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皇室最后通牒”考论_尚书省论文

唐代“皇室最后通牒”考论_尚书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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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文运行程序为视角,可以动态地看出一个历史时期行政运行体制的演进过程。开元十一年(723),中书门下宰相机构建立,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发生了实质转变。唐代七种王言之中,敕牒的应用最能体现转变后的行政运行体制的特征。考察唐代敕牒文书,以及敕牒与其他王言的关系,有利于全面揭示中书门下在唐代政务运行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对开元十一年以后的唐代行政运行体制作出准确定位。

“敕牒”作为唐代七种王言之一,20世纪90年代,即被中日学者所关注。李锦绣、中村裕一和刘后滨三位先生皆对敕牒进行过专门探讨①。刘氏和中村氏认为敕牒用于皇帝对臣下的奏状作出批示,标志性用语为“奉敕:云云”,采用牒式;与同是用于批复奏状的敕旨相比,敕牒处理的是封建王朝的“细事”。关于敕牒的行下,三位学者一致同意,此类王言只由全体宰相署名,不经过三省。李氏和刘氏强调这种文书的运行方式体现了宰相的意志;中村氏则指出敕牒中“奉敕”二字,是皇权的反映,宰相只是转达皇帝的旨意。在敕牒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关系问题上,刘氏和中村氏都认为,敕牒的产生与中书门下建立紧密相关。在此基础上,刘氏提出了开元十一年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为“中书门下体制”的概念②。此后,又有罗祎楠先生对唐、宋敕牒进行了比较。最重要的观点是唐代敕牒不具备与敕旨同时发往地方的特点,中书门下只是敕牒的发放机构,并不在其中参与意见,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始终为三省制③。

以上诸先生的论述都颇为精彩,为后人从公文运行角度进一步探索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及其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其中某些结论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故此,笔者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再次考察唐代敕牒文书,以揭示中书门下在国家政务运行过程中的地位与职能,探讨开元十一年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特色。

一 敕牒所奉之“敕”的含义

敕牒,顾名思义,即奉敕而牒的公文形式,这一点为史学界所熟知。不过,敕牒所奉敕命的含义,只有刘后滨先生进行过总结。他认为“敕牒中‘奉敕:云云。牒至准敕’的敕,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泛指皇帝的旨意,而不是具体文书形态上的敕类文书”④。据《唐六典》,唐代七种王言分别为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和敕牒⑤。其中前三种属于制类王言,后四种属于敕类王言。刘氏推断敕牒所奉敕命不是发日敕、敕旨或论事敕书,更不是制类王言。从中村裕一先生对敕牒的考证来看,他应该持有同样观点⑥。罗祎楠先生则肯定,唐代不存在奉敕旨而牒的敕牒⑦。但有史料表明,敕牒中的“敕”,可以是敕旨、发日敕(或制书)、论事敕书(手诏)等具体制敕类王言或单独发布的皇命(敕牒在七种王言中级别最低,故当它和其他王言配合行下时,是奉其他王言而牒)。

(一)奉敕旨而牒的敕牒

开成二年(837),翰林待诏唐玄度完成《新加九经字样》一卷,由国子监奏上,中书门下以敕牒进行了回复:

新加九经字样壹卷

右。国子监奏,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朝议郎、权知沔王友、上柱国、赐绯鱼袋唐庙讳(玄)度状:准大和漆年(833)拾贰月伍日敕,覆定九经字体者。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文字》为准。其旧字样,岁月将久,点画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书参详,改就正讫。诸经之中,别有疑阙,旧字样未载者,古今体异,隶变不同。如总据《说文》,即古体惊俗;若依近代文字,或传写乖讹。今与校勘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壹卷。或经典相承,与字义不同者,具引文以注解,今刊削有成,请附于《五经字样》之末,用证纰误者。其字样,谨随状进上,谨具如前。

中书门下牒国子监

牒:奉 敕:宜依。牒至准 敕,故牒。

开成二年八月十二日牒

工部侍郎平章事陈夷行

中书侍郎平章事李石

门下侍郎平章事李固言

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国子祭酒平章事[郑]覃

检校司徒平章事刘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⑧从表面上看,此敕牒的形成过程非常清楚,先有唐玄度的状(从“准大和漆年拾贰月伍日敕”到“用证纰误者”为唐玄度状⑨),此状经国子监上奏,文宗批示“宜依”,中书门下奉此旨意,以牒的形式回复国子监。如果是这样,该敕牒所奉之“敕”,就是泛指皇命,而非具体文书形态上的敕类王言。但是,《唐会要》卷七七《贡举下·论经义》有一封内容相同的敕旨:

开成二年八月敕:“《新加九经字样》一卷,国子监奏定。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唐玄度状:伏准大和七年(十)二月敕,覆定《九经》字体者。令(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字》为准。其旧字样,岁月将久,画点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样书参详,改邪就正讫。诸经之中,分别疑阙,旧字样未载者,古今体异,隶篆不同。如总据《说文》,即古体惊俗;若近代之文字,或传写乖讹。今与校勘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一卷。或经典相承,与字义不同者,引文以注解。今刊削成,请附于《九(五)经字样》之末。”敕旨:“宜依。”⑩此敕旨同样记载于《唐会要》卷六六《国子监》:

[开成]二年八月,国子监奏:“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唐玄度状,伏准大和七年(十)二月五日敕,覆《九经》字体者。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字》为准。其旧字样,岁月将久,画点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书,与较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一卷。请附于《五经样》之末,用证缪误。”敕旨依奏。(第1374页)《册府元龟》卷六○四《学校部·奏议三》所载基本同于《唐会要》卷六六(11)。《唐会要》卷六六的敕旨,为中村氏所注意,只是没有作出合理解释(12)。保留唐代制敕最全的《唐会要》和《册府元龟》二书,都表明开成二年八月发出关于唐玄度《新加九经字样》的敕旨。且《唐会要》中的两条史料,显然不出于自相抄录。虽然最后的批语一作“敕旨:‘宜依’”,一作“敕旨依奏”,但同样肯定了此诏书为敕旨(13),即文宗此命令以敕旨形式下达,中书门下是奉敕旨而牒国子监。这样,上引敕牒中所奉之“敕”,就不是泛指皇帝的旨意,而是敕旨文书。当然,因为文宗的批示是同时发给中书门下和中书省的,因此中书门下所奉“敕旨”,只是具有敕旨的性质,而代表国家意志,真正意义上的敕旨王言,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官署名,并由尚书省行下施行,才具有法律效应。

(二)奉发日敕(或制书)而牒的敕牒

李德裕《论嗢没斯下将士二千六百一十八人赐号状》略云:

右。嗢没斯下将士,既与衣粮,又加冠带,赐其军号,实壮边声,抚循其人,莫切于此。臣等商量,望赐号归义军,仍望翰林赐敕书,宣示嗢没斯下归义军将士等。其嗢没斯望且令兼充归义军使。如蒙允许,便添入加工部尚书制宣行,仍与中书门上(下)敕牒。(14)李德裕此状显示,任命嗢没斯为工部尚书兼归义军使的诏令有二,用以宣行的“制”和“中书门下敕牒”。此“制”与“敕牒”的内容应该基本相同(根据此“制”,制成告身)。对嗢没斯的任命诏书由李德裕亲草,记载于同书卷八,全文曰:

