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透明与信任建设机制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太空论文,透明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2-0012-13
一、引言
目前,太空安全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太空碎片日益增多,碎片撞击航天器的概率增大,影响航天器安全进出太空;同时,也影响航天器在轨运行。根据美国公布的数据表明,直径大于10厘米的碎片大约有22000个,小于此数的则以数亿计①。目前,太空碎片继续增加。美国2011年9月的一个报告显示,太空碎片已经达到临界点(tipping point),太空环境问题空前严峻②。二是,在轨航天器增多,出现无线电相互干扰,增大航天器相撞的几率。随着太空“奥林匹克”大幕拉开,越来越多的国家进入太空,目前有超过60个行为体在太空拥有1100颗卫星。因为拥挤导致卫星转发器之间无线电频率产生相互干扰,甚至还出现了美俄卫星相撞事故。三是,卫星频率与轨道带竞争激烈。围绕地球的轨道空间是有限的,尤其是地球同步轨道更是如此;限于技术原因,目前所能使用的频率极为有限。因此,各国竞相向国际电信联盟申请更多的频轨资源,进一步加剧轨道拥挤和无线电频率干扰。四是,太空武器化日益严重。由于国际太空法律的漏洞,太空军事化不仅大行其道,而且太空武器化也日趋严重,各种陆基、海基、空基、天基反卫星武器与技术已经出现或正在出现,甚至还进行了试验、部署。
面对日益突出的太空安全问题,国际机制无力应对。因为当初制定国际太空法律之时,没有预见到太空“辽阔无边”居然容纳不下几千颗卫星,无线电频率也不够用;也没有预见到太空碎片的严重性。尽管那时对太空军事化存在着警觉,但国际社会没有预见到太空武器化。而处理这些问题的三个机构,即联合国外空委、裁军会议和国际电信联盟各自为政,独立处理本机构管辖的事务。针对太空武器化问题,中国、俄罗斯联合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禁止在太空放置任何武器的条约草案(PPWT),因为美国的反对,禁止太空武器化的裁军谈判会议陷入僵局。为打破僵局,同时解决太空碎片、无线电频率等干扰问题,为禁止太空武器化条约的签署奠定一些基础,2005年俄罗斯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太空透明与信任建设机制(TCBMs)的建议;2006年,中、俄联合提交有关此议题的草案。从2005年起,联合国大会每年都通过相关决议,并要求各国提出具体建议,许多国家也提出了各自的立场与看法③。在此前后,国际社会也开始讨论太空 TCBMs问题,几个智库和欧盟分别提出了太空交通管理、太空道路规则、太空行为准则等概念和草案。欧盟的草案得到裁军谈判会议的非正式讨论,并得到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认同。2012年1月,美国也提出了要建立国际太空行为准则。目前,国际社会形成了对太空 TCBMs讨论的热潮④。因此,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太空TCBMs进行一番梳理,分析其对太空安全构建的作用、缺陷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TCBMs的研究现状与界定
透明与信任建设机制(TCBMs)原是运用于裁军与军控领域的一种机制,用来约束国家行为,维持国际稳定。TCBMs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包括透明与信任建设两个不同的观念。
信任作为道德规范自古以来就有。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领域则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而把之纳入国际政治领域则是90年代的事情。西方对信任的解释各种各样,有现实主义(含传统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进攻现实主义)的解释,也有建构主义的解释,以及新自由主义的解释,等等五花八门。进入21世纪初,国内学术界开始探讨信任以及信任机制建设问题。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类是对西方理论的介绍和梳理;第二类是关于“建立信任措施”的研究;第三类是关于“战略互信”的研究;第四类是关于中国古代国家间信任思想的研究⑤。总的来说,国内学者对信任(或曰互信)的界定存在一些差异,如信任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意图和行为作出了正向估计,而采取了对客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忽略的态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某国或某国际组织产生心理认同和归属的主观判断”⑥;“信任是理性的国家为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不可预测的未来行动赋予良好期盼的一种制度安排,是解决不可控制的、复杂的国际和地区问题的一种重要策略”⑦。大体而言,国内将信任界定为国际关系行为体基于共同的安全利益,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领域进行的,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异同,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心态,通过建立各种信任和安全措施,增加相互信任,做到互不敌视、互不猜疑的做法⑧。简言之,信任(互信)就是各行为体为了减少彼此之间的战略意图、能力、行为误判,降低彼此之间在一些重大利益上产生冲突的风险,从而采取持久努力以消除对方误解、猜疑的措施。但要强调的是,信任建设的过程是渐进的,不是一蹴而就的。正如马夸特(James J.Marquardt)把信任建设的进程比作爬梯子那样,爬得越高,信任就越大⑨。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信任建设机制的决议。决议认为,信任建设有助于减少甚至消除对有关军事活动和其他国家意图的不信任、担心、误解、误算,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助于预防战争;可以作为额外的裁军措施,也可以单独使用。然而,信任建设措施不是裁军条约的替代品或前提,也不能转移人们对裁军协议的关注;信任建设措施,不能替代验证措施。验证措施是军备限制与裁军协议中的一个重要因素⑩。
