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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出性经济合同审计办法的探讨
支出性经济合同审计,是由内部审计
部门,对支出性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
和终结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的
活动,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前审计的主
(一)审查分包工程项目的内容,项
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过有关部
门批准。企业现有的资源是否可以满足
分包工程项目的需要。是否安排了相应
的财务预算,该分包合同的资金列支渠
道是否已落实。阅读该分包工程的招标
文件,招标过程应当符合法律程序,签订
分包工程合同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
定。对于一些重大的支出性分包工程合
同,在签约前,合同签订部门应通知审计
部门参加谈判。
(二)审查分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
法。分包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
同的,审查代理人委托授权书、授权的范
围和期限,委托授权书应当明确由法人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审查合同签订部门到分包方实
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分包方的资信能力
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履约能力。重点审查
分包方的相关资质证书,其经营范围应
当与合同内容相符。审查分包方的技术
等级证书和近期完成的相应工程质量状
况证明,其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分包工程
的设计要求。审查分包方完成该分包工
程任务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所
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及完好程度,施
工人员的配备情况,是否建立了质量控
制制度,确认分包方能否按时、按质、按
量完成该分包工程任务。
(四)审查分包工程的预算编制是否
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合同的价款是否超
出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取
费标准是否合法。工程量是确定工程造
价的基础,计算工程量要认真、仔细,既
不能重算,又不能漏项,计算底稿要清
晰、整齐,便于复查、存档。
(五)对分包工程合同文本的审查。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经济合同
法》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采取
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当完整、规范,文
字表述要准确、严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体,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
标的数量要准确,质量标准要具体,价款
或酬金的计算要有充分的依据。合同的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要明确、合理。审查合同是否规定了中间交工及竣工验收方
式。合同应当规定材料的价格计算办法、
供应方式和质量控制方式。合同应当规
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质
量保证金的比例。违约责任及免除条款、
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符合《经
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规定安全生
产责任、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
等内部控制条款。
所审计的分包工程合同是否规定了
上述条款,每一条款的文字表述是否严
密、准确,相关的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合
法,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详细的
书面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文本,规避合同
风险。对于一些重大的支出性分包工程
合同,如果对其条款的审计意见有争议,
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法律顾问或有关
专家进行研讨解决。
一般来说,分包工程合同容易忽视
的问题有: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税金的代
扣代缴;质量保证的期限;施工设备的调
迁费用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费用承
担;分包工程监理费用的承担;合同公证
费用的承担;执行合同可能存在的其他
风险的分担等问题。
二、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和终结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分包工程合同是否得到认
真履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
问题,寻找和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
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按工程的分项
目进行成本分解,确定各分项目的人工
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
成本的构成,对施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为分包工程成本核算提供依据。检查施
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情况、监理人员的到
位情况、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
的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用材料
物资的质量、消耗量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工程的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现工程进度计划受
到干扰时,应采取措施,排除干扰,掌握
工程的完工程度及工程进度,确定工程
是否能够按期完工。发现未达到原设计
要求的内容,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处
罚措施,发现不合理、不完善的合同条款
提出修改意见。
(二)检查分包工程合同的变更或解
除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手续是否完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
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条件: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因此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
履行合同。检查有无因工程量估算不准
或设计方案修改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如
果工程量有增减,合同的价款应当也作相
应的调整。有无内外串通乱签证,虚增工
程量的行为。检查分包工程合同变更或解
除的形式是否合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
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是
否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
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是否出具了相
关证明。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
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其损
失是否由责任方承担。
(三)检查违约责任和造成违约的原
因,违约责任是否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
确认,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
同约定进行及时处理,违约方是否按合
同约定受到了相应的制裁。违约金、赔偿
金的收支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或合同约定,财务部门是否及时进行了
账务处理。免除的违约责任是否符合《经
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是否对违
约方提供的免除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进
行了认真的审查核实。
(四)检查分包工程款的预付和结算
情况。首先检查该分包工程是否经过审
计,结算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合同约定
的方式预付和结算分包工程款。财务部
门在付款前是否对该分包工程的工程
量、计量单位、计算依据、定额套用、取费
标准、材料价格等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复
核,有无重算和漏算现象。结算程序、结
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的规
定,有无将合同规定的转账或票据结算
改为现金结算,有无提前结算工程款的
现象,有无超过合同规定的结算项目。质
量保证金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
(五)检查合同的终止是否符合《经
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合同的终
止日期是否与质量保证期限一致。如果
合同未得到全面履行,审计人员应查明
合同未全面履行的原因。剩余的工程物
资是否按合同约定处置完毕。相关技术
资料是否移交完毕。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和债权债务是否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确
认。合同被单方终止,损害了另一方利益
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是
否追究了违约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