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与“社会所有”——向于光远同志请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志论文,社会论文,于光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于光远同志写文章①说,“把‘公有’认作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不确切的。”应改称“社会所有”。其主要理由有两条:第一,“公有就是共有”,存在于历史上一切社会形态和当今世界各国之中,并非社会主义所特有。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特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有制时,从来都只称之为“社会所有”,而不称“公有”。只有在谈论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古代公有制的否定的否定时,才使用“公有”一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往往把马恩说的“社会所有”误译为“公有”,造成长时期的普遍的误解,应予改正。
这些说法能否成立,我是有疑问的,现在提出来,向于光远同志和一切关心这个问题的同志们请教。
先从第二点理由说起。
最近我查对了《马恩全集》中三十多处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有制的德文和中文。情况并非像于光远同志所说的那样。马、恩用来指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有制的用语至少有二十几种,大体上可分三类。第一类大体上相当汉语的“公有”,包括用gemein或gemeinschaftlich或FFentlich作修饰语而形成的“公有”,“公共所有”,“公共占有”“公共财产”“财产共有”“公共占取”等。(这里“所有”是指德文的Eigentum,“占有”指Besitz,“财产”指Gut或Güter,“占取”是指Aneignung或Besitzergreifung,相当俄语的DpacBoeHNe,英语的acquisition,通常也译为“占有”,但它是“取得或夺得并据为己有”的意思,与“占有”有所不同。)第二类以“社会所有”为代表(修饰语为Gesellschaft或gesellschaftlich),也包括“社会占取”,“集体(Kollektiv 或genossenschaftlich)占有”,“整体(gesamt)所有”,等。第三类以“个人(individuell)所有“为代表,包括“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所有”、“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所有”、(劳动者Arbeiter,有时译为工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受所有的个人支配的财产”,“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所有”,“无产者占取”等。这三类用语,在意义上相互补充,相互解释,并常常交叉和结合在一起使用,例如“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归社会公有”,“社会的公共财产”,“纯由劳动者组成的社会成为所有者”,“劳动人民成为整体所有者”,“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公共所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或“公共所有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最后这一提法是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对德文版前一提法的修改),等等。(此外,也有“现代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共产主义的公共占有制”这样的用语。)这三类用语,常常作为同义语使用,但又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第一类多用于说明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和宗旨是要消灭私有制,代之以公有制,以及说明社会主义与旧社会的根本区别。第二类多用于讲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只能由社会或集体加以整体地占取,以及说明社会和个人的关系。第三类主要用以说明劳动者个人的地位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发生的变化,即由被雇佣受剥削的无产者变成了在联合中并通过联合来实现其所有的共同所有者,即生产和财产的共同主人。
这里只举一些第一类用法的例子。
例一,《共产主义原理》:“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Gü-tergemeinschaft]”(《马恩全集》第4卷,中文第365页,德文第370-371页)。
例二,《共产党宣言》:“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1953年版的《马恩全集》第4卷第481页译为“集体财产”;1972年版的《马恩选集》第1卷第226页改译为“公共财产”(德文见《马恩全集》第4卷第476页)
例三,《哥达纲领批判》:“‘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应当说把它们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Gemeingut]”(马恩全集》第18卷,中文第18页,德文第18页)
例四,《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ffentliches Eigentum]”(《马恩全集》第19卷,中文第247页,德文第228页)。
例五,《〈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如果说西方用重新改组社会的办法来解决矛盾是要以一切生产资料(当然也包括土地)转归整个社会所有作必要条件……”这里“归整个社会所有”,德文是in das Gemeineigentum der Gesellschaft,应译为“归社会公有”。这段话下文的“公有制”、“一切生产资料公有”也都是特指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中译文与德文完全一致(《马恩全集》第22卷,中文第499页,德文第426页)
例六,《法德农民问题》:“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gemeinschaftliche Besitzergreifung,可译为公共占取]而斗争。”“……社会主义的任务,勿宁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Gemeinbesitz]”(《马恩全集》第22卷,中文第572、573页,德文第491、 493页)。
例七,恩格斯《致布鲁塞尔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1846.10.23)》:“我把共产主义者的宗旨规定如下:……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Gütergemei-nschaft]……”(《马恩全集》第27卷,中文第71页,德文第61页)。
例八,马克思《致恩格斯(1868.1.8)》:“通过社会对自己的劳动时间所进行的直接的自觉的控制”“只有在公有制[Gemeineigentum]下才有可能”(《马恩全集》第32卷,中文第12页,德文第12页)。