敕:回鹘代雄绝漠,名振北蕃,而乃厌金革之强,慕朝廷之礼,愿袭冠带,思睹汉仪。蝉蜕自致于洁清,豹变独蔚其文彩,不有豪杰,孰启壮图?嗢没斯禀气阴山,降精斗极,生知忠孝,神授兵钤。自强之心,隐如敌国;卫上之器,森若戈矛。果能因乱布诚,睹几(机)立节,深协怀柔之志,不因告谕之词。昔者取士殊邻,秦能致霸;得贤异壤,晋实用材。是用优以宠光,处之权贵,褒纳忠之显效,锡归义之美名,俾建斾于新军,示绝席于诸将。勉修臣节,服我官常。(第1586册第59页)此诏书以“敕”字开篇,根据文书样式,为发日敕。中书门下授给嗢没斯的敕牒,所奉之敕当为此发日敕。

《新五代史·刘岳传》略云:“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输朱胶纸轴钱然后给,其品高者则赐之,贫者不能输钱,往往但得敕牒而无告身。五代之乱,因以为常,官卑者无复给告身……”(15)所谓“故事”,指“五代之乱”以前的唐制。可见在唐代,敕牒和告身同时行下,已成为定制(虽然由于某种原因,部分官员没有得到告身)。授官敕书可以是发日敕或敕旨,故唐代大部分官员所授任官敕牒是奉发日敕或敕旨而牒(16)。

此外,还有一些将相高官是以制书授官的。因此,相应的敕牒应该是奉制书而牒。《旧五代史·职官志》略云:

后唐天成四年(929)八月,诏曰:“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于敕牒后,侧书‘使’字……”(17)所谓“将相恩命”,即当为制书授官。后唐奉制书授官的敕牒,与奉发日敕或敕旨授官的敕牒不同,除真正行使宰相职权的宰相外,诸使相亦需列衔。后唐诸多制度皆沿袭唐制,可作为参考。

(三)奉手诏(论事敕书)而牒的敕牒

大历八年(773),田神功暴薨,特赐钱五千贯,作为葬事之用。韩翃为神功弟神玉上表谢恩,称:“伏奉手诏,兼奉敕牒,赐钱五千贯文,给臣亡兄神功葬事用,拜手感恩,阖门悲戴,臣某中谢。”(18)显然,在手诏和敕牒中,主要只有这一项内容,否则田神玉亦会就其他事项叩谢皇恩。换言之,手诏和敕牒处理的事项是相同的。在这里,是否先有田神玉的上书,不得而知。但根据“赐钱五千贯文,给臣亡兄神功葬事用”之语,此诏应该是代宗为使田神功葬事得以顺利进行,而作出的亲笔指示,用以慰藉死者家属,亦即是论事敕书的可能性很高(19)。论事敕书要由中书省宣奉行,经门下省,送往尚书都省发给接收者本人。在这些程序之前,代宗手诏的内容亦送至中书门下,奉此诏,中书门下发出敕牒。

(四)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

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即不与高级王言配合行下的敕牒,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者们已经考证的独立行下用以批答奏状的敕牒,此不多赘。第二类是直接发布皇帝旨意的敕牒。

唐代名僧不空与朝廷之间的往来文书,被收录在《不空表制集》中,该文集保留了多封肃、代之际的敕牒。其卷三有《敕置天下文殊师利菩萨院制一首》及相关谢表,抄录如下:

中书门下 牒不空三藏牒。奉 敕:京城及天下僧尼寺内,各简一胜处,置大圣文殊师利菩萨院,仍各委本州府长官,即句当修葺,并素文殊像,装饰彩画。功毕,各画图其状闻奏。不得更于寺外别造。牒至准 敕。故牒。

大历七年十月十六日牒

中书侍郎平章事元载

门下侍郎平章事王缙

兵部尚书平章事李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沙门不空言:伏见今月十六日特敕,京城及天下僧尼寺内各简一胜处,置大圣文殊师利菩萨院,并素文殊像,装饰彩画者……不空何幸,生遇圣朝,介修大乘,奉事文殊师利。常以此圣真言,奉为 国家特诵。每蒙护念,恩德逾深,曰(日)夜思之,无阶上报。不谓忽然 天慈普洽,垂泪宿诚,废寝忘食,无任悲喜,不胜戴荷之至……(20)此敕没有引任何奏文,且应当不是省略不空本人奏状的结果,否则不会有“不谓忽然天慈普洽”之语。谢表亦未提及是其他人的上奏致使朝廷作出这一决定。另外,不存在与该敕牒内容相同的其他王言。不空在谢表中称“今月十六日特敕”,此十六日,即敕牒行下的日期。受诏令者谢表中提到的奉“某日”制敕,是以公文最后下发日期为准的。上引敕牒,如果存在同一内容且级别更高的制敕,行下日期当晚于十月十六日,谢表中必然提到(敕牒行下日期早于内容相同,经行三省的其他王言,详见第三部分)。故“十六日特敕”即指此敕牒。因此,关于诸寺置文殊师利菩萨院一事,是代宗直接通过敕牒发布的旨意。在这种情况下,中书门下奉“敕”,其“敕”的含义与制书(非批答奏状的制书)、发日敕最初所依据的皇命是一样的。

上文探讨了唐代敕牒所奉敕文的性质,可以是敕旨、发日敕(或制书)、论事敕书(推想敕牒亦可奉册书和慰劳制书而牒),也可以是皇帝要求宰相机构将自己的意图直接以牒式行下(包括单独批示奏状)。在前一种情况下,敕牒中“奉敕:云云”的“敕”,是《唐六典》中提及的除敕牒外,唐代另外六种王言之一;在后一种情况下,敕牒成为与其他六种王言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诏令。

二 对敕牒定义的再思考

在对敕牒所奉之“敕”的含义进行分析之后,就会引发对敕牒定义的再思考。中村裕一先生称敕牒为“对官府或官员的奏请,皇帝给予指示,这一指示由中书门下通过‘奉敕:云云’的形式,以牒式回复为基本样式”的文书(21),并复原了敕牒的一般形式:

某某之事

右。某奏。云云。

中书门下牒某牒。奉敕。云云(宜依。依奏。余依)。牒至准 敕。故牒。

年月日 牒

宰相具官姓名(22)由此可知,他认为敕牒具有如下特点:1.用于对奏状进行批示;2.发文机构为中书门下;3.内容是“奉敕:云云”;4.采用牒式。此外,中村氏指出敕牒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和其他六种王言相比,敕牒裁处的是封建王朝的最小事务(23)。目前,史学界普遍认同中村氏对敕牒的定义和复原的敕牒式。但根据上文,中村氏对敕牒的理解,有不准确之处。

首先,敕牒不一定是对奏状的批答。《唐六典》略云:“(王言之制)七日敕牒。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24)《石林燕语》称:“唐代中书制诏有四……承旨而行者曰‘敕牒’……”(25)这两条史料都未说明敕牒和奏状有必然联系。唐代其他六种王言,只有部分制书和敕旨用以批答奏状。如果敕牒奉直接发布皇命的制书或发日敕等王言而牒,显然不是对臣下的某种请求以示可否。如果敕牒直接发布皇令,更与奏请没有任何干系。再来参看一封敕牒。《不空表制集》卷二《大历五年七月五日与不空三藏于太原设万人斋制一首》:

