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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汀(J.L.Austin,1911—1960)是二战后英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是所谓牛津派普通语言哲学的领袖人物,在英美哲学界有很大的影响。奥斯汀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其中“施事话语”概念和言语行为理论是对哲学和语言学的原创性的、永久性的贡献。本文着重从哲学角度阐述奥斯汀的“施事话语”概念和言语行为理论及其意义。
一、“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的提出及其困难
奥斯汀有关言语行为的系统观点在他的《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得到较为完整的表述。他先是提出“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说,但是,由于他的“施事话语”概念本身的不严格以及他的兴趣的扩展,他后来感到很难坚持“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之间的严格区分,转而提出一个更为一般的理论(即言语行为三分说)来处理言语行为问题。奥斯汀先后提出的这两个理论,既有联系又有重要的差异。这里先讨论他的第一个理论。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达到“施事话语”概念的,他发现,有一类话语,它们有陈述句的语法构成,但并不履行描述或陈述功能。如下述话语(参见Austin,1962,p.5):
A.“我愿意(娶这个女人做我的合法妻子)”——在婚礼过程中如是说。
B.“我把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号’”——在轮船的命名仪式中如是说。
C.“明天准会下雨,我敢赌六便士”。
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直陈句,在说出这类话时,“我”显然不是在描述或报道结婚、命名、打赌等活动,而是在进行这些活动。说话本身就是在实施这类活动或履行其中的一部分,因此,说话就是施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施事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施事话语的首要功用是施事,而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因此,它们不存在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的问题,其本身也无所谓真假。与之相对照的有真假可言的直陈句被奥斯汀称为“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
尽管施事话语本身无真假可言,但奥斯汀认为,我们还是有相应的概念可以评价它,这就是他所谓“是否适当(happiness)”概念。这个概念的意思是,“施事话语”不是脱离情境的单纯孤立的话语,而是处于一定情境之中的话语;如果情境不适当或有欠缺,那么,“施事话语”所要执行的行为就无法成功实现,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方式出差错。我认为,奥斯汀引进“是否适当”概念来评价施事话语的做法是可取的,因为施事话语既是话语又是行为,是言和行的统一体,而“是否适当”概念既适用于言又适用于行,比只适用于言的“真假”概念更加灵活适用。
奥斯汀原先满足于用“适当与否”和“真假与否”这两个评价标准来区分“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但他又很快发现,这种区分并不可靠。对实际言语现象的研究表明,一方面,记述话语也易遭受施事话语所遭受的种种“不适当”。例如,“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头的”这个记述话语,在约翰事实上并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就像某个人在没有表的情况下说“我把我的表遗赠给你”这个施事话语一样是空的、无效的,因为它“缺乏所指”(参见Austin,1979,p.249)。另一方面,“施事话语”也会受真假概念“侵蚀”,尽管它本身无真假可言,但会蕴涵着一些别的或真或假的陈述。例如,“我道歉”这个施事话语的适当与否决定了“我正在道歉”这个记述话语的真假(同上,1962,p.53)。总之,从“适当与否”概念会渗入记述话语和“真假”概念会渗入施事话语这两方面看,要依据这两个概念把它们区分开来是成问题的。那么,是否存在更为严格的划分标准呢?
二、言语行为三分说
在寻求“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划分标准失败后,奥斯汀尝试提出一个更具普遍意义的理论来处理“说话就是做事”这个问题,这就是言语行为三分说,即所谓言语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acts)。
言语行为理论是从总体上研究话语的施行方面,用奥斯汀的话说,就是要弄清“总的言语情境中的整个言语行为”(Austin,1962,p.147页)。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即认为在说些什么时,我们可能以三种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他把这三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话语施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第一,话语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saying something)的行为称为“话语行为”的实施。他在谈到话语行为的几个地方说法基本一致,都主张话语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
奥斯汀还进一步对话语行为进行剖析。他认为,即使在这种最为通常的“说些什么”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区分出不同层次的“做些什么”(参见同上,p.92)。首先,是“发音”(phonetic)行为;其次,是“发语”(phatic)行为,再次,是“发言”(rhetic)行为,即说话者发出某些声音,说出了一个语句,“说到”某件特殊的事情。例如,说话者发出作为语句“猫在草席上”的一串声音——“猫在草席上”——以便说猫在草席上这件事。