要想在各行为体之间建立信任,就需要做到相互之间信息透明;没有透明,信任建设无从谈起。何谓透明?原本是指透光的程度,也就是国际社会所说的透明度,这是一个军控与裁军领域的术语,实际上就是指军事透明度。西方国家对此没有一个明确、可接受的界定。西方国家多数是从采取透明措施获得益处着手来说明透明度,还有的从其对立面即“秘密”来说明透明。也有人将其界定为,提供有关军事能力与政策的信息,让其他国家评估该国的宣示性战略目标与这些能力的一致性(11)。中国学者对军事透明度的界定也是有所差别的。李义虎等学者认为,军事透明分为军事意图透明和军事能力透明。前者指“国家按照持续博弈而形成的军事规则和惯例,将其军事战略、策略、艺术、方针等意图向外界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后者指“国家按照持续博弈而形成的军事规则和惯例,将其军事实力等基本情况公之于世的程度”(12)。吴晓明等人认为,军事透明包括信息措施、通信设施、通知措施、观察检查与核查措施(13)。滕建群认为,军事透明度是指有关国家:表述其军事意图、原则或公开其军事能力和军事活动的措施,包括三层含义,即政策透明、信息透明和交流透明。他同时指出,强国与弱国之间在透明度上存在差异,军事透明是有限度的(14)。而许嘉则认为,军事透明机制是一种软权力,具有三大特征:各国都追逐的目标,由国家实力决定和充满了各国激烈较量(15)。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就信任建设与验证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正如前述,联大决议就认为信任建设措施不能替代验证措施。一般认为,要想取得国际社会的信任,需要有效的核查。有效核查就是验证对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这是信任措施的应有之义,“建立信任措施的核心部分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披露以及核查”(16)。增加透明与监督遵守的核查措施,也为法律机制的各方提供了必要的信任。这样,谈判的义务就可以得到顺利执行,因而真正的安全收益就能够实现。没有这些广泛同意的遵守与核查机制与措施,一旦未来出现危机,将给危机的分析与解决造成更多的困难(17)。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TCBMs作一个简要说明。透明是信任建设机制中的一部分,是传递信息的一种公开手段。同时,透明度是一种政策选择,国家技术、能力、强弱存在差异,透明度是不同的。信任建设机制,就是通过采取公开信息、克制态度、接受监督与核查等方式,减少甚至消除行为体之间的误解、误判,把发生冲突的风险最小化,确保安全。
三、国际法中的太空TCBMs
其实,太空TCBMs的出现并不是进入21世纪之后的事情,而是在冷战时期就出现了,包括两类,一个是直接的,一个是间接的。两类太空TCBMs的遵守情况也是参差不齐,差别悬殊。
就间接的太空TCBMs而言,主要涉及核军控与裁军条约,即与核武器、弹道导弹的限制有关。太空技术原本就是因为美苏相互争夺战略核优势而出现的。随着太空技术的发展,双方立即在太空进行核试验,对太空的卫星、地面通讯造成了极大破坏。如1962年7月,在太平洋约翰斯顿岛(Johnston Island)上空,美国用雷神火箭把140万吨爆炸当量的核武器发射到400公里高的太空,进行“海星黎明”(Starfish Prime)反卫星试验,至少使美国、英国、苏联的6颗卫星失去功能(18)。于是双方于1963年签订了《部分禁试条约》,禁止在太空进行核试验。这是涉及太空TCBMs的第一个重要国际条约。1996年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部分禁试条约》的发展,禁止所有的核试验,无论是空中的、地下的、水下的,还是太空的,旨在促进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1972年的美苏之间的《反导条约》,是很重要的太空TCBMs。《反导条约》规定,除了特定地区外,两国不得研制和发展海基、空基、天基或机动陆基的反导防御系统或组成部分。1987年的《中导核力量条约》,是首个核裁军协议,为切实削减核武器数量,引入了前所未有的现场检查以及最全面的验证机制。美苏/俄之间的战略核武器削减谈判,规定“应采用核查的‘国家技术手段’来监视条约的履行情况”。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技术手段”一般理解为包含某些侦察卫星系统。同时还进一步声明,只要“国家技术手段”用于与一般确认的国际法原则相一致的方式,“各方保证不干扰另一方的‘国家技术手段’”。这就是说,双方不得干扰对方的卫星。美俄之间的《战略武器削减条约》继续含有此类规定。2002年的《反弹道导弹扩散的海牙行为准则》(Hague Code of Conduct against Ballistic Missile Proliferation,HCoC),是一个自愿性准则。除了规定不得进行导弹技术扩散外,《海牙准则》还规定弹道导弹发射、太空发射要提前通知国际社会。
此外,还有一个比较特别的公约,间接涉及太空TCBMs。1977年生效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简称《改变环境公约》)(19),规定成员国承诺“不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该条约暗含不管通过何种方式故意制造碎片污染太空环境,不管用于何种目的,都是不允许的。
以上这些间接的太空TCBMs,都涉及太空安全问题中的太空碎片、无线电干扰、太空军事化、武器化问题。但是,执行效果并不乐观。除了《部分禁试条约》有120多个国家签署,执行情况稍好些外,其他的则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反导条约》已经作废,而且这是美苏/俄的双边条约,对他国没有效力,自然谈不上约束他国太空行为。《海牙准则》的遵守情况也是十分不理想。2009年,只有13%的缔约国提前通知了相关发射,而且美国从来没有遵守过由自己牵头倡议的这个准则(20)。
被称为国际太空“宪法”的《外层空间条约》直接包含了一些太空TCBMs。其一,适当关照原则。《外层空间条约》第9条规定,各国在探索利用太空时,适当关照其他所有缔约国的同等利益,不得污染太空环境。其二,国际磋商制度。第9条规定,当一国进行太空活动时,可能对他国造成有害影响,在进行此项活动之前,该国应该与国际社会进行磋商;当国际社会认为一国的太空活动可能产生有害影响时,国际社会要求与该国进行磋商。其三,信息公开原则。第11条规定,缔约国进行太空活动时,应尽最大可能与实际程度,将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报告国际社会。其四,宇航员救助原则。第5条规定,宇航员在太空、其他任何缔约国境内、公海发生危险,缔约国应尽一切可能提供援助。在太空进行活动时,缔约国之间的宇航员相互帮助。缔约国发现了对宇航员生命或健康产生威胁的现象,应立即告知缔约国、联合国秘书长。其五,观察机会。第10条规定,在平等基础上,考虑其他缔约国的要求,给予观测这些国家射入太空的太空物体飞行的机会。其六,未来设想。第12条规定,“月球和天体上的所有驻地、设施、设备和宇宙飞行器,应以互惠基础对其他缔约国代表开放。这些代表应将计划的参观事宜,提前通知,以便进行适当磋商,并采取最大限度的预防措施,保证安全,避免干扰所参观设备的正常作业”。不过,这条规定被视为是一个幻想(21)。