例九,恩格斯《致奥托·伯尼克(1890.8.21)》:社会主义制度“同现行制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Gemeineigentum](先是在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马恩全集》第37卷,中文第443页,德文第447页)。
这些例子已足以证明于光远同志关于马恩在特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所有制时从来不称之为公有制的断言是不符合实际的。也说明:现在我们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称作公有制,作为简称,完全符合马恩的原意和用法。于光远同志的断言所根据的仅仅是他对《反杜林论》第一编第十三章《辩证法。否定的否定》中“公有”和“社会所有”两词的用法的考证。而且这一考证本身也存在问题。
于光远同志的考证是从恩格斯引用马克思《资本论》第24章末尾的一段话开始的。这段话是:“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这是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以自由劳动者的协作以及他们对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Gemeineigentum,应译为公共所有]为基础的。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应译为社会所有]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马恩全集》第19卷,中文第143页,德文第121-122页。)(恩格斯的引文和《资本论》的原文,在语序上稍有不同,但意思和用词是完全相同的)这段话共三句。第二句中的公共所有[Gemeineigentum]和第三句中的社会所有[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指的同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却用了两个不同的词,这是为什么呢?有两种可能的回答.于光远同志说这是因为前者讲的是公有──私有──公有这个否定之否定,后者才是特指社会主义所有制,二者有“严格的区别”。另一种可能的回答是:这两个词可以通用。哪一种回答更合理?请接着往下看。恩格斯在引用完这段话后,又用自己的话复述了上边的第二句话“……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在复述时,把马克思原来说的“公共所有”改称“社会所有”[gesell-schaftliches Eigentum]。这不是进一步证明这两个词可以通用,并无严格区别吗?隔两句话之后,恩格斯又引用了马克思一段话,说马克思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虽然这段话中“公有的”一词的德文只是gemeinschaftlich并无“所有”的字样,本应译为“公共的”,而不是“公有的”,但是从这句话中也可以看出德文“公共的”和“社会的”是可以当同义词使用的.②
在前边引文中,恩格斯在复述马克思那句话时把公共所有改称社会所有,除了因为二者可以通用,并无严格区别以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驳斥杜林。《反杜林论》这一开头抄引的杜林那一大段话中把马克思说的在公共所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诬为"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这里“公共的”一词,杜林用的德文词就是gese-LLschaftlich即“社会的”。(中文把它译成“公共的”,这是这一章第一次出现这种译法,是后边同样译法的开端。于光远同志的考证忽略了这一点。这种译法很明显是考虑到杜林所说的“社会的”所有,就是指马克思所说的“公共所有”。)因此,恩格斯在后文带引号或不带引号地引用杜林这句话以及给以驳斥时,都使用“社会所有”(中文都沿前例一律译为“公共所有”,这几处于光远同志已一一指出)来和个人所有相对立。从词义上讲,把“社会的”与“个人的”相对而称,很明显说的是社会和个人这两个主体的关系;把“公共的”与“个人的”相对而和称,则不易看清与“个人”这个主体相对立的主体是什么。这也是恩格斯在这里使用“社会的”所有,而不用“公共的”所有的原因。翻过这两页,离开引述和驳斥杜林的这句话,恩格斯在这一章里就再也没有使用“社会所有”这个词,而是使用“公有”、“公共财产”、“公共占有”这样的词了。自然也就再没有出现把“社会所有”译成“公共所有”的译法了。
就我查对所见而言,《马恩全集》中文版中把德文“社会所有”译成“公有”或“公共所有”的情况是极少见的。除了上边提到的几处以外,仅还有一例,这就是《经济学手稿(1861-1863)》中的这段话:“西斯蒙第为之痛哭的所有制和劳动的这种分离,是生产条件转化为公有制[geseLLschaftliches-Eigentum,应译为社会所有制]的必要的过渡阶段。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要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已的所有制,只有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马恩全集》第48卷,中文第21页,德文见历史考证版第Ⅱ部分第3卷,第6册,第2144-2145页。)这段话开始讲的“社会所有”和结尾处讲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都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是与个人所有相对而言,所以还是依原文译为“社会所有”为好。
仅仅因为少数几处把“社会所有”译为“公有”就能断言这种“误译”造成了长期、普遍的误解吗?我认为,我们长期以来,常常讲“公有”,而很少说“社会所有”,主要原因是因为我们一向面对的主要历史任务曾是消灭和改造私有制,建立发展公有制。至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社会和个人的关系问题,还没有被历史推到最重要的工作日程之中。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会越来越显露出来。因而提出研究马恩关于“社会所有”以及“个人所有”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关系,是有积极意义的。
现在再来看于光远同志的第一个理由。我认为这里有一区别法权意义上的“财产共有”和经济关系意义上的“公有”即“公有制”的问题。法权意义上的“财产共有”来源于法权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这个概念说的是由法律所确认或所保障的人对物的意志关系。有代表性的、权威的定义可以从《新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查到。在那里,property(常被译为“所有”或“财产”)被定义为“政府所认可或所规定的个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体系。……我的财产大概意味着政府会帮助我不让其他人在未得我同意时使用或享有某一物品,而不给我一定的代价,我是不会同意的。”(英文第15版,1988年排印本,第26卷,第175页。)另一个在汉语中也常被译为“所有”、“所有制”或“所有权”的词ownership,也被解释为:“人(个人、团体、公司或政府)与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同上,第9卷,第26页,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第7卷,第565页。)于光远同志也是从人对物的意志关系出发来为“所有”下定义的。