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设想(一)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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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有机体看和谐社会之构建

郭湛 王文兵

自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学术界及时展开了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研究。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许多学者从各自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和强调。有的从人与自然的和谐出发理解和谐社会,有的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分体现社会公正并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有的认为和谐社会建设是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相并列的,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指社会各个群体实现良性互动,整个社会表现出公正状态,社会实现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等等。

上述这些理解无疑丰富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因为它们所体现的总体精神是一致的,但其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异。一个基本的分歧在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到底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体目标,还是指这个整体目标的某一层次或某一方面?我们认为,从社会有机体的观点出发,可以更完整、更深刻地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十分强调,人类社会是一个活的有机体,有它的“细胞”、“器官”、“神经中枢”、“骨骼”和“血肉”,处在一种动态整体的联系和发展之中。社会是一个具有内在的结构和功能的、具有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的诸要素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的、血肉般的联系,并通过整个有机体的新陈代谢实现自我完善和更新。这种社会有机体的观点生动地体现了社会及其历史的辩证性质。社会有机体理论从社会结构和功能的角度揭示了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社会的和谐在结构和功能上是内在统一的。从社会有机体来考虑和谐社会的构建,显然,它指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而不只是其某个层面、方面或部分。把中国社会建设成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味着要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不断协调发展、健康成长、充满活力的有机体,它不是某种一成不变的终极状态或缓慢“增长”的结晶体,也不是仅就社会某个方面或层次进行局部调整就可以造就的。

一个有机体的和谐包括内部关系的和谐和外部关系的和谐,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如此。它的内部关系的和谐主要包括整体和谐、结构和谐和功能和谐等等。整体和谐是指它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有机体,社会整体素质优良,运行良好,并具有较强的免疫力和更新能力。社会的整体和谐要求社会的各个构成要素本身的和谐,而社会的各个构成要素的和谐又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整体社会的和谐。黑格尔说:“机体的本性是这样的:如果所有部分不趋于同一,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全部必至崩溃。”(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8页)一个社会有机体能够创造出它所需要的“社会器官”,包括社会整体自我调控的机制等等,都是出于这种整体和谐的必然要求。结构和谐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及其所属的群体之间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和流动机制,各自找到合适的社会位置和社会角色,形成一种使整个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动态结构。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良好的新陈代谢和平衡流动机制的社会,是一个发育健全、结构优化、机制合理的有机体。一个社会有机体的“体内和谐”无疑是最重要的。结构的和谐导致功能的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功能和谐,其根本在于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幸福和安康而存在和发展,也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把“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落到实处的社会,它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因而能够充分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使社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使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外和谐”主要是指它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和谐共处。全球化浪潮已经将各个社会卷在一起,人类社会的一体化进程在加速发展。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世界这个大环境、大背景。虽然现在还不是“太平世界,环球同此凉热”的时候,但我们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我们有保持和促进人类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和平共处的责任。

我们现在努力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历史的、具体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这是一种动态的、相对的和谐,不是没有矛盾、斗争甚至冲突的,也不会是完全风平浪静的,而是充满诸多不和谐之音的,是天天在风浪里前进的。霸权主义、恐怖主义、腐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环境恶化等等都是侵袭社会主义社会有机体的病毒。对于现实问题,我们只能面对不能回避。问题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解决问题的愿望、能力和勇气。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是一个高风险时期。也正因为如此,构建和谐社会才成为十分迫切的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从体制、政策、组织等方面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原则,有效促进和提高社会整合能力,增强社会有机体的活力和免疫力,加强抵御各种危险和风险的能力,保证社会健康、持续地发展。

半个世纪之前,毛泽东与黄炎培有过一次著名的谈话。黄炎培提出的问题是,历代封建王朝都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摆脱不了一治一乱的周期律,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共产党如何摆脱这个周期律呢?毛泽东回答说,靠民主我们就能摆脱这个周期律。邓小平总结“文革”教训,强调必须将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以其自由、平等、民主、法制、公正、和平、繁荣、共享等社会主义原则和精神区别于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其他“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逐步消除使社会陷入分裂、对抗和动荡的隐患,走上使全体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长治久安之道,努力谋求人类社会的和平共处,使人类社会具有“一体之仁”,生生不息,日新不已。