其他的四个太空条约《登记公约》、《责任公约》、《营救协定》和《月球协定》,分别是对上述相关太空TCBMs的具体阐释与进一步规定,如《登记公约》是对信息公开原则的具体说明,规定缔约国要向联合国太空事务办公室(UN OOSA)提供卫星的相关数据。
虽然包括《外层空间条约》在内的太空法律强调多边主义的TCBMs,但它是以软法形式出现的,并没有硬性规定一定要进行TCBMs。例如第9条规定,进行太空活动时,以合作与互助为指导原则,并没有强调国际合作是各国进行太空活动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没有要求,一国进行太空活动有可能对他国造成危害时,该国必须与国际社会进行磋商,或国际社会必须与该国进行磋商。第11条规定,各国应公开太空信息,但强调的是,“以最大可能与实际限度”为原则。所有这些都给一国解释本国太空活动的国际义务留下了空间。因此,太空TCBMs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例如,2008年2月,美国用导弹摧毁本国间谍卫星,尽管提前告知了国际社会,但没有与国际社会进行磋商。
四、太空TCBMs的建议和有关国家的行动
如前所述,尽管国际法中有着大量的太空TCBMs,但因各种原因而执行得并不理想。随着太空技术的发展,卫星的作用越来越广泛,给太空安全增加了许多变数;因此在冷战时期,有关国家就开始建议增加太空TCBMs。
例如,1978年法国提出一个建议,成立国际卫星控制机构(International Satellite Control Agency),管理裁军协议的遵守情况,同时提高对危机局势的观察能力。1988年,法国再一次提出建议,设立卫星影像机构(Satellite Imagery Agency),用于从太空观察国际军控与裁军条约的遵守情况,也用来预防重大自然灾害。1987-1988年,加拿大建议设立一个和平卫星星座(PAXSAT),监督有关条约的执行。1983年,苏联建议成立国际观察团,监督各国不在太空部署武器。1988年苏联建议成立国际遥感中心,监督协议的执行。在苏联看来,如果国家卫星系统观察的结果对于国际组织有用,这将成为一个重大的信任建设措施(22)。
1990年联合国通过决议,成立政府专家组(Group of Government Experts)来研究太空 TCBMs机制问题。1993年,该小组向联大提交了《太空运用信任建设措施研究报告》。报告试图解决太空是否需要TCBMs、太空TCBMs的特点、太空TCBMs新机制。报告的结论与建议是:太空有可能被放置武器,任何太空活动都应该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透明措施必须加强国际信任与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在考虑太空信任建设措施中,应该考虑不同国家的能力差异;太空的信任建设措施,是迈向预防太空军备竞赛、所有国家和平利用太空的重要一步;在太空探索与利用方面的国际合作,是一种信任建设措施(23)。
如果说以上太空TCBMs建议主要来自政府和联合国,属于自上而下的方式;那么进入新世纪之后,太空TCBMs建议则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方式,两者相互补充,共同促进太空 TCBMs的发展(24)。
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来自国际智库,即国际宇航学会和亨利·史汀生中心(Henry L.Stimson Center)提出的“太空交通管理”和“示范行为准则”。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有学者借用陆地道路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的原理,用于太空活动,认为需要对太空交通进行管理,防止太空军备竞赛(25)。国际宇航学会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于2006年公布了“太空交通管理”(Space Traffic Management,STM)研究报告(26),这是此领域的首份全面研究报告。国际宇航学会把“太空交通管理”界定为一套技术与规则规定,促进安全进入太空、在太空行动和从太空返回地面,不受物理与无线电干扰(27)。太空交通管理涉及两个层面,即技术层面与规则层面。技术层面涉及太空利用的数据,包括太空碎片;规则层面涉及国际太空机制、国内太空法等。两个层面都涉及太空交通的三个阶段,即发射阶段、在轨运行阶段和再入(re-entry)阶段。发射阶段涉及运载工具,尤其强调碎片减缓,在规则方面要求发射前的通报。在轨运行阶段,涉及轨道利用的规则,尤其是非地球同步轨道的规则,需要一个类似航空交通管理的太空交通管理系统。再入阶段是关于可重复使用的运输系统,以及有意、无意地让太空物体(包括太空碎片)离轨。
太空交通管理机制包括四个领域:信息需求的保证、通报系统、严格的交通规则和执行与控制机制。信息需求保证是其他任何太空交通管理的基础。只有建立了共享的有关地球轨道将要发生何种事情的信息,交通规则才有意义(28)。第二个领域就是通报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发射前的通报以及太空物体在轨制动的通报,当然也需要确认发射通报和太空物体行动的参数通报,以及太空物体终止寿命的通报。第三个领域就是严格的交通规则。这就是发射前、在太空运转和处置阶段的具体规则。第四个领域则是处理执行与控制的机制。太空交通规则中的道路规则和标准则以软法的形式出现。“太空交通管理”引入执行与仲裁机制,形成一系列太空监督与制裁机制,诸如撤销获取信息、利用频率的资格等。但是,剥夺一国利用频率就违背了《外空条约》有关各国平等利用太空的权利。“太空交通管理”是一个具有革命性的概念(29)。但由于其超前性,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现有的太空国际法律机制,因此太空交通管理是一个“很遥远未来的任务”(30)。
从2002年开始,亨利·史汀生中心就致力于太空活动行为规范的研究,在2004年版与2006年版的基础上(31),于2007年10月提交了《负责任太空国家的示范行为准则》 (Model 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Space Faring Nation)报告(32);提出了各国可以享受五项权利,同时履行九项义务。九项义务就是太空TCBMs,包括尊重其他太空国家与合法利益攸关方的权利;有义务规范利益攸关方在其领土内使用太空发射业务时遵守本准则的目的与宗旨;每个国家有责任规范其国民遵守准则的目标与宗旨,不管其国民在哪里进行活动;有责任完善与遵守太空活动的交通管理规则;有责任分享涉及安全太空行动与交通管理的信息,增加太空态势感知的合作;有责任减缓太空碎片,并使之最小化;有责任限制对太空物体进行有害干扰;有责任与其他太空国家就太空活动的关切进行磋商;有责任建立磋商程序,处理与解决涉及有关本准则遵守的问题。
