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营经济性质问题的再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性质论文,私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在关于私营经济性质问题的理论探讨中,一直存在着严重分歧:有的同志主张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范畴,有的则相反,主张私营经济属于非资本主义性质的范畴。发表在1995年第5期《马克思主义研究》拙文《关于私营经济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观点,则属于前者。最近,持非资本主义性质观点的同志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说法与新的论据。为此,我拟就下列问题进行再探讨,以求通过贯彻“双百”方针,达到团结、进步与共识的目的。
一、明确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是硬套照搬《资本论》中的范
畴吗?
有的观点认为:“有人认为当今中国的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因为私营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雇佣劳动就有剩余价值,有剩余价值就有剥削,有剥削就是资本主义的”;“平心静气的论,剩余价值的范畴没有错,但由此出发的作出的判断和结论未必正确”。其唯一论据是引用了张闻天同志关于《资本论》中经济范畴使用问题的如下几段论述:
1.“张闻天同志曾经写道:‘对《资本论》的范畴不要硬套,但应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的遗产’,‘只要说明《资本论》的范畴在社会主义起了根本质的变化之后,这些范畴的充分运用,不但无害,而且有利’”。
2.“还是张闻天同志说的对,‘这些范畴虽然表现资本主义的特殊性,但也表现一切社会化生产的共同性。’还有,‘马克思的经济范畴不只表现生产关系,而且也表现生产力,是从两者的统一中来表现。所以在指出这些范畴的本质有了根本改变之后,在社会主义生产中仍然可以而且还必须利用’”。
3.“张闻天同志的观点与今天存在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有血有内地联系起来。不错,今天的私营企业也有《资本论》中指出的利润、剩余价值、雇佣劳动。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中国,这些经济范畴、概念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如果看到私营企业的存在,就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利润、劳动力、剩余价值等范畴现成的照搬过来”得出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判断和结论”,就“未必正确”。(以上引文均见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年8月版《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概论》一书之序言)
上述对张闻天同志论述的理解与运用以及否定私营经济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是否正确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张闻天同志指出:对于《资本论》中经济范畴的使用,在社会主义下,要“指明旧形式下的新内容”,然而,上述观点根本没有具体说明剩余价值等范畴的“新内容”有哪些;这样,就看不出这些范畴究竟起了哪些变化,也就无法判断对这些范畴的使用是否正确。这是其一。其二,更重要的是因为,张闻天同志强调指出,只有“这些范畴的本质有了根本改变之后”才能利用。那么,范畴的本质是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根本的改变呢?这只有在范畴所反映的、可概括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生产关系本质起了根本变化之后才会发生。张闻天同志就是这样论证的。他说:“我想,马克思的经济范畴,不只是表现生产关系,而且也表现生产力,是从两者的统一中来表现。现在生产关系改变了,生产力还存在。所以在指出这些范畴的本质有个根本改变之后,在社会主义生产中仍可以而且必须利用。”(按:“现在生产关系改变了,生产力还存在”这句话持私营经济属于非资本主义性质观点的同志没有引用。这些着重点符号是我加注的。张闻天同志原文是《读孙冶方同志〈论价值〉》一文,《张闻天文集》第四卷,第377页)这就是说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改变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但生产力还依然存在;又由于《资本论》中的范畴虽然表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殊性,但也表现一切社会化生产的共同性,因此,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在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可以利用这些范畴,但要“指明旧形式下的新内容”。以上是张闻天同志的原意。
前举例以明之。利润原是《资本论》中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畴,它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归资本家所有,体现着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这个范畴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在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中,被使用了,但赋予了新内容,即它是社会主义企业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的价值形式,归全社会所有,体现着根本利益一致的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合作关系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之间的关系。它的被继承与发展,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生产。
综上所述,我认为,明确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张闻天同志的有关论述。因为,正是由于现阶段客观存在的私营经济是私营企业主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去剥削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生产关系,一种经济成分,又由于这种在80年代重新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虽然与资本主义社会中及我国过渡时期中的资本主义经济相比,具有某些特点,但就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来说,其本质是相同的,这种生产关系经过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高速度的资本积累和资本积聚,不但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而且空前地发展壮大呈现出很大的发展势头。因此,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原原本本地运用《资本论》中的剩余价值,雇佣劳动等范畴来论证私营经济的本质。这并非“硬套”,并非“现成的照搬过来”,而是实事求是,凭客观事实,凭客观的经济关系,凭客观的生产关系讲话。而否定私营经济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却是误解并割裂了张闻天同志论述的原意,因此未必正确。
二、私营经济仅仅是一种私有制经济吗?