任何社会都是一个有机体。作为一种有机体,任何社会形态都有其特定的性质、生命状态和某种程度的和谐,只是其性质、层次和水平各有不同而已。一定程度的和谐是任何有机体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和条件。鲁思·本尼迪克特说:“一个人类社会总必须为它自身的生活进行某种设计。它对某些情况的处理方式及评价方式表示赞可,那个社会中的人就把这些结论视为全世界的基本结论。无论有多大困难,他们都把这些结论熔成一体。人们既然接受了赖以生活的价值体系,就不可能同时在其生活的另一部分按照相反的价值体系来思考和行动,否则就势必陷于混乱和不便。他们将力求更加和谐一致。他们为自己准备了种种共同的理由和共同的动机。一定程度的和谐一致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整个体系就将瓦解。”(鲁思·本尼迪克特:《菊与刀——日本文化的类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8—9页)所以,我们今天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否认其他社会形态各自的和谐状态,历史上有原始的和谐社会,有奴隶制的和谐社会,有封建制的和谐社会,有资本主义的和谐社会,等等。具体的和谐社会千姿百态。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自己的黄金时代,即在其可能的限度内达到了高度的和谐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有机体的观点否认有某种永恒不变的社会和谐状态,而特别强调社会有机体的历史合理性和动态生成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在中国人民经历了长期的历史风雨之后才浮出水面的。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遇到了几千年来都未遇到过的大变局,整个社会陷入长期的分裂和动荡之中,数次面临亡国灭种的威胁,因而中国人民比以往更强烈地渴望天下太平、社会安宁、安居乐业。但是,这样的日子迟迟不来。孙中山希望建立一个地尽其用、人尽其才、货畅其流的“三民主义”的共和国,但推翻了一个皇帝的专制以后,迎来的却是众多军阀的混战。毛泽东希望建设一个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却发生了十年“文革”那样的内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这个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严重的社会不和谐迫切要求我们构建社会的和谐。正如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所说的:“中国花了很长时间,经历了许多磨难,经过许多犹豫和实验,才终于弄清楚奋斗的含义。”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其极为漫长的历史中最伟大、最激烈的人类实验。它正在做的一件事是着力在许多领域建立秩序: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知识文化领域和道德伦理领域。”(费尔南·布罗代尔:《文明史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206页)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历史任务和价值追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这一宏伟目标的深刻揭示和总体筹划,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进行探索的新成果,是社会主义理论的一次大飞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在整体上能够稳定有序、良好运行的社会,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协调发展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整体目标,既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既包括各个阶层之间的和谐,也包括各个社会利益群体、利益集团之间的和谐;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和谐,也包括各个子系统内部的和谐;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和谐,也包括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之间的和谐,等等。也就是说,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是整体和谐中有部分和谐的多层次和谐,并且首先是使众多和谐得以可能并保持其意义的那种和谐。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机整体。

作者简介:郭湛,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兵,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从行政指导看和谐社会之构建

莫于川

建立和谐社会是古已有之、今又重现的美妙构想,也是宏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多因一果的历史演进过程。其中,健康协调的政企关系、官民关系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注:这里的政企关系、官民关系,旧称官府与民众的关系,也即行政学和行政法学所谓行政管理关系,泛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公民等等)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通过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方法创新、制度创新,由传统管理型、命令型的行政模式转变为当代服务型、指导型的行政模式,也即由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鉴于此,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9条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这是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里所说的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等特征,它既不同于设立规范的行政立法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执法行为,又区别于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契约行为,它与这些行为共同构成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体系,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各有所长地调整社会生活,从而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广泛,主要运用于经济、科技和社会管理领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特殊的积极作用。

那么,为何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和谐乃是行政指导的重要价值追求。从各国行政指导的实践效果和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符合现代行政民主和法治精神的行政指导,在当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平衡与协调、沟通与化解、预防与抑制、辅导与促进等广泛作用。对此,可从行政指导的如下基本功能来看:

一、行政指导的平衡与整合功能

传统的行政手段一般以单方性、强制性、自力执行为特征,行政行为被赋予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与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形成紧张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反映当代行政理念的行政指导则力图将行政两造(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放在平等地位,寻求运用温和的、协商的方式在行政两造之间达成共识、取得合作。由于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以尊重相对方的自我判断和自我选择并以自愿协力的方式取得预期效果,其平衡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市场与政府是依不同的规律而运行的两种机制。市场以“看不见的手”来高效配置资源,而政府则用“看得见的手”来主观追求公平,从二者的价值目标和运用的手段来看,犹如鱼和熊掌的关系。而行政指导恰恰显示出兼容并收取向,既让政府的权威在经过公众的选择后发生效力,又让公众的选择在更加可靠的前提下作出理智的判断,促使二者的互补,从而成为政府面对当今复杂社会时的重要整合手段。