他说:“所有(财产)是仅仅凭借其本身取得经济利益的对某物的占有”,而“占有是主体同对象之间的这样一种关系:对象处于主体的意志专有领域之内。”③于光远同志的定义除了缺少法律确认或保障这样的内容以外,与上述定义的思想是一致的。这样的定义脱离历史、脱离生产过程、脱离生产关系,特别是脱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劳动产品如何被占取的关系来界定“财产”或“所有”,因而是一种超历史的、非经济的抽象概念。这种概念可以用来分析在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基础上的财产占有的法律关系,却不能用来分析经济关系本身,如果那样做,必然会走入歧途。因为按照这个概念,奴隶主对奴隶、牲畜的所有。封建地主对土地的所有,资本家对资本的所有,以及雇佣劳动者对衣服和饭碗的所有,具有同样的意义(区别只在于所有物及其数量不同)。如果限于用这种概念来看问题,那么“共有”这种财产关系确实在各个私有制社会早已普遍存在,并非社会主义制度所特有。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家庭财产大部分是夫妻共有,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有,股份公司是股东共有。我国民法也承认“共有”这种法律形式。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种“共有”的法律形式在我国既适用于私人合伙企业、私人股份企业,也适用于公有制企业以及公私联合的企业。所以,不能根据是否采用“共有”的法律形式来判断企业的经济性质是私有还是公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讲社会主义要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的时候,不是讲财产的法律形式,而是讲作为生产关系的所有制。他们“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马恩选集》第2卷,第142页)。这样理解的所有制是通过人和物的关系表现的人和人的关系,是以某种历史上存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以及劳动产品的占取方式为核心内容的生产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并体现为整个生产过程中(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人们之间的关系,并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被再生产出来。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马恩全集》第3卷,第25页)“这些不同的形式同时也是劳动组织的形式,也就是所有制的形式”。(同上,第69页)
因此,资本家所有制不是指某个被叫做资本家的人对他的机器、厂房的法律关系。仅凭这种法律关系,既不能断定他就是资本家,也不能说这就是资本家所有制。只有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断无偿地占取雇佣劳动提供的剩余价值的关系,才能够称为资本家所有制。尽管资本家可以采取合伙或股份制这种“共有”的法律形式,但这丝毫也不改变其资本家私有制的性质,决不能把这种“共有”称之为公有制。同样,资产阶级的国有制,也采取“共有”的法律形式,但从生产关系上来说,仍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什么公有制。正如恩格斯所说:“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马恩选集》第3卷,第318页)同样的道理,任何私人在法律形式上的“共有”财产,如前边说的夫妻共有以及于光远同志也曾作为“公有”举例的两人合买的一台电风扇,《红楼梦》中荣国府、宁国府的家产,都仍然是私有财产,而不能说成是“公有”。
请注意上述例1中恩格斯的话,我认为“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可以看作是恩格斯从“现实形态即生产关系”上给公有制下的一个定义。这种生产关系意义上的公有制,除了存在于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之外,仅可以在远古的原始公社中和后来一些国家(如俄国)的农村公社中看到。但这些都已经是历史的陈迹了。在当今世界上,只有社会主义才实行公有制,因此,在不涉及古代的公有制的场合,在现代世界上,把公有制认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并没有什么不确切。
于光远同志说,公有制这个概念不包括哪些人公有和怎样公有的内容。这是他认为“社会所有”优于“公有”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同样单从字面上理解,社会所有这个概念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即它并不包括怎样的社会和社会怎样所有的内容。实际上于光远同志对此感到困惑,所以提出希望社会学家来帮助解答什么是社会这个问题。其实,如果把马恩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上述各种不同的用语结合起来,而不是把它们相互割裂和对立起来,问题是比较清楚的。“公有”一类的用语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所有制与私有制根本对立的基本性质。那么。“公有”是谁公有?可以先答曰:公有即是社会公有,或集体公有。再问,社会集体是谁?答:社会就是联合起来或组织起来的劳动者,也就是劳动者个人们的联合。这些劳动者是已经从受雇佣、被剥削的无产者地位下解放出来的个人。一句话,这样的劳动者个人们联合起来组成社会(可以有不同的范围和层次)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即共同所有,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由此,可以推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如果循着公有制自我完善的轨道前进,方向必然是劳动者在联合中作为公有财产和生产的主人的地位更加充实和落实;劳动者个人们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不断扩大。由传统的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应是朝这个方向前进的重大步骤。
(作者单位:《求是》杂志社;
注释:
①《关于“社会所有制”》(载《学术月刊》1994年第2期)《马恩严格区分“公有”和“社会所有”,不应都译成“公有”── 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载《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五)》)。
②其实,从词义上讲,在德文、俄文、英文、中文中,“公共的”和“社会的”都是可以通用的。如公共福利、公共事业、公共舆论、公共道德,也称为社会福利、社会事业、社会舆论、社会道德。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一段不长的文字中先后使用“社会所有”、“社会公有”“公有财产”当作同义词指称社会主义所有制,可作为“社会所有”和“公有”可以通用的旁证。(见《列宁全集》中文第1版第25卷,第451-453页,俄文第436-488页。)
③《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五)》第280、288页。
于光远《关于“社会所有制”》一文见本专题1994年第8期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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