持非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还认为,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私有经济;这三者的性质是相同的,只存在着不同层面、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差异,闭口不谈这三者之间在性质上的区别。这是可以商榷的。我认为,把我国经济成分划分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这两部分,没错,但这不是唯一的划分办法。另一种划分办法应该是:在公有制经济中按照公有化的程度与范围,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私有制经济中按照不同的性质,划分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我国宪法和党的十四大报告都是这样划分的。只强调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的共同性—私有制,而忽视这三者之间的特殊性—不同性质的私有制,则不尽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及国家有关的政策与法律,而且与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差距。
现在,我们先来探讨一下私有制经济中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不同性质。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象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见《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9—830页)这就是说,私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经济成分,它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正因为如此,在私有制经济中必须分清属于什么样性质的私有制经济,其划分标准为:看私有者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私有者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进行生产经营,是为劳动者个体经济,私有者主要依靠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是为非劳动者的资本主义经济。当然,在这两极间还存在着中间状态,如小业主经济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的党和国家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实践对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不同性质也是予以严格区分的。对于个体经济的性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献是这样规定的。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内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个体经济作为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同年7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个体经营户在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同年12月,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是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对个体经济的收入,明确为“个体劳动所得”。所有这些都说明,虽然我国个体经济是一种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私有制经济,但由于它又是一种以个人劳动为主,不剥削他人劳动、私有者同时也是劳动者的经济成分,所以,名之曰“劳动者个体经济”。以上是对个体经济性质的界定,而私营经济性质的界定,则是另外一种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及所采取的政策,始终是十分慎重的。经过80年代初头几年的实践与认识过程,对于蕴藏在个体经济中的私营经济因素,即雇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经济关系,在1983、1984党中央两个1号文件中提出了有别于个体经济的、基本上按照“资本主义雇工经营”看待的“私人企业”这个概念,对之采取了“看一看”及“不宜提倡,不公开宣传,不要急于取缔”的政策。到了1987年,对私人企业采取了“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政策。在1987年十三大报告中才正式提出“私营经济”这个概念,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1988年4月在我国宪法中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内容,同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了“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1989年8月党中央9号文件又明确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十三大报告所提出的“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及”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私营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的剥削性质,从而也明确了1984年党中央1号文件中所提出的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雇工经营”的性质。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这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雇佣劳动问题。个体经济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没有雇佣劳动剥削关系的劳动者的私有经济。而私营经济则依靠一定数量或大量雇工进行生产经营,存在着明显的雇佣劳动剥削关系,是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经济。这是从理论上、政策上所作出的判断和结论。下面再来分析一下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材料作为佐证。
根据统计材料,1995年私营企业的总户数约40万户,职工约850多万人,比1953年(解放后民族工商业的黄金时期)私营工业的总户数15万户,职工223万人,分别超过2倍多与3倍。(根据抽样调查材料,按职工人数分组情况看,1992年私营企业职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上与500人以上的户数分别占总户数的19.8%、15.9%与0.8%,共计36.5%,而1953年私营工业职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上与500人以上的户数分别占总户数的2.38%、1.25%与0.11%,共计3.74%;1992年比1953年超过9倍。另有抽样调查材料显示,1995年私营企业职工500人以上的户数占总户数的13.2%,其中一个特大户拥有职工达8468人。(1953年材料见《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历史资料丛书,第1332页;1992年材料见1978—1993年《中国私营经济年签》第128页;1995年材料见零点调查公司:《中国私营经济的进展管窥》第11页)当前私营经济职工人数之多,企业规模之大,对职工剥削程度之高,从这些材料看,确实是令人震惊的!面对这种客观事实,理论界的一些同志怎么能熟视无睹,置之不理呢?怎么能抹杀资本主义私有制与个体劳动者私有制之间的界限,从而武断地否定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呢?
至于外资经济与个体经济之间的区别,基本上与上述情况相同,而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之间的区别,前者属于本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范畴,后者属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范畴,这是十分清楚的,毋庸赘述。
最后,我还要说明两点。第一,既然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那么,是否可以明明白白地直接表述为资本主义经济呢?我认为,从理论上、政治思想上讲,明确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是应该坚持的不能含糊,但从政策上讲,是否可以不直接表述为资本主义经济,也是可以考虑的。这应该从全国大局着眼,根据形势的发展及各方面的条件等因素来作出妥善的决策。
第二,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乃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早在1992年8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召开的“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研讨会”上,许多代表呼吁私营经济的定性、定位、定名问题必须很好解决,否则,对私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很不容易做好。有的代表则建议党中央在十四大报告中对私营经济的性质能够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时隔几年之年,有的同志还坚持着类似观点,反映了对这一问题的强烈关注和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