中书门下 牒僧不空三藏

牒。奉 敕:宜于太原设一万人斋,取太原府诸色官钱物,准数祗供,勿使阙少。仍令不空三藏检校。牒至准 敕。故牒。

大历五年七月五日牒

中书侍郎平章事元载

门下侍郎平章事王缙

兵部尚书平章事李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26)此敕牒并无对奏状的引用。大历五年四月、五月,彗星现;七月,京畿饥,米斗千钱(27)。太原乃王兴之地,于此设万人斋之举,恐为笃信佛教的代宗直接下令在非常时期为国求福的众多举措之一。此外,天宝元年(742)的《新平阙令》(28),亦可能是直接发布皇命的敕牒。中村氏早已注意到某些敕牒没有对奏状的引用,他认为这些敕牒亦是对臣下上奏的答复,只是文书形式不同而已(29)。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敕牒的奏状部分被省略,故中村氏的解释比较牵强。

其次,通过对敕牒奉敕含义的分析,需要重新考虑敕牒处理事务的大小问题。非常清楚,如果敕牒是奉其他王言而牒,该敕牒与相应王言处理的就是同一件事,没有大小轻重之分。《册府元龟》卷六五八《奉使部·举劾》“元稹”条云:

元稹为监察御史,宪宗元和四年(809)奉使东蜀,劾奏故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籍没涂山甫等八十八户田宅一百一十一所、奴婢二十七人,税外征草四十一万五千束、钱七千贯、米五千石。敕旨:“田宅、奴婢却还本主。其已货卖。亦赎今(令)还。税外所征配并禁断。其见任刺史各罚两月俸料,仍书下考。”(第7883页)元稹弹劾严砺一案在朝廷震动极大。禁止在法令范围外横加赋敛,是唐政府一贯强调的精神。虽然此案惩罚并不严重,却绝非“细事”。且上奏者元稹是衔命出使的御史,身份不低。如果敕旨处理的事务比敕牒重要,此事应该使用敕旨答复。然而,《元稹集》中收录的《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所附批示却是敕牒形式。节录如下:

中书门下牒御史台

牒:奉敕:“籍没资财,不明罪犯,税外科配,岂顾章程。致使衔冤,无由仰诉,不有察视,孰当举明。所没庄宅奴婢,一物已上,并委观察使据元没数,一一分付本主。纵有已货卖破除者,亦收赎却还。其加征钱、米、草等,亦委观察使严加禁断,仍晓示村乡,使百姓知委。判官崔廷等,名叨参佐,非道容身。刺史柳蒙等,任窃藩条,无心守职。成此弊政,害及平人,抚事论刑,岂宜免戾。但以罪非首坐,法合会恩,亦有恩后加征,又已去官停职,俾从宽宥,重此典常。其恩后加征草,及柳蒙、陶锽、李怤、张平、邵膺、陈当、刘文翼等,宜各罚两月俸料,仍书下考,余并释放。”牒至,准敕故牒。(30)可以看出,《册府元龟》所引敕旨只记录了处罚内容,而省略了其他语句,但这并不影响其公文形式。朝廷应用了敕旨和敕牒两种公文,发布对同一件弹劾案的处理结果。

不过,单独下达的敕牒,无论是直接发布皇命,或是对奏状进行批答,所处理的往往确为与国家政务整体运作无关的“琐事”,如上引《敕置天下文殊师利菩萨院制一首》。又如开元二十三年,玄宗亲注《老子》并修疏义八卷,以敕牒颁示公卿士庶及道释二门,听直言可否(31)。代宗亦单独以敕牒下令于京兆府界为田神功选择墓地,并命京兆尹充使勾当(32)。此前,史学界对敕牒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单独批复奏状的敕牒,故有敕牒仅处理国家细务之说。

由于史料缺乏,目前很难给敕牒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能肯定的只有敕牒的形式,即中书门下奉敕,以牒式发布皇帝的旨意。此外,敕牒可用于对官府或官员的上奏进行批答,亦可直接发布皇命;可单独行下,亦可与其他王言共同行下;而且敕牒处理事务的内容非常广泛。

三 敕牒及相关王言的发布程序

既然敕牒可以奉多种王言而牒,那么其具体的发布程序就是要考虑的问题。敕牒是与其所奉之王言同时下发,抑或存在时间上的差别。

《不空表制集》卷一有乾元元年(758)的《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和《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分别抄录如下:

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中京慈恩等寺及东京圣善、长寿寺并诸州县舍寺村坊,有旧大遍觉义净、善无畏、流支、宝胜等三藏所将梵夹。右。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奏,前件梵夹等,承前三藏,多有未翻。年月已深,绳索多断,湮沈零落,实可哀伤。若不修补,恐违圣教。近奉 恩命,许令翻译,事资探讨,证会微言。望许所在检阅收访。其中有破坏缺漏,随事补葺。有堪弘阐助国扬化者,续译奏闻。福资 圣躬,最为殊胜。天恩允许,请宣付所司。

敕旨:依奏。

乾元元年三月十二日

特进行中书令集贤院大学士知院事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臣崔圆宣

中书侍郎阙

中大夫中书舍人兼尚书右丞集贤院学士副知院事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臣]徐浩奉行

敕员(旨)如右。牒到奉行。

乾元元年三月十五日

特进行侍中弘文馆大学士知太清宫事监修国史上柱国韩国公晋卿

黄门侍郎阙

银青光禄大夫行给事中上柱国缙云县开国男峄

尚书祠部 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

牒。奉 敕如右。牒至准 敕。故牒。

乾元元年三月十七日 令史门贵牒

主事唐国兴

员外郎韦少游

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中京慈恩、荐福等寺及东京圣善、长寿、福光等寺并诸州县舍寺村坊,有旧大遍觉义净、善无畏、流支、宝胜等三藏所将梵夹。右。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奏,前件梵夹等,承前三藏,多有未翻。年月已深,绳索多断,湮沈零落,实可哀伤。若不修补,恐违圣教。近奉恩命,许令翻译,事资探讨,证会微言。望许所在检阅收访。其中有破坏缺漏,随事补葺。有堪弘阐助国扬化者,续译奏闻。福资 圣躬,最为殊胜。天恩允许,请宣付所司。

中书门下 牒大兴善寺三藏不空

牒。奉 敕:宜依请。牒至准 敕。故牒。

乾元元年三月十二日

特进行中书令崔圆

特进行侍中苗晋卿

司空兵部尚书同平章事李使

司徒尚书左仆射同平章事顺(郭)使(33)上述两件文书皆是对不空同一奏状的批示。《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是敕旨,由中书省宣奉行后,经门下省官员审署,通过尚书省祠部下发。《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是敕牒,经中书门下宰相署名,使相列衔后下发。具体程序应该是不空奏状上呈之后,乾元元年三月十二日,肃宗作出“依”的批示(无需重新拟旨)。奏状内容和肃宗的批示经抄写后,于当日分别发往中书门下和中书省。中书门下接到皇命后,经群相署名,同日以“牒”式行下,发给不空本人。中书省相关官员则对皇帝的批示进行“宣、奉、行”,敕文于三月十五日继续下发,经门下省三官审署后(实际只有两官在任),转牒尚书省,最终于三月十七日由尚书省祠部牒不空本人(34)。《不空表制集》按照时间先后收录文书,《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位列《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之前。这样,敕牒的行下时间要比内容相同,但级别更高的王言早。

