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保护责任和叙利亚问题_俄罗斯军事论文

《联合国宪章》、保护责任和叙利亚问题_俄罗斯军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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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73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8832(2012)2期0006-13

〔完稿日期〕2012年3月7日

去年3月以来,叙利亚局势剧烈动荡。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对叙利亚问题高调介入,先是对巴沙尔政府进行单边制裁,继而又通过阿盟两次把叙利亚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然后把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又在突尼斯召开“叙利亚之友”国际会议,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涉叙提案。中国与俄罗斯在安理会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的表决中,两次投了否决票,在联合国大会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没有出席“叙利亚之友”国际会议,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表决涉叙提案时投了反对票。

中俄的立场引起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的高度关注。有观点认为,俄罗斯否决西方和阿盟提案很好理解,因为俄在叙利亚有200多亿美元的巨额投资,有在独联体之外硕果仅存的军事基地,有巨大的武器装备出口市场,有叙动荡蔓延中亚影响俄南疆安全的后顾之忧。而中国在叙利亚并无太多的利益,两国相距数千公里之遥,中叙贸易额为24.8亿美元(2010年),仅占中国外贸额的0.08%,中国从叙利亚进口商品总额仅0.4亿美元,其中几乎不含油气产品,中国在叙留学生从1978年至今累计只有131人,①中国赴叙劳务人员和侨民屈指可数,投资也少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在叙利亚问题上行使否决权令人费解。

中国在叙利亚问题上确实并无私利,但中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态度却并不费解。中国之所以在安理会行使否决权,是因为决议草案中包含了违背《联合国宪章》(下文简称《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内容,这些内容有可能被作为发动干涉主义战争的依据,使本已希望渺茫的叙利亚政治对话可能性完全消失,有可能使中东动荡局势进一步加剧,对全球能源供应和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中国否决的是对《宪章》基本原则的违反,否决的是外国或国际军事集团对叙利亚发动战争的“依据”,否决的是西方对又一个阿拉伯国家狂轰滥炸的可能,否决的是中东局势由动荡到失控的灾难。中国在反对西方违反《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同时,也为叙利亚问题的和平解决积极进行着自己的外交努力。

一、《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对会员国“更迭政权”的任何职能

《宪章》是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当代国际秩序的基石。《宪章》第一章“宗旨与原则”确立了联合国的四条宗旨和七项原则。四条宗旨的核心是和平解决国际间的争端、采取集体办法制止侵略、消除对和平的威胁。七项原则的核心是会员国之主权平等、互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些规定的逻辑关系清楚表明,联合国不得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除非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针对这个国家的行动。

那么,《宪章》第七章又是怎样规定的呢?第七章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四十一条授权安理会采用除武力之外的一切办法,第四十二条授权安理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即安理会采取干涉行动的前提是“国际和平及安全遭到了威胁或破坏”,行动的目的是“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叙利亚国内发生武装冲突、造成平民伤亡,国际社会理应予以关注。但叙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内政问题,叙利亚并没有与邻国发生争端、也没有对邻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更没有对任何国家发动侵略。因此,严格说来叙利亚问题不应该在安理会平台上进行讨论,更不在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进行干涉的范围之内。

关于安理会的职能,《宪章》第五章专门规定,“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由此确立了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本职能。第五章还规定,“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之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也就是说,除了《宪章》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五章“安全理事会”的原则性规定外,安理会的权限还被具体规定在《宪章》第六、七、八、十二章之内。第七章的规定前文已作阐述。第六章规定的是安理会有权促请国际争端各当事国通过谈判、调停、和解、公断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有权对有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这里,安理会有权进行调解或调查的事态的“国家间争端”属性非常清楚。《宪章》第八章规定“不得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根据这条规定,地区组织(如阿盟)可以在地区(如阿盟成员国所在的中东地区)采取行动,但前提是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了威胁,且采取的行动不违背《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宪章》第十二条是关于“托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文讨论的问题不发生联系。

