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监管低激励相容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银行业资本金制度的低激励相容度
1.三种资本金制度
法定注册资本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即企业在设立时,企业章程中必须明确载明注册资本总额,并且全部资金必须到位。否则企业不得设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授权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即企业在设立时,只需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资本总额,投资者仅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企业章程规定的最低资本额,企业即可成立。未认足资金,授权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筹集,不变更公司章程,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折中资本金制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其特点是:(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的效率,但并未完全抛弃法定资本制,而是无例外地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认足资本额的比例,应认足部分而未认足,公司还是不能成立的。(2)授权资本部分也并非是任意的,而是有严格限制,即明确规定董事会募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时间。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做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三种资本金制度的运用与评价
我国银行实行严格的企业注册制度,其核心是注册资本金要全额到位,原则是“谁出资,谁所有,谁收益”。现代企业制度的弊端,是把公司经营的风险成本和责任转嫁给债权人。因此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应该设立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我国根据资本充实的原则规定了银行注册资本金制度。法定资本金制度要求,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在银行设立时缴足;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银行不得随意增减资本金。在我国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法定资本金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树立公众信心和保护债权人及存款人的利益。但是,法定资本金制度存在四方面的缺陷:(1)表明银行资产的账面或市场价值的净资产,加上银行的现金流和资产的变现能力才能作为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银行的资本实力是不断变化的,法定资本本身很难揭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2)资本与资产在现实中的脱节使得银行资本成为注册登记时的一个抽象数额,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实行保护。对资本的信用容易冲淡人们对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视,继而忽略股东出资的经营功能。(3)容易造成把风险更多的分配给债权人,而不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因为股东仅仅以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4)法定资本金制度事实上抬高了商业银行的准入门槛,不利于银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在没有好的投资信贷项目情况下容易造成部分资本金的闲置。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不少大陆法系的国家开始审视法定资本制的这些弊端,采取了折中或授权资本制,以提高银行资本效益和债务清偿能力。理由是:首先,银行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企业,而资本信用的核心是银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并非单纯表现为注册资本的多少,清偿能力更多的是由银行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的。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只是公司信用产生的原始基础,在设立以后,资本是经常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实现能力主要靠经营状况,若财务状况和前景看好,偿债能力就强。银行资本所对应的是可能收不回的债权和其他资产损失,银行成立时的资本不等于银行的实际资产,其偿债能力也不取决于其账面资产。因此法定资本金也不足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折中或授权资本制有利于降低银行设立的门槛,促进竞争,让更多的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譬如在初期,可以参考英国银行的保险金制度,以保险金做债权保证比注册资本更有现实意义。因此从发展的观点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银行可以考虑采取折中资本金制度,甚至授权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的建立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完善资本金制度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商业银行模式。