因为敕牒只由中书门下宰相署名,且宰相对敕牒内容本身并不直接行使封驳权,故敕牒行下比起经过三省内容相同的王言,所需的时间要少。那么受文单位收到两种王言的时间是否亦有先后之别呢?韩翊作《为田神玉论(谢)不许赴上都护丧表》:“奏事官潘洽回,伏奉敕书、手诏,兼宣进旨,不许臣辄离所部。又以臣脚弱无力,伏奉批表,以军府政殷,藉卿镇缉,不赴上都也。”(35)代宗不许田神玉离开所部,赴上都护兄神功丧的意愿,通过敕书、手诏、口宣和批表四种皇命下达,皆由神玉派往京师的奏事官潘洽带回或传达。又崔致远为高骈作《谢加太尉表》称:“今月某日,宣慰使供奉官严遵美至,奉宣圣旨,慰谕臣及将校等,并赐臣敕书手诏各一封,加臣检校太尉,依前充淮南节度使兼东面都统者。”(36)这是朝廷派专使同时送递任命高骈官职的敕书和手诏,并口宣慰谕之命。可见,虽然各类皇命行下的程序和时间存在差别,但无论何种皇命,甚至口诏,都经由同一途径送递传达。因此,可以推断敕牒与高级别王言发布同一皇命,虽然敕牒所署行下日期早于高级王言,但与高级王言同时送递受文机构或个人。

首先,两种王言由同一途径同时送出,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此外,高级别王言经过三省,三省,特别是门下省,有封驳制敕的权力。唐代后期,给事中封敕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敕牒单独先行发送,内容相同,但级别更高的王言经过门下省时被封还,敕牒的行下则无意义,只会对受文单位造成困扰。更重要的是,当同一皇命以敕牒和高级王言发布时,敕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转发高级王言的职能。因此,两种王言必须同时送达(详见第五部分)。

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在唐人的大量谢官表中不见奉敕牒谢官之语,往往只称“奉制命(恩命)”、“奉敕旨”等。这是因为授官的高级王言和敕牒的发送先后与其他诏令不同。上文已经提到,唐代文武告身,皆须授官者输纳朱胶纸轴钱,才能颁给。因此,任官制书、发日敕和敕旨等先行下发,官员们即据此上表谢恩。按制度输纳钱后,才会得到官告,否则只得敕牒。

总而言之,唐代以敕牒和其他王言发布同一皇命,敕牒的行下日期要早于经行三省的其他王言。但由于两类王言是由同一途径送递受文机构或个人,故到达时间是一致的。因此,敕牒的应用可以起到配合其他高级王言的作用。

四 唐代前期尚书省的地位、职能与王言运行

敕牒形成以前,唐代所有王言均需经由尚书都省行下施行。这与唐前期尚书省的地位、职权有着必然联系。

唐代建立之初,初步确立了三省制,经过高祖一朝和太宗朝前期的调整,三省制趋于完善。尚书、门下和中书省长官同为法定宰相,政事堂作为宰相议政之所,由宰相领导的三省分别协助本省长官承担宰相机构的部分职能。尚书都省为左右仆射会决庶政的机构,率领其下六部二十四曹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权力。尚书省是名副其实的“天下政本”,因此在三省中居于首要地位。

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封建王朝的宰相必须同时拥有两项主要权力:议政权和监督百官执行权(37)。其中监督百官执行权,包括出令权和施政权两部分。所谓出令权,即草拟诏意及承宣承制之类;所谓施政权,即推行政令及统御百官之类(38)。推行政令主要指将已形成的诏令颁布施行和直接发出命令以指挥事务性机构运作。“由宰相将诏令颁布下去,是因为这样可以表示宰相的权威,并意味今后将由宰相来检查执行情况。”(39)自西汉至魏晋,尚书官员逐渐介入国家政务的处理,尚书机构日益独立,并向宰相机构演化。在这一过程中,尚书机构在获得议政权的基础上,亦将施政权揽入手中,表现之一即形成了诏令非尚书机构下达则无效的规定(40)。两晋以后。尚书省(台)始终作为宰相机构存在(41)。至唐王朝建立,尚书省在三省中居于首要地位,依然握有施政权,诏令须经尚书省行下的制度得以延续。“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者,必由于[尚书]都省以遣之。”(42)与之相对应的是都省承担全国行政勾检的责任。各类公文及内外应出文书,案成后皆须送都省检勾(43)。为了保证由都省行下的制敕等公文内容得以有效执行,都省还对全国范围内的政务行使年度最终勾检权力(44)。上述规定,不但是自两汉以来尚书机构向宰相机构发展过程中所获权力之延续,也是唐政府根据唐初尚书省的地位和具体职能,进行权力再分配的结果。换言之,制敕王言以及其他公文必须经都省发遣,正是尚书省作为“天下政本”在公文运作方面的反映。只有作为“天下政本”的尚书省才能拥有下达制敕等公文权和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勾检权。

唐代初年,制敕王言经过中书省三官宣奉行,和门下省三官审署后,即交由尚书都省履行勾检职能,都省都事监而受之,检察稽失,注明接收制敕的具体时间和都事本人姓名,经都省郎官勾讫署名,按照内容,制书、发日敕和敕旨分别发付尚书省相关曹司以符牒的形式送递受文机构或个人。慰劳制书和论事敕书因为是皇帝给臣下的书信,由都省直接颁送。以中村裕一先生复原的贞观(627—649)公式令诏(制)授告身式为例,尚书都省受付的部分为“月日都事姓名受左司郎中名付某司”(45)。需指出的是,唐代初期,制敕文书,都事受事所署时间不止是日月,而是具体至时。法律明确规定:“其制、敕皆当日行下”(46);“制书,在令无有程限,成案皆云‘即日行下’,称即日者,谓百刻内也。”(47)可见,唐代对制敕等公文的行下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且日期计算是精确至时刻的。参看太宗、高宗两朝制授告身都省受付相关部分:贞观十五年临川郡公主告身第16行、17行“正月廿日申后都事郭长者受左司郎中仁师付主爵”(48);永徽元年(650)临川郡长公主告身第17行、18行“正月廿四日午后都事赵师才守左司郎中范付主爵”(49);乾封二年(667)氾文开上护军勋告第13、14行“四月廿三日寅时都事韩仁宝受左成务(左司郎中)行功付司勋”(50)。三封告身,都事接收诏令时间皆为月日时,且都事皆署姓名,也就表示要保证制敕下达和内容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外,都省郎官皆于告身上署名,在将制敕交付诸曹之前行勾。都事和都省郎官于制敕上签署姓名或名,正是在法律上承担勾检责任的具体表现。

众所熟知,当尚书省在三省中首要地位确立之际,唐代最高统治者就逐渐采取诸种手段,剥夺尚书省长官的宰相权力,最终于景云二年(711)成功地将其拒于政事堂大门之外。尚书省最高行政机构的地位亦受到冲击。在尚书省长官宰相权力日渐侵夺,乃至丧失,尚书省最高行政机构地位不稳的情况下,尚书都省下发制敕等公文的权力,及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勾检权力,必然受到影响。

武后以后的制敕,已经显示出都省在诏令运行过程中勾检作用的改变。参看以下诸诏书:长寿二年(693)张怀寂中散大夫、行茂州都督府司马告身第8、9行“腊(中欠)都事下直右司员外郎下直”(51);延载元年(694)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第21行、22行“ 十月十八日酉时都事下直左司郎中下直”(52);神龙二年(708)门下省行尚书省文刻石第8行、9行“四月六日酉时都事下直左司郎中下直”(53)。这三封诏书,都事和都省郎官署名处,未见姓名,却均注有“下直”二字,表明都事与郎官不在岗当值。在唐代,“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54)氾德达告身和门下省行文为制书,标明都省接收时间是酉时,即十七时至十九时,为非办公时间。但上引汜文开告身都省受事时间为寅时,即三时至五时,亦为非办公时间,告身上却有都事和郎官署名(临川郡公主及长公主告身受事时间亦在午后)。推想唐代早期,尚书都省受付在制敕下发过程中作用重大,故都事和都省郎官每日每时都有人在值。而到了武后朝,这一制度已有所改变。即便如此,都省应有其他直官根据规定在诏书上受付署名。然而,直官并未履行相应职责。从诏书本身无法得知受付者为何人,因此应该无人承担相关勾检责任。换言之,在某些情况下都省的勾检职能形同虚设。可见,都省在王言下行过程中的作用开始削弱,确为事实。

