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言中的婚姻礼仪与习俗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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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H0—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1999)06—0057—05

语言与古代文化有着紧密的关系,萨皮尔曾谈到:“语言有一个底座……语言也不脱离文化而存在,就是说不脱离社会流传下来的,决定我们生活面貌的风俗和信仰的总体。”(《语言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中国古代的婚姻礼俗是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在语言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我们可以从语言这个侧面极好地窥探到中国古代的婚姻面貌,了解当时的社会生活。

一、从语言中窥视夫从妻居向妻从夫居的转型

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女子是整个氏族的领导人,她可能同时有几个性对象,后代往往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家庭形式为男从女居。到了父系氏族社会,男子开始替代女子在生产和氏族公社中的中心地位,形成了女嫁男、从夫居的家庭模式。由于年代久远,我们仅能从一些字来追溯这一古老的习俗。

娶、嫁 婚姻是男女之间的事情,嫁是对女方而言,娶是对男方而言。《白虎通》说:“嫁者,家也。”“娶者,取也。”这就是说,“嫁”表示女子从此有了家,“娶”表示男方把女子取到自己家里来。古代女子出嫁又称为“归”,《说文》曰:“归,女嫁也。”表示出嫁的女子以男家为家。在古代典籍中还留有这样的记载,如《诗经·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室家。”从以上古人的解释和记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中以男方为主,女方嫁到男方为家的旧习由来已久。

历史上家长由女性变为男性的过程并不是和平的自然过渡,它经过了极其复杂而又激烈的斗争。如“取”,它在甲骨文中的形象是用手拿着一个被割下的人耳朵,《说文》:“取,捕取也。”在“娶妻”意义上它又是“娶”的古字。《说文》:“娶,取妇也。”王筠曰:“以取释娶,明‘娶’为‘取’之分别文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椒举娶于申公子牟。”释文:“娶,本又作取。”从“取”与“娶”的关系看,也说明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男子把一个女子拿过来做自己的妻子,不能排除以武力相逼,如此,最终确立了男子的绝对领导权,走向了妻从夫居,处于从属地位的道路。

婚 它为何要以“昏”为形符?原来,母系社会后期母系制被在农业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所推翻。男子不甘心入赘妻家,为了确立由他统治女性的社会模式,就凭借武力去征服女子,从而占有她,成为自己的妻子,由此就实行抢婚的形式来组建一个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抢婚并没有维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女子处于被迫的地位,这样的婚姻早先定会遭到女子的抵抗,婚礼也就无什么喜庆可言。正如《礼记》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抢婚,以天色晦暗的黄昏时候为最佳。这个时候,暮色苍茫,正是进行突袭和掠夺的大好时机。所以,“婚姻”一词最早写作“昏因”、“昏姻”。一个“婚”字记载着上古的婚姻方式,使我们揭开这层面纱看到了人类早期婚姻的一个重要事实。

后古人云:昏者,昏时行礼之意。《说文》:“妇人阴也,故曰婚也。”唐贾公彦等在疏《仪礼》卷二《士昏礼第二》时说:“郑目录云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又说:“郑云日入三商者,商谓商量,是漏刻之名,故三光灵曜亦日入三刻为昏,不尽为明。案马氏云:日未出、日没后背云二刻半,前后共五刻。今云三商者,据整数而言,其实二刻半也。”我国古代哲学认为宇宙中贯通物质和人事的两大对立面就是阴和阳,《易经·系辞上》:“一阴一阳之谓道。”男子与白天相对应,属于阳;女子与夜晚相对应,属于阴。这种哲学思想的产生应是在春秋以后,它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婚礼在晚上进行,真实地反映了男女阴阳相合的思想,应该说,《说文》对“婚”的训释是后起义。

二、从语言中考察早期婚姻礼俗

1.语言中对一夫多妻制的反映。周代,婚姻形式就实行了一夫多妻制,丈夫除正妻以外还有妾与媵,推行这一制度,反映了东西周社会奴隶主贵族在政治上的特权地位和生活上的荒淫无度。

妾 其本义从字形上看当为头戴饰而跪着的女子。朱芳圃曰:“妾象女头上戴与辛同,辛,爨薪也。……盖古代战争时俘获异族之妇女,使之服析薪炊烹之役,故造字象之。《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即被俘获之妇女,除服役外,兼荐枕席,后渐转为多妻制度中妇女等级之名。”(《释丛》)《说文》对“妾”的解释应是引申义:“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春秋传》云:‘女为人妾,妾不聘也’。”