在两者的基础上,欧盟于2008年12月通过“太空活动行为准则草案”(Draft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2010年又通过其修正文本(33)。这个准则属于自上而下的路径。准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强化现有的国际条约、原则、协议,另一个是通过编撰新的最佳实践(如发射通报、磋商)来执行现有机制。这些做法就是加强透明与信任建设,促进太空行为体之间的互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二和第三部分,即总体措施(包括第4条和第5条)与合作机制(包括第6-9条),也就是“太空道路规则”,涵盖太空碎片减缓与太空活动通报规则。第4条规定太空活动的规则:要求国家建立、执行政策与程序,减少太空事故、碰撞的几率或任何形式的有害干扰;限制对太空物体产生直接、间接破坏、摧毁的任何行为。第5条涉及太空碎片控制与减缓。各国承诺限制故意摧毁太空物体或可能产生长期存在太空碎片的其他活动;采取和执行本国制定的程序、合适政策、有效措施,以执行联合国外空委的《太空碎片减缓指南》。第6条是太空活动通报规定。在进行各种太空活动时,提前通知国际社会。第7条是有关太空物体的登记规定。欧盟呼吁缔约方根据《登记公约》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所发射太空物体的数据,以及提供联大第62/101决议所要求的相关数据(34)。第8条,国家公开本国太空政策、战略等;第9条是磋商机制,就是具体落实《外层空间条约》第9条的规定。
2005年,俄罗斯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太空TCBMs。2006年俄、中两国联合提交太空 TCBMs,认为信任措施分为三类:旨在提高太空计划透明度的措施;旨在增加在轨太空物体有关信息的措施;有关太空活动行为准则的措施。具体包括:(1)信息交换,(2)展示,(3)通报,(4)磋商,(5)专题研讨会。而每一条都包括许多细则(35)。这个建议是比较全面的,并在联合国第61届大会上得到通过。其他国家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建议。2009年,加拿大在裁军谈判会议上提出了另一个太空TCBMs,介于中、俄的PPWT与欧盟“太空行为准则”之间。该建议包括禁止在太空放置武器,禁止试验、使用武器打击任何卫星,禁止试验或使用卫星作为武器(36)。这个建议寻求的是把现有的太空安全建议糅合进一个折中方案,为所有重要太空国家服务(37)。
2012年1月17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提出了美国希望与国际社会达成“国际太空行为准则”。但是,美国没有提出具体的文本,只是说欧盟的行为准则是个良好“起点”,同时进一步说明,只要这个国际太空行为准则以任何方式限制美国在太空进行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活动,或者限制保护美国、盟国的能力,美国是不会签署的(38)。
还有学者提出太空TCBMs建议,如建议提高国际社会对太空安全的认识,与享有同样想法的伙伴建立太空TCBMs;改进涉及碰撞规避的信息交流;减少太空干扰活动;避免太空成为冲突之地;遵守《外层空间条约》和其他义务(39)。此类建议很笼统。但也有学者提出了具体建议,如拜内斯(Philip J.Baines)等人提出了太空TCBMs 18条措施,诸如任何国家不在太空包括星体上放置任何武器或携带武器的物体;任何国家不进行试验旨在打击卫星的卫星、武器;太空物体发射、返回地面、在轨制动要提前通知国际社会;一国不进行卫星接近他国卫星的试验;一国不得干扰他国卫星;在领土管辖范围与控制的领土、船只、飞机等上面对太空进行定向能照射时,提前通知国际社会(40)。学者们提出的太空TCBMs则属于自下而上的途径。
无论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方式,这些建议不是相互竞争,而是相互补充,共同促进了太空TCBMs的发展。根据各国自愿执行太空TCBMs的情况,美国向联合国建议,再次成立政府专家小组,由来自有关国家的专家调查、研究太空TCBMs。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2012年组建一个这样的小组,希望该小组提出具体建议。目前,该小组已经建立起来了,俄罗斯的瓦斯列夫(Victor Vasiliev)被选举为该小组主席(41)。
在学者、智库与有关国家提出太空TCBMs建议之时,有关国家不仅表示支持太空TCBMs,而且以实际行动兑现某些承诺。2003年俄罗斯在网上公布其计划中的发射以及太空飞行任务。2004年,俄罗斯宣布其不首先在太空部署武器;2005年,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批准了俄罗斯的倡议,并作出了类似的声明;挪威提供向北冰洋发射火箭的信息;2008年6月,英国代表团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发表声明,英国丝毫没有意图在太空部署武器(42)。中国也在进行一些TCBMs活动,如公布我们的航天白皮书,全球直播有关航天器(如“天宫”一号)的发射。美国公布国家太空政策、《国家安全太空战略》等,同时也表示,进行太空发射时将提前通知国际社会。美国在用导弹摧毁本国间谍卫星时,也通知了国际社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向国际社会提供了大量太空物体数据信息,为避免太空事故的发生作出了贡献。根据美国国务院的高级官员罗斯(Frank A.Rose)透露的信息,美国战略司令部的联合太空行动中心(Joint Space Operation Centre)在2010年向俄罗斯、中国分别提供了252次、147次有关卫星之间相互靠近的信息。此外,自从2010年5月以来,美国向政府、商业所有者/操作者提供了大约677次此类信息。在接到这些通知后,这些卫星所有者和操作者进行了超过100次的卫星制动。美、德都向国际社会通报了2011年9月、10月两颗失控卫星将重返地球的消息,并公布了这两个卫星的轨迹,以便让相关国家做好准备。还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美、俄、日、欧、中等组建了机构间太空碎片协调委员会(Inter-agency Space Debris Coordination Committee,IADC),制定了《太空碎片减缓指南》。2007年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修订,成为联合国的《太空碎片减缓指南》。它是一个自愿性的太空TCBMs,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自愿执行。
五、太空TCBMs的前景
在无法通过新太空条约禁止太空武器化以解决全球严重关切的太空安全问题之际,国际社会对太空TCBMs寄予了厚望。有关国家和智库、学者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建议。有关国家采取了具体措施,推进太空TCBMs。但是,太空TCBMs能走多远呢?