综上所述,在《宪章》有关安理会职能的所有规定中,找不到可以要求一个会员国政府下台的任何内容,更谈不上如果有关政府拒绝下台,就采取强制行动来逼迫其下台的任何规定。而在西方通过阿盟向安理会提交、被中俄否决的提案“草案”中,有这样的内容:“全面支持阿拉伯国家联盟2012年1月22日决定协助一个由叙利亚人主导的走向民主和多元政治制度的政治过渡进程,让公民享有平等待遇而不论其从属、种族或信仰为何,包括叙政府和各反对派根据阿盟所提时间表,在阿盟主持下开启严肃的政治对话”(草案第7条)。对这些华丽词藻进行抽象后,可发现,此段措辞的关键内容即“全力支持阿盟的决定及落实决定的时间表”。而阿盟决定最核心的内容是巴沙尔必须移交权力,时间表是这一移交必须在两周内完成,以便两个月内组建民族团结政府。

对中国来说,问题不在于巴沙尔是否移交权力,如果阿盟能与叙利亚各方达成协议,能使巴沙尔两周内移交权力,叙利亚两个月内组建民族团结政府,中国接受这一局面不会有任何困难,中国欢迎各派都接受的政治局面的出现。中国没有要保证叙利亚谁在台上或防止谁上台的任何政治动机和外交设计,那不符合中国外交60多年一直坚持的“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和外交实践。但如果在安理会通过这样的决议,就涉及《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问题。尤其是,决议“草案”还包含“决定在21日内再次审议本决议执行情况,如本决议未能得到遵守,将考虑进一步措施”的内容(草案第15条)。这里的“进一步措施”,就完全可能包括《宪章》第七章四十二条规定而采取的“空海陆军行动”。

认为巴沙尔会因为安理会通过决议就交权下台,不啻为国际政治家的天真。而在巴沙尔不交权的情况下,反对派会因安理会的决议而更不妥协,地面冲突只能越来越激烈。从2月4日决议草案付诸表决至今已过去四十多天,如果那个决议获得通过,根据阿盟方案的“时间表”和决议草案的相关内容,安理会很可能已经开始讨论是否授权对叙利亚使用武力的提案了。

西方热衷于谈论按“也门模式”来解决叙利亚问题,他们似乎忘记了,“也门模式”恰恰不是通过安理会强制性决议形成的,如果当时西方在也门问题上也在安理会推动强制性“改朝换代”决议,必将导致也门国内政治对立进一步加剧,也门很可能不会有今天的政治进程局面。把视线放得更远一点,西方也曾多次推动安理会对缅甸采取强制性行动,因中俄等国坚决反对而未能成功,中国当时承受了巨大的外交压力和西方媒体的攻击,但仍然坚持了《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今天,缅甸的民族和解与民主进程已经在和平中开启。可以设想,如果当时按西方的意志通过安理会决议来制裁缅甸政府,刺激反对派,缅甸很可能已经出现了如去年利比亚和今年叙利亚那样的乱局,根本不可能有今天政治进程的和平启动。理论和事实都证明,通过安理会决议来强力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不但不会取得好的效果,相反会给相关国家带来更多的问题和创伤。在没有外来干涉情况下,各国人民完全有能力根据本国国情进行改革,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中国所坚持的,就是为世界各国的自主改革留下和平的空间和时间。

