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私有化障碍分析——利益博弈中的农地制度变革动力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动力学论文,中国论文,障碍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2007)-04-0075(05)
农地私有化争论双方都是从农地私有化“后”的利弊比较上,作为各自支持和反对农地私有化的理论依据。从逻辑上看,都是以果为因,颠倒了因果关系。某种制度变迁的不同后果是由各自产生的不同历史和现实的社会背景决定的。不考虑社会背景的差异、单纯结果比较,更多的时候是没有意义的。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有道理的。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争论双方整体论证逻辑上的问题,单纯从双方对农地私有化后果的认定上,很多也是经不起推敲的。这一点在反对农地私有化论点中特别突出。
一、农地私有化的虚假障碍:反对农地私有化观点剖析
虽然农地私有化与我国的宪法和意识形态相冲突,但学者反对农地私有化更多是从理论层面论证,较少政治色彩,带有很强的学术味道,这为展开学术争论开辟了空间。下面选取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农地私有化的观点进行分析。
1.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农地不能私有化[1]
有学者指出,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使农地的单纯生产资料功能下降,而失业保险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突出,并以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来反对农地的私有化。这是目前反对农地私有化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但是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来反对农地私有化是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观点。正如秦晖所说,该逻辑实际上说自耕农比佃农更没有保障。[2]同时,社会保障是由国家提供的,而称作为生产要素的农地能提供社会保障,那肯定也存在劳动、资本、企业家才能的社会保障。以生产要素收益作为社会保障实际上将私人的保障扣上了社会保障的帽子,搞错了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和提供主体。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即使农地能提供保障,在目前法律体系中农地不能买卖的约束下,农地仅仅是生产的必要因素之一,要获得农地收益,实现保障,必须投入劳动、资本与之结合进行生产。风调雨顺,解决温饱,算是实现保障了;但是遇到了自然灾害,颗粒无收时,连成本都收不回来,何来保障。再有,如果缺乏劳动力和资本与农地结合进行生产,农地就是无用之物,哪来保障。反倒是农地私有化后,农地作为一种财产出售变现,还可以维持一段生存之需,反倒更能实现保障。再说,卖出农地只是财富的存在形式发生变化,财富并没有消失。正如国有企业的拍卖并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会将国有资本从收益低的部门转向更有竞争力的领域,实际上巩固和加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同样的资源重新配置的决策发生在农民身上,为什么就导致天下大乱?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反对农地私有化是站不住脚的。
2.农地私有化后的农地兼并和农村两极分化的后果使农地不能私有化[3~4]
有学者认为,农地私有化会导致农地兼并集中,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进而引发两极分化。从历史上看,农地的私有化和土地集中没有必然的联系。农地私有化不一定导致农地的流转集中,反倒有可能使农地的小块占有长期化。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就是这种情况。中国台湾地区20世纪50年代实行了耕者有其田,导致20世纪90年代农地集中程度提高很慢,特别是面临农地升值的预期和农地经营的兼业化,农地买卖很难实现。秦晖也提供了土地私有化并不导致土地集中的例子。印度1954年农地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63,1961年下降至0.59,如今大约在0.5左右。而殖民时代就盛行大庄园的墨西哥曾经是世界上农地最集中的地方,1930年农地分配的基尼系数高达0.96,但1960年降为0.69,现在已经降到 0.5以下。[5]日本以小农兼业经营为主,仅靠市场的力量,很难促使农地合理流动,农地私有权反倒成为农地流转的障碍。
而至于两极分化是与市场经济并存的,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代价,不仅土地买卖中存在,一般商品生产和交换同样存在。就商品交换来说,土地和面包、汽车、服装等都是一样的,对生产效率不同的生产者都会产生优胜劣汰、两极分化。商品化、市场化共性决定的东西(两极分化)不能成为拒绝农地私有和买卖的理由。更何况,农地私有化并不必然造成土地集中和两极分化。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看,没地的(城市居民)和放弃土地的(彻底转移出去的农业劳动力)的富裕程度要远远高于单纯种地的农民。只要农民能够在非农业找到稳定的谋生手段,放弃土地可能是一种更优的选择(资源优化配置)。农地私有化使农民放弃土地还能获取进城的“第一桶金”。从这个角度看,对农民来说,农地私有化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有什么值得可惜和愤愤不平的?