奥斯汀承认,尽管对话语行为的考察很有趣,但仍无法解释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对照问题。为了弄清话语所言之外的“所为”,还需进一步考察“话语施事行为”。
第二,话语施事行为。所谓“话语施事行为”,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在说话当中所实施的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了言外之事。奥斯汀用公式“In Saying X,I was doing Y”表示这种行为。如In saying“I will come tomorrow”,I was making promise。在这里,Saying(something)是话语行为,而Promise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即在说“I will come tomorrow”中行许诺之事。英文的“illocutionary”是由in + locutionary构成的,其中的“in”就是话语施事行为公式“In saying”中的“in”,
表示尽管Y(许诺)与Saying X(“I will come tomorrow”)不同,但是在Saying X中完成
的,因而仍然是一种言语行为。
第三,话语施效行为。所谓“话语施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话语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但它毕竟与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有关,是经由说话产生的效果,因而也是一种言语行为,实际上是收言后之果。
奥斯汀承认,他的主要兴趣在“话语施事行为”及其与其他两种行为的区分或对照(参见Austin,1962,p.103)。因为他认为传统哲学有忽略话语施事行为而偏爱话语行为或话语施效行为的固执倾向。奥斯汀对话语施事行为的“充分研究”,一方面体现在他力图弄清这种言语行为与另外两种基本言语行为的区分,另一方面体现在他对话语施事行为所作的分类。关于奥斯汀的“区分”和“分类”的适当性,研究者之间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我看来,由于奥斯汀早逝,他还没有来得及对他的理论进行充分的研究,其中难免存在诸多含糊或不恰当的地方,评论者的解释有分歧是正常的。在这里,由于篇幅限制对此无法深究。
三、“三分说”取代“区分说”的原因
奥斯汀在提出言语行为三分说之后,又在这个理论的框架中重新检讨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区分和对照是否靠得住这个问题(同上,p.131)。他的结论依然是,这个区分是靠不住的。因为他的言语行为三分说已表明,在说些什么和做些什么之间不存在对立,也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可分。去说些什么总是去做些什么——必定去做一个发音行为,且在任何正常的情况下又去做完整意义上的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还可能去做话语施效行为。这就是说,说话者无论说些什么都会引起他做些什么这个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的方式又是多样而有趣的。既然我们的话语总是在做各种各样的事情,那么,被视为“做些什么”的施事话语和被视为“说些什么”的记述话语之间的区分就是很成问题的。
奥斯汀还认为,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实际上都是抽象的产物,它们之间的区分只是话语的两种不同功能的区分,而不是两类不同话语的区分,用他的话说:“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学说与关于全部的言语行为中的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学说的关系是特殊理论与一般理论的关系”(Austin,1962,p.147)。他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当然是:(1)大致说来,适当性可用于评价施事话语和话语施事行为,“真假”则可用于评价记述话语和话语行为;(2)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没有严格的界限可分,而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也是同一言语行为中的两个不同的抽象,不是截然不同的东西。正是依据这两个理由,奥斯汀把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学说看作是有关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理论中的特殊理论,因为在他看来,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是顺理成章的。
然而,奥斯汀所说的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实际上,在他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中,仍然存在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的区分,仍然存在“真假”和“适当性”的对峙。从这方面看,并不存在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的特别理由。(参见Warnock,p.117页)关于奥斯汀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的真正原因,研究者之间存在争论。我认为,奥斯汀难于严格区分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原因是他对“施事话语”没有前后一致的概念,而他要抛弃这种区分的根本原因是他实际上并不对特别的话语类型感兴趣,而是对所有话语的某一特征(在说话中某件事被做出的特征)感兴趣。
