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理性的政治意蕴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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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祛魅”的世界里,价值一律让位于价值多元,因此,世俗秩序的命脉系于对公共交往规则的认同。程序理性,一种将自己也置于审理程序之下的理性观念由此蓬勃,并对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的推演提供了理想途径。没有程序,就没有现代文明的政治秩序;没有程序理性,就没有现代文明的政治秩序的理想境界。作为一种静态的理解,程序是行为主体为达到特定目的所遵循的方式、顺序、步骤和约束性规则,但这种理解没有注意到程序展开的过程中各方的交涉性和过程性,其实它们对结果的影响更大。本文所讲的程序理性就是包含以上静态和动态两种含义的理性。这里的程序不仅包括法律程序,还包括“从道德角度判断实践问题的一些程序”[1],是一种基于程序具有的道德意义而可作为正义的判断标准的道德规范。这种揉合了道德因素和法律因素、打通了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隔阂的程序,奠定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石,因此首先构成政治行为的元规则。近来在西方国家兴起的商议性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理论(注:商议性民主也叫程序民主,它是通过主体之间的对话、沟通、协商程序来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这些程序不一定是制度化的规则,它还包括从道德出发对主体的言说、论辩的要求。)和实践,就发端于此种程序理性观念。在我国当前缺乏的是对政治程序的动态内涵和程序的道德内涵的理解,所以才把政治程序、法律程序仅仅理解为形式、工具,而没有看到它的丰富内涵。这种理解上的欠缺导致我们无法用一种合理的政治法律程序来建构政治秩序的基础。如果说政治就是调节群体利益(或者权力)冲突的手段,那么作为一种文明的调节方式,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按照公开的程序进行,循民主政治即程序的展开和反思性推进。现代性政治的运转只有在这种思维的指引下,才能变得文明起来。

近年来,我国根据社会法制发展的需要加快了程序法的立法进程,先后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等。理论往往需要追赶现实。目前,政治学界对程序理论的认识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们虽然肯定了政治生活中规则的重要性,认可程序实现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功能,但对于这一具体的实现途径没有清楚的理论认识和操作方案[2];二是对程序的政治功能停留在其工具价值的认识上,关注用程序来规范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对程序与法治、民主、宪政、人权等理念的内在关系的研究[3];三是大都借用中外法律程序理论的研究成果,缺乏政治学话语的转换。以上认识局限不仅表现在政治学理论研究上,当然也影响了程序的实践效果。鉴于此,无论从理论发展的进程还是从我国政治现实的需要来看,在政治学研究中引入程序理性,已经非常必要。本文希望通过对哲学认知论发展的粗略考察中证明,程序理性在当代获得了更大的肯定并不是偶然的。同时,就程序理性的根本政治功能而言,它使民主找到了更有价值的实践途径。最后,程序理性对实践条件的要求相当高,不论就其内在的品性还是外在的环境而言,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程序理性的发达与当代哲学认知论的发展密切相关。自胡塞尔的现象学确立以来,西方哲学整个地转向了对认知主体的研究,存在主义、语言分析哲学、解释学无不把主体意识抬高到绝对的位置。引入对主体的观照,不仅提升了哲学的认知水平,更主要的是大大推进了实践理性的发展。实践理性涉及对主体、客体、主客体关系的全面认知。近代繁荣起来的工具理性对客体的研究已经很深入了,相形之下,对主体的研究倒是滞后。对此,当代西方知识界、尤其是哲学界的一个共同关注点是投向对实践理性的研究,交往理性理论就是其直接成果之一。交往理性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主体间性,表现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认知、承认、沟通和理解。它对于社会系统的整合和政治共识的达成有决定作用。这方面的代表学者有哈贝马斯、吉登斯、米勒(David·O·miller)、科亨(Joshua·cohen)等人。尤其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把当代政治哲学系统地引到程序理性思维的方向上来。

