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务公开的组织维度和社会维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度论文,党务论文,组织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53(2006)01—0029—03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1]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党依靠群众路线解决党组织与党内成员和公民大众① 之间的关系。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单靠群众路线不能解决党组织与其成员间的关系,不能化解执政党与其公民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不仅执政要有新理念、新思路,而且执政党本身的组织建设也需要有新理念和新思路。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认为,“党务公开大致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狭义上或在本组织内部关系上,党务公开,是指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向党员公开;二是在广义上或在外部关系上,是指党的工作和活动不仅向党员公开,而且向社会公开。”[2] 王贵秀提出的这两个层面是比较恰当的。
笔者认为,党务公开应该包括组织维度和社会维度。两个维度处理的是不同的关系:组织维度处理的是党组织与党员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维度处理的是执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组织维度的目标是增强党内团结,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执政能力;社会维度的目标是强化社会各阶层公民对我党的信任和支持,扩大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对党内而言,党务公开是党组织对于每个党员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对公民社会而言,党务公开是密切执政党同各个不同社会阶层公民之间关系的重要途径。
一、党务公开的组织维度
长期以来,在我党的政治生活、组织行为中,过分强调党员对于党组织的贡献和义务;而组织对于党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却难于启齿,或谈得很少,大多数党员对党内事务知之甚少。长此以往,党内团结、党的凝聚力将面临严重的危机。苏共的教训和当前党组织与党员个人关系的松散状况的确令人担忧:党员对党内事务冷漠,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不到有效发挥,广大党员对本党的政策和所在组织的决定及相关情况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
从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讲,党务公开是党组织对于党员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来都是双向的、对称的关系,不存在只享受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组织关系,即使是执政党,也不例外。一个组织,如果其成员只尽义务而不享受相应的权利,那么这个组织不可避免地将面临解体的危机。十六届四中全会后,我党制定和出台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目的就是纠正长期以来党员权利被忽视的情况,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但是,仅此远远不够,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执政能力,还必须努力促进广大党员积极地参与到党的内部事务中来,党的事业需要广大党员献计献策,而不单纯是党的政策的宣传者和贯彻执行者。党务公开为党员积极参与党组织活动和党组织建设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通道,受到了广大党员的欢迎。
党务公开对于党员个人来讲,就是党员的知情权;对于党组织来讲,则是党组织对于党员个人所必须尽到的义务与责任。党务公开的组织维度就是党组织对于党员所承担的保障、维护和促进党员知情权利的正当有序使用的责任。党员对本党内部事务不知情,这是极不正常的情形,在某种意义上是执政党的失误和不幸。保证、维护和促进党员积极行使这一权利是加强我党组织建设、改进执政方式的必不可少的步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首先必须树立党组织对于党员个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通过党务公开的形式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献言献策。全面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党务公开是必由之路。党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的权利。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增强党组织的透明度。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和政治民主化的世纪,党内信息封闭,受到伤害的最终还是党组织本身。党务封闭,不仅使党外公众对我党事务大加猜测,谣言四起,而且党员也同样不信任党组织,传谣、信谣和猜忌必不可免。那样一来,党员势必离心离德,组织涣散,谈何凝聚力,更不用说提高执政能力了。党的力量、党的公信度来自党员的忠诚和智慧;但如果党员对党内事务知之不多或知之甚少,党组织又靠什么来获取党员的忠诚和智慧呢?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组织的生命源泉,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员权利的正当有序使用。如果党员的知情权利都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又谈何民主呢?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吴官正同志指出,“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3] 许多党务研究的学者② 已经正确地指出,党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首要步骤和先决条件。
