及就业服务等最基本的费用每人相差约3000元,福利待遇人均相差33万元,大城市是50万以上,中小城市是十几万。按我国半城镇化人口每年新增800万人计算,如果取消户籍制度,政府财政总支出每年将增加近3万亿元。因此,这种利益分配格局难以协调成为户籍改革迟缓的直接原因。
5 解决半城镇化的路径
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城乡二元结构日渐弱化,但由于户籍原因,城镇内部被割裂成新的二元结构。从城镇化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考虑,只有正本清源,标本兼治,才能减弱并消解这种半城镇化现象。
(1)推动地区一体化,缩小地区差异。在政府主导的城镇化模式下,政府的行政级别就成为了推进各地城镇化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行政级别高的城市就可以利用自身的行政地位来吸取各种要素,包括土地、资金、人才等等,导致城镇体系发展的严重失衡,即大城市尤其是行政级别较高的顶级大城市畸形扩张,人口过度膨胀;而中小城镇则发展不足,甚至举步维艰,人口聚集能力弱。托达罗(Todaro,1969)的预期差异论认为,人口自由迁移取决于城市的工资水平和就业概率,只有当城市的预期收入水平和农村的工资水平相等时,劳动力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分配和迁移才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大中城市的高度半城镇化问题,必须要解决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中小城市与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切实加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在产业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的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缩小地区发展的悬殊差异,使人口和劳动力资源主动地在不同地区之间均衡分配,否则,只能治标不治本,甚至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
(2)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异。由于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由土地价值转化和农村劳动力积累形成的社会财富又大都集中在城镇里,迫使农民大量向城镇里转移,加快了半城镇化人口的增长速度。为了降低半城镇化人口,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实现由传统农民向产业工人的转变,提高农村的土地产出效率;另一方面,推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的均等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适当减轻农村人口向外转移的压力。
(3)以产业为核心,提升本地就业水平。一是充分考虑城市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当地的产业发展体系。东部地区,要加快产业升级,逐步实现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变,舒缓外来人口压力;中西部地区,要积极承接东部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和部分资本密集型产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强化就业结构层次,确保农民“上楼后”,有业可就,切实提高本地就业能力。二是创新型地方财政收入模式,减少土地财政依赖。打破过去土地财政的痼疾,优化地方税源结构,完善税收征管模式,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三是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优先产业用地差配给。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统筹规划,优先满足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高产出、高效益、高就业的产业项目。实行用地指标差别化配给,向落后城镇、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倾斜,坚决避免缺乏产业支撑的纯“房地产化”模式。
(4)打破并优化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现行模式之所以持续如此之久,是因为在政府、企业、城镇居民、本地居民等多方面形成了已经固化的利益格局(傅志华,2012),在现有框架内的博弈已经很难产生新的结果。因此,深化改革,打破现有博弈格局,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的基础上,化解现有半城镇化人口过多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半城镇化向完全城镇化的实际性转变。
(5)合理有序推动户籍改革。由于半城镇化的空间分布规律、城镇行政级别、人口规模等差异性,户籍改革不能一刀切,应因地制宜、分层次、分时序地制定半城镇人口的落户制度。对于特大城市,应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人口、资源承载能力,采用有条件落户的方式,既要逐步降低半城镇化程度,实现城市内部一体化发展,又要避免特大城市人口过度拥挤、甚至失控的局面。对于大城市,要实现郊区城镇化,促进大城市和郊区连接的新城的发展。对于中小城市,应放宽户籍制度。对于小城镇,放开小城镇户籍制度,让更多的农民就地、就近城镇化,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收稿时间: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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