二、行政指导的沟通与协调功能

社会生活的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是难免的,在崇尚竞争、更具活性的市场经济社会,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有加无已,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来予以协调,而行政指导正是这样一种比较灵活有效的协调手段。由于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和自主抉择性,以及指导主体所具有的相对于利益冲突各方的某种超脱性和中立性,使其在缓解和平衡各利益主体(指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中,起着一种特殊又有效的沟通作用。特别是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冲突,更需要处于市场竞争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采用行政指导措施进行公正有效的沟通、协调和斡旋。还有某些一时发生隔阂、障碍的社会关系,也需要采用行政指导措施及时便利地予以疏通和调停。实际上,行政指导的过程也就是各方意见得以充分表达的民主程序过程,各方的合意得以在平和的协商中形成。在这个过程中,民主的表达方式是直接的、互动的,行政机关的要约和希望与相对方的接受和协力,可以说是双向调节的,其程序是合理的、自洽的,所蕴涵的参与式民主为人们的意愿表达和行为选择提供了更大空间(包括那些对于行政指导意见不予接受的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也能得以满足和受到尊重)。这就大大舒缓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紧张对立情绪,减少了不满和反感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在沟通、协商和妥协的过程中,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共识会成为连接行政两造(泛指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纽带,因而双方之间的联系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宽容性、和谐度也会因此提升。

三、行政指导的预防与抑制功能

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之下,社会组织和个人(特别是经济组织)往往存在一种为增加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社会利益的倾向(又称为“企业的反社会倾向”),对此需要加以适当抑制。而在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尚处于酝酿和萌芽状态或初现弊端时,最宜采用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积极行政方式——行政指导进行调整。但是,“学术界对于制裁和强制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我们想到的并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George W.Paton,A Text-Book of Jurisprudence,3rd ed,by D.P.Derham(Orxford,1964)pp74-75.)而且,一般来说“法不责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的对象是非常有限的。对法律强制性和法律作用有限性的解读,促使我们进一步追问法的本质功能。对此,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是惩罚和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而提供的规范性安排。使用强制性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但法律的这种预防和抑制功能,对于一般的大众而言,却是一种深藏在惩罚功能之后、只能靠体悟和推断才能获得的认识。这一点对于常规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对于行政强制行为而言也同样如此。相比之下,行政指导的抑制和预防功能显现出“救人于未倒”的品格:行政强制只是将行政法的外缘界限廓清,严令行政相对人不得过线,过线则罚;而行政指导则将行政目的和意图明白地表达出来,让行政相对人明白法律希望他做什么和别做什么。可见,将预防和抑制功能放在首位的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可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这些也可被称为行政指导具有的一种特殊的保安作用。

四、行政指导的辅导与促进功能

由于行政机关在掌握知识、信息、政策上的优越性和宏观性,因此其实施的行政指导能有效地指引、促使社会经济与科技健康发展,具有一种特殊的启发、导向和促进作用。行政指导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方向的建设性意见,明确地将行为的方式和预期结果告诉行政相对人,为其指明可供选择的前进方向,这种处理方式如同打预防针一样简单,而且省却了事后补救的繁琐,综合成本较低。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两造之间应更多地具有一种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关系,一种服务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前者不能随意向后者发号司令,更不能随意支配后者的行为;而采取柔和的行政指导措施则可起到引导、影响相对人的行为选择之作用,以增进和保护社会公益,促进市场经济、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健康协调发展。

还应看到,行政指导也存在一些固有缺陷,在运作中表现出一定的消极作用和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机关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已有关于行政指导的具体法律规定时却不愿依法作出指导行为,致使法律空洞化;有的行政机关在客观上已出现对行政指导的社会需求时却懈怠或放弃职责,不愿实施行政指导;有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时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应当考虑的因素未予考虑,或不应考虑的因素却考虑过多,导致不公正现象;有的行政指导行为实际上被操作成了行政命令行为,使得行政相对人没有任意选择的余地,从而引起紧张关系;以及行政指导行为不公开、暗箱操作,引发不公,行政相对人不满,等等。显然,这些是应予充分关注和解决的。

