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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有制,这是在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本质时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快慢乃至成败,而且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确立并健全的根本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认真探讨。
一、公有制并非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
长期以来,传统形式的公有制一直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目的。这种看法,在词句上部分综合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未来社会”的一些论述,但主体是来自苏联模式,来自斯大林的理论和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其核心是: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现实中的公有制的最高形态,从根本上否认其他所有制。传统的意识形态还以此来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把它作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相区别的试金石。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1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在生产力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以后才能建立起来。然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并没有从发达或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而是从生产力比较落后的俄国开始,社会主义制度继而是在生产力更加落后的东欧和亚洲一些国家建立起来。在这些生产力落后的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并没有得到长足发展,甚至在所有制结构上,还存在着大量比资本主义所有制还要落后的封建主义所有制。因此,在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解决所有制的问题,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重大问题。
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把它作为一种现实的体制范畴,是在斯大林当政时期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斯大林在其晚年所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说:“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首先和主要是归结为在工业中我们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全民所有制,而在农业中我们却有着不是全民的、而是集团的、集体农庄的所有制。”〔2 〕斯大林所确定的这种体制模式后来变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模式样板。我国也不例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基本上是沿用和演绎了斯大林的这套模式。几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这种单一的、简单的公有制结构,严重阻碍、束缚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严重束缚、伤害了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即作为劳动者的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产生这种后果的根本原因,是指导思想上的失误:即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来认定,把建立、实现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目标来追求,换言之,即革命的目的是为了铲除其它一切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公有制并争取向更高级的形式过渡。
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错把“手段当目标”来捍卫,其危害至少有三:
其一:严重脱离了现行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现实基础,违反了客观的经济规律。按照历史唯物论的原理,所有制问题的解决或改变,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结构决定所有制结构。超越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只会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从根本上来说,公有制的出现是生产力社会性增长的必然结果。从原始社会单一的、低水平的公有制,人类社会进入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这是对原始公有制的否定。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从而在所有制上完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周期。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对原始公有制、几种形态的私有制既有继承又有扬弃,继承的必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扬弃的是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如果公有制的形式是符合现实生产社会性的特点和经济形态的要求的,则必然会强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有效地保障全社会成员走向共同富裕。反之,则有可能走向共同贫穷。
所有制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不能孤立于整个社会之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必然呈现出非单一性、多层次性。因此,那种超越生产力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把它作为目标来捍卫,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其二:无法解决公有产权运作制度的低效和混乱的矛盾。公有产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双重或多重代理关系,第一层代理关系是每个公民作为公有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那一份无法独立、平等无差异的所有权委托给“国家”或“政府”的某个公共权力机构,由它来统一地行使所有权职能。第二层代理关系是那个作为唯一的和独立地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公共权力机构将其对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委托给经营阶层。在这不同层次的代理过程中,代理者是否忠实执行所有权拥有者的意愿,现实中并没有设置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则和程序加以保证,仅仅依靠代理者的品德和素质,以及所有者的监督能力。在这种公有产权制度的运作下,每个公民把各自那份名义上所拥有的公有权赋予国家的同时,在经济活动中便原则上可以不再负有公有产权的责任。这种“责、权、利”相脱节的现状,使得每个公民缺乏关心和监督财产效率的动机,作为二级所有者的那个公共权利机构也就缺乏足够的压力、动机或激励去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并积极有效地监督经营者保障资本的利益,增进资本的效率。这种名义上的“公有”,有几经周转的关系之后,实际上变成了公民的“空有”。产权关系的模糊不清,最终导致公有产权运作制度的低效率和混乱。
其三:把公有制看作社会主义的目的,实际上是静态地对待所有制问题,因而必然导致所有制问题的解决和生产力的发展进程相脱节,违背了社会历史的发展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进步过程是自然历史过程和人的自觉性过程的统一这个发展规律。
公有制并非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而应同计划、市场一样,视为一种手段。对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立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统一出发,深刻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邓小平同志的论述, 无疑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极为简炼、精辟、正确的概括,也为我们如何正确认识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开启了一扇大门。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唯一途径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社会主义优越性没能充分体现出来,这之中有许多原因,就所有制而言,是因为没有找到适合实现生产力和经济形态要求的公有制形式。
建国后,经过40多年的建设,我国社会经济面貌有了巨大的变化,已经具有一部分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先进科学技术。但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还有大量社会化程度很低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科学技术,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们的政策、措施不能脱离这一基本现实。在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是有它的合理性的,是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状况的,因而,它是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相一致的。
现阶段我国所有制的最佳形式,应该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既是我们十几年艰苦探索所得到的一条根本经验和原则,也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公有制作为一种手段,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并不矛盾。公有制虽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目的,但作为现阶段一种行之有效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形式,以其为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唯一途径。这是因为:
其一:以公有制为主体,是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原则、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众所周知,生产资料私有制与两极分化是密切相连的,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剩余劳动为少数人占有,必然出现贫富悬殊,这也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最终必将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替代的根本原因之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排除了资产者在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主要领域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占有劳动者劳动果实的特权,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少数人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剥削他人和谋取私利的权利。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才能基本上消灭按资本占有量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只存在由于劳动能力、劳动贡献和赡养人口的多少而引起的差别,而不致于出现贫富两极分化,这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体现,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动力,也是走向共同富裕的保证。
其二: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的整体而言的,不能仅仅把国有制、集体制这样的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全部。过去我们对公有制的单一性理解,实际上是受小生产那种肤浅的、二极的(非此即彼)思维方式的影响,是违反辩证法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所指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发生重大变革,公有制经济也形成了多种形式。它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出资而生长起来的经济,如目前存在的股份合作所有制、混合所有制、混合股份所有制和社会集团所有制经济中,虽然具有一定量的私有经济成份,但从总体上看,仍然保持着国家控股,它基本上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因此,我们绝不能把“公有制为主体”简单地理解为国有制为主体,也不能理解为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为主体。
其三:公有制为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坚持共产党领导地位作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首要前提;二是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这是避免两极分化的必经之途;三是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不允许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也不允许社会财富的绝大多数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更不允许各种明确的私有产权主体——个人和法人以及变相代表私人利益的股份、资本、企业集团、法人等经济力量控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四是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要起主导作用,五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壮大和发展自己。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加公有制企业的活力,实现公有制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
其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的、必然的要求,是我们不能逾越的一个必须经历的过程。我国现阶段不能完全消灭剥削,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成熟的重要表现,也是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合理的前提。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无论是外资经济、私营经济,还是个体经济,本质上都是私有制经济,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是不可能有全社会的共同富裕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如果让私有制取代公有制,虽然也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使生产力有所发展,但这种发展所带来的必定是不可避免的两极分化,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背道而驰的。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邓小平同志一贯的思想和主张。邓小平同志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4〕我国改革开放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才能更快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注释:
〔1〕《共产党宣言》第37页。
〔2〕《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50页、第559页。
〔3〕〔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第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