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行为之应对
——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王红梅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石家庄 050000
摘 要: 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屡见不鲜,成为阻碍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完成的最主要困扰之一。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时,只能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保障自己的权益,徒增诉累。且我国法律对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规定相当宽泛,操作过程中法官的任意裁量权较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应对这一规定进行细化,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同时,在我国已实现“审执分离”的情况下,可以探索建立追加被执行人财产制度。
关键词: 规避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追加被执行人财产
执行是债权人通过数道法律程序、经历重重努力而获得胜诉判决,并实现其债权的过程,也是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已然成为法律权利从应然变为实然的一道屏障。现实中,许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而转移财产,使债权人在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开始执行程序后却发现债务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致使文书沦为一纸空文,严重挑战着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本文从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具体执行案件入手,论述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实证研究——以一起欠款纠纷执行案件为视角
2015年,某法院审理了赵某诉李某、魏某及某生产合作社(李某为社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作出调解书,由魏某及生产合作社承担还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魏某及生产合作社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赵某以李某、魏某及某生产合作社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以自己并非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受理后裁定李某不是被执行人。2018年,赵某又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于2019年拿到了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此时李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实,早在2015年法院调解过程中,李某就已将其名下房产转移给第三人张某(李某现任妻子)。无奈,赵某只能又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李某将房产转让给张某的行为,维护其利益。一审法院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没有法律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驳回赵某的起诉。
二、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个如此明显的债权,经历了数道司法程序依然无法实现。本案只是众多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经过数道诉讼程序依然面临权利无法保障的案件的缩影。本文主要分析本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期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和建议。笔者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点思考,其一,赵某是否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即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其二,为减少诉累,怎样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完善
(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法律规定与完善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作为一项债权保全制度,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依法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该制度。本文仅围绕与本案事实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这一问题探讨。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规定了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该规定比较宽泛,法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实际上,对于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是否要求具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相关案例检索,法官裁判结果并不一致。有的判决要求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否则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有的判决支持债权人的申请,对于真实合法的债权,并不要求债权人事先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笔者认为,基于民法的公平及诚信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的财产进一步流转,应将此情况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即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只要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而不要求债权人事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二)关于在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之设想
根据我国法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时,只能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来请求法院撤销其恶意逃债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这一制度设计,要求申请执行人提出另一新的诉讼,徒增诉累,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庭已经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放弃债权的行为,由负责执行的法官来审查似乎更为合理。实际上,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已有学者论证了在我国“审执分离”的情况下构建追加被执行人财产制度的可能性。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不需向法院另行起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只需向正在执行的法院的执行部门请求追加该笔财产,由其通过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如果对执行部门作出的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保障其合法债权,具体时限、审判形式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予以细化。
(3)建立灵活动态的薪酬体系。独立学院没有国家财政拨款,靠自收自支维持其办学过程中所需各种经费需求。结合当前我国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及绩效工资改革的大背景和契机,应充分利用自主办学和机制灵活的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的条件,制定符合独立学院发展特征的灵活薪酬体系。高校提供的薪酬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环境、沟通渠道等外部报酬决定了教师的去留。留人,更要留心,独立学院不仅要保障学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地位,更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对“工作”本身所带来的归属感、成就感等内部报酬。
(3) 随着围岩弹性模量的增加,地表沉降值逐渐减小。围岩弹性模量为 400 MPa、800 MPa 和1 200 MPa时,最大地表沉降值分别为 1.8 mm、3.5 mm 和 6.2 mm。
四、结语
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来规避执行的行为阻碍了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可以细化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使其更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亦可构建追加被执行人财产制度,无需另行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直接向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转移的财产。
ASTM D1143-D 1143M MST for Deep Foundations Under Static Axial Compressive 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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