由于行政指导作为一类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过去在我国长期未受足够重视,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滞后,成为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学)的薄弱环节;因而在行政实务中,许多公务人员对于行政指导不了解、不会正确运用,许多行政相对人也不太理解、难于协力,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正确实施行政指导,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当前亟需加强研究、深化认识、创新制度,通过完善行政指导理论与制度,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建立和谐社会。

从文学看和谐社会之构建

韩伟 程金城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文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文学如何面对新的社会生活,作家如何艺术地反映社会现实,这一切成了作家和文学研究者共同深思的主题。

因为与文学打交道的缘故,我们时常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整个社会生态(或结构)中的“文学”作为一个颇具影响力的领域,为什么在今天被边缘化,甚至被漠视化?当然,这是一个发展性的历史问题,或者说是一个伴随文学的产生而产生的问题。今天的文学之所以可能存在,之所以可能获得延续与发展,其中的道理或必然性也许与往昔相比有些差别,但在本质上是相同或接近的。尽管现代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还不足以导致文学的衰落或消亡;最大的可能性也就是文学方式及其传播形态的某些变化,如网络文学的产生,文学VCD的出现,以及叙事文学对影视创作的大规模渗透,等等,但说到文学本身的存在理由,至少在今天,我们还看不出将会产生根本性变化的迹象。

文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其强大而坚韧的生命力已经说明了它存在的必要和价值。换句话说,文学之所以存在是有某些无可颠覆的原因在其中起作用。直接一点说,文学的存在极大地满足了人性或人的生存方式的需要——这里所说的“需要”是指人的表达、人的交流、人的阅读享受,以及人所必然期待的精神抚慰、情感宣泄与人生启示,等等。若说人的表达与交流,文学创作就是一种表达,一种以文学叙事方式实现人的交流欲望的过程。

在今天,文学界尤其是小说界谈论最多的也许就是意识到了创作所遭遇的挑战,即文学如何赢得最广泛的读者。读者成了当今文学市场上的关键词,说穿了读者是文学价值实现的载体。这就要求作家在文学创作的过程中,要有强烈的读者意识。事实上,读者意识在近年来的文学创作中已有明显的强化痕迹。作家在写作的时候,就开始考虑市场卖点了。市场化的写作,在中国文坛已经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关注读者,寻找市场卖点,最好的成功例子就是现代好莱坞电影业。它的操作方式中最基本的环节就是:制作、发行、放映,而全部环节的关键性概念则是“观众”;观众是最重要的,一部影片有了观众,就意味着赢得了市场,实现了利益追求。实际上,文学或小说创作领域的道理也如此。文学要赢得读者和市场,要摆脱被边缘化的命运,就要成为和谐社会的镜像。

关于“文学应该成为和谐社会的镜像”这一命题,是笔者多年来对当今文学命运思考的结晶。纵观中国文学史,那些成为经典的“传世之作”,无不是和谐社会的反映。我这里所说的“文学应该成为和谐社会的镜像”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至少应该包含反映、建构和求疵三个层面。所谓反映,就是说文学作品所表述的内容是和谐的社会,读者通过阅读文本,体味到和谐之美。譬如,中国最早的文学作品集《诗经》,如今我们重读“诗三百”,可以清晰而强烈地感受到其中的那种关注现实的抒情音符,甚至可以让人从遥远的歌吟中联想到今天的现实。虽则今天的人的处境及生存方式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历史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是一种真正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真反映。正因如此,所以像《诗经》这样的作品至今仍能打动人心。在这里,反映的绝对不止是一个“艺术性”的问题,而是一个是不是关注现实的问题,是不是反映了和谐的现实社会。可以肯定地说,只有关注现实的文学创作才可能是不朽的,只有反映和谐社会内容的作品才可能赢得更多的读者,因为读者需要的是审美的愉悦。在笔者看来,这是一条超越时代或历史时空的创作规则。有人说,一些文学作品反映的是暴力、色情,但卖点很好。尤其是当把这些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以后,更受观众欢迎。这虽然是事实,但它适应了一部分人的媚俗心态,与我们国家所倡导的“先进文化”相悖,是主流意识所不允许的。事实也证明,这些作品不但不能给人带来审美的愉悦,相反毒害人的灵魂,容易使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国家对一些小说或影视作品的禁止就是很好的说明。