二、“保护的责任”因概念解释宽泛而极易被滥用

西方国家说,《宪章》是在60多年前制定的,60多年来国际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家内部发生的武装冲突完全有可能对地区甚至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而且,随着国际社会理念的进步,在一个国家国内发生的人道主义灾难已不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正因为如此,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包含了“保护的责任”的相关报告。据此,西方国家认为,“保护的责任”为安理会介入叙利亚局势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护的责任”概念出现于本世纪初。其背景是20世纪90年代中叶卢旺达和科索沃发生的族裔冲突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②而当时国际社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避免,引起人们的反思。此后出现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主张为避免人道主义灾难,国际社会可以干预一个国家的内政。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支持“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他在2000年联合国“千年报告”中提出:“如果人道主义干涉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侵犯,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卢旺达,对斯雷布雷尼察作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性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犯,我们又该怎样作出反应呢?”但因“干涉”的概念毕竟与《宪章》中的“不干涉内政”概念直接冲突,因此,“人道主义干涉”逐渐演变成了“保护的责任”概念。在这个概念演进过程中有五个重要文件。一是2001年“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发布的《保护的责任》研究报告,提出“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免遭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但是它们不愿意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二是2004年12月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向秘书长提交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研究报告,接受了“保护的责任”概念。三是安南秘书长2005年在第59届联大上所作的“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提出“如果国家当局不愿或不能保护本国公民,则利用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保护平民人口的责任,就落到了国际社会的肩上;如果此种手段看来仍不够,则安全理事会可能有必要根据《宪章》采取行动,包括必要时采取强制行动”。四是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声明“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我们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五是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2009年在第63届联大上作的《履行保护的责任》的报告,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的三大支柱,即“国家保护的责任”、“国际援助和能力建设”、“及时果断的反应”,并认为“将保护的责任的构想付诸实施的时机已经成熟”。③

“保护的责任”概念从提出之初就备受争议。很多国家担心“保护的责任”可能成为强国干涉弱国的工具,担心“保护的责任”的选择性适用,担心“保护的责任”的概念被随意扩大。委内瑞拉总统查维斯指出,“‘保护的责任’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它是美国等国家意欲干涉他国主权合法化的工具”。国际观察家托马斯·威尔士指出,“人道干预的合法前景已被布什和布莱尔对伊拉克的侵略行径破坏殆尽”,“那种‘不顾原则只管行动’的做法,导致了干预使用的任意性和选择性,这都影响了干预的合法性”。④

2001年《保护的责任》报告提到,干涉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本来可以避免的灾难”。但怎样判断哪些灾难是“本来可以避免的”,怎样评估国际军事干涉造成的后果与“本来可以避免的灾难”孰重孰轻,都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因素。另一个争议点是出现什么样情况时就可以断定“国家不愿或无能力采取措施保护平民”,就可以启动国际军事干涉?《保护的责任》报告提出了六条起点标准,即正当的理由、合理的授权、正确的意图、最后的手段、均衡性和合理的成功机会。⑤

在报告所列举的“正当的理由”中,种族灭绝、族裔清洗、战争罪、大规模自然灾害等概念都相对清楚,也有相关的国际条约为依据。但“大规模丧生的威胁或发生”及“国家崩溃而因此造成广大人民面临饥饿和内战的境地”则有相当宽泛的解释空间。外国可以指责一个国家对反政府武装进行军事打击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大规模丧生的发生”,因而应采取干涉行动予以制止。而有关国家则完全可以说,自己打击非法武装,正是为了避免因国家崩溃而造成人民陷入饥饿和内战的局面,完全符合潘基文秘书长所称三大支柱中的第一支柱,即“国家保护的责任”,因此不仅不应受到干预而且还应得到国际援助。事实上,当年斯里兰卡政府对泰米尔反政府组织的军事打击就曾在“保护的责任”理论下得到过理解、同情和支持。⑥

在“合理的授权”方面,尽管有西方学者提出“如果安理会不履行保护的责任,也不排除有关国家或临时性联盟采取其他行动方式应对局势的紧迫性和严重性”,⑦但报告并未采纳这一意见,仍坚持“有关军事干预的所有提案必须正式提交给安理会审议,进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首先谋求获得安理会的授权,然后再实施任何军事干涉”。⑧应该说,报告中强调安理会的权威,正是基于根据“保护的责任”而启动干涉行动主观随意性较大的考虑,给启动“保护的责任”干涉行动设置了一个《宪章》门槛。根据这项规定,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任何国家或集团都无权以“保护的责任”为由对别国进行军事干涉。