哈贝马斯程序理性的引出与他对现代社会的危机的考虑直接相关。在重新评判自马克斯·韦伯以来的社会学家关于社会整合与冲突理论的基础上,哈贝马斯重新界定了现代社会的危机是系统危机和政治的合法性危机,挽救危机的出路是重建理性,依靠程序塑造社会共识,为社会整合提供所需要的共同规范。他同韦伯一样认为现代社会是受理性指导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对理性范畴的理解上。韦伯把理性划分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后者是现代社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动力源。但是工具理性的发展导致一个悖论:价值的丧失和意义的丧失,理性的发展面临困境。哈贝马斯认为韦伯仅仅依赖西方社会的现实发展,导致他把社会的理性化与现实中工具理性的膨胀等同起来,而没有看到理性的另一个层次,即交往行动(文化)层面的理性,西方的理性主义可以在这里找到意义世界而进一步完善自身。在批判韦伯的基础上,他把理性划分为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二者分别对应现代社会的两个领域:系统和生活世界(注: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是由一些以平凡的方式被意识到的直观的知识所构成的。正是在这种熟悉的背景中,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才得以可能。关于生活世界的知识具有先验性、直接性、总体性和整体性,它包含在语言结构之中。交往行为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自由、正义、真理等理性概念源于生活世界的直观经验。)。现代社会的危机就在于工具理性的过分发达,以致于侵犯和替代了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原则,造成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简而言之,这种社会危机是道德或文化危机、价值危机,克服危机的理路是以生活世界为基础重建文化与道德。现代社会的危机也影响到了政治的合法性,政治的复兴也在于生活世界中,需要用交往理性来重建政治的合法性。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复杂、流动的社会,因而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能居于社会主导地位,不可能再从宗教或自然法中抽象出普遍性的价值原则来整合社会,人们需要找到一种新的价值生成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沟通(交往)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每个独立的主体自由、平等地参与其中,进行对话和商谈,人们彼此就可以相互理解和承认,就如何做出公共决策达成同意,新的社会组织原则应是交往的程序。在他那里,这是一个理想的语言沟通程序,该程序的有效性建立在主体的交往资质和理想的对话情景的前提之上(注:交往资质是指胜任交往的人必须具备的掌握一般交往规则的能力,它包括合理的心智能力、言语资质能力,反思自己表达行为有效性的能力。理想的对话情景是对言语行为的道德要求,即自由和无强制地交往。),该前提体现的是对交往主体的论辩理性的道德约束,在交谈过程中主体间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力强制人。这样,政治的道德性就体现出来了,民主(平等)的价值也在过程中得到了实现。

不少学者批判该理论的前提无法满足,因而不能保证一定能达成共识。哈贝马斯本人大概也不会回避这一点,他更清楚的是该理论是一个建构的规范理论,他只是指出问题的解决方向,就是要根据对现代社会的内在逻辑的认识,在具体的日常实践中重视程序理性,努力创造条件满足这些前提。比如,他对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分析就指出,在社会实践中有实现这一程序的可能性。再比如,他也指出了政治合法性危机的解决不是要在政治层面上解决,而是要回到生活世界或曰市民社会中来,把确定政治合法性的权力真正赋予政治主体自身。

总之,哈贝马斯通过重新认定现代社会的危机及其与民主政治危机的关系,从系统论的角度重建民主的元理论,即借助语言的文化沟通功能实现自由社会多元价值的整合,通过交往程序使政治主体相互承认,达成共识。正是从这个高度,他的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议性政治才对政治问题的研究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即重新确立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和民主社会共识的基础。从这里引申出来的程序理性带有哲学层面的根本肯定性,但还是一种价值揉和的过程,对于政治秩序而言,其生命力系于其实践能力。

交往行动理论是一种哲学认知论,它引申出了程序理性,使民主找到了更有价值的实践途径。程序理性简言之就是以程序为本位的思维方式,只要程序正当结果就必然正当。为什么说它有利于民主的实践,这首先得理解程序理性本身的思维特质,然后才能理解它的实践功能。

程序理性的本源是实践理性。它关注程序设计的正当性、程序实施的条件和可操作性,因此,她试图回答的仍然属于“应当如何”、“可能如何”和“怎么做”的实践理性问题。程序理性讲究规则、步骤、顺序和方式,它本身是中立的,一旦进入程序就必然导出结果,不可停止,只能用更高级的程序来改变它的结果。这一点具有很强的技术优势,可以用来克服权力使用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增强人们选择和预期的确定性。同时,程序理性有价值约束,程序必须是正当的。在进行程序设计时要体现正当性的要求,如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自治性、及时终结性等,不满足这些原则的程序是恶的程序,可能带来恶的结果。所以,程序理性直接指向实践问题,是一种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逻辑思维方式。

程序理性的本质是反思理性。这是由其内在的主体间性(互主体性)决定的,程序本身就是主体之间的交往、对话、商谈、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必须具有反思的意愿和能力,能对照他人的价值观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反省自己的合理性主张,从而才能相互理解和承认,达成共识。对此,借用罗尔斯的话来说,社会正义是在“反思的平衡”中形成的四。反思理性是一种多元复合理性,它比单一的个人理性更能反映复杂的社会事实,它凝聚在行为交涉或多次博弈过程中。反思理性也赋予政治平等以可能性,通过反思人们不再把他者作为客体来看,而是当成具有同等尊严和需求的主体看待,从道德上完成对政治平等的体认。总的来看,反思理性更符合多元民主社会的精神。