TCBMs是国家间的信任建设机制,目的在于为国家之间提供透明、保障与相互理解,消除、缓解误解与紧张关系,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太空TCBMs可以为实现太空军备控制、达成新太空条约创造有利的气氛。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军控与裁军发展史,要达成一个全面、彻底的军控与裁军条约,同时具有必要的、可操作的验证与核查机制,是极其困难的,几乎是难以实现的。禁止核武器及其扩散的国际条约就是最好的证明。国际社会在《部分禁止试验核武器条约》基础上,呼吁国际社会全面禁止核试验,经过多年的努力,才于1996年形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并得到联大的通过。但此后联合国一直为该条约的实施而奔走,因为几个重要的核大国议会没有批准而导致该条约无法生效。
但国际上不乏这样的先例,即先通过TCBMs,形成国际惯例,并得到遵守,最后形成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这样形成的。另一个例子就是《部分禁试条约》。最初的三个核国家,即美、苏、英三国在太空、大气层、水下进行核试验取得了大量数据之后,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三国宣布不再在太空、大气层、水下进行核试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部分禁试条约》。这两个国际条约,就是通过TCBMs而形成的,后来又有大量国家加入进来,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尤其是《部分禁试条约》,几乎所有主要国家都签署批准了。
考虑到目前的僵局,用太空TCBMs方式,采取先易后难的渐进形式,培育国际合作,减少太空活动的误解风险,取代新太空条约,也许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如果根据需要达成新太空条约则最好。实际上,太空TCBMs具有灵活性,是加强太空安全相对容易的一步,通过逐步积累,逐步深入到更高一级的太空安全问题层面上。因此,乐观派认为,尽管以上所说的太空TCBMs是禁止太空武器条约的后退,但这些倡议结合在一起,以一种更加务实、更有效的方式,亦能完成许多同样的目标,并且成为最终条约的基础(43)。正如欧洲太空政策研究所所认为的那样,“遵守诸如欧盟《太空活动行为准则》的透明与信任建设措施,在国际关系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有助于国际法向前发展”(44)。同时,任何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军控与裁军条约都包含着TCBMs,也就是说,太空TCBMs是禁止太空武器化条约中的验证与核查机制的一部分。
但是,实际上太空TCBMs能否真正起到促进太空安全的作用,还是很值得怀疑的。TCBMs本身是一个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缺乏有效的验证,其作用是有限的。因此,我们不能夸大太空TCBMs对太空安全的作用。
首先,就是太空TCBMs不能确保得到遵守。如前所述,国际太空法律中现有的大量有关太空TCBMs的规定,是以软法的形式出现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根据国际经验,条约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总体上比软法机制能获得更好的遵守(45)。国际法学家花了相当大的气力,调查软法的遵守情况,结果发现,较之条约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软法具有容易进行谈判、容易达成、容易修正等优点,也不乏遵守软法的实例;国际条约对国家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遵守情况也不尽如人意。但如果把硬法与软法比较起来,国际条约比软法能更好地起到作用。个中原因就在于缔约国害怕因违反条约而招致报复。例如国际社会强烈谴责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在伊拉克拒不从科威特撤军之后,联合国授权对萨达姆军队进行军事打击。当然,一个缔约国如果违反国际条约,会给国家带来负面影响。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国家都希望被国际社会视为负责任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好名声,其他国家就不愿与这个触犯条约的国家达成新协议。而违反国际软法,国际社会总是默不作声。例如,2010年和2011年,美国先后发射高度机密、同时充满危险性的X-37B。很显然,美国违背了《外层空间条约》第9条的规定,美国应与国际社会就X-37B太空飞行进行磋商。国际社会除了表示遗憾外,什么都没有做。美国没有遵守自己带头搞起的《海牙准则》,向国际社会通知其导弹发射、太空发射情况,国际社会也没有办法。
因此,现在增加没有法律约束力的TCBMs,并不能确保太空安全。在一度程度上讲,与其增加太空TCBMs,还不如把现有的国际太空法、国际军控与裁军条约中有关太空的TCBMs落到实处,彻底贯彻执行。即使不能确保太空安全,至少为太空安全增加了一道保险。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太空TCBMs缺乏有效的验证机制。军控的核心问题就是核查条约、协议是否得到有效落实,这是由军控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除了在信息披露方面,TCBMs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进行核查,因为透明与信任不能成为核查的替代方案。国际经验表明,没有国际验证机制的条约往往鼓励缔约国违反相关规定。其中一个例子就是苏联严重违反了没有验证机制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该《公约》是1975年生效的,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在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后,苏联还在继续发展生物武器。1979年苏联在乌拉尔山脉发生了灾难性的炭疽泄露事故。1992年叶利钦总统说,此次泄露来自于一个军事项目(46)。
因为没有验证机制,这就导致各种太空TCBMs没有有效遵守。反过来,国际社会又要求增加更多的TCBMs。如同前述,冷战时期有关国家提出的太空TCBMs建议,如果仔细审视这些 TCBMs建议,就会发现这些建议强调的是建立验证机制,从太空通过卫星技术对太空活动进行监视与核查。由此可知,要想让太空TCBMs切实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具可操作性的验证机制。
条约验证有两个标准,即足够与有效。尽管把这两个标准区分开来有一定难度,但是一般说来,有效验证,需要有严格的要求以及严格的核查;足够验证,需要进行多次验证(47)。一般而言,太空验证机制包括两大类:一是遥感监测;二是现场核查(48)。当然,较之常规武器与核武器等领域的验证机制而言,对太空活动进行验证所要求的技术极高。“对外空建立信任措施的主要技术上的讨论,往往集中于核查技术的讨论,尤其是地面对外空检测的具体技术内容,包括跟踪、无线电监测、激光、射电及光学望远、雷达、干涉仪在内的各种可能的监测手段以及相关的政治、及政策上的考量”(49)。就技术而言,要建立核查有相当大的难度(50);就经费而言,也是一个巨额数字。中、俄估计,加拿大提出的建立和平卫星体系要耗资几十亿美元;在政治方面难度更大,“核查涉及一国先进技术和敏感军事信息的保护问题。特别是现场视察具有很强的入侵性,有外空能力的国家不会允许其他国家人员视察其实验室或在其发射场常驻(能力相当的国家之间除外)”。此外,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掌握卫星遥测技术,它们很可能不愿与其他国家共享其“国家技术手段”;也不会同意把多数国家尚不掌握的技术作为核查手段(51)。如果就中、俄所提出的 PPWT条约草案进行谈判,恐怕最大的问题就是条约核查机制。
