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梁飞[1]2011年在《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着作权,也称版权或作者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之总称。数字技术的发明与广泛应用,标志着数字版权时代的到来。然而,对着作权人而言,以比特形式存在的作品,虽然能够使其获得更多的权利,如数字化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却给着作权人带来了麻烦,使之越来越难以控制其作品,从而导致日益泛滥的网络侵权行为。面对大量的网络纠纷,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难以维护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无法有效解决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为了平衡着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叁方的利益,促进数字音乐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对数字音乐着作权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分为四章来研究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第一章为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概述。数字音乐作品是指,将传统音乐转换为以一系列的“0”和“1”来表示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并通过电脑、数字播放器、手机等设备播放和存储,具有广泛和快速的传播性的新形式音乐作品。数字音乐一经产生便得到越来越多的音乐消费群体的青睐并迅速发展起来。相比传统的音乐作品,数字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范围扩大,网络环境下权利的内容发生变化,网络环境下侵权现象普遍且侵权方式多样,权利救济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保护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意义在于,维护着作权人的利益,合法分享数字音乐作品;追求利益平衡,维护知识经济秩序,以促进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第二章是关于国外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在着作权的各项权能中,财产权对于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人至关重要。对于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最具争议性的财产权利,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版权公约》,都对这两项权利进行过系统地讨论和深入地研究以更为科学、合理的进行法律界定和限制;在网络环境下,面对难以确定的使用群体,数字音乐作品的广泛、简易和快速的传播方式使得权利主体个人自行主张其着作权变得越来越困难,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网络环境下,发达的数字技术在方便人们使用数字音乐作品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着作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和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传统的着作权保护措施已经难以控制和解决网络侵权的肆虐,对此,应从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措施来逐渐完善对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保护机制,把技术保护作为事前预防的主要方法,把法律救济措施作为事后救济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对网络音乐作品着作权的有效保护。第叁章是我国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发生变化,着作权法的调整也将随之发生变化。目前,我国相关版权立法对于数字音乐作品复制权的例外和限制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在数字音乐作品大量存在于网络的今天,如果不对复制权进行合理、适当的限制,势必会对数字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和音乐产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混乱。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虽然对音乐作品着作权人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依然有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着作权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不利于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其次,国家版权局作为主管部门对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管不力。最后,人们普遍缺乏对着作权的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不强,即使有意识想维权也因不懂法或者闲维权麻烦惰于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侵权法律救济形成了以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叁种主要救济方式并存的比较全面的法律救济体系。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体系提出的立法建议。数字音乐产业在网络环境下发展迅速且潜力巨大,但是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现象,我国立法应参照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国外立法,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数字音乐作品保护体系,有效解决侵权纠纷,积极维护着作权人的权益,进而实现版权保护与社会公众需求的利益平衡。首先,我国立法应当在发展和扩张的权利内容的同时,对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中的专有权利加以合理限制,保障社会公众对数字音乐作品的必要接近、合理分享,从而实现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其次,面对我国着作权集体制度存在的不足,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应借鉴国外一些发展成熟的着作权管理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加以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再次,重新审视数字时代中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限制,在合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益的基础上,规范数字音乐作品在网络中的使用和传播,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最后,虽然数字音乐作品在现今发达的互联网世界中传播方便、快捷,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难以控制的侵权行为,而单纯依靠法律手段救济还不足以解决越发猖獗的网络侵权行为,于是着作权人也需要采用侵权行为识别技术、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新技术措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张世柱[2]2008年在《数字时代网路环境中合理使用原则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印刷术的出现促成着作权的立法,因为印刷术彻底改变着作的复制方式,这种改变也使得着作权人、出版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产生重大变革。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生活方式彻底改变,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法律规范不是全面性的修改,便是重新立法。数字科技以及互联网的出现再一次彻底改变着作的复制技术、传播方式,以及人类的生活。而互联网更是人类有史以来,链接全球信息的伟大发明。着作权法在面对数字化及互联网环境时,产生诸多重大的争议,从着作权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些争议的发生应该被视为理所当然。因为着作权法本身具有相当高的工具性质,扮演着人类智识文化提升的重要角色,有关着作权法的任何争议都不应该脱离这个本质。着作权法中有关着作权人权利的规定,从另一种角度来看也有限制的作用,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着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机制,当然,平衡的目的在于达成着作权法的一贯目的。有学者说,着作权法是一套最麻烦的法律,而合理使用则是这麻烦中的核心。其实合理使用的麻烦在于它必须保持弹性,随着科技发展不停的与时俱进。在面对互联网环境时,赋予合理使用新的视野与意涵,将是现今着作权法的核心议题。在网络环境当中,个体与总体的界线日趋模糊,对于个人合理使用的限制,也意谓着对公共利益的减损。中介科技的提供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信息流通的重要地位,这些提供者可以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可能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是纯中性的角色。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性,使得一个中介科技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别侵害行为,都将引发着作权人重大的利益损失,任何对中介科技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约束与限制,也都牵动着对公共利益的打击。所以,当合理使用机制应用在网络环境中时,更增加其复杂与困难度。因此,本论文试着从哲学、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经济分析、竞争平台、信息自由等角度,就着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在网络中改变加以探讨,以期阐释合理使用判断时应有的新思维,并希望藉此唤起社会大众的共识与积极参与。唯有如此,新的价值才能衍生,使着作权在网络环境当中有日趋一致的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法。

