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发展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的政策建议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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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我国控股公司的若干原则

在进行技术设计时,应该明确一些主要的原则、策略和标准。

第一,跨行业原则。从国外的国有控股公司情况来看,凡是涉及竞争性领域的控股公司,都是控制着跨部门的、经营众多门类产品的被控股公司,这样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可以在本系统内部调整产业结构。如果我们把原来的各个工业部门都改组成控股公司,那就依然很难分散风险,也很难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二,竞争的原则。人们往往说,将原来的地方工业管理部门改组成行业控股公司,虽然在各个地方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还会存在竞争,因而是允许的;如果国家一级的工业管理部门改组成控股公司,那就很可能形成独家垄断。这个道理是不成立的。实际上,虽然在国内是垄断的,但要参与国际竞争,在国内没有竞争力,到国际上也会吃败仗。

第三,多元投资原则。衡量一个控股公司是否成功,重要的一条就是看其有无筹资功能。首先看资本金方面,是否达到了多元出资,其次,看负债方面,公司本身是否为债务人。现在一些控股公司方案大多为国有独资公司,自己又不负债,再持有下属公司股份,上下一般粗,这种控股公司的意义不太大。从本质上讲,控股公司是要寻求一种投资规模效益,是一种“资本放大器”,作为国有控股公司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机制。

第四,股权交换原则。如果所有的国有控股公司都是国家独资公司,似乎模式过于单一了。作为技术上的措施,有人想到了通过“换股”的方式迅速实现出资多元化。但是,不能采取那种简单地两个法人直接交换的方法,可以通过出售产权(包括通过借贷)而形成多个投资主体的情况。

第五,机构精简原则。国有投资公司可以是控股公司,也可以是一般投资公司,既可以是大股东,也可以是小股东。控股公司本身不得从事实际生产经营业务,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先进经验,其主要职能是选能人、查效益,所以不需要庞大的组织。对于改制方案一个简单的考核标准是人员减少了,机构精干了。

第六,稳健操作原则。对于现有的行业部门、行业总会、行业总公司等,一律保留机构,就地转换职能,简单地撤并不是办法。

组建我国控股公司的突破口

假设我们的出发点是一种树枝状态,即每一个国有企业上边只有一个出资者(行业部门或地方政府),当然现在还没有真正地达到这种初始状态,一方面出资主体不明确,另一方面也没有将扁平的队形改换成多层队形。我们认为必须妥善解决控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具体设计的方法是,将其改变为每一个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是由多个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交叉持股的状态,即一种网络状态或矩阵状态。

据报道, 我国1995 年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共有65186户,其中中央企业4118户,地方企业61068户;核定国家所有者权益为17595亿元,其中中央权益13326亿元,地方4269亿元。显然,中央企业规模较大,平均每户国家所有者权益为3.2亿元, 而地方企业规模小,平均每户国家所有者权益仅大约为700万元。 现在我们主要考虑中央企业的情况,当然,地方企业中也有中央投资的企业,应该参股,反过来,中央企业也应有地方参股。

为了说明问题,现在假定初始状态是全国共有100 个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包括中央部门改组的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机构);每个控股公司各自独立拥有10个大型国有企业,这样共所有1000个大型国有企业;假定每个控股公司和国有企业规模分别相等;这1000家企业总权益为10000亿元,平均每户10 亿元(在这数额之中包括对其它国有企业投资的授权因素,假设这1000家企业每一家又持有100其它企业的股份, 对每家出资700万元,共7亿元);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再持有几万家国有企业的股份。

重组的终点是一个交叉式结构,即每一个企业有10个投资公司为出资主体,每一个投资公司分别持有100家企业的股份, 每个企业的股份分成10份,每份1亿元,1000家企业共10000份,每个投资公司各自持有100家企业的1份股份,这样,国家直接所有100个投资公司,100个投资公司联合又所有1000个大型企业(集团),这样就可以跳出“你死我活”的两难选择。

文后附表是每个控股(投资)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进行这种交换前后的比较。

由于实际情况是每个控股公司与国有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再就是对原主管部门可以保留稍微高一些的比例,因此,具体操作时可以先明确各个国有企业的资本金,然后不同投资主体按1:1 的比例相互交换股权。

其它政策建议

在这里也许有人会认为,国家不应该把资本投到相互竞争的企业之中,那么,个人投资是否可能投到竞争企业之中?由于他并不了解每个企业的情况,所以如果全部投入一个,将会有很大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谁能保证哪两个企业就一定没有竞争呢?日本爱华公司是索尼公司的子公司,它们之间有没有竞争?其实,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谁能够适合市场经济也要看一看,国有企业之间没有竞争的解决办法非常简单——只要回到计划经济就行了。同样的道理,设立若干个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也就是要看一看每个企业的运作效果如何,换句话说,国有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本身也处于竞争之中。

此外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形态现在都集中于国有独资公司了,应该说,公司法人属于一种“私法人”,即没有行政职能的、彼此平等的法律主体。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但又要有单独的条例,所以这是一种特殊的有限公司,一种特殊的“私法人”。作为对策,一方面不必要所有的控股机构都是公司,而可以是非公司法人,即“特殊公法人”,另一方面,独资公司是所谓“一人公司”问题,如果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国有独资公司也就不成问题的,所以,关键在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国家可以,法人可以,个人也可以。

二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就是“管企业”,以致于政企不分,越俎代庖。在当前又一轮“抓企业”的高潮中,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管理者职能仍然没有很好地分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行业企业之间应该有一个自律性组织,这就是行业协会。如果全行业搞成一个控股公司,那还要行业协会干什么?现在搞控股公司积极性高,没有人愿意考虑行业管理问题,其结果,政企分开的目的将仍然难以达到。

表 每个控股(投资)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进行股权交换前后的比较

交换前 交换后

控股 资本金 100亿元

100亿元

(投资)投资企业个数10个 100个

公司 对每个企业

的投资额10亿元1亿元

大型资本金 10亿元10亿元

国有股东个数1个

10个

企业对外投资7亿元 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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