在“正确的意图”方面,《保护的责任》报告强调,干预的首要目的必须是制止或避免人类灾难,但鉴于干预行动会产生费用并造成人员风险,因此使干预国通过干预行动获得某种程度的私利是必要的。⑨报告把干预的首要目的规定为“必须是制止或避免人类灾难”,意味着除此以外的其他目的,比如推行某种价值观、建立某种政治体制、支持某个民族谋求独立等等,都不应该成为干涉的理由和目的。但报告关于“可以获得某种私利回报”的理念,又存在广泛的解释空间。“某种程度的私利”可以是被干涉国家的油气资源,也可以是这些国家优厚的投资条件和市场准入,还可以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必须奉行亲“干涉国”的政策。而要做到这些,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向这些国家灌输干涉国的价值观,扶植对其有利的政府。事实上,在冷战后的几场干涉主义战争中,我们都看到了这种“回报”的痕迹,这与“人道主义干涉”的“正义性”大相径庭。

关于“最后的手段”,《保护的责任》提出,在发生或确有可能发生人道主义灾难的情况下,只有在包括调停、斡旋、制裁等所有非武力手段都穷尽后,才能考虑军事干预手段。反观当前的叙利亚问题可以看到,启动政治进程的可能性虽已渺茫,但并未完全丧失,叙政府已启动宪法改革,在包括开放党禁、总统直选等很多根本性问题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宪法改革的全民公决参与率为57.4%,支持率为89.4%,意味着把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投票的和投弃权及反对票的选民都加起来,也只占全国登记选民人数的48.7%,说明目前超过50%的叙利亚民众仍然认可政府的改革方案,希望通过改革推动政治进程。但政治进程能否启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界如何影响叙利亚局势。西方国家不是利用这个时机推进叙国内政治进程,而是一方面向反对派提供援助,支持反对派成立“军事局”,使有关各方妥协的空间越来越小,实际上是推动局势向内战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以外交努力已经失败为由企图通过安理会决议发动干涉战争。这不是一种对叙利亚大多数民众负责任的态度。

关于“均衡性”或“比例性”,以及“合理的成功机会”,《保护的责任》提出,发动军事干预的规模、持续时间和强度应该是确保实现人道主义目标的最低限度,其造成的结果不应比干预前的局面更为严重。但在几次干涉战争的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遵守。据美国《时代周刊》报道,科索沃战争造成5000名南联盟军警丧生,1500名平民被炸死,数以万计的军人和平民受伤致残。这一数字是北约轰炸前阿族和塞族相互冲突造成2000人死亡的3倍多。⑩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利比亚的1973号决议,授权采用“除军事占领之外的任何行动来实现‘禁飞’和‘停火’”,但北约把“禁飞”变成了对利比亚政府军的全面打击,把“停火”变成了帮助反对派发动军事大反攻直至攻占首都的黎波里,把自己变成了反政府武装的空军,成为利比亚内战的参战一方,这完全超越了安理会关于“禁飞”和“停火”的授权。在北约轰炸开始前,利比亚国内冲突造成了数千人死亡,而在北约轰炸下,利比亚内部冲突加剧,至反对派攻占的黎波里时,死亡人数已超过两万,(11)同时造成了逾百万难民流离失所。在伊拉克,美国在没有安理会授权、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发动战争,摧毁萨达姆政权,导致伊拉克国家机器崩溃,而“重建”工作却步履蹒跚。十年过去了,伊拉克不但没有恢复稳定,民族和宗教冲突反而加剧,几乎每周都发生爆炸,死伤人数已经达到了难以数计的地步,美国却甩手而去。西方那些历来慷慨激昂、义愤填膺的“人权斗士”对伊拉克的人道主义灾难却视若无睹、三缄其口,没有人提出问责,也没有人进行谴责。这些事实都说明,干涉战争一旦发生,《保护的责任》所设计的种种限制性条件就完全被抛到脑后,军事干涉行动造成的人道主义灾难往往超过了干涉前的严重程度,完全违背了《保护的责任》主张的“均衡性”、“比例性”或“合理的成功机会”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理论上,“保护的责任”因其概念解释宽泛、主观随意性强而极易被滥用;在实践上,“保护的责任”提出者为防止偏差而设计的种种限制在现实中都形同虚设,已有的先例均后果严重,与“保护”的初衷相去甚远。这样的情况不应该在叙利亚或世界任何其他地方重演。