杨成梅[3]2011年在《对微博着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民皆成"记者"的微博时代,原创微博是否享有版权、微博的转载和转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微博运营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如何处理微博的互动、分享的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的冲突是着作权法律制度中应该关注的新问题。

田建军[4]2010年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网络链接侵权中的适用》文中指出网络日渐深入我们的日常实际生活,也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自身及身边的一切,网络链接是互联网不可或缺的技术,然而,链接技术自从诞生以来,很多网站因设置了链接而导致了侵权纠纷。本文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分析其对网络链接侵权行为的规制及影响。在此基础上结合适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立法提出改良的合理建议,以促进《侵权责任法》第36条能够发挥更好的功能。

张卢利[5]2011年在《论网络着作权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互联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是,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日益活跃,网络环境中的法律问题越显突出,网络着作权问题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文章通过五个部分:网络着作权的概述及其法律特性;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着作权侵权的成因;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进行论述。

王哲[6]2018年在《浅谈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课题,这个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显得愈加迫切解决,对这个问题争论的原因,在于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比如关于归责原则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排除性责任等。有些争论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展开辩论的,因而难以形成公识和解决办法。

朱文菊[7]2010年在《浅论“私服”的刑法规制及查处难度(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先分析了"私服"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及营利性"私服"所涉及的当事人,后探讨了"私服"的刑法评价、规制、查处等问题。