开元时期,在中书门下建立前后,尚书省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向宰相领导下的政务执行机构演变,都省在制敕行下过程中勾检权弱化的情况从法律规定上已经有所体现。据P.2819《唐开元公式令残卷》所存制授告身式,都省受付部分已与太宗、高宗两朝告身有所不同,第56行、57行为“月日都事姓名受右(左)司郎中付某司”(55)。可见这一时期,经行都省的制敕,受事时间不再需要具体至时刻,都事对行政效率的监督权下降。更重要的是,都省郎官无需于制敕上署名。制敕由都省勾检,特别是省郎勾付的意义被极大地削弱了。

附带说明,开元以后,伴随着新的行政运行体制的发展,尚书省在大部分情况下基本处于宰相领导下的政务执行机构的地位。都省勾检作用持续弱化。天宝十载张无价游击将军制授告身和永泰元年(765)不空的特进、试鸿胪卿发日敕告身虽有受付月日,却无都事和都省郎官署名(56)。此后的制书和发日敕虽依然保有都事和省郎的署位,往往亦只是流于形式,无任何实质作用可言。元和元年唐授日本国使判官高阶远成中大夫、试太子中允告身以及大中五年(851)洪辩、悟真临坛大德告身,都省受付部分为“月日时都事左司郎中”(57),表明这些公文虽然在名义上经行都省,但都省实际并未承担勾检工作。至咸通二年(861),发日敕出现无都省受付环节的情况,如范隋柱国告身(58)。目前所见肃宗朝以后的敕旨文书,甚至几乎皆无都省受付环节(59)。在中书门下成立之后,尚书省丧失绝大部分施政权,都省在制敕等公文下行过程中的作用不可能持续下去,其领导下的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勾检体系趋于解体(60)。

五 中书门下宰相机构地位确立与敕牒形成

当尚书都省在王言下行过程中的受付勾检作用逐渐削弱之时,伴随着中书门下的建立,敕牒作为一种新型王言,出现于唐代政务运行的舞台上。敕牒形成,以及敕牒与高级别王言共同发布皇命的特殊形式,皆与中书门下宰相机构地位的确立密不可分。

先天二年(713)七月,玄宗铲除太平公主一党,政治局面日趋稳定,为统治集团有意识地转变行政运行体制准备了良好的条件。同年底,尚书省开始长期不置左右仆射(61)。这不仅使得尚书省长官在退出宰相队伍后,丧失了一切重获议政权的可能,也导致尚书省在国家政务施行过程中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作为宰相合署办公的议政、施政机构,三省制正式解体,新的行政运行体制初步确立。中书门下在拥有议政权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掌控监督百官执行权,包括本由尚书省握有的施政权中的下发诏令权和相应的行政勾检权,以便尽快完成与尚书省之间的权力交接。

敕牒的运行是中书门下作为宰相机构获得颁布诏令权的反映。敕牒单独发布皇命,经中书门下行下施行是唯一的途径,自不待言。敕牒和其他王言共同行下,则其他王言的内容亦经中书门下颁布。不过,目前并存的内容相同的敕牒和其他制敕王言的数量极为稀少。《不空表制集》中,同一内容的皇命以敕牒和其他王言两种形式行下的仅有一例,即上引《请搜检天下梵夹修葺翻译制书一首》和《制许搜访梵夹祠部告牒一首》。似乎绝大部分高级王言皆不需与敕牒并行。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同一内容的两种王言行下,史籍中往往只保存其中一种。以任官诏令最为典型。虽然已知唐代后期逐渐形成制敕告身与敕牒同时行下的制度,唐代官员授官领受敕牒,至晚在德宗初年已经开始(62),但唐人文集中只见授官制书、发日敕或敕旨,却不见敕牒。且在唐人谢官表中,也不见接受授官敕牒之语。不过,这并不等于没有相应的敕牒存在。敦煌文书中保有咸通十年(869)授任悟真为河西都僧统的敕牒:

河西副僧统、京城内外临坛大德、都僧录、三学传教大法

师赐紫僧悟真。

右河西道沙州诸军事、兼沙州刺使(史)、御史中丞张淮深

奏:臣当道先有 敕授河西管内都统赐紫僧法

荣。前件僧去八月拾肆日染疾身死。悟真见在

当州。切以河西风俗,人皆臻敬空王,僧徒累阡,大

行经教。悟真深开阐谕,动迹徽言,劝导

戒惑,寔凭海辦(辨?)。今请替亡僧法荣便充河

西都僧统,裨臣弊政。谨具如前。

中书门下 牒沙州。

牒奉 敕,宜依。牒至准 敕。故牒。

咸通十年十二月廿五日牒(63)这应该是一封与敕旨授官告身同时下发的敕牒。在唐代,敕牒与级别更高的王言同时下发的情况,当比现有材料所显示的要多(64)。

五代时期,敕牒和其他王言共同行下的情况更加普遍。敕牒用语以“奉敕”二字为标志。《五代会要》中通过“奉敕”发布的皇命随处可见,表明敕牒的广泛应用。“奉敕”事宜涉及礼仪、刑法、科举、选官等。其中有一些是事务机构对某一重要事项进行条流,订出执行细则,奏请皇帝批准,通过“奉敕”的形式发布。这些细则出台后,很可能成为格(65),作为国家政务运行的准则。因为敕牒独立处理的事务往往是琐事,基本不会与国家政务整体运作相关,因此《五代会要》中所载“奉敕”的内容,应该有相当一部分同时通过更高级别的王言发布。如后周显德四年(957),侍御史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新格。“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奉敕:‘宜依。’”(66)此条史料亦载于《册府元龟·刑法部》和《旧五代史·刑法志》,二书对奏文内容的引用更加全面,结尾皆作“敕宜依,仍颁行天下”(67)。准许新定刑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明确其具有和律疏令式同样的法律地位,并作出废除部分旧有法令的决定。这无论如何不能以“细事”论,当存在级别更高的敕旨文书。《册府元龟》和《旧五代史》所载,“敕”前无“奉”字,很可能就是相应的敕旨(68)。此外,《五代会要》中收录的某些敕牒形式的公文,在《册府元龟》中确实以敕旨形式出现。如天成元年十二月三日,御史台(御史中丞卢文纪)状奏论每日常朝及五日起居事件二条。《五代会要》所载批答为“奉敕:云云。”《册府元龟》所录,则是以“敕旨”开头,批答文字基本相同(69)。可见,自出现之日至五代末年,敕牒与更高级别的王言配合行下传递皇命的情况,日益普遍。就目前的史料而言,在制书、发日敕和敕旨三种文书中,敕旨和敕牒同时行下的情况最多。