再次,太空TCBMs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太空军备竞赛问题,没有关闭太空武器化的大门。不管是《太空碎片减缓指南》,还是“太空交通管理”;不管是史汀生中心的“示范”,还是欧盟的“准则”,都没有提及禁止太空武器化问题,甚至为太空武器化打开方便之门。目前太空安全最大的威胁来自太空武器化,这是有目共睹的。欧洲、美国在各种场合起劲地推销、传播太空 TCBMs,尽管其中不乏真诚地推动太空安全的努力;但给人一种感觉,就是转移国际社会防止太空军备竞赛的视线,试图阻碍国际社会禁止太空武器化的努力。联大对TCBMs的决议早已阐明, TCBMs不是裁军措施的替代品或前提,也不能把世人视线从裁军措施中转移出去。中、俄等国在进行太空TCBMs努力之时,还进行了巨大的外交努力以推进禁止太空武器化。经过中国、俄罗斯等国的共同努力,有关禁止部署太空武器条约草案中的“定义、范围、核查等许多重要问题得到进一步澄清,有关共识越来越多。目前,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均支持或接受该草案”(52)。中、俄的努力,有力地防止了国际社会滑向对太空TCBMs的偏好,使国际社会用“两条腿”(即太空TCBMs和禁止太空武器化)走路,确保太空安全。
根据最近消息,欧盟于2012年6月利用联合国裁军研究所(UNIDIR),广泛向国际社会传播其“准则”,并就此与他国交换意见;2012年10月在纽约举行多边专家小组会议再进行讨论,希望2013年下半年达成协议,并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53)。但是,主要太空国家对此反应不一。印度对欧盟的准则草案表达了6点关切,其中包括欧盟在起草准则时没有与印度等国进行磋商,该准则没有反映亚太地区太空国家的地缘政治的现实,这是一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愿协议(54)。印度表示欧盟的准则是一个不完善的机制,尤其缺乏法律约束力,缺乏验证机制与措施,印度签署欧盟的准则存在一定困难(55)。中、俄两国对欧盟的准则也持不欢迎的态度。如果同意,就等于放弃了两国向裁军大会提交的PPWT努力,就丧失了“软实力”。因此,“没有理由相信俄罗斯会改变立场”(56)。对中国而言,不仅存在这个问题,还有其他问题的关切:太空碎片减缓与太空政策的透明。太空碎片减缓不是中国太空发展的优先议程,这不符合欧盟的准则;中国也做不到欧盟准则所要求的太空透明度。因此,中国拒绝受邀参加2012年10月在纽约举行的就此问题的多边专家会议(57)。尽管美国说,欧盟的准则是国际太空行为准则的良好“起点”,但言外之意就是要另起炉灶,由美国牵头制定太空行为准则,因此也不会同意欧盟的准则。而实际上,欧盟通过联合国裁军研究所的方式来传播其准则,并在纽约举行多边专家会议,就是对美国所谓的“国际太空行为准则”的反击(58)。如同前述,美国提出签署国际太空行为准则的条件,实际上就是美国的“国家安全例外论”。这种“国家安全例外论”导致各国都会追求各自的“例外”。因此,即使就美国主导的准则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这个准则也是一个“空壳”。
六、结论及评论
在达成新太空条约确保太空安全的计划陷于僵局之际,国际社会出现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路径,提出了太空TCBMs建议,目的在于促进太空安全向前发展,让太空造福于全人类。太空TCBMs作为军控与裁军机制的一部分,对于太空安全的构建有着积极作用,同时有关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践着太空TCBMs,对于太空安全有着促进作用。但是,太空TCBMs是一个自愿的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对于违反规定的国家没有丝毫惩罚力度。最大的问题就是,太空 TCBMs缺乏有效的验证机制,无法核实有关太空国家的太空活动,以及验证太空国家是否遵守了相关协议。而且,太空TCBMs无法解决太空武器化问题,甚至为太空武器化开了绿灯,更有转移国际社会努力推进禁止太空武器化的视线嫌疑。真正能够促进太空安全的方式就是让太空 TCBMs和禁止太空武器化条约齐头并进、相互促进,以保证太空可持续利用,长久造福全人类。
如果要让太空TCBMs真正起到促进太空安全的作用,那就需要国际社会使之成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而且所有太空国家都应该成为缔约国。缺乏诸如美、俄、欧、日、中的太空国家(集团),此类太空TCBMs的效力不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因为美国等几个海洋大国没有批准,其执行效力受到限制。美国正是利用这一点,在一些国家领海制造事端。这个例子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再者,要使太空TCBMs拥有可操作的验证机制。如果建立有效核查机制,包括信息交换、透明、核查措施,那么一个国家可以从其他国家不秘密部署太空武器中获得安全保障,拥有可靠的国家安全感,因而也就消除了发展包括进攻性与防御性太空武器在内的各种武器的冲动。因此,也就消除了安全困境,确保太空安全与国家安全,维持国际战略的平衡与稳定。如前所述,这个验证机制包括遥感监测和现场核查。就现场核查而言,对中国也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毕竟中国的太空技术与美国相差20-40年。如果美国来现场核查,我们的家底将全部暴露出来。但这不是不可跨越的障碍。中国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呼吁就化学武器进行现场核查,并同意国际组织来中国进行“入侵”式核查。到2005年,中国接受了国际组织95次的现场核查,国际组织的结论是中国遵守了消除化学武器的公约(59)。现在最大的障碍主要来自美国,几十年来美国一直认为国际社会不可能建立一个可验证的禁止天基武器和地基反卫星武器的核查机制:在轨运行的卫星都可以作为反卫星武器;弹道导弹本来就具有反卫星的能力,其他地基技术如激光也可以用来摧毁卫星(60)。
就遥感监测而言,要集合全球太空强国、大国的太空态势感知(Space Situational Awareness,SSA)能力。太空态势感知能力包括:(1)太空对太空监测,即利用卫星监测太空物体的活动;(2)太空对地球监测,如利用卫星监测地球及地球大气层内航天器的活动;(3)地球对太空监测,如利用陆基设施监测外空目标的活动。众所周知,美国的太空态势感知能力最强,拥有地基和天基太空感知能力,而且还在强化这一能力,基本上可以做到对太空一览无余。俄罗斯、中国、欧洲也有一定的能力,并在大力发展此能力。如果美国和其他国家把自己的太空态势感知能力集合起来,由一个国际机构共管,所有太空行为体都可以从中获取所需要的数据,作为全球太空TCBMs的验证机制的基础,那么太空安全就有很大保障。这一条符合《外层空间条约》第10条的精神。可是美国根本不会有巨大的政治勇气来进行此项努力。美国现在只是和亲密盟友如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共同建设太空态势感知能力。
当然,还需要由执行机构处理违反太空TCBMs事件。这个机构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TCBMs的执行情况,主导对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如召开国际会议来磋商类似美国发射X-37B的事件。有关各方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形成一个决议,就有可能迫使美国等国家不进行此类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太空活动。这一点完全符合《外层空间条约》第9条的精神。
但是,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国际就太空TCBMs进行着大博弈,能够达成哪种形式的太空TCBMs,还是一个未知数。
注释:
①“National Security Space Strategy (NSSS) ”,Unclassified Summary,January 2011,p.1. http://www.defense.gov/home/features/2011/0111_nsss/docs/NationalSecuritySpaceStrategyUnclassifiedSummary_Jan2011.pdf.
