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成果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1)05-0027-08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艰辛探索中,取得了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突破了西方既有的制度设计体系和价值理念,是中国共产党独立探索实践与发明创造的制度建设理论成果,其建设的整个历程中都带着浓厚的中国特色。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一个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等构成的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特点和制度优势。[1]
中国革命实践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寻求正确答案。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李达、蔡和森、恽代英等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在1927年以前就曾提出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实践的思想。遵义会议后,党的中央领导进一步深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性。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政治报告中,向全党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要求:“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2]P534同时,毛泽东同志严厉批评了“我们队伍中存在着的一些严重的错误——把国际主义的内容和民族形式分离起来的做法”。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之中,坚持把信仰马克思主义、追求科学社会主义同带领全国人民建立新政权、创造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紧密结合在一起。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艰难历程,既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革命气魄与求实创新精神,也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的深厚文化积淀与政治智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运行的根本政治保证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和发展完善起来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制度建设主要经历了20年代的萌芽阶段、30年代的苏维埃制、40年代的参议会制,以及后来的人民代表会议制等发展阶段。这个发展历程也充分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确立是一个不断将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探索过程。人类社会的一切政治活动和政治现象都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国家是“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3]P25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4]P21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与核心。马克思曾经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的,随时可以罢免。”[5]P5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本的。我们党坚持从国情出发,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形式,也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最科学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具先进性的。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永恒政治坐标,保证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资本主义社会民主的本质是垄断资本的民主,表现形式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6]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与西方的截然不同,而且这两种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也截然不同。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总结中,进一步对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了论述:“我们不采取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而采取无产阶级共和国的苏维埃制度。代表会议就是苏维埃。自然,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7]P265可见,我国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是研究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和苏维埃制度的经验而提出的”,[8]P415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不同于资产阶级议会制,也不同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政权,进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根除导致人们在民主权利方面不平等的阶级根源,并通过《宪法》赋予和法律保障等途径使人民拥有广泛而真正的民主权利。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力量源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和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始终坚持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长期团结奋斗,逐步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积极探索建立了由各阶层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政权形式。抗战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提出废止国民党的专制独裁,实行多党政治协商,共同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政治主张。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坚持将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政治斗争的一种有效形式,纷纷要求尽快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实行民主政治,解决国家各项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从当时的形势和中国命运的大局考虑,作为实际而有能力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参政党,其合作与参政都是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1947年12月25日,毛泽东同志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指出:“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任何革命的统一战线是不能胜利的。”[9]P12571949年,党中央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立起新政权,通过《共同纲领》,标志着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作为一种政党制度从此正式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党对有关民主党派和统一战线的政策进行了认真总结。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在肯定了多党合作的十六字方针的同时,正式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确认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9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界定多党合作的性质。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规定写入序言,使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建设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也使多党合作制度为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重大战略决策提供了有效路径。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创造性地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民族问题相结合的伟大创举。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坚持把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在逐步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初期受到了共产国际的极大影响,在经历了从联邦制到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的选择中逐步走向成熟,并最终将国家类型、民族区域自治和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紧密结合起来。这项制度构建的发端可追溯到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就提出了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主张。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在单一制下实现民族平等、团结互助,我们党采用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实践中,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10]P390和“反对分立主义”[11]P72,反对联邦制[12]P87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观点。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31年11月7日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3]P93在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曾提出,我们要搞统一的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民族自决,因为这样做对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是有利的。周恩来也特别向政协代表们提出:“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14]P4-5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民族团结,防止帝国主义及国内少数民族中反动分子的挑拨、渗透与分裂。为此,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专门明确规定:“多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权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行使的,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对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长期的实践充分证明,这种制度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15]P178-179前苏联和中国两个社会主义大国的革命胜利,不仅使社会主义运动成为20世纪社会发展的主流,而且彻底摧毁了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为此,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和敌对势力,在用武力无法征服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下,就改用“和平演变”战略,利用民族分裂势力,制造民族矛盾,鼓动民族分裂,妄图达到分裂中国,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16]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严格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回击国际恐怖主义和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等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民生,乃至在加强与中亚、西亚、南亚和俄罗斯等国际合作,维护地区和平、发展与安全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巩固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四、中国共产党在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坚持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党巩固和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群众基础的一项重大举措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遵循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的人民自治思想和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宪法》规定,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自治理论蕴含着直接自治和间接自治的思想。恩格斯指出:“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17]P367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自治的构想对我们党的民主思想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引导与实践指导意义。