程序理性的表现是公共理性。程序作为一个开放的过程,容纳各种意见,形成“重叠共识”,这一过程其实是一合理性论证的过程,共识的结果也对群体具有约束力。程序理性运用于公共领域,可以直接提供政治的合法性证明,促进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接受;实际架设的程序更是解决公共选择问题的途径。

基于上述关于程序理性的认知特质的规约,很自然可以推导出其实践之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政治问题而言,借重程序理性,首先为化解复杂的利益、价值冲突提供有效的思维理路。程序把冲突的主体纳入理性的谈判桌上来,通过程序正义的价值束缚,为各方营造一个理性对话的场所,和平博弈,为达成共识提供技术支持。美国制宪的过程就很明显地具有这样的特点,“费城制宪会议的过程就是制宪代表们辩论的过程——他们就未来美国政治权力的规划而辩论,以和平的、理性说服的方式来寻求共识、探寻共同接受的权力、利益安排方案。”[5]“他们的怀疑主义态度为制宪代表们提供了理性对话的可能性;与怀疑主义态度紧密相连,会议程序和规则为对话提供了可具操作性的‘制度’;对政治经验和政治知识的运用,使辩论成为有根之物;妥协精神,则使辩论背后的实际政治利益让步成为可能。如此,为制宪代表们的各种观点以及这些观点背后的各种利益的合理性提供相互质问与反思的平台就建立起来了。而因为这个平台所具有的反思性、对经验与知识的容纳性、对历史与现实的宽容性,我们因此可以说它具有审慎与理性的特质。”[6]国外有实证研究文献指出,程序正义引起政治理论家的兴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有助于消除多元社会各种集团之间的分歧,减少不一致的决定的影响,其正当过程对冲突起着缓冲作用[7]。

当前我国学界和舆论界谈论民主的话语重点由权利转向法治、宪政,即体现了对程序的重视,反映了人们在经历了民主的“迷思”后的一种理性诉求:用程序这一中立性的技术手段,来处理政治生活中的利益冲突和权力冲突。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分化大大改变了我国的阶级、阶层结构,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价值取向有共同的一面,但不容否认,其分歧也在不断加深,有的还发展到冲突、对抗的地步。面对这种大规模的社会分歧局面,法律往往有捉襟见肘之虞,而政治中的程序理性不失为弥补其缺陷的选择。这种程序理性思维的方式不同于以往的纯粹的实质理性的思维,不是一方的价值主宰另一方,而是合作共识。唯有这样,才能吸纳、弥合不同的利益诉求,把冲突消弭在萌芽状态,才能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第二,程序理性所凸显的程序正义,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标志。程序理性对政治学研究的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它改变了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使程序正义(公平)成为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标志。近15年来关于民主的哲学著作的主题发生了变化,正义替代民主成为政治哲学的主题[8],如何实现更普遍的平等这一社会正义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中心问题。如果说以前衡量政治正义性的标准是某种先验的普遍的价值理性和人性假设,那么在当代则是经验性的程序理性,它直接契合的是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和不确定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重新论述政治的道德性,建构了契约式程序正义;哈贝马斯则结合当代社会的特征论述了对话协商式程序正义,他们都注重用民主的程序来实现政治的道德性,把程序正义作为政治哲学的最高价值。经过政治哲学的提炼,民主的程序价值和重要性才能在政治科学中立足,商议性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在西方的勃兴就是一例证。以“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为核心的程序正义可以给整个政治制度提供合法性,制度化的程序体现了公平因而获得人们的支持,泰勒(Tyler)通过对美国国会和它的合法性基础之间的关系的实证研究,指出“程序(procedure)——合法性(legitimacy)——承认(acceptance)”是联系在一起的,国会令人赞成的决定,决策制定者的中立和广泛听取人民对制定政策的意见,参加者深入的参与等程序控制有利于决定得到人民的接受并使他们自愿支持国家的制度和政府的法律[9];在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效力的研究中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10]。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程序正义更是民主合法性的基础。这些国家的民主都有一个从程序民主走向实质民主的过程。发展中国家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的根本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就是现代理性的缺失和政治文化的不发达,导致转型艰难。“民主以理性为前提,程序民主内蕴理性思维,从它入手建设民主符合逻辑。”[11]我国基层民主的研究成果也证明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建立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一旦仪式固化为生活方式,民主才是真正不可逆转的。随着民主化的外部条件日趋成熟,民主化的进程便可以顺利实现由形式到实体的转换。近年来,东欧的民主转型实践为程序理性的政治功能提供了最新的例证。

