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地方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研究论文_王英达,李文博,冯博,胡雪枫,朱生晗,李旭东

新形势下我国地方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研究论文_王英达,李文博,冯博,胡雪枫,朱生晗,李旭东

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 甘肃省兰州市 730000

摘要:“灾害”作为全人类的一个共同话题,时刻危及着人类的生命,随时给人类敲响着警钟。灾害事件作为对全世界的一种考验,不仅是对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考量,也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应对地质灾害能力的考验。随着城市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地质灾害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地方政府传统的应急管理现状已不再满足新形势下更趋于综合性、更高层次的应急处置与管理的要求,本文主要就我国地方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情况展开论述,并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地方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对策,以供参阅。

关键词:地方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

1地方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现状

(1)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在国家的宏观层面上,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但地方上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法律不够健全。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各级政府在面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时候仍主要采取行政手段,这容易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地方领导者应急管理理念非科学化。地方领导者对于应急管理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有偏差。首先,他们把应急管理单纯理解为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理和恢复。“重救轻防”不是科学的应急管理理念,预防才应该是工作的重心。其次,领导者很大程度上把政府看作应急管理的唯一主体,不重视发挥社会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向社会放权已是必然。再次,领导者没有意识到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各部门、各地方政府,是合力作用的结果。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缺乏沟通。(3)应急管理的资源投入不足。虽然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已经开展了应急管理工作,但资源投入远远不够,地方政府专项经费缺口巨大,人力资源投入少,缺少专家对地质灾害尤其是综合性地质灾害的预警攻关。面对突发的地质灾害,只是临时调集各种的人力和物力,这种方式无法真正提高我国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水平。(4)应急管理的前期评估和后期汇总分析缺乏。一些领导人害怕承担责任,不进行总结评估,这就会使类似的错误再次出现。而且,在后期汇总评估中政府忽视对公众心理问题的诊疗。灾难发生后,一些人会产生心理问题,恐慌、自闭甚至自杀,这就需要政府建立相应的心理治疗制度来帮助这些人摆脱阴影,恢复心理健康。

2加强地方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对策

2.1加强地质灾害管理的法制建设

地质灾害管理立法规定了政府在地质灾害管理中的行为、权力以及责任,并用一定的强制手段约束政府的行为,促使其履行地质灾害管理的各项职责,保障公众的安全。对于经常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破坏的重大地质灾害更是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来指导政府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管理,并且从体系的要求看,地质灾害立法不仅要有一套完备的单项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有一个能驾驭地质灾害系统工程全局的基本法律。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政府治理危机时的合法性并能做到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应急管理的随意性、盲目性,以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此外,积极借鉴国外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法律法规,必将对我国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2建立健全预警监测管理机制

地方政府要不断利用高科技来武装自己,完善突发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立多元化、现代化、智能化的重大地质灾害预警机制。建立预警责任和协作机制,地方政府在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中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地做好预警工作。各部门要利用其自身的专业知识、设备和技术,集中精力履行本部门的监测职能,提高整体监测的准确度和时效性。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地质灾害情况者,要结合其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3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时应注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迅速及时准确地将信息发布,对于地质灾害的妥善处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尤其是综合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各级地方政府要满足公众了解信息的需求,依靠地方媒体准确、及时、全面的进行信息披露,利用舆论的导向作用,澄清错误信息与消极判断,正确引导公众情绪,避免发生大规模的社会恐慌。另一方面,将公众心态反映给地方政府,同时,将政府的决策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使得公众在理解政府的前提下,支持和帮助政府顺利实施应急处置决策,以达到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4整合完善应急管理合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紧急征用、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政府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灵活性和协作性是合作团队的重中之重,这个合作团队要相互搭配,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应急能力的提升。拓宽非政府组织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渠道,在面对地质灾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不再存在球门线,他们联合一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对抗灾难。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目标是一致的,尽最大力量拯救受苦受难的灾区人民。

2.5树立科学的危机管理意识

由于地质灾害本身的不确定性及危害性,使得其应急管理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不仅具有较大的时间压力和极高的不确定性,而且对于不同的地质灾害类型其处理方式也比较多样,传统的经验管理并不能适应地方政府应急处置与管理的需要。“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已经进入到一个危机频繁爆发的时期,而且危机的高频爆发将是常态。在这样的敏感时期,增加各级政府及其整个社会的危机管理意识更为重要。”各级地方政府及行政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并积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科学应急管理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应对危机的能力。因此,必须加强各类灾害应急管理的教育和培训,使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进行转变已成当务之急。

2.6完善地质灾害保险制度

多难能兴邦,也能兴法。目前为止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这部法律没有考虑地质灾害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因此在地质灾害频发的大省、地区推进地质灾害保险立法势在必行。2016年5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以保监发〔2016〕39号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以地震灾害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现已开展实践探索。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以财金〔2017〕38 号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为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试点,逐步形成政府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其他类型地质灾害、特别是综合性地质灾害的保险制度仍待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应资助保险业务,帮助当地居民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扩大地质灾害保险覆盖率;针对地质灾害保险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实行免税政策;加快设计一套人性化、规范化的地质灾害保险制度,来分散地质灾害带来的风险,真正地起到保护投保居民合法利益的作用。

结束语

总而言之,灾害应对体系已是现代政府管理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表现政府决策水平和应急能力的核心要素。地方政府应对地质灾害的机制如果得以完善,那么,在规范制度的前提下,必将切实提高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能力,并最终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危春红.农业气象灾害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5(23)

[2]马小飞,部娜.社会组织在灾害应急管理中作用发挥研究[J].发展.2016(10)

[3]刘焕成,郑淼磊.基于旱灾的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2(05)

论文作者:王英达,李文博,冯博,胡雪枫,朱生晗,李旭东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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