民主自治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早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就指出:“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18]P70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对基层民主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新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最初形式——城市居民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国之初,由于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又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巩固政权和发展经济的任务。因此,建立强有力的基层政权组织就显得极其重要。为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53年6月8日,彭真同志专门向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递交了《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提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应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应是基层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下属机关。这些组织应在城市基层政权或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首次用法律形式规范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但到1958年之后,随着民主法制遭受践踏,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也遭受严重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现行《宪法》在总结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自此之后,全国普遍开展由生产大队改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后,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呈现出蓬勃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自推进社区建设以来,城市、农村居(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发生很大变化。
确立与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完善的充分体现。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民主自治建设,使我国的民主自治建设理论与实践都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设计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内涵、原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我们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精髓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科学设计民主政治制度。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性与最广泛性有机统一、群众主体作用与国家主导作用有机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机统一、发展的渐进性与发展的创新性有机统一、培育人民的民主意识与维护人民的实际利益有机统一、实体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有机统一的民主自治的科学之路,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凝聚更多、更广泛的民心、民意和民力,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群众基础。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永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色的法治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从马克思主义经典法治观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历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通过深刻揭示国家和法的起源及运行规律,紧密结合共产主义过渡阶段国家和法的发展实践而逐渐形成的,是被革命斗争实践所反复检验过的。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至今,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马克思、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坚持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几经反复,历经艰辛探索,最终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稳固社会制度的根基。没有法律体系的有力保证,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为之奋斗的目标。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的革命战争期间,就高度重视根据地的政权和法制建设。1928年12月发布了《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11月发布《中华苏维埃土地法》、194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等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和之后的几十年间,我们党一直都在进行着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新政权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的探索与实践,深刻思考着如何建立新政权、巩固新政权和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等重大问题。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建国初期,就已经有了“治国,须有一部大法”[19]的认识,向全党提出了“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20]P253的要求,并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人民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初步形成了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奠定了政治制度基础。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认真总结“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苏联东欧社会主义事业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刻总结,坚持正本清源,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坚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目标,形成以民主和法制遏制人治的治国理政思想。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21]P177“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2]P146“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22]P168,这一系列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目标,特别是三大诉讼法的颁布构建起了程序法的整体框架,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法治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同志的法制建设思想。党的十五大完整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重大意义,明确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3]P29并进一步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特别是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建设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的法制建设理念,最终使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来加快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全党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依法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努力保障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崭新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为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定的方向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法制基础。
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新贡献,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制、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的总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未来社会划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设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根据社会的需要,有计划地调节生产。列宁在领导俄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践中,对社会主义特征的认识主要是:实行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论述,对社会主义本质和基本特征的认识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深化和发展,为我们党正确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构建中国特色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识客观世界的方法论给了中国共产党人无穷的智慧。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就已经高度重视经济工作,并开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经济制度。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对“在发展工业的方向上,有些糊涂的同志认为主要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或者反过来,认为只要注意国营企业就够了,私营企业是无足轻重的了”的糊涂思想进行了批判。并明确指出:“关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问题,必须确定:第一是国营工业的生产,第二是私营工业的生产,第三是手工业生产。”[9]P1424-1439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基于对基本国情的正确分析,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使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与发展重新回归本位。在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后,我们党确立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正确纲领。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党的十五大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3]P17即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坚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24]P205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集中体现,是党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既不搞私有化,也不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事实雄辩地证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有效地避免了走私有化的歧路,也科学地解决了“一大二公”体制效率低下的问题,极大地激发了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优化了改革与发展的大环境,不但提升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而且提升了我国综合国力和抗击危机与风险的能力。据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到2010年,我国GDP占世界比重已达9.5%,相当于美国的40.2%。据世界银行计算,2009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GNI)达到3650美元,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1.8%。[25]今天的中国,这个第一人口大国靠谁来养活的难题已经可以让全世界放心了。美国经济学家斯蒂芬·罗奇客观地评价道:“在经济困难时期,中国的指挥和控制体系实际上比其他市场经济体系更有效。”法国《欧洲时报》则更加准确地指出:“包括‘制度优势’在内的‘中国特色’已成为中国信心的有力支撑。”[26]毫无疑问,这些令西方社会惊奇和震惊的巨大成就,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所取得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其确立、巩固和发展完善,前提是必须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根本是必须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创造力、竞争力的力量源泉。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也昭示我们,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上,不断开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局面,不断赢得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的新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必须不断完善。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上,积极探索与创新发展未有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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