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在寻找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从制度本身来讲,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好的信用环境在授权资本制下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其交易安全,那么它在折中资本制下发挥的作用会更大,然而社会实践的结果与我们的假设则相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仍属于非征信国家,人们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的维持仍处于自发或放任自流阶段,相关法律远达不到完善的程度。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欠缺。试问,处于信用危机中的我国商业银行拿什么来降低现阶段实行折中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所必然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呢?如果再考虑到我国金融安全的现状,我们的金融改革还没有进展到强调效率而忽视安全的程度。因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中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商业银行只有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才可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由此可见,法定资本金制度是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现实选择。授权资本制是我国资本金制度未来必然发展趋势。实现资本金制度的变革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应选择一条渐进式改革道路。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将来一个时期用折中资本金制度取代法定资本金制度;第二步最终实现授权资本金制度。因为我国完全采用授权资本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这种制度的运行环境需要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达的信用制度、成熟的证券市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高效的政府调控和监管机制。这一切在我国短期内难以齐备。因此,我们目前所能选择的只有折中资本制度。从理论上讲,折中资本制度比法定资本制度具有更大的优势。具体表现为:(1)允许发起人和股东分期缴纳股款,降低了设立公司时筹资的难度,便于公司的快速成立又能避免资本的闲置和浪费现象;对出资总额仍有要求,确保公司资本真实;有行使授权和缴纳出资的时间限制,加重了董事会及股东的责任,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2)折中资本制对外部环境的要求高于法定资本制而低于授权资本制,特别适合于现阶段的我国国情,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虽不完善但正在走向完善;法治环境虽现状令人不太满意但前途光明。(3)摈弃法定资本制已成为国际趋势。不必说早就采用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一直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法、日、意、俄等,从20世纪中期以来,也纷纷放弃法定资本制而将该制度改造为折中资本制。
二、政府注资银行的低激励相容度
我国政府对国有银行的改革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1)国有银行目前是国有独资,政府理应以国有股东的身份主导其改革。(2)长期以来国有银行通过贷款支持的方式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埋单”,多年来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了大量的利税,现在国家以注资形式将一部分利税“返还”给国有银行,以帮助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高和资本金不足等问题,这可以视为对国有银行多年来对国有企业“无私奉献”的一种“金融补偿”。离开国家的支持,国有银行要独立完成改制上市的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3)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性和传递性使金融危机具有“公共救助”特征,为避免危机的发生,政府有必要动用公共资源进行危机管理。在四大国有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行为和变故都将对整个银行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银行潜在危机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潜在危机主要表现为银行自有资本金严重不足和存在庞大的不良资产,解决这些危机需要支付巨额成本。所以,国家注资似乎是国有银行成功改制的必要前提(见图1)。
图1 国有银行的改制路径
然而,相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巨大的资本金缺口,中国目前财政收入并不宽裕。如图2和图3所示,我国财政收入只有2.2万亿元,主要用于科教文卫、基本建设、国防等方面的支出,从1991年以来,财政赤字逐步增加。此外,通过发行财政债券或金融债券进行注资,必须经过全国人大通过,发行国债和金融债券一样也增加财政负担,且发行金融债券,按照有关规定,所能补充的是附属资本,无法补充核心资本。从表1看出,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数额巨大,而税前利润和资产利润率都低得惊人,短时间内靠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积累来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看来是不可能实现的(表1)。但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迅猛增长(见图4),从2002年1月到2005年3月,外汇储备余额增加了4417.44亿美元。现在有这么多外汇储备,实际上是一个包袱,它隐含的机会损失非常大。动用外汇储备来补充试点银行的资本金,表面上看,一是可以减少中国外汇储备迅速增加之风险,提高中国外汇储备的使用效率;二是可以减少财政注资那样法律政策上的障碍。目前这种外汇储备注资方式在法律程序上是最简单的,不需要经过复杂的人大讨论批准程序。
图2 1991-2003年我国财政收支状况(亿元)
资料来源:国家财政网。
图3 1996-2003年我国财政支出情况(亿元)
资料来源:国家财政网。
图4 2002.01-2005.03中国国家外汇储备状况
资料来源:http://www.pbc.gov.cn.