②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Limiting Future Collision Risk to Space:An Assessment of NASA' s Meteoroid and Orbital Debris Programs,Washington D.C.:the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2011,p.1.
③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in outer space activities,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A/65/123,13 July 2010.http://www.fas.org/pubs/pir/2001winter/2001Winter-Transparency.pdf [accessed by 2012-07-18]
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欧盟的“太空行为准则”成为国际协议,欧洲太空政策研究所(ESPI)花了很大气力,或单独或与其他智库(如世界安全基金会、联合国裁军研究所)合作,组织专家研讨,撰写报告等。
⑤以上内容参见王日华《中国传统的国家间信任思想及其启示》,《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3期。
⑥耿淼:《现代国家体系中国家间信任问题的理论基础初探——国家间信任的概念及其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兼容性》,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25页。
⑦李淑云:《信任机制:构建东北亚区域安全的保障》,《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2期。
⑧有关国内学术界对信任研究的情况,参见井小磊《互信建设:推进外空安全合作的关键》,国防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18页。
⑨James J.Marquardt,“Transparency and Security Com-petition:Open Skies and America' s Cold War Statecraft,1948-1960.”Journal of Cold War Studies,2007(1),pp.60-61.
⑩Special report of the Disarmament Commission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at its third special session devoted to disarmament,Third Special Session on disarmament 1988,A/S-15/3,28 May 1988,pp.28-33.http://disarmament.un.org/library.nsf/63103cde29e9417085256c3f006600e5/89b02ab328960f8a852574c600493d80/ FILE/S-15.3.pdf.
(11)以上内容参见Michael Kiselycznyk and Phillip C.Saunders,Assessing Chinese Military Transparency,Washington,D.C.:Institute for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Press,June 2010,p.6.http://www.ndu.edu/inss/docUploaded/China% 20FINAL.pdf。
(12)李义虎、赵为民:《中美军事透明度问题的新安全观思考——兼与马伟宁先生商榷》,《现代国际关系》2005年第11期。
(13)吴晓明、徐纬地:《军事透明与安全互信》,《现代国际关系》2005年第12期。
(14)滕建群:《论中国军事透明度》,《国际问题研究》2009年第3期。
(15)许嘉:《军事透明度与中美军事互信》,《和平与发展》2008年第2期。
(16)张浩:《外空军控的机制设计——以建立信任措施为例》,《国际问题论坛》2007年夏季号(总第47期)。
(17)Andrew T.Park,“Incremental Steps for Achieving Space Security:The Need for a New Way of Thinking to Enhance the Legal Regime Space”,Hous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6(3):p.908.
(18)Starfish Prime:A 1962 Nuclear Experiment with new relevance for contemporary technology.http://chasblogspot.blogspot.com/2009/03/starfish-prime-1962-nuclear-experiment.html.[accessed by 2012-08-22]
(19)中文版的《改变环境公约》,参见红十字国际网站。http://www.icrc.org/web/chi/sitechi0.nsf/html/convention-environ
mental-modification-10121976.[accessed by 2012-07-28]
(20)Lucia Marta,The Hague code of conduct against ballistic missile proliferation:“lessons learned” for the EU draft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ESPI Perspectives 2010,No.34,p.4.http://www.isn.ethz.ch/isn/Digital-Library/Pub li cations/Detail/? ots591=0c54e3b3-1e9c-bele-2c24-a6a8c7060
233&lng=en&id=124687.[accessed by 2012-06-27]
(21)Brandon L.Hart,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Treaties,National Legislation,National Policies,and Proposals for Non-Binding Measures,in Jana Robinson et al,ed.,Prospects for 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in Space,ESPI Report 27,September 2010,p.13.http://www.isn.ethz.ch/isn/Digital-Library/Publications/Detail/? ots591=0c54e3b3-1e9c-bele-2c24-a6a8c7060233&lng=en&id=124817.[accessed by 2012-06-28]
(22)Andrey Makarov,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Their Place and Roles in Space Security,Published in Security in Space:The Next Generation—Conference Report,31 March-1 April 2008,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 (UNIDIR),2008,pp.73-74;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in Outer Space,para.163-175; para.205-225. http://www.un.org/disarmament/Home
Page/ODAPublications/DisarmamentStudySeries/PDF/SS-27.pdf.[accessed by 2012-06-20]
(23)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in Outer Space,para.194-331.
(24)Jana Robinson,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for space security,Space Policy,Vol.27. No.1,February 2011,pp.27-37.
(25)Petr Lála,Traffic Management Rules for Space Operations,Astropolitics,Vol.2,No.2,p.127.
(26)Corinne Contant-Jorgenson,Petr Lála,Kai-Uwe Sch-rogl,eds.,Cosmic study on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2006.该报告是由来自德国、美国、法国等国的16位学者撰写的。http://www.iaaweb.org/iaa/Studies/spacetraffic.pdf
(27)Corinne Contant-Jorgenson,Petr Lála,Kai-Uwe Sch-rogl,eds.,Cosmic study on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p.10.
(28)Kai-Uwe Schrogl,“The Concept of Space Traffic Management As a Basis for Achieving the Fair and Equitable Use of the Outer Space” in Wolfgang Rathgeber,et.al.,eds.,The Fair and Responsible Use of Space: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pringer-Verlag/Wien,2010,p.135.
