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西宁 810000;2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西宁 810000;
3青海大学医学院 青海西宁 810000
随着医学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取得了巨大突破,为无数器官功能丧失患者带来了希望。但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及其所引起的社会需求却大大超过了器官供给及其保障机制的建立。于是造成了可供移植的器官,远远不能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本文对西宁地区3所高校在校生进行了关于器官捐献认同度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为我国今后有效开展器官捐献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西宁市3所高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共1000名进行了问卷调查。
1.2 方法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由课题组成员自行设计,并经过预调查修改完善,内容包括一般情况、对器官捐献的认同及影响器官捐献态度的因素3个方面。调查表回收后运用x2检验进行了统计分析。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合格问卷795份,有效率为79.5%。
2.1 个人一般情况
被调查的学生皆来自西宁市3所高校,其中男生366人(46.04%),女生429人(53.96%);研究生54人(6.79%),本科生477人(85.16%),专科生264人(8.1%)。这些学生来自不同的民族、地区、专业,汉族学生630人(79.24%),少数民族165人(20.75%);城镇学生330人(41.5%),农村学生465人(58.5%);医学生307人(38.61%),理工类学生175人(22.01%),文史类学生313人(39.37%)。
2.2对器官移植、捐献的了解及其了解途径
从调查结果来看,在校大学生对器官移植、器官捐献知识的了解不多,在被调查的795人中仅有80(10.06%)人对相关的知识有完整了解,而稍有了解的人有485名(61.01%),但仍有230人(28.93%)对此一无所知。在对器官移植、捐献知识有所了解的人中医学生为256名,比例为32.2%,明显高于理工类、文史类学生。依专业不同,将资料进行x2检验,医学生与理工类、文史类学生了解情况具有明显差异,而理工类与文史类学生之间也有差异。其原因可能是医学生掌握了更多专业知识,在其学习的课程中或多或少地接触过相关知识。而本次调查的文史类学生多为新闻、文学等专业学生,其阅读各学科资料较多,可能使他们也对这方面知识有些了解。
2.4.1 专业与器官捐献的态度具有相关性 将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后,对捐献器官所持的态度,医学生赞同率明显高于非医学生。这主要原因可能是医学生掌握了医学专业知识,利用专业知识能认清器官捐献本质,较容易打破传统思维,树立正确的死亡观。
2.4.2 学历与器官捐献态度尚具显著性 从统计资料中看,对捐献器官所持的态度,不同学历的学生间有差异,研究生好于本、专科生。这可能是因为研究生接受了更高层次的教育,思维活跃,能更快更好地接受新事物、新观点,思想境界更高,更热衷于奉献自己,服务社会。
2.4.3 来源与器官捐献态度存在相关性 从学生城乡来源看,不同来源的大学生对捐献器官态度有显著性,城镇学生赞同度高于农村学生。这可能由于城镇学生有更多机会,更多渠道获取各种信息,思想较开放,见识更宽广,而农村学生传统观念更浓厚,对新信息的获取存在一定困难。
2.4.4 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消费水平、年龄、生源地等无明显相关性 这说明他们的意识思想形态差异无显著性,也可能因为调查表的样本太小,对相关因素涵盖不足。
3 讨论与建议
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对器官移植、器官捐献知识的了解不多,对捐献器官的认同度也不高。但是在我国大力开展器官移植工作是必要的。因此我们认为,要使器官移植这一有利于人类健康,标志医学进步程度的工作在我国迅速全面开展,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3.1开展全民教育
传统观念似一支无形的手,束缚着人们的行为。在普通人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观念根深蒂固,很多大学生不愿捐献器官的因素就是传统观念和家人反对。因此我们要向传统观念宣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群众宣传医学知识,宣传生命互助,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奉献精神,破除迷信思想。在宣传中大学生是我们的首选对象,大学生具有活力,易接受新事物、新知识,同时大学生作为建设祖国的新生力量,有责任有义务为医学事业的发展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3.2 建立健全的器官捐献机制
器官捐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上无通畅的捐献途径皆成为影响大学生捐献器官的主要因素。我们要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脑死亡标准等法律法规,为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保证。我们可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明确提出公民在需要移植器官使,必需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如将自己身后的器官捐献给其他需要的人;同时我们可以建立一些鼓励性措施,比如无偿捐献器官的患者,其子女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优先进行器官移植。
3.3加强对器官捐献的监管
在我国应建立完善法律法规,禁止器官买卖。同时规范从事器官捐献中各个环节医生的行为,用法律来保障这行的公平性、效益性。同时要将器官捐献接受、保存、移植三个环节专业化,即三个环节要以三类不同专业人员主管,并用法律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参考文献:
[1]李恩昌,徐玉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医学伦理学-中国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发展研究之三,{H}《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2年 25卷 第03期
[2]刘欢,张宏:《论遗体捐赠自我决定权与亲属决定全的协调与冲突》,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590(2013)01-0108-04;《泰山学院学报》第三十五卷第一期,2013年1月
[3]韦林山,黄海,霍枫 从国内外比较研究看中国器官捐献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H}《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年 26卷 第05期
[4]余燕华,黄海,王蜀燕 关于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获取的伦理思考,{H}《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年 25卷 第05期
作者简介:索生红(1974-),女,青海省西宁市,副教授,大学本科。
论文作者:索生红1,马元春2,张广梅3
论文发表刊物:《健康世界》2016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16
标签:器官论文; 器官移植论文; 学生论文; 伦理学论文; 青海论文; 西宁论文; 西宁市论文; 《健康世界》2016年第1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