三、俄罗斯希望安理会通过平衡决议的努力屡遭拒绝

安理会对西方起草、阿盟1月22日提出的决议草案进行了密集讨论。争论的实质是要不要对叙利亚从事暴力活动的有关各方进行平衡的谴责,要不要对有关各方立即停止暴力活动施加平衡的压力,要不要给下一步安理会授权对叙利亚使用武力留下方便之门。俄罗斯为使方案更加平衡,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但涉及实质问题的修改大多被拒绝。

在《草案》的序言部分,俄罗斯提议加上“支持中东地区朝民主和多元政治体系过渡的潮流”,西方对此不予接受。此中玄机在于,按西方标准来衡量,中东地区民主和多元政治程度最差的国家并不是叙利亚或伊朗,而是美国石油和地缘利益密集的海湾盟友国家,美国希望“异己”的叙利亚和伊朗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却未必希望这种变化在“中东地区形成潮流”,以免影响美国的盟友继续执政。

《草案》第1条原文是,“谴责叙利亚当局持续、广泛和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例如对平民使用武力、任意处决、屠杀和迫害示威者及媒体人员,任意拘禁、强制失踪、阻碍受医、酷刑、性暴力、包括针对儿童的虐待”。俄罗斯要求改成“谴责叙利亚当局持续、广泛和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对平民使用武力”。西方拒不接受这些修改。问题的关键是,《草案》要把反对派提供的、未经独立国际机构调查确认的对叙政府的各种具体指控作为事实、用安理会决议的形式加以认定。而这些指控使用的都是现存国际条约描述“危害人类罪”的措辞,如果这些指控被安理会认定,叙利亚问题就满足了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关于“保护的责任”可干预的四大罪行中“危害人类罪”的要义,对叙利亚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也就顺理成章了。

《草案》第3条原文是,“谴责所有暴力,无论其来自何方,并据此要求叙各方,包括武装团体,根据阿盟倡议,立即停止暴力或报复行为,包括袭击国家机构”。俄罗斯要求改成“谴责所有暴力行为,无论其来自何方,并据此要求叙各方,包括武装团体,根据阿盟倡议,立即停止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威胁平民和攻击国家机构”。两者的区别在于,俄的修改文中包含了叙反对派武装团体也犯有“侵犯人权,威胁平民”罪行的含义。西方不接受这样的措辞,俄又提出把第3条改为“呼吁叙反对派所有派别同参与暴力行为的武装团体切断联系,并敦促会员国及其他有关方施加影响阻止上述武装团体的持续暴力行为”。这样,《草案》第1、2条是对叙利亚政府暴力行为的谴责,第3条是对主张以暴力推翻政府的武装团体暴力行为施加压力。决议要求停止使用暴力的内容更加平衡,但同样被西方完全拒绝,这一拒绝实际上是对武装团体从事暴力活动的纵容甚至鼓励。

《草案》第5条敦促叙利亚政府必须立即做到6方面要求,其中第(3)点原文是“从城镇中撤出所有军队和安全部队至原所在军营”。俄罗斯要求改为“在武装团体停止攻击国家机构及城镇区域的同时,从城镇中撤出所有军队和安全部队至原所在军营”。俄的修改案文被西方完全拒绝,其逻辑结论是武装团体可以不停止攻击国家机构和城镇区域,而政府则必须从城镇中撤出军警。可以设想,如果这样的决议付诸实施,叙利亚城镇中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局面。