第三,“程序是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12]程序的政治意义在于它是促成政治行为制度化的机制。因为民主制度首先是从程序约束开始奠定的,英国的大宪章和美国的人权宣言是最好的例子,两个文件中频繁出现的“除非……,不能……”、“未经……同意,不得……”这样的句式就是程序性规定,它是通过程序约束把地位不平等的政治主体变成平等的对话方进而使民主的实体权利不因强权侵害而得以保障。对中国而言,通过程序理性实现制度化更有紧迫性。对于一个由经过长期武装斗争取得政权的革命党领导的国家而言,革命的惯性往往使人们更多地投注于实体正义,而对形式正义的忽略在革命后的国家里成为一个长期普遍的现象。在世俗化、复杂的、流动的现代性世界里,单纯依靠实体正义,显然无法维系一个长期有效的秩序,其后果最终不得不反过来危及实体正义本身。邓小平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就提出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这一任务决不是偶然的。改革开放以来在这个方面也取得相当的成就,但我们还不能说已经完全摆脱了人治思维的樊篱。因此,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变革中,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程序问题成为中心问题。“现代市场经济的中心问题是优化选择机制的形成,而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是改善选择的条件和效果的有力工具。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来处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个明智选择……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构和紧缩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过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13]

正如它本身不主张某种价值的绝对化一样,程序理性也有其局限性。或者毋宁说,程序理性的这种局限性来自于其对实践条件提出的极高要求上。在政治学研究中是应该考虑这一点的。它的局限性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来分析。

它的内在局限性在于没法“纯粹”,也就是说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在具体的情境中它往往会与结果或者某种实体价值发生冲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根据程序相对于结果的独立性区分了三种程序正义,即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14]。纯粹的程序正义,指只要程序正当,结果就一定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除了程序这一标准外还存在衡量结果正义的其它标准,但程序仍构成主要衡量标准;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人们可以用独立于产生结果的程序的其它标准来判断结果的正义,但程序仍具有补充意义。上述是程序能否作为普遍性的价值判断的一个系谱,它反映的是程序与结果的内在冲突,这种冲突是程序理性无法避免的,所以在谈程序理性时要高度倚赖限定的条件,不能泛化,只有在找不到确定的实体标准时,程序的意义和价值才能凸显出来。正是因为如此,随着具有强烈不确定性、高风险性的后现代社会的来临,程序理性才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这种局限使程序理性不可能成为普遍理性和绝对标准,在实践中要善于结合具体环境来运用程序理性,明确程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为民主的独立衡量标准。

它的外在局限性在于程序理性存在的社会结构。仅从社会条件来看,程序理性依赖一个多元分化和合作的社会结构。但这个多元不是无限制的,过度的分化和歧异是无法达成共识的,反而容易酿成社会危机;多元也是相对理性下的多元,否则难以容忍异己的意见,对于多元的度只能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把握。这就要求社会有一个成熟的、相对稳定的分化结构,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困难。一般来说,社会分化和合作是同比增长的,分化是合作的前提。季卫东先生在分析我国传统多元秩序——复杂系(注:复杂系是有儒、法、礼、情、势等多种价值观组成的变动性的人际关系网络。)与程序理性的亲和性关系时,把传统的多元社会秩序与现代社会的结构分化等同起来[15],认为我国传统多元社会秩序中有程序理性生长的环境,这无疑会让人生疑。他没有区分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多元与西方现代社会“多元”的含义、发生和运转的整体环境,从而不能解释我国为什么有这样一个多元秩序的社会却没有生长出相应的程序理性和发达的程序制度。在笔者看来,我国传统的多元社会秩序不是建立在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高度分化的基础上,更谈不上社会合作,所以其多元是没有以社会分化与合作为基础的“假多元”。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趋向成熟,我国已经具备了社会分化的条件,通过引进程序理性的思维,可以创造社会和政治合作的制度化途径。目前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程序理性来设计整合分散的社会利益和多元价值的模式,实现传统思维和现代思维的接轨。这里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需要根据社会的客观变化改变我们的思维模式。传统文化的认知模式是绝对主义、实质理性,其政治理性表现为以道德为中心的“礼治”,这些与以相对主义、形式合理性为基准的现代理性和“法治”政治有天壤之别。当然,要求人们立刻转换到程序理性的思维方式上来是有很大的困难的。但我们可以大力扩展公共领域,创设市民社会的各种组织团体,使人们在公共交往的对话商谈过程中通过反思连接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调和“礼”与“法”[16]。在这个意义上说,程序理性的思维在中国的特殊意义可以被看成是融合传统与现代的中介。

总之,无论是从哲学认知论的转向,还是现代社会结构的变化,抑或中国的经济、政治发展水平,无不表征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的样态和话语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固着于传统的工具理性、实质理性的思维方式都无法提供新的政治知识和解决问题的答案。而程序理性可以提供打破僵局的方法,用实践的智慧来重建政治中的理性主义(注:奥克肖特认为政治中的理性或政治学上讲的理性主义应该来源于实践的知识。),惟此,我国政治文明水平的实质性提升和政治学研究的实质性突破才更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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