(29)(30)Kai-Uwe Schrogl,op.cit.,p.136,p.139.
(31)Wolfgang Rathgeber,Nina-Louisa Remuss and Kai-Uwe Schrogl,“Space security and the European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Disarmament Forum,No.4,2009,p.35.
(32)H.Stimson Centre,Model 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Space Faring Nation,http://www.stimson.org/research-pages/model-code-of-conduct-for-responsible-space-faring-nations/.[accessed by 2012-06-20]
(33)其文本参见下列文件中的附件: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Council Conclusions of 27 September 2010 on the revised draft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14955/10,Brussels,11 October 2010.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Upload/st14455.en10.pdf.[accessed by 2012-
06-20]
(34)Recommendations on enhancing the practice of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registering space objects,A/RES/62/101,10 January 2008.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7/469/83/PDF/N0746983.pdf?
OpenElement。[accessed by 2012-06-20]该决议要求成员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下列信息:地球静止轨道位置、太空物体位置任何变化、太空物体的退役或再入、把太空物体移到废弃轨道的日期与物理条件。这是有关地球静止轨道太空物体的信息。至于非地球静止轨道上的太空物体信息也要向秘书长提供的有:日期、新所有者、运营商的确认、轨道位置的任何变化,等等。
(35)具体参见中国、俄罗斯代表团联合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的关于“外空活动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与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的工作文件(CD/1778),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fm
prc.gov.cn/chn/pds/ziliao/tytj/zcwj/t309189.htm.[accessed by 2012-
06-20]
(36)Canada Work Paper on the Merits of Certain Draft 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and Treaty Proposals for Space Security,pp.3-4.http://www.reachingcriti calwill.org/political/cd/papers09/1session/Canada-PAROS.pdf.
(37)Jana Robinson,op.cit.,Space Policy,p.33.
(38)Hillary Rodharn Clinton,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Press Statement,17 January,2012.http://www.state.gov/secretary/rm/2012/01/180969.htm.[accessed
by 2012-06-20]
(39)Jana Robinson,op.cit.,Space Policy,pp.34-35; Jana Robinson,The Role of 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in Advancing Space Security,ESPI Report 28,September 2010,pp.62-65.http://www.isn.ethz.ch/isn/Digital-Library/Publications/Detail/? id=124827.[accessed by 2012-06-20]
(40)Philip J.Baines and Adam C(D7X405.jpg)té,Promising confidence-and security-building measures for space security.Disarment Forum,2009(4).
(41)Ambassador Kennedy's Statement on Stability in Space,July 31,2012.http://geneva.usmission.gov/2012/08/01/ambas sador-kennedys-statement-on-stability-in-space/ [accessed by 2012-08-20]
(42)Andrey Makarov,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Their Place and Roles in Space Security.
(43)Brian Weeden,Alternatives to a space weapons? treaty,17 April 2009.http://www.thebulletin.org/web-edition/op-eds/alternatives-to-space-weapons-treaty[accessed by 2012-06-20]
(44)Cesar Jaramillo,“New Competition for a Space Security Regime”,The Ploughshares Monitor,Summer 2010,Volume 31,No.2, pp.3-4.http://www.ploughshares.ca/libraries/monitor/Mon
itor%20June%202010/monj10a.pdf.
(45)Richard L.Williamson,Space Security Lessons from “Terrestrial” Arms Control,in Jana Robinson,ed., Prospects for Transparency and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in Space,Report 27,September 2010,p.23.http://www.isn.ethz.ch/isn/Digital-Library/Publications/Detail/? ots591=0c54e3b3-1e9c-bel
e-2c24-a6a8c7060233&lng=en&id=124817[accessed by 2012-07-20]
(46)Richard L.Williamson,op.cit.,p.27.
(47)Philip J.Baines and Adam C(D7X405.jpg)té,Promising Confidence-and Security-Building Measures for Space Security.Disarmament Forum,2009(4):p.14.
(48)两类核查又包括诸多措施,具体内容参见中国外交部网站:“中国、俄罗斯代表团联合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的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核查’的工作文件”(CD/1781)。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tytj/zcwj/t309185.htm
(49)张浩:《外空军控的机制设计——以建立信任措施为例》,《国际问题论坛》2007年夏季号(总第47期)。
(50)张浩把技术能力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人员技术能力、技术发展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以及技术标准制定。参见《外空军控的机制设计——以建立信任措施为例》,《国际问题论坛》2007年夏季号(总第47期)。
(51)中国、俄罗斯代表团联合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交的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核查”的工作文件(CD/1781)。
(52)王群大使在2011年裁军谈判会议一期会全会上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的发言,2011年3月8日。http://www.china-un.ch/chn/hyyfy/t805367.htm(2012-06-20)
(53)Michael J.Listner,Geopolitical Challenges to Implementing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June 26,2012. http://www.e-ir.info/2012/06/26/geopolitical-challeng
es-to-implementing-the-code-of-conduct-for-outer-space-ac tivities/ [accessed by 2012-07-20]
(54)Michael Listner,“EU Takes the Next Shot in the Battle of the Codes”,The Space Review,June 4,2012.http://www.thespacereview.com/article/2092/1(2012-06-20)
(55)Ajey Lele,Space Code of Conduct:Inadequate Mechanism,June 15,2012.http://idsa.in/idsacomments/SpaceCodeof ConductInadequateMechanism_AjeyLele_180612[accessed by 2012-07-28]
(56)(57)Michael J.Listner,Geopolitical Challenges to Implementing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Outer Space Activities.June 26,2012.
(58)Michael Listner,“EU Takes the Next Shot in the Battle of the Codes”,The Space Review,June 4,2012.http://www.the spacereview.com/article/2092/1 [accessed by 2012-06-20]
(59)China's Endeavors for Arms Control,Disarmament and Non-Proliferation,VIII,Participating in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 Process.http://www.china.org.cn/english/features/book/140411.htm [accessed by 2012-
06-20]
(60)Jinyuan Su,“The ‘peaceful purposes’principle in outer space and the Russia-China PPWT Proposal”,Space Policy,Vol.26,2010,p.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