所谓建构,就是说文学作品应该建构一个“和谐的世界”,这个世界包涵着人间的真、善、美,读者通过阅读文本,从而建构起自己灵魂深处的“和谐社会”。人类永远不会满足于平庸。在任何时候,崇高感的鼓舞、英雄文化的豪情,都是令人神往的,何况我们中华民族正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转型时代,肯定需要开拓精神的激扬。但是,在扬弃了伪崇高和伪浪漫之后,我们的文学似乎一直难以摆脱价值迷茫的困扰。没有现实的英雄偶像,人们只好到古代传奇、新武侠小说、好莱坞大片中去寻找替身,寻找满足,这当然也是需要的,但终非长远之计。从《英雄无语》、《解密》、《西去的骑手》等一些尚能发出审美异调的作品的反响,从《三国》、《水浒》、《长征》、《英雄》等影视片的热播,不难感应到此种信息。“一地鸡毛”式的仿真写法开始让读者不耐烦了,但要写出现实的、感人的崇高精神的篇章,难度依然很大。有人认为,写现实要写普通人,写古代要写英雄,把写现实中的崇高视为畏途。看来,当代文学要发挥出阳刚的一面,充满憧憬,激荡人心,必须致力于对日常化、世俗化生活流程中潜在的崇高精神的挖掘,致力于对当代生活中真实的英雄精神的发现和重塑。这实际上就是读者在精神上诉求“和谐社会”的反映。

所谓求疵,就是说文学作品也可以反映和谐社会的另一面,读者通过阅读文本,了解了不和谐的社会,从而激发其对理想和谐社会的向往。著名文学评论家雷达先生在一篇题为《当今文学审美趋向辨析》一文中说:“随着题材重心的大幅转移,‘欲望化描写’与道德理想的关系构成了当今审美意识中非常突出的矛盾。”可以说,这种文学观念几乎渗透到所有的文学题材中。

在市场化的今天,由于受利益的引诱和刺激,人们更多地讲究实惠哲学,人的世俗欲望空前地被放大,被突出,物质欲望对精神进行了集体的覆盖性侵略。文学是现实生活的镜像,这些欲望化的东西自然而然就成了文学描写的重点。在当下的文学作品中,各种光怪陆离的欲望词汇,诸如权欲、钱欲、情欲、占有欲、支配欲、暴发欲、破坏欲等,成了很多作品中最习见的场景。基于此,有论者将其称为“欲望化写作”或曰“欲望现实主义”。这些中国文学中从来没有过的密集图景,其实也是某种生活真实的反映。放眼我们的现实,作为文化符码标识的洗脚屋、桑拿房、壮阳药、美容院、以及名车、豪宅、美女、股市、彩票的广告,几乎无所不在地环绕着人们,无形中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的文学评论家习惯于笼统地批评和指责文学中的性描写和物欲追逐,却很少加以深入的理性的探究。我们说,不是不能写性和物欲,而是看你怎么写。中外有很多经典名著都涉及到性描写,也写了物欲,它们之所以能够传世不朽,就是因为它们之中的这些看似肮脏、黑暗、瑕疵的东西,被作家以真实的态度、唯美的笔调写出了人间之情、人间之性。王安忆的《长恨歌》就是这样一部意蕴深藏的都市文本。当然,也有大量的作品,只是热衷于感官化、刺激性、消费性的展示,逗留在现象层面,既不能深刻分析人物的心灵冲突、精神矛盾,也不能以理想之光照耀形象世界,使之升华出新鲜的诗意。这些作家的路子势必就会越走越窄,概括力也会越来越弱。这些作品有意割断与广阔社会生活的联系,剔除人物身上必不可少的社会性活动和道德激情,固守在私密的天地里,致使其文化内涵稀薄。过分依赖感官和本能,放弃对多重人生价值的参照和探索,使这种“个人化”日渐“干涸化”,生发不出崭新的意义,整体上缺乏足够的精神维度。因此,我们说直面和谐社会的另一面,发现社会瑕疵,以唯美的视角观照社会,仍不失为通达文学价值堂奥的有效途径,同时也真正凸显出文学的教化功能。

总之,文学作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担负起建设社会先进文化的重任。而要担当此任,就要求作家写出反映和谐社会的优秀文本,使文学真正成为和谐社会的镜像。

作者简介:韩伟,兰州大学文学博士研究生;程金城,兰州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人大的观点看和谐社会之构建

王维国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出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就业、社会保障和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逐渐凸显,贫富差距拉大,尤其是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教育乱收费和医疗行业中的不正之风等问题越来越被广大民众所深恶痛绝,使政府的公平公正形象受到损害,导致干群关系疏离,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增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到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的突出位置,号召全党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因此,进一步阐明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探索和谐社会之构建的关键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