该观点实际上过高估计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和过低估计了农民的理性能力。仿佛农地私有化后,一夜之间,农民就会大批卖地,大吃大喝,然后一无所有,引发社会动荡。农民是经济学中的理性人,他们有足够的判断力,哪会轻易放弃最后的谋生手段。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表明,土地私有化成为土地流转集中的障碍,而不是推动力。这种观点完全是另一种形式的国情论:中国农民个性太强缺乏共性。这样的逻辑太有点牵强附会了。
3.农地私有化的高额界定成本使农地不能私有化
有学者将农地私有化由于界定成本高,极易引发社会动荡而作为否定农地私有化的理由。[6]实际上,农地的产权界定成本相对于其他生产要素如劳动、资本和企业家才能来说是最低的。在乡镇企业改制中,集体企业领导人和乡村干部合谋可以侵吞和瓜分乡镇企业,原因就在于乡镇企业财产的评估涉及到资产定价,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定价的弹性很大,很容易被低估和流失。而农地就摆在那里,大家众目睽睽,小偷偷不走,强盗拿不去,也不像其他资产可以通过评价上下其手。从实践上看,我国家庭承包经营中平均分配土地中的“一人一份”地分配责任田,并没有招致多少纠纷。[7]至于有学者所讲的农地私有化由于起始时间选择带来的利益冲突,[8]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只会在部分征地的乡村发生,就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讲,则不会存在这种纠纷。
4.乡村债务的存在使农地不能私有化[9]
有学者指出,在乡村债务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村干部和乡村权势阶层是债主,农地私有化收益会优先还债,导致土地被村干部和少部分人侵占,普通农民会变得一无所有。该观点有一个逻辑错误:欠债不还有理。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乡村债务早晚是要解决的,这和农地私有化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没有农地私有化,该还的债务也是要还的。另一方面,乡村债务应成为尽快农地私有化的理由。如不改变农地制度,债务路径依赖式的膨胀倒是可能连卖地都资不抵债了。
另外,乡村债务的产生是由现行的农地制度和行政体制造成的,其问题的解决不能仅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这也不符合支持农村,救济农民的新农村建设战略。从逻辑上讲,乡村债务的存在只是证明现存农地制度存在问题,需要改革,但却不能用来否定改革的任何一种方案(包括农地私有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目前反对农地私有化的主要论据都是不成立的,没有找准拒绝农地私有化的关键因素,这些理由都是农地私有化的虚假障碍。这些观点是将预测的农地私有化后果当成的真实的客观存在,是一种典型的唯心主义。我们认为,农地私有化的真正障碍存在于制度变迁的起点,利益博弈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农地私有化在中国目前环境中的不可行。
二、农地私有化的真实障碍:兼评支持农地私有化观点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的变化促进了潜在利润的形成。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在原有制度下的一些经济主体就会尝试对既有的制度安排的创新和变革,从而导致了新的制度安排产生。而制度创新总是各经济主体根据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原则来进行决策的。制度创新能否实现的关键取决于利益相关者对创新的预期收益和成本的比较,由此决定其对制度创新的支持或反对的态度,支持和反对双方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制度变迁实现的可能性。
从理论界支持农地私有化的学者的观点看,中国目前农地私有化的潜在利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地的非农化带来的农地经济价值的提高;二是农地产权明晰后,市场配置农地所带来的农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但实际上,对农地私有化变迁的经济效率是存在疑问的,农地私有化的效率有时可能只是一种幻觉。我们在此先分析农地非农化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均衡是否会转化为农地私有化的推动力。
(一)农地私有化真实障碍之一:经济主体的利益博弈均衡路径与农地私有化的背离
制度变迁必须考虑路径依赖问题。目前,我国的农地非农化的利益分配格局是由我国的征地制度确定的。有资料显示,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为: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农民所得很少,甚至失去了最基本的土地生存保障。[10]