何金燕, 曾妍[8]2017年在《两男子假冒“喜之郎”商标获刑叁年》文中研究说明“客户名单”属商业秘密岂能随便泄露?经营者磨去产品识别码,构成商标侵权!两男子假冒“喜之郎”商标获刑叁年,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作品须担责。KTV经营者侵权,包厢数是确定侵权规模和赔偿数额的重要考量!4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湖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刘滢[9]2012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着作权体系的重要制度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了巨大的冲击。网络环境的发展使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保护的对象产生了变化。这些变化直接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发生频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也在网络环境下陷入了发展的困境。这些问题困扰了司法实践工作,在着作权法的学术界也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文章以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为研究对象,对完善和充实合理我国现有的使用制度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解决着作权纠纷有现实和实践意义。论文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英文fair use或fairdealing)的介绍。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不采用该术语,而将该制度规定在“着作权的限制”一个类别之中。在我国,《着作权法》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构建起来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大厦,新修改的着作权法在规定了12种着作权合理使用情形。第二部分是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的相关问题。网络传播给着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同时,也使传统的着作权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着作权人的权利扩展到了网络空间。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权利扩张不仅破坏了公众与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大大地激化了权利人与使用者的矛盾,从而使得本来就复杂的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遭受到了冲击:首先,使得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其次技术保护措施对着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最后着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模糊。数字时代的到来对着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了平衡利益攸关方的相关利益,必须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第叁部分主要探讨的是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价值的争议的相关问题。网络环境下,数字化形态的作品使得复制和传播变得轻而易举,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强,非法使用和盗版严重影响到了着作权人的利益。因而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也由遭受到了指责。网络技术确实给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它并不是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掘墓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存在有其充分的的权利学、法哲学、经济学基础和实践基础,体现着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第四部分主要探讨的是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的相关问题。文章第四部分专门介绍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分析了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不适应性。该部分重点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例做出了概括介绍,其中包含了《国际条约》,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并针对各个法系的立法特质提出了简要的评述。第五部分对我们国家现有立法进行研究,从《着作权法》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研究入手,指出我国目前着作权立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六部分论述了我国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是立法完善的建议,包含了立法理念和模式,立法程序。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不仅仅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更着眼于整个社会。所以文章着重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主体的立法完善和制度体系的建立,这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意义更为重要。另外文章针对上文所说的标准问题,也展开了论述。

吕娜[10]2011年在《P2P技术在网络应用中的侵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P2P技术是近些年来网络上用于传输音频、视频文件的主流技术,网络用户可以免费下载基于这种技术而研究开发的软件,利用这种软件,大量的文件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交换共享,除了支付相应的宽带流量费之外,不需要缴纳版权作品使用的费用,这使得文件在网络中的传输变得异常廉价和简洁,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性,P2P技术也不例外,文件的大量免费传输在给普通用户带来实惠和方便的同时也给版权作品的权利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权利人为减少损失而频频对P2P软件的网络服务商提起诉讼。在各大高校内,BBS、BT的广泛使用便是该问题的一个典型缩影。在这种形势下有必要对该技术及其引起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一共分为叁大部分,分别为引言、正文和结论。而正文部分又分为五个部分,通过原理结合案例的形式对P2P技术在网络应用中的侵权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章介绍了P2P技术的原理、特点、分类及其发展和应用,为下文分析不同类型的P2P软件在网络中的侵权问题打下了基础。第二章从终端用户着手,分别分析了用户的上传和下载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什么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合理使用进行了分析,后者应依法追究其造成的侵权责任。第叁章从网络服务商着手,首先介绍了间接侵权的基本理论,其次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以案例的形式进行了分析,在分析过程中,结合帮助侵权、替代侵权、引诱侵权的构成要件对案件的争议点做了详细的探讨。第四章对我国关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现有的法律规定、间接侵权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关于间接侵权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第五章则是在上文分析了我国间接侵权制度的基础上,对应对P2P技术的侵权问题提出了建议,包括技术层面上的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立法层面上法律规定的完善,以及经济层面上着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引进。

参考文献:

[1]. 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着作权的法律保护[D]. 梁飞. 吉林大学. 2011

[2]. 数字时代网路环境中合理使用原则之研究[D]. 张世柱.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3]. 对微博着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 杨成梅. 法制与社会. 2011

[4].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在网络链接侵权中的适用[J]. 田建军.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

[5]. 论网络着作权保护[J]. 张卢利. 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1

[6]. 浅谈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J]. 王哲. 时代经贸. 2018

[7]. 浅论“私服”的刑法规制及查处难度(下)[J]. 朱文菊. 法制与社会. 2010

[8]. 两男子假冒“喜之郎”商标获刑叁年[N]. 何金燕, 曾妍. 法制周报. 2017

[9].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D]. 刘滢. 华东交通大学. 2012

[10]. P2P技术在网络应用中的侵权问题研究[D]. 吕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标签:;  ;  ;  ;  ;  ;  

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