《草案》第7条重申全面支持阿盟1月22日决定,“根据阿盟所提时间表,在阿盟主持下开启严肃的政治对话”,俄罗斯要求改成“考虑阿盟所提时间表,在阿盟主持下开启严肃的政治对话,不预设结果”。俄把“根据”改为“考虑”,并提出“不预设结果”,为政治对话达成协议留出更多的空间,但西方也不接受。而西方主张的案文一旦成为决议,政治对话就纯粹变成了形式,因为结果和时间已经完全按反对派单方面要求预设,难以想象叙政府会接受这样的决议。

《草案》第9条呼吁叙当局与阿盟观察团进行全面合作,提供全方位协助的条文。为与第9条内容相呼应,俄罗斯要求在第10条中加上“武装团体需避免阻碍阿盟观察团工作”的内容,也遭到西方断然拒绝。

在上述俄方提出的所有修正案都被拒绝、决议的谴责措辞和强制性要求几乎都单方面针对叙政府、对反对派没有任何谴责和具体要求的情况下,《草案》第15条写入了“决定21日内再次审议本决议执行情况,如本协议未能得到遵守,将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内容。俄罗斯最后要求推迟3天表决,以便为俄外长拉夫罗夫2月7日赴叙利亚斡旋提供外交空间和时间,西方也根本不予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设想俄罗斯不投否决票!

四、中国为推动叙利亚问题政治解决尽最大努力

中国与俄罗斯是战略协作伙伴,两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当然会相互磋商和协调;两国又互为最大邻国,对国际问题有很多共同看法,更容易相互理解与支持。但更为重要的是,在被中俄联手否决的决议草案中,包含违背《宪章》宗旨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内容。而《宪章》的宗旨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不仅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政治独立和经济发展之本,也是涉及国际形势总体和平稳定的大局能否得到维护、中国高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期能否得到维持和延续的大问题。因此,维护《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就是维护中国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就是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中国一方面在安理会否决了有可能演变为发动对叙战争依据的决议草案,为叙利亚政治对话的启动保留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一直不懈地进行劝和促谈的外交努力。中国除反复敦促叙利亚政府尊重人民要求变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停止在叙利亚的一切暴力外,还与叙反对派中不主张使用暴力的派别建立了联系。

去年8月,中国就与叙利亚反对派开始接触。今年2月初,中国又接待了叙利亚国内最有影响的反对派“全国民主变革力量民族协调机构”的代表团。中国还派出政府特使、外交部副部长翟隽访问叙利亚,与叙政府和反对派分别接触,努力推动政治对话的启动。3月4日,中国政府又以外交部负责人发表谈话的形式,进一步阐述了中方对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的六点主张。3月7日,中国外交部李华新大使作为杨洁篪外长的代表访问叙利亚,与叙利亚政府和有关各方就上述主张交换意见。中国的主张可以用六个关键词来概述:止暴、对话、救援、戒武、合作、团结。

关于“止暴”,中国敦促叙各方立即全面停止所有暴力行为。中国多次谴责一切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这里首先是掌握国家武装力量的叙利亚政府,但也包括主张通过暴力推翻政府的反对派、特别是通过恐怖主义行为制造政府机关爆炸案的武装集团。只有各方都放弃暴力手段,暴力现象才能真正停止,平民伤亡才能真正减少。

关于“对话”,中国主张立即开启“不附带先决条件、不预设结果的包容性政治对话”,这是叙利亚政治进程能否启动的关键。“不附带先决条件”意味着当务之急是有关各方坐下来谈判,在谈判桌上吵架总比在战场上厮杀好。“不预设结果”意味着只要各方能达成协议、谁上台谁下台都不是问题。“包容性”意味着各派政治力量都应参加对话,只有不排斥任何政治派别,对话才能真正反映叙利亚社会的政治现实,才有达成协议的可能。

关于“救援”,中国支持国际社会对叙利亚进行人道主义救援的努力,也愿意向叙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但中国强调联合国在救援行动中的主导作用,主张由联合国或各方都可接受的中立机构对叙人道主义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以确保人道主义物资的运送和分发。如果这一点得到落实,就排除了某些国家想以“人道主义救援”为名、靠军事力量“设禁飞区”或“打通走廊”,把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变成推翻叙政府的战争行为的可能。