从奥斯汀所举的例子看,他最初引入“施事话语”概念时,头脑所想到的是一些特别的话语,是作为约定俗成的仪式程序中的“施行”因素而被说出的某种东西。这种作为仪式过程一部分的“施事话语”概念是清楚的,不存在最终被抛弃的危险。首先,这样的“施事话语”肯定不存在语法上的或词汇上的判别标准,因为任何符合语法形式的语词连结都可以作为“公认的约定俗成程序”的一部分而具有施事的功用。因此,奥斯汀讨论识别施事话语的语法(或词汇)标准,本身就已误入歧途。其次,尽管施事话语同记述话语一样蕴涵着真假,而记述话语也不仅仅只同真假问题有关,也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但这只是表明二者并非全然不同,而并不表明二者根本就不存在差别或区分。典型的施事话语是“公认的约定俗成的程序”的一部分,而绝大多数陈述明显不是这样的东西。因此,典型的施事话语与陈述等记述话语迥然有别,是完全可加以识别的特殊类型的话语,原则上同“普通的”谈话(包括通常的作陈述)很易区分。那么,奥斯汀为何要抛弃他原先所作的这种显而易见的区分呢?原因在于,尽管奥斯汀最初把“存在公认的约定俗成的程序”作为施事话语适当性的首要条件,但他后来并没有坚持这一点,而把“我命令”、“我警告”、“我劝告”等都作为施事短语,但事实上在说出这些短语时通常并没有约定俗成的仪式性程序。由此可见,他的“施事话语”概念已发生了变化。他的兴趣已由作为“约定俗成的程序”之一部分的特殊类型的话语,转向弄清在说话中说话者所做的事情。
事实上,奥斯汀至少在三个“施事话语”概念之间摇摆不定,因此“区分”也依这三个概念而有不同的结果。首先,作为约定俗成的程序的一部分的施事话语与普通说话的区分,尤其是与通常的作陈述的区分,是清楚的,不会引起严重的异议。其次,句子的主动词作为说话者所实施的行为的名称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自成一类,但它与作陈述却无法区分开。因为陈述同样可作为说话者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的名称。再次,作为说话者无论在说些什么当中都做些什么的“施事话语”概念,极其模糊,无法做任何简单的区分。而正是在这最后一层意义上,奥斯汀认为必须重新考察说些什么就是做些什么究竟有多少种意思,从而引出更为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可见,奥斯汀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的真正原因在于,他真正感兴趣的不是特别的“话语类型”,而是一切话语的施事特征。因此,奥斯汀的“最初区分”不是“崩溃”,而是由于其兴趣的扩展,被另一个很不一样的问题所取代:在什么意义上且以何种方式,一切(正常的)话语都是施事话语。
我认为,上述对“取代”原因的解释与奥斯汀语言哲学的一般倾向是相符的。因为奥斯汀并不像其他语言分析哲学家那样只满足于研究语言的某些特殊的使用以解除哲学上的难题,他要对语言作较为概括的研究,因此对语言的本质或普遍特征感兴趣。当然,他所重视的语言是实际运用中的语言,即现实中的言语或话语,而言语或话语本身包含说话行为,具有“施事”特征,这样,他就不满足于原来所发现的特别类型的施事话语,转而关心所有话语的“施事”特征。奥斯汀把语言纳入对言语的考察之中,又把言语当作行为看待,当作“整体的行为”看待,进而对言语行为进行剖析,这样,奥斯汀就把对语言的研究变成对人的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研究。因此,施事话语只是他发现语言施事功能的桥梁,并不特别值得注意。有趣的是语言的普遍特征,即在说话中,我们必定做了各种各样的事情。
四、言语行事现象研究的哲学意义
首先,它改变或完善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传统哲学家和语言学家大多认为,语言是一个与世界相对照的符号系统,其首要的功用是“描画”世界,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提供有真伪可言的命题。奥斯汀的“施事话语”概念对传统的语言观提出严峻挑战,因为他发现了一类可与记述话语相对照的“施事话语”,其功用不是描述事实,而是实施某些行为。当然,这时起描述作用的记述话语仍然与施事话语处于并列地位。但当奥斯汀用更为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代替“施事话语”理论时,记述话语就成了话语施事行为的一个子类,它并不具有传统哲学所赋予它的那种特殊地位。这样,所有的话语都起施事功能,所有的言语都在实施各种各样的行为。语言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人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对语言的考察也就被纳入人的行为这个广阔的背景中重新加以考察。用奥斯汀的话说,言语行为学说似乎将会通向“关于行为的一般学说”(Austin,1962,p.106)。
其次,语言观的改变又促使人们改变对语言和世界之间关系的看法。传统语言哲学家研究语言的目的在于理解实在,解决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等问题,因而语言与事实、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成了突出问题。如早期的维特根斯坦就认为语言和实在之间具有严格的同构关系(共有“逻辑形式”),因此语言得以反映实在。奥斯汀反对这种语言和世界之间的严格区分。他对这种把语言和世界截然分离开来的观点所进行的攻击是通过他所作的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之间的区分来进行的。如果我们把重点放在话语行为上,那么,我们仍然会把语言看作一方,而把事件、事实或实在看作另一方。但是,话语施事行为却表明这种二分法是错误的。因为从这种新的观点看,说就是做,言就是行。言语行为是世界之中发生的事件,是我们介入实在之中的一种特殊的“实践”,因而在言语行为中,语言和世界在一个统一的、可以公开观察的行为中结合起来。在实际生活中,语言表现为言语,而言语是世界之中的、与世界不可分的一种活动。
再次,奥斯汀在传统的评价话语的“真假”标准之外,引入了一个新的评价维度——“适当与否”。这个概念给法律行为和伦理规范行为分析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同时也给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哲学基础。它尤其为伦理价值领域的特殊“话语”争得了地盘。对这类特殊“话语”不可僵硬地使用真假概念,其意义可用“适当与否”来评价,因而不存在不可言说的“神秘的东西”。由此,奥斯汀的言语行事现象研究极大地拓展了语言分析哲学的适用范围,使其分析伦理语言、法律语言等人文社会科学语言的能力大为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