敕牒是正式王言,作为颁发机构,中书门下必定设有专门的勾检官对其进行勾检。特别是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经中书门下是唯一的途径,只有经过全面勾检,才可能下发。中书门下设堂后五房,其一为孔目房(70)。孔目房由孔目官所掌,孔目官属于勾检官的一种,“文案发付、案牍勾检为孔目官的基本职掌”(71)。孔目官还“通过受付文案……从单纯的勾检发展演变(为)监督执行者,融勾检、监察及管理于一身……”(72)李锦绣先生认为:“孔目官房掌皇帝与宰相之间的公文联络,职权重大,与唐前期文案受付机关尚书都省作用相近,但更便捷,更利于执行。”(73)可以推知,当敕牒由中书门下发布时,担负起受付和勾检责任的正是中书门下孔目房。

但是,从现存敕牒完全看不出孔目官从事勾检工作的迹象。上文已论,唐代早期,都省都事和郎官通过签署制敕以示勾检,并承担法律责任。敕牒上却无孔目官署名。不过,《新唐书·夏侯孜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初(咸通五年),堂史署制,仆[司空、门下侍郎平章事夏侯]孜怀中,即死。”(74)堂史(吏)是对五房堂后官的称呼。七种王言中,只有敕牒经行中书门下,此堂史所署之“制”,只能是敕牒(此处明言“署制”,故非誊写制敕)。在唐代,代署文案是违法行为(75),此堂史履行的必然是自身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这很可能正是孔目官对敕牒勾检署名的情景。与其他王言同时行下的敕牒,敕文当与所奉高级王言之敕文相同,为中书舍人、知制诰或翰林学士等官所草。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处理的事务相对较小,不可能下中书门下由宰相亲草。根据唐代史籍,亦不见新兴官职分掌草诏工作。故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如果需要重新拟旨,亦可能由中书舍人或知制诰官负责。因为敕牒形成的具体过程尚未确定,故对孔目官勾检敕牒的流程,也无法作出准确推测。据《夏侯孜传》,堂史署制之时,宰相即在侧,大概群相在敕牒上署名后,直接召孔目官现场检查稽失,受事发辰,并朱笔行勾。完成这些工作的,可能不止一人。带有孔目官署名的敕牒原件保留于中书门下,重新誊写的抄件由孔目官直接以中书门下的名义发出,中间没有其他环节,故敕牒往往在皇命发布当日即可完成行下。抄件省略了孔目官受付勾检的程序,但孔目官确实进行了这一工作。这与自武后时期开始,经行都省的王言虽然保有都事和省郎的署位,二官却多不履行实际责任的情况,正好相反。与高级王言同时行下的敕牒,应该无需年终勾检,因为只要勾检高级王言即可。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很可能由中书门下孔目房负责年终勾检,因为尚书都省并没有这部分敕牒的留底文案。

唐代前期,制敕经行两省时,两省宰相皆须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后由尚书都省行下施行。敕牒则由包括两省长官在内的全体宰相署名后,由中书门下直接发布。开元以后,中书、门下两省实际长官始终担任宰相。当敕牒奉其他王言而牒时,敕牒发布的皇命同时经中书、门下两省,不违背唐代前期王言形成的程序。即使敕牒单独发布皇命,由于担任两省长官的宰相皆须署名,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敕牒也可算作经过两省。

只有都省的受付勾检职能在唐代后期王言形成、下发和执行过程中,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敕牒由中书门下孔目房勾检,不经都省,无需再论。制书和发日敕,往往只保留都省都事和郎官的署位,而无人履行职责,至晚唐甚至连省官署位也不复存在。敕旨则从肃宗朝开始,基本不再经由都省受付。当这三种王言与敕牒配合行下时,中书门下孔目房通过发布敕牒,等于对三种王言的内容也进行了勾检,并对所发布之皇命的执行承担实际行政监督责任。上文已经提到,在制书、发日敕和敕旨三种王言中,敕旨与敕牒配合行下的情况最多见。而唐代后期,都省正是最早退出敕旨运行程序。在都省勾检越薄弱(甚至不复存在)的环节,中书门下孔目房所负担的责任越重大。事实上,当敕牒与高级王言同时行下时,对王言的勾检完全依赖于中书门下孔目房。在高级王言不再由都省行下施行之后,对王言的年度勾检权应该也转入中书门下孔目房。反之,可以推断,唐代后期随着都省对王言勾检作用的虚化,甚至消失,势必导致越来越多的高级王言与敕牒同时行下。

在唐代行政运行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敕牒产生,一条新型的王言运行通道适时地出现,配合了中书门下掌控监督百官执行权的需要。

六 公文运行与开元十一年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定位

中书门下以宰相机构的身份出现于玄宗朝的政治舞台上,直接握有对军国要务的议政权,也在很大程度上掌控了监督百官执行权中的出令权。但监督百官执行权中的施政权主要还掌握在尚书省手中。中书门下只有迅速取得施政权,才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宰相机构。故自建立之日起,中书门下就与尚书省展开权力之争,并在元和年间最终成为裁处国家政务的主体,推行政令的主要权力转归中书门下。与此同时,中书门下也成为实际统御百官的机构。然而,尚书省的施政权,包括颁布政令权从未完全丧失。唐代后期,尚书省依然被称为“会府”,是国家承认的“天下政本”(76),在名义上保有全国最高行政机构的地位。

唐代前期,国家政务主要由尚书省通过奏抄进行裁处。开元十一年以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奏状取代奏抄成为裁处国家政务的主体文书,中书门下拥有对绝大部分奏状的裁决权。在公文上行过程中,尚书省发出政令,指挥国家常务运作的主要权力,移至中书门下。

唐代前期,尚书省是中央百司中唯一可以使用符牒的机构。尚书省符牒主要功用有二。一是对于一些较小的事务,省司有权直接通过符牒指挥中央寺监机构和地方府州进行处理。中书门下建立后,则使用堂帖、堂案(实为堂判)等专用公文(77),发挥尚书省符的此项功能。二是制敕王言经都省勾检后,省司以符式转发王言,要求相应机构予以执行。如前所论,唐代后期,敕牒与其他王言同时下发的情况日益普遍。当敕牒与高级别王言并行时,等于高级王言经过中书门下的勾检,并由中书门下以牒式转发。在这种情况下,中书门下在非敕牒类王言行下过程中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都省及其下曹司,敕牒起到了省符转发王言的作用。

中书门下通过堂帖、堂判和敕牒三种下行文书,将尚书省以符牒发号政令的两种权力逐渐收归己有。与此相对应的是,都省领导的全国勾检体系解体,包括敕牒在内的部分公文在下行过程中的勾检权力,甚至年度勾检权力逐渐转移至中书门下孔目房(堂帖、堂判等中书门下专用公文,应该也由中书门下孔目房勾检)。在公文上下行过程中,中书门下已经将监督百官执行权中的施政权基本控制在手中。

尽管如此,尚书省在名义上保有“天下政本”的地位。安史之乱后,重建唐代前期的政治体制,借以重现升平景象的观念始终存在。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唐王朝发展新的行政运行体制的同时,也时有恢复三省制下尚书省地位、职权的举措,尽管每一次具体目的和执行力度有所不同。尚书都省及其下二十四曹一方面转型以适应新体制,一方面抓住时机力图重获或维持唐代前期的某些权力。唐代后期的政务运行过程中,始终无法完全消除三省制的影响。尚书省对奏抄的使用并未停止,特别是在大规模恢复旧制的广德二年(764)至贞元三年(787)。与此同时,尚书省持续应用符牒领导寺监和地方府州处理某些常务(78)。在王言下行过程中,都省勾检权力虽然不断弱化,最终不复存在,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制书和发日敕等王言却基本上保有都省都事和郎官的署位。除敕牒外的其他正式王言依然通过尚书省以符牒的形式发出。懿宗朝以前,在名义上,都省——尚书省曹司尚为王言经行的最主要通道。此外,除制敕外的部分公文仍经都省发遣,并由都省行使年度勾检权。