由此,“妾”之来源为女奴,如《书·费誓》:“窃马牛,诱臣妾。”孔传:“诱偷奴婢。”她们既要充当奴役者的会说话的工具,也可能成为他们的泄欲工具。于是,被奴役者看中了的女奴,就会成为奴役者的一种比正式妻子地位低贱而又与一般女奴身份不同的性偶伴。大约在夏商时期,就有抢妻夺妾的不少记载。羿夺取了夏代第四个君主的王位后,寒浞又杀了羿,并夺占了羿的妻妾(参阅《史记·夏本纪》)个人以武力抢夺妇女为妾,典籍中记载得较少,这可能是因为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奴隶的一切都归奴隶主所有,自然也包括女奴的身体归他们所有,这在当时是一种平常的事情,无所谓合不合道德规范,故不会引起史官的注意。

《礼记·坊记》郑笺:“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随着私有制的形成,商品交换日益活跃,女奴作为奴隶主的一种私有财产,也就必然会被当作商品进行交换。“妾”被看作如公物一般,可以随意买卖。《礼记》中多次提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其吉凶的古老习俗。春秋时礼制规定“妾”可买卖,足见当时这是很常见的。《淮南子·道应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鲁国法令规定,谁能把在它国做妾的女子赎回国,就可到官府领赏,子贡赎回不少鲁女,却不肯去领赏,孔子对此大为不满。政府特地立法奖励人们去赎在国外做妾的女子,可知在外做妾者颇多。礼仪之邦鲁国如此,其它国家在外做妾者必然也不会少了。

此后,妾不一定来自女奴,而是在多妻制下形成的对正妻之外所娶的女子的称呼,她们不需明媒正婚。《礼记·内则》称:“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一夫多妻制的婚姻确立以后,在婚嫁上形成一系列严格的礼仪,男婚女嫁必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要举行一整套繁琐的结婚仪式。只有符合婚嫁礼仪的两性结合,才会被认为是合法夫妻。否则,社会就不承认它们之间的夫妻关系,而视之为违法背礼的“淫奔”、“野合”。如《国语·周语上》:“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韦昭注:“奔,不由媒氏也。”这些人往往遭受社会的歧视,“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她们没有权力上事宗庙,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也不能被祀,有子以后虽能受别祭,却不能入宗庙。

媵 其意为一个女子出嫁,须同姓娣侄和奴仆随嫁。商承祚先生的《殷契佚存考释》中载有“归妹”、“归娥”及“”等卜辞。“”即“媵婚”。《易经》中有下列三条关于媵婚的爻辞:

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归妹·初九》)

归妹以须,反归以娣。(《归妹·六三》)

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归妹·六五》)

帝乙是殷代末期的一位君王,举国上下国君地位至尊,嫁女也要媵陪,并且认为姐嫁妹媵,如同跛脚的人能走远路,是好事。可见当时媵已制度化,并认为是有益的。

《仪礼·婚礼》注:“古者嫁女必以侄娣从,谓之媵。”刘熙《释名·释亲》说:“媵,承也,承事嫡也。”娣侄处于从属地位,也称“媵妾”。春秋时期,各国统治者都有实行媵制的现象,如《诗经·大雅·韩奕》:“韩侯娶妻……诸娣从之。”又《豳风·七月》:“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清人王先谦、姚际恒释“公子”为豳公的女儿。伤悲之女,就是其娣侄及女奴,她们在采桑时心里悲伤起来,就是害怕被女公子出嫁时带去做媵。

媵制的起源很早,它是原始社会的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中的一种过渡形式,正如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说的“与长姊结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周代,媵制的实行是与当时的礼制分不开的。根据周礼,由于天子和诸侯地位很重要,他们婚姻上有特别的要求,娶妻应是一次性的,这种一次性表现在:首先,天子诸侯正妻去世不得再娶;其次,天子诸侯“出妻”的条件较之其他阶层的人要受到限制,即“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仪礼·丧服疏》)因此,这时期的媵制很流行。象《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中记载的:“诸侯壹娶九女,诸侯不再娶”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反映。

从对“媵”的词义解释及其例证看,它是婚姻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到了战国时期,因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化,媵制也随之没落,即使是权贵娶妻,女方也不再“以侄娣从”了。此后一直到近代有妻死,由妻妹续弦的婚俗,就是媵制的遗孑。

2.语言中对特殊婚姻礼制的反映。兴于周代,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聘娶婚,是被封建礼法认可的唯一的婚姻形式。然而,在聘娶婚大为兴盛以前,还有一些特殊的婚姻礼制,从语言中便可反映出来。

