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610207)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但企业往往基于各种原因忽略甚至漠视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本文首先阐述我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概况;其次从多方面分析我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并借鉴国外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完善对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目前,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时,忽视女职工权益,加之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保护方面规定不够明确,故国家和企业有必要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引起重视。
一、我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立法较重视,在立法方面不断完善。法制进程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1949 年—1986 年,建国初期,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方面颁布了一些行政文件和实施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女职工报建工作暂行规定》等,但是缺乏劳动基本法律规定。第二阶段: 1987年—1994年,快速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障,先后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更重要的是,1994 年 7 月 5 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明确对女职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出特别规定。第三阶段: 2007年至今,完善时期,2007年6 月 29 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随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对妇女劳动权的特殊保护做出较为细致的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已建立以宪法为根据,《劳动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形成较全面、完善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二、我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建立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内容滞后、无法可依、维权成本高等现象。
(一)劳动保护法律规范需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较笼统,需进一步细化。无权利无救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体系没有完善的救济制度,法律就如同虚设。而我国对女职工的救济方式以行政为主导,监督方式也多以行政处罚或命令的形式出现。女职工在寻求救济时,难以真正实现权益保护。
(二)企业缺乏守法意识
我国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已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企业在招用时并未遵守法律规定,女职工仍存在从事禁忌劳动,如煤矿、脚手架、电力等行业,其中也不乏女性在煤矿遇难的消息。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二)劳动保护执法不力,司法救济不足
目前,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事情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缺失、执法不力。女职工是典型的弱势群体,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面临成本高昂,费时费力,效果差的风险。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仲裁前置程序,非经仲裁不得诉讼。如此繁琐程序无疑耗费劳动维权者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增加司法救济的难度,女职工寻求司法救济更属不易。
三、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首先,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对于井下矿山作业、高温作业、冷水作业所包含的具体工种和强度等级的规定缺乏进一步规定。另一方面,法律条文的语言设计规定的通俗直白,把相关的危害性和后果列明,可便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
其次,对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完善。第一,我国可借鉴日本劳动标准法对于“经期假”的规定,即“女工在经期中深感苦痛或女工从事的职业对行经有妨碍因而要求经期假的,雇主不得让其继续工作。”女职工在经期大都会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直接影响到工作和生活。若企业能提供经期假,有利于减轻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负担,有助于工作。第二,增加女职工的妇科检查。乳腺癌、宫颈癌等妇科疾病是危害女性健康的罪魁祸首。我国目前仍没有对免费的定期妇检做出法律规定,特别规定也没有任何内容提及女职工的妇科检查,目前,全国很多省市都已经初步形成妇科检查制度,特别规定也应适时作出修改,把免费的定期妇科检查纳入体系,让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得到更高层面的保护。第三,增加男性陪产假。男性休带薪陪产假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女性的生育负担,还能让男性担负起家庭责任,实则是男女平等的体现。
最后,对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方式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表达需要更确切。建议规定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先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投诉,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同时,可在劳动争议处理部门设立女职工快速解决机制。
(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企业有法不依的现象根本在于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基本很少承担违法后果。建议加大监管力度,成立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小组,每年都不定期主动抽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严令禁止,把企业的违法用工与其经营业绩和纳税额挂钩,有过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会在诚信记录上记载。
(三)充分发挥社会职能,转变大众的思想观念
就目前存在的现象,企业和女职工的权利意识不够,企业大肆违法,女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后,怠于积极保护。在此,建议加强法制管理的宣传,从社会角度出发,加大普法宣传,不仅能让女职工对自身在工作中能享有的权利有所认知,还能增强其维权意识,在企业能拥有更舒适的工作氛围。
社会上的企业不能因为过于关注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客颠倒而忽视女职工作为平等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客观的讲,女职工虽然因为生理特点需要特殊保护,但不是所有女职工在任何时候都需要,企业应用平等的眼光看待女职工,在女职工行使其基本权利时不受歧视。
总之,女职工作为具有家庭和社会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对女工实行劳动保护,既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也关系女工的家庭。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论文作者:宫丽,周兴荣
论文发表刊物:《品读》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8/20
标签:女职工论文; 劳动保护论文; 权益保护论文; 企业论文; 我国论文; 权益论文; 女工论文; 《品读》1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