好的预期是一回事,可行性是另一回事。这项改革的最大问题是从第一步能否顺利实现第二步。目前这个计划的可行性严重依赖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不幸的是,答案是“不”。仅仅采取一些措施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重组和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彻底改革完全是两回事。由于公司治理结构是由内部所有权决定的,在没有对所有权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下,很难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绩效。财务重组能够使国有商业银行看起来比以前更像商业银行,但是并没有真正把它们改造成为商业银行。
作为国有制银行的所有者,政府要求它们自负盈亏经营。但同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和实现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通常命令银行给某一特殊部门提供更多的贷款,规定贷款利率上限。当贷款成为坏账时,很难分辨出是由于政府干涉还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经营不善造成的。因此,政府作为委托人就不能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挑选管理者。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国有银行内部不能明确责任,为什么这些银行的治理结构表现的不够完善。
显然,政府注资提高了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没有显著改善它们的所有制结构。即使将来国有银行上市了,它们还会继续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假定政府控制所有权结构以及国有制内在信息不对称性保持不变,国有商业银行很难把它们自己改革得富有效率。结果,注资并没有导致有效率的改革。相反,可能诱导出更多的“道德风险”。因此,认为只是简单地拿出一些资金就能建立一个良好的经营机制的想法是天真的。
由此可见,注资行动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技术上都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正在试图走上一条新路——绝非简单的财政注资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和不良贷款问题,而是一项综合改革的起点。改革中应该更加密切关注潜在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对两大商业银行进行注资,核心是要把两家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即加快深化内部改革,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才是这次注资的关键。也就是说,政府注入的资金,不能仅仅是买来一堆不良资产,而应当是买来一个高效率运行的储蓄新机制。注资与其说是政府为这些不良资产“买单”,不如说是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一个新机制。
三、我国银行业隐性存款担保的低激励相容度
隐性存款担保制度与资本管制相比,尽管目标基本一致,均是为了促进银行稳定和发展,在银行失败时保护存款人利益,但是,从以下的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种制度,前者明显不如后者。
(1)信誉主体不同。隐性存款担保的主体是中央政府,而银行是企业,各自讲信誉的出发点不一样,因为他们的“目标函数”和“选择集”不同。存款人到银行存款不是到财政部存款,国家讲信誉不等于企业讲信誉。存款人只与开户银行有实质性合同关系,存款人心目中的信誉主体就是银行。信誉主体与经营主体一旦分离,银行便可能推卸责任,放松风险管理,滋生败德行为。(2)性质不同。银行资本在性质上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市场机制和法制,这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内生出来的。而隐性存款担保纯属外生,既无法规又无制度,只能理解为人治,其性质是政府直接干预和保护,与银行国际化及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要求相违背。(3)主动权有区别。资本金就摆在银行账户上,银行有主动权。但隐性存款担保的主动权完全在中央政府。(4)透明度不一样。由于资本金完全法制化,其条件和标准透明、公开,保持稳定,存款人一目了然,事先尽知,国内外同业可比,易于监管。而隐性存款担保无透明、公开性。这样,政府选择弹性很大,承担责任或推卸责任都有可能。(5)作用及其后果不同。资本金把存款保险货币化,事先设置于银行制度之中,能够发挥避免存款挤兑、公众恐慌和银行流动性危机的作用,而隐性存款担保隐蔽虚幻,置于银行制度之外。
隐性存款担保与资本管制相比,存在着种种弊端。尤其隐性存款担保产生了激励不相容性银行业退出机制。但由于我国目前国情的限制以及资本约束带来的成本,隐性存款担保还不能一步退出历史舞台。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隐性存款担保目前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如果说政府最初设立国有商业银行,提供隐性存款担保以实现对金融领域的控制,是政府在比较了提供隐性存款担保的收益和成本之后进行的选择,现在政府无论是继续提供隐性存款担保,还是中止提供隐性存款担保,都举步维艰。如果政府继续提供隐性存款担保,虽然可以暂时掩盖国有银行体系的巨大风险和政府实际上无力救助的事实(图5),只能使风险进一步累积,而且随着金融业开放的冲击,隐性存款担保面临失效的危险,提供隐性存款担保的收益在迅速下降。
图5 2004年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资产率比较
资料来源:2004年各银行年报。
与资本管制相比较,隐性存款担保机制无疑有许多弊端。但在中国目前环境下,放弃隐性存款担保,加强资本管制,还需要承担很高的成本。因此,隐性存款担保机制虽然使我国银行业退出机制具有低效性,但还是有其激励相容性一面,不过,随着银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种低效性越来越明显,不利于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不利于适度竞争金融市场的形成。与此同时,资本管制的正面效应会越来越显著。但在隐性存款担保机制最终被资本管制代替以前,还需要一个二者共存的漫长过渡过程。我国银行业监管激励相容度目前处于(0,1)区间,说明这种监管方式在中国目前具体国情下有其激励相容的一面,即目前监管方式有其存在的理由,但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正低激励相容度状态需要进行改革,即由0向1逐渐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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