蒸、报 均为古祭名,如《礼记·王制》:“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又《诗经·周颂·丰年》序:“丰年,秋冬报也。”郑玄笺:“报者,谓尝也,烝也。”在婚姻制度上,“蒸”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庶母。又作“烝”。“报”是指兄、叔死后,弟弟或侄儿可以娶寡嫂或婶母。因实行收继时要祭祀祖先,以希望在心灵上得到告慰,故此称。《左传·闵公二年》记载:“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齐桓夫人、秦穆夫人。”宣姜为齐国女子,卫宣公死后,本该由惠公的庶兄昭伯(公子顽)收继,昭伯不同意,齐国逼使他收继宣姜。《左传·宣公三年》也记载道:“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

烝、报婚在周代是符合当时社会道德规范的婚姻形式。它不产生什么直接的恶果,生育的子女享有合法的社会地位,可以做诸侯的世子或嫡夫人。进入奴隶社会后,家庭中夫权日益增强,他们极力地把原始群婚中有利于男性的内容保留下来。妻是被聘财赎买来的,她就成为家族中的一笔活财产。丈夫死后,为了不使当初的这笔财产外流,妻子就象物一般被转让给本家族中的其他男子,供他们继续享用。当“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建立后,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烝、报婚便被看作是不合礼法的。这从后来经学家们的注释中就可看出,如《小尔雅·广义》:“男女不以礼交谓之淫,上淫曰烝,下淫曰报。”

媾 重叠交互为婚姻。《说文》:“媾,重婚也。”段玉裁注:“重婚者,重叠交互为婚姻也。”朱骏声通训定声:“今所谓重重姻眷也。”《左传·隐公十一年》:“如旧昏媾。”杜预注:“妇之父曰昏,重昏曰媾。”这解释的是当时的交换婚,《易经》中也有这样的爻辞:

顿如邅如,白马班如。匪寇,婚媾。(《屯·六二》)

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贲·六四》)

睽孤,见豕负涂,载鬼一车。先张之弧,后说之弧。匪寇,婚媾。(《睽·上九》)这些都是交换婚的真实反映。交换婚是双方父母各以女儿交换为儿媳,或者男子各以其姊交换为妻子。交换婚也是以私有制的形成为前提的,只有将女子视为私有财产,才谈得上交换。

嫁殇 《周礼·地官》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结,死而合之。”贾公彦疏:“嫁殇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孙诒让正义:“此谓生时本无昏议,男女两殇,因嫁而合葬之。”古人的这些解释浅显易懂,而它反映的正是中国古代一种变态的婚姻现象—冥婚。冥婚,又称阴婚,即幽冥世界的婚姻,是将已死男女结为婚姻。它与人世间的正常婚姻意义是不同的。父母们哀痛亡者魂孤,为他们缔结幽契,使这些年幼的亡人,在另一个世界里琴瑟和谐,同穴而安。冥婚实际上是对死者和生者的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周代就有此习俗,但《周礼》却明文禁止。后代历史中仍不乏关于冥婚的记载。

三、从语言中探察夫妻地位的高低

先秦时重视以血缘为基础的自然人伦,《因易·序卦·右上篇》讲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这段话把夫妇关系视作人伦之始,而人伦之始又是“王化之基”。

《礼记·婚仪》认为夫妻“共牢而食,合卺而,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从此记述中强调夫妇有义,颇有夫妻互相尊重和平等的味道。然而我们同时也看到先秦典籍中对妇女的训释开始有了深刻的社会内涵,《礼记·郊特牲》讲:“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婚仪》说:“古者妇人先嫁三月,祖庙未毁,教于公宫,祖庙既毁,教于宗室。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这时期语言中一方面强调夫妇“合体同尊卑”,另一方面又向妇女提出了三从四德的要求。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三从四德”并没有严格实施,但我们从词语的诠释中看出扬男抑女,封闭、压抑女性的倾向已初露端倪。

汉以后对“夫”与“妇”的解释更为明朗,《白虎通义·释姓名章》:“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妻”则被解释成另一个谐音“齐”,所谓“妻与夫齐,与夫齐体”。但这并不是指夫妻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妻子被要求“贞齐与夫”,“从一而择”,“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实际上“义同卑幼”。汉以后,随着妇女地位的进一步降低和夫权的强化,一系列封建礼教在婚姻中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婚姻礼教成为套在中国妇女脖子上的枷锁。

〔收稿日期〕199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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