对唐代敕牒的内容和中书门下(宰相)在敕牒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分歧,导致了学者对中书门下建立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定位各持己见。罗祎楠先生坚持开元以后,宰相在制敕下发过程中,只起到发放公文的作用,唐后期行政运行体制的整体特征更接近于三省制,有唐一代行政体制没有实质改变。他认为,刘后滨先生在其论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中,所引敕牒处理的主要是皇帝批复臣下奏状,签署“宜依”的文件,不需要另外拟旨,因此中书门下不在其中参与意见(79)。罗氏的论断值得商榷。首先,他对唐代敕牒内容的判断并不全面。因为部分批答奏状的敕牒需要重新拟旨,且唐代存在直接发布皇命的敕牒。其次,中书门下对政务的裁决,更主要体现在奏状上行的过程中,亦即在皇帝作出决定而下达诏令前,已经参与意见。再次,当皇帝下达指示后,如果这一指示需要以高级王言与敕牒两种形式配合行下,会同日发往中书省和中书门下。该命令在经过中书省宣奉行等程序,成为具有国家法律效应的正式王言之前,已经到达宰相机构。如果宰相对皇帝的旨意持有异议,定然可以先行奏明。因此,中书门下绝非仅仅是敕牒的发放机关,而是参与了相关事务的决策。在唐代,敕牒并不一定需要和其他诏令配合行下。这种情况下,宰相机构在王言颁布过程中,承担独立的责任。敕牒文书由中书门下发出,不经尚书都省。这些都与三省制下公文运作特色有本质区别。刘后滨先生更多地强调独立的宰相机构成立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发生了实质改变,同于北宋时期的特征,非常重要的证据即敕牒代表的完全是宰相的独立意志。这是因为刘氏未能全面考察敕牒的种类而造成的误解。刘氏认为敕牒只有一种形式,即单独对奏请进行批答,却没有注意到敕牒和其他王言配合下发的现象。当敕牒和其他王言配合行下时,敕牒发布的内容依然经过三省,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即使是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处理的事务,亦非由宰相独立裁决。这与北宋前期中书门下已经完全成为敕牒形成的主体,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一种行政运行体制取代旧有体制总是经历漫长的历史岁月。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两种体制并行的情况,尽管可能其中一种居于主导地位,但另一种体制的特性并未完全消失。中书门下建立以后,制敕运行依然带有明显的三省制的烙印。大多数诏令仍需经过三省,尚书省是这类诏令的施行机构。同时,宰相机构作为诏令施行主体方面的权力有所加强。敕牒由宰相机构发出,可以单独批答奏状或直接发布皇命。越来越多的高级别王言需要与敕牒同时行下。中书门下孔目房在敕牒经行中书门下时,承担起勾检职能。虽然中书门下尚未在制敕的成立过程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宰相无论在裁决制敕处理的事务方面,或是在通过施行制敕,监督百官执行方面,都积极参与其中。这又接近于北宋时期所谓中书门下体制下公文运行的特色。

开元十一年以后,中书门下作为唐代国家宰相机构,拥有对军国大政的决策权(议政权),并通过公文运行发号政令,统御百官,逐渐在监督百官执行方面承担起主要责任。这与三省制下政务运行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开元十一年以后的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带有三省制的痕迹,依然应该被确定为“中书门下体制”。

收稿日期:2012年2月28日

注释:

①参见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读唐六典札记之一》,李铮、蒋忠新主编:《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73—290页;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日]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1年;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

②参见刘后滨《公文运作与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从敕牒的特性看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唐研究》第六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1—232页;《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兼论中古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变》,《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此后刘氏在其《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一书中,对“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唐代政务运行进行了全面阐述。

③罗祎楠:《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书评),《中国学术》2005年第2辑(总第2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79—297页。

④《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44页。

⑤《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3—274页。

⑥《唐代制敕研究》,第513—545页;《唐代公文书研究》,第279—311页。

⑦《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书评),第289页。

⑧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九,《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第1874—1875页。

⑨参见唐元(玄)度《奏九经字样状》,《全唐文》卷七五九,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889页。

⑩《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669页。其标点,根据文义,径自改之。

(11)《册府元龟》,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7255页。

(12)参见《唐代制敕研究》,第543页注(2)。

(13)刘后滨先生推断,《唐会要》中保留的“敕旨:依(奏)”格式的文书,肯定为敕旨文书;而“敕旨:宜依”格式的文书,有一些可能是敕牒文书。但刘氏没有解释如此判定的理由。见《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50页注③。

(14)李德裕:《李卫公会昌一品集》卷一三,《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857册,第107—108页。

(15)《新五代史》卷五五,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31—632页。

(16)刘后滨先生根据任官敕书的结语“可某官”和“可依前件”,将唐后期的任官敕书分为两类,认为前者为发日敕,后者为敕旨。见《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34—337页。但这种划分似乎并不绝对。刘氏列举的所谓授官的敕旨有的是以“敕”开头的,且当中书省将该敕以牒式转门下省时,皆称“奉敕如右”。这正是发日敕的标志。敕旨则应以“敕旨”二字开头,并且中书省转牒门下省时,称“奉敕旨如右”。参见中村裕一先生复原的敕旨式,《唐代制敕研究》,第477页。

(17)《旧五代史》卷一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90页。

(18)《为田神玉谢赐钱供兄葬事表》,《文苑英华》卷五九七,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3100页。

(19)论事敕书用于“慰谕公卿,诫约臣下”。见《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注,第274页。

(20)《大正新修大藏经》(以下简称《大正藏》)第52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841—842页。

(21)《唐代公文书研究》,第88页。

(22)《唐代制敕研究》,第529页。

(23)《唐代制敕研究》,第513页。刘后滨先生同意这一观点,见《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49页。

(24)《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第274页。

(25)[宋]叶梦得撰,宇文绍奕考异,侯忠义点校:《石林燕语》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7页。

(26)《大正藏》第52册,第837页。

(27)参见《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大历五年四月己未夜”条、“五月己卯夜”条、“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96—297页;《新唐书》卷六《代宗纪》“大历五年四月己未”条、“五月己卯”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75页;《资治通鉴》卷二二四“代宗大历五年秋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215页。

(28)P.2504,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以下简称《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86—587页。

(29)《唐代制敕研究》,第531—534页。

(30)《元稹集》(冀勤点校)卷三七,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25页。

(31)《册府元龟》卷五三《帝王部·尚黄老一》“开元二十三年三月癸未”条,第592页。

(32)韩翊《为田神玉谢兄神功于京兆府界择葬地表》(《全唐文》卷四四四)称:“今月三日得上都留后报称,伏奉敕牒,臣亡兄神功宜令所司于京兆府界择地安葬,仍令京兆尹充监护使勾当。”(第4529页)

(33)《大正藏》第52册,第828页。

(34)在正常情况下,敕旨都是经尚书省二十四曹下符颁给相关单位的。此敕旨以牒式行下,中村裕一先生解释为发文机构与受文者不存在管隶关系,故不使用符。见《唐代制敕研究》,第503—504页。此敕旨无都省受付环节,原因详见第四部分。