关于“戒武”,中国主张严格遵守《宪章》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要求国际社会有关各方切实尊重叙利亚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尊重叙人民自主选择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中国不赞成通过武装干涉在任何国家强行推动“政权更迭”,也不认为制裁有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关于“合作”,中国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推动叙利亚问题的政治解决。中国欢迎联合国与阿盟共同任命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支持其在推动叙问题政治解决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中国在安理会使用否决权、在联大投反对票,并不意味着中国否定阿盟的外交努力。相反,中国支持阿拉伯国家和阿盟关于立即停止暴力、切实保护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避免外部军事干涉等主张。中国反对的只是阿盟方案中有可能被西方利用成为发动战争依据的内容。

关于“团结”,中国主张安理会成员应以《宪章》原则和宗旨及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就叙利亚问题进行“平等、耐心、充分”的协商,以维护安理会的团结。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应该把未经充分协商、有明显缺陷的决议草案强行付诸表决,逼迫其他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把分歧明显、明知会被否决的决议草案强行付诸表决,目的不在于通过决议,而在于置被迫行使否决权的国家于尴尬。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态度。

当前,叙利亚局势正处在和平与战争的十字路口。我们看到了国际上的两种趋势,一种是全力推动叙利亚政治进程启动的和平努力,例如中国政府特使访问叙利亚、中国外交部负责人发表谈话提出六点倡议,又如俄罗斯外长访问叙利亚,再如阿盟内部理性呼声的上升,阿盟部分成员在联合国表决涉叙提案时投弃权票,联合国与阿盟共同任命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等等。另一种是武装冲突加剧的趋势。我们看到了叙利亚反对派的某些派别近日在国外宣布成立了“军事局”,部分国家主张向叙利亚反对派提供军事装备并培训作战人员。可以想象,目前只有约3万人的反对派武装力量要想依靠外部援助、在战场上击败叙政府几十万军警力量,过程将是多么惨烈,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国家基础设施破坏将是多么严重。

中国在安理会使用否决权并在大会投反对票,丝毫不是为了袒护某一方或反对另一方,而是不愿意看到安理会的决议再次被曲解为发动战争的依据,不愿意看到本已渺茫的叙利亚政治对话可能性完全丧失,不愿意看到又一个阿拉伯国家在外国轰炸下成为废墟、又一批阿拉伯人在外国炸弹中血肉横飞,不论他们有什么样的政治信仰。但坦率地说,在今天的国际格局中,如果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同盟集团不顾《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执意要通过战争手段在一个小国搞“政权更迭”,别人很难阻挡。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正在以对《宪章》负责的态度推动叙利亚政治对话的启动。中国在为和平进行着最大努力,但愿这一努力能够成功。

注释:

①见中国外交部网站:叙利亚国家概况,http://www.fmprc.gov.cn/chn/pds/gjhdq/gj/yz/1206_36/.

②1994年卢旺达胡图族和图西族发生仇杀,3个月内数十万图西族人被杀。1995科索沃塞族和穆族发生仇杀,数千穆族人被杀。

③参见颜海燕:《保护的责任解析》,《西部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第126页。

④参见刘盛宇:《利己主义——保护的责任机制启动困难的原因》,《经营管理者》杂志,2011年6月,第49页。

⑤参见李斌:《〈保护的责任〉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影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第134页。

⑥同注④。

⑦同注③,第128页。

⑧同注⑤,第136页。

⑨同注⑤,第136页。

⑩杨志清:《科索沃战争对世界格局产生影响》,《光明日报》,1999年12月21日。http://www.gmw.cn/01gmrb/1999-12/21/GB/GM%5e18277%5e6%5eGM6-2105.HTM.

(11)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贾利勒2011年8月25日在记者招待会上透露了这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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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保护责任和叙利亚问题_俄罗斯军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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