笔者郑重指出的是,不能用高尚的信仰之类的话语来掩盖党组织对于党员所承担的那份义不容辞的、沉甸甸的责任,毕竟中国共产党不是什么宗教组织,不能把党组织与党员个人之间的关系解读成宗教组织的那套单边主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那样的关系是非对称的。虽然党组织与党员个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共同的宗旨,但那也不同于宗教组织的那种信仰关系,作为组织的运行机制来讲不能以此掩盖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称关系。在和平建设时期,党组织的运行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革命战争时期主要依靠信仰关系来运行的那种社会条件不复存在了,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权利义务的对称关系这一基础之上,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才能有坚实的社会基础。通过党务公开的形式切实保障、维护和促进党员权利的正当有序使用,是党组织对于每个党员所承担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党务公开的社会维度
中国封建社会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帝王政治向来都是封闭的,即使是国法,对于公民而言也都是陌生的,更甭说执政公开。虽然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党的执政理念,但历史传统并没有在我党的制度和传统中根除。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党依靠群众路线来解决党与公民大众的关系,但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和平时期,群众路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党与社会各阶层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群众路线既不是规范的党内民主制度,也不是党务公开的实体条文,更不是规范性的程序制度,党内事务神秘莫测,群众路线并没有改变这一状态。
党务公开不同于群众路线的地方是:群众路线是我党在决策和执行决策时所采用的工作路线,而党务公开则是把我党的组织活动过程置于党员和公民大众的监督之下,目的是取信于民,获得公民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党的公信度,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党务公开的社会维度是保障、维护公民大众对于我党事务的知情权,自觉接受公民大众对党务活动的监督,充分吸收公民大众对我党事务的关切和建议,把党的生命扎根于社会各阶层公民的充分信任之土壤中。我党是执政党,政府的许多重大决定(包括政府许多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都是由党组织决策的,仅有政务公开不足以取信于民,也不能让人心服。就此而言,党务公开是政务公开之延伸。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冲突纷繁复杂,公民大众不再满足于知晓政策是怎么一回事,更需要知道政策是如何制定出来的,他们需要了解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过程。我党是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党务公开实质上就是把政策的制定过程公之于众,是政务公开的进一步延伸。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民众认识到,其利益关切只有通过对决策过程的影响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己在参与社会交往中的不平等地位。人们不再满足于政策的被动接受角色,而是寻求积极参与的途径,通过对政策制定过程施加必要的影响维护本阶层的正当权益。为此,必须知情,知情才能参与,知情才能监督,知情才能知道如何去影响政策的制定过程,知情,才能找到合法、有序的维权途径[4]。党务公开适应了民众权利意识的政治诉求。
笔者以镇江市党务公开为例予以说明。镇江丹阳市党务公开的特点是,只要不涉及党内机密的都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分3类: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决策、决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身建设情况;民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及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具体突出了6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即党委重大决策和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和群众普遍关注的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这些都是公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通过公开,公民大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得到了维护和落实,多年来积累的矛盾得到了解决,民众心中的疑虑打消了,执政党与公民社会的紧张关系得到缓和,丹阳市各类上访量减少了50%以上,个别乡镇几乎没有上访现象。党务公开的明显成效是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力,思想态度和工作作风显著转变。
实践证明: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以及一些事业单位的办事和服务承诺公开,这些政策是我党转变执政理念、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大举措,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前奏曲,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充分体现。
注释:
①公民大众一词在这里是泛指,属不定代词。这一概念比“人民群众”的概念更恰当,因为“人民”是一集合名称,在政治学中这一术语并不指称个体,而“公民”则是一普通名词,是“权利主体”的变项,即“公民”可以替代为某个具体的权利主体,而“人民”一词则不具备这一功能。“群众”概念因其不包含权利的意思,带有某种蔑视的贬义,不宜作为规范的政治学术语。故此,笔者以为,“公民大众”这一术语比“人民群众”这一术语更好,是规范的政治学术语。除此之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战争年代那些用来鼓励公民起来斗争的对抗性政治学术语,今天不宜使用,比如“战斗力”、“暴力革命”之类的术语,我党的政治术语应该创新。
②王贵秀、高新民等学者已经撰文指明了这一关系,请参阅参考文献[1]和[2]所列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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