(35)《文苑英华》卷五九七,第3100—3101页。

(36)崔致远撰,党银平校注:《桂苑笔耕集校注》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3页。

(37)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5页。雷家骥《隋唐中央权力结构及其演进》(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5年)将这两种权力分别称为“国务决策权”和“行政督导权”,实质相同(第153—154页)。

(38)参见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研究》,台北,大化书局,1978年,第403页。周氏将唐代宰相权力分为朝议权、被咨询权、奏请权、谏诤权及封驳权、出令权及施政权。前四种实质上皆为议政权的表现形式;最后一种则为监督百官执行权的表现形式(第373—403页)。

(39)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33页。

(40)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08、118页。

(41)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42—251页。

(42)《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注,第11页。

(43)P.2819《唐开元(公元七一九或七三七年)公式令残卷》存尚书省符式,注云:“其出符者,皆须案成并案送都省检勾……其余公文及内外诸司应出文书者,皆准此。”见《释录》第2辑,第558页。

(44)参见《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注,第12页。

(45)《唐代制敕研究》,第125页。

(46)《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亡失符印求访”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20页。

(47)《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稽缓制书官文书”条,第196页。

(48)《贞观十五年封临川郡公主诏书刻石》,图版、录文分见张沛编著《昭陵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年,第72、199页。

(49)《永徽元年封临川郡公主为长公主诏书刻石》,图版、录文分见张沛编著《昭陵碑石》,第72、200页。

(50)P.3714《唐乾封二年(公元六六七年)诏》,《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59页。中村裕一先生录文为“四月廿一日寅时都事韩仁宝受右成务行功付司勋”,见《唐代制敕研究》,第97页。

(51)大谷2833。图版见《大谷文书集成》壹,京都,法藏馆,1983年,图版104;录文见同书,第104页。

(52)《武周载初元年(公元六九四年)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为阿斯塔那一○○号墓文书。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407页。

(53)图版、录文分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封一、第38页。

(54)《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注,第12页。

(55)《释录》第2辑,第559页。

(56)《唐天宝十载(公元七五一年)制授张无价游击将军官告》为阿斯塔那五○六号墓文书,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92—393页。《拜不空三藏特进试鸿胪卿兼赐号制书一首》见《不空表制集》卷一,《大正藏》第52册,第832—833页。

(57)高阶远成告身没有原件存世。录文见中村裕一《唐代官文书研究》,京都,中文出版社,1991年,第278页。P.3720洪辩、悟真告身,受付部分见《唐大中五年至咸通十年(公元八五一年——公元八六九年)赠僧洪辩、悟真等告身及赠悟真诗》注①,《释录》第4辑,第37页。

(58)此告身石刻被命名为《柱国告石刻》,收入《金石萃编》卷一一七,《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126—2127页。

(59)《不空表制集》中所有敕旨文书皆无都省受付环节。《大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载有大历七年、建中二年(781)和贞元五年(789)三封敕旨。分见该书卷上,《大正藏》第55册,第748—750页;卷中,第762、763页。其中大历七年和贞元五年敕旨无都省受付环节。《句容金石记》卷三所载《敕唐孝子张府君(洧)旌表之碣记》为敕旨,出现同样的情况。见《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第6447页。中村裕一先生认为这是录文时省略的结果,见《唐代公文书研究》,第288—295页。但由于《不空表制集》所载制书和发日敕皆保有都事和都省郎官的署位,所以中村氏的解释可信度不高。只有《大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所收建中二年敕旨,权判兵部员外郎卢端因值于都省,故以直官身份代表都省郎官于敕旨上署名。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借税制改革之际,恢复四等官制,勾官运作随之恢复。故建中二年敕旨有都省直官署名,可能是改革成果在短时间内延续的表现。

(60)参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李锦绣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107页。

(61)开元前期仆射空置的情况,参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二《通表上·仆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0—42页。

(62)兴元元年(784),李怀光拥兵河中,德宗“令给事中兼御史大夫孔巢父赍先授怀光太子太保敕牒”,前往宣慰,见《招谕河中李怀光诏》,《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八,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620页。李怀光的官告和敕牒没有照常例同时送递。此当为试探李怀光态度之举。如果怀光接受敕牒,朝廷随即会将其太子太保告身送到。

(63)P.3720,《释录》第4辑,第32页。

(64)敦煌文献中尚存有一封五代时期的授僧官敕牒(p.4518—4519),亦可作为参考。录文、图版见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第93—94页。

(65)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第432—461页。

(66)《五代会要》卷九《定格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49—150页。

(67)《册府元龟》,第7366页;《旧五代史》,第1964—1965页。

(68)虽然以“敕”开头的文书当为发日敕,但发日敕不用以批复奏状。故此“敕”字很可能是“敕旨”的省略写法。

(69)分见《五代会要》卷六《杂录》“天成元年十二月三日”条,第97—98页;《册府元龟》卷五一七《宪官部·振举二》“天成元年十二月丙戌”条,第6177—6178页。类似的情况还有两例。《五代会要》卷八《丧葬上》载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御史台奏丧葬相关事宜,获敕牒批答(第132—134页)。同一敕文载于《册府元龟》卷四七五《台省部·奏议六》,形式为敕旨,虽然在文字上变动较大,但内容一致(第5666—5667页)。此件文书在《旧五代史》卷三七《明宗纪三》中以“诏”的形式出现(第514—515页)。《五代会要》卷二三《缘举杂录》载长兴四年(933)二月二十六日,礼部贡院就贡举诸事奏请指示,获得“奉敕”的批示(第369页)。《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四》记载此奏状为知贡举和凝所上,与《会要》内容基本一致,但文字有所不同,最后使用敕旨作答(第7696—7697页)。《五代会要》与《册府元龟》所载内容相同的各类王言,文字差异较大是一个普遍现象,不能因此断定敕牒与同一内容的高级别王言分别拟旨。

(70)《册府元龟》卷三一七《宰辅部·正直二》“韦处厚”条,第3751页。

(71)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李锦绣撰),第64页。

(72)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第69页。

(73)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第68页。

(74)《新唐书》卷一八二,第5374页。

(75)《唐律疏议》卷一○《职制律》“事直代判署”条,第203页。

(76)唐后期,多位名臣宰相在各种文字中都表达了这种观念。常衮坚持“中台政本”,见《授蒋涣工部侍郎制》,《文苑英华》卷三八八,第1980页。陆贽称:“尚书省,治化根本。”见《冬至大礼大赦制贞元元年十一月》,《陆贽集》(王素点校)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65页。杜黄裳有“文昌理本”之语,见《东都留守顾公(少连)神道碑》,《文苑英华》卷九一八,第4832页。元稹认为尚书省诸曹郎官的工作,乃“会天下之政”,见《授韦审规等左司户部郎中等制》,《元稹集·外集卷四》,第659页。

(77)唐代堂帖的应用参见刘后滨《唐代中央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00—305页;雷闻《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对堂判的性质和应用情况,笔者已另外撰文,此不多赘。

(78)肃宗元年(762),太常博士独孤及议吕諲谥号,大历时,梁肃代太常寺答苏端对杨绾谥号的驳议,都提到奉尚书省考功符牒,分见独孤及《重议吕諲》,《文苑英华》卷八四○,第4439页;梁肃《代太常答苏端驳杨绾谥议》,同书同卷,第4441页。尚书省通过符牒指挥地方政务,参见日本三井寺所藏大中九年司门以符牒批准发给日本僧圆珍的过所,图版、录文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495页。

(79)《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书评),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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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皇室最后通牒”考论_尚书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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