干群关系问题、社会稳定问题及社会和谐问题与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体制密切相关,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体制又与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由于我国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方式的转变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因而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出现了错位和缺位现象。在经济调节中,政府还有靠行政审批管理经济、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倾向,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主要靠增加投入、扩大投资规模、高消耗资源、污染环境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忽视了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忽视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城乡的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监督和管理不力,统一、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缓慢,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行为还在滋生蔓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滞后等问题。在社会管理方面,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渠道和手段有效性不强。在公共服务方面,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明显落后。尤其是干部作风,一些干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工作不是先考虑群众利益,而是先考虑小团体、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侵害群众利益。正是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了贫富差距逐步拉大、干群关系疏离、社会正义彰显不力,从而使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遇到许多困难,社会和谐受到严峻挑战。

由于我们过分强调改革是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因而对于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方式转变中所暴露出来的上述问题习惯于自我克服、自我纠正,这就迟延了政府管理方式转变的进程和效率,进而影响到社会不和谐问题的尽快解决。既然我国所实行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是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那么,为了加快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方式的转变、更加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就必须自觉地实行民主行政、主动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必须创新监督机制,丰富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的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动员整合各方力量,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诉求,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利益。也就是说,民主行政与鼓励和引导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社会之构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虽然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方式的转变是一项系统工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在市场化环境下,政府自觉实行民主行政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政府的公正公平形象,而且有利于干群关系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民主行政以公平为核心,以好的管理为目标,寻求具有灵活性的行政组织结构形式,倡导一种社会性效率,即效率必须与公共利益、个人价值、平等自由等价值目标结合起来。为此,政府应重新调整与社会、市场的关系,优化政府职能,以使政府“管得少一些,但要管得好一些”;改革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体制,实行分权化管理,实施顾客导向,建立扁平状的政府组织机构体系,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为社会服务的质量,从而使政府彻底走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的困境;政府可以尝试把一部分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任务交给社会非政府组织,并引入竞争机制,实施政府部门业务合同出租制;政府努力寻求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最佳结合点。这样一来,政府的基本职能就转变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这意味着政府逐步将管理变成一种公共服务,使提供公共服务成为政府管理的本质之所在。这就要求公民政治参与要不断地走向制度化、经常化,个别领域乃至志愿化。

为了使公民政治参与不断走向制度化、经常化,个别领域乃至志愿化,就需引导公民的理性政治参与,培养公民责任意识。为此,人大就须鼓励和引导公民有序参与人大的各项工作。

第一,鼓励和吸引公民参与人大的立法工作。对立法草案要充分利用现代大众传媒,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就法律或法律中的某项规定广泛征求意见,既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也要听取普通公民的意见,使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

第二,鼓励和吸引公民旁听和参加各项听证活动。增加人大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决策形成之前,都应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公开化,这样既能使决策反映民意,也便于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三,在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和人事任免时,应该建立事前公告、公示制度。重大问题关系到全国或地区发展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之前,要实行事前公告制度,通过大众传媒让公民了解重大事项的内容、使公民有时间就自己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思考,并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这样对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前可以通过媒体实行公示,建立接受公民意见的专门办事机构和专线,完善任免干部的工作机制。拟任免干部在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由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将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任职意向和免职理由,以一定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相应的渠道收集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公示期满后,视情况而定。对群众公认的、没有提出疑义的或反映问题缺乏事实根据的,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对群众意见分歧较大的、需进一步考察了解的,暂缓审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核查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将退回提请议案,移交纪检部门审查处理。任免干部公示制度的建立,对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扩大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范围,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民意识、民主意识、公仆意识和密切干群关系,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将有助于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制约被任命干部藐视权力机关、轻视人民群众、反感监督的傲慢行为,使他们能够明白手中的权力的由来,自觉地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从而树立政府公正公平形象,消解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

第四,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公民来信来访。人大常委会及每位代表要把处理公民来信来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答复。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和办公手段,畅通公民信访的渠道,及时了解公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使公民合理、合法的要求和意见在人大工作和代表履职过程中得到公允的体现,从而避免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的连续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

总之,鼓励和引导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不仅有利于公民理性参与政治行为的养成和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进而促使政府加快管理经济社会方式的转变及和谐社会之构建。

作者简介:王维国,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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