我们认定,农地非农化的利益主体分为四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乡村权势阶层(村干部等乡村精英)和普通农民。农地私有化是将农地的完整的产权和农地收益完全给与农民,从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和构建完善的市场体系的角度看,确实是对农民最大的优惠和扶持。[11~12]但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农地私有化是现有农地收益的重新调整过程,存在着利益博弈,最终的制度格局取决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偏好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13]
普通农民当然想将农地非农化的收益全部占有。但是按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农民虽然人多势众,但组织协调成本高,必然是一个大而弱的利益集团。实际上,农民就是中国的最弱势的群体。这里的因果关系是:由于该集团弱的集体行动能力导致利益诉求渠道狭窄和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表达,而不是理论界经常所说的相反的因果关系。利益博弈需要以各自的影响力为基础进行利益分配。从集体行动能力看,以农民作为农地私有化的第一行动集团,是不会形成强大的推动力的。另一方面,尽管农民自身能力虚弱,如果其他利益相关主体不会形成农地私有化的阻力,农地私有化还是有推行的可能性。但是从利益偏好出发,农地私有化的阻力却是实实在在的。这就是现有征地制度形成的农地非农化的既得利益分配格局。
中央政府的利益和农民的长远利益是一致的,都能从农业发展中获益。但从短期来看,中央政府的利益和农民的利益还是存在偏离。可以不考虑征地收益对中央政府行为的影响,因为即使农地私有化后,中央财政同样也可以获得农地交易的各种税费。仅仅从中央政府在农业上的既定目标来看,中央政府也不会支持农地私有化。
首先,农地私有化与公有制的意识形态不相容。诺斯肯定意识形态可以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从而是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农地私有化触及意识形态的底线,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中央政府不会支持农地私有化。这是决定农地私有化短期之内不可行的最重要原因。
其次,中央政府在农业上的发展目标,决定中央政府不会支持农地私有化。中央政府在农业上的发展目标不是农业产出最大化,而是农业的社会产出最大化。[14]国家是将农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一个部门,农业部门的发展承担了使整个社会经济协调运转的功能,这是中央政府代表全社会对农业部门提出的要求,也即社会产出的最大化。这和单纯的农业产出最大化是不同的。从这个角度看,农地制度设计中还承担着农业发展之外的社会目标,即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成为农地制度选择中中央政府的利益,决定了中央政府对既定农地制度变迁的态度。
集体所有、人均分配农地的制度安排至少可以提供两项公共产品(社会产出):一是粮食安全。集体所有、平均分配的农地制度是实现粮食安全的制度安排:细小地块、地权不稳定的特点造成农地的兼业化经营,商品化农业生产缺乏机会。农民种地的目的首先是满足家庭成员的粮食需要,即自给、半自给的生产,商品化率低。这种导致农业的低效益和农民的低收入的制度安排,却有着异乎寻常的神奇效果——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因为只要中国农村人口粮食能够自给,国家的粮食安全就不存在大问题。虽然这种自给生产经济效益很差,但它的社会效益却是巨大的。所谓粮食安全问题并不是说一国粮食必须全部自给,只要有经济能力,粮食完全依靠进口肯定能够解决。粮食安全最关键的问题是当粮食供应紧张的时候,穷人可能没有支付能力获得粮食,进而引发以缺粮为外在表现的粮食危机。阿马蒂亚·森正确指出,所谓粮食危机是严重的分配不公的产物,而不是粮食供给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所以,当中国最贫穷的农民能够解决粮食的基本自足,我国的粮食安全就有了保证。这是平均主义分配农地使用权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第一个社会贡献。
集体所有、人均分配农地的制度安排提供的第二个公共产品是使农业成为缓解劳动力过剩的蓄水池。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大,特别是低素质的劳动力严重过剩。均分农地使得农民在工业和城市失业后,可退回到农业和农村。保有规模虽然很小的一块农地,就可以基本满足农民的粮食需求,再加上部分副业和非农业收入,农民在农村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这实际上降低了农民进城的“推力”,缓解了城市失业压力,避免了发展中国家过度城市化的城市病,缓和了收入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紧张气氛,减少了社会动荡。虽然这是以牺牲农民的平等的公民权利为代价,但却是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创造了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农地私有化以后,农地的商品化配置必然是国家对农地用途控制采取的措施,如基本农田保护,农地用途的规划管理等缺乏法律依据,农地非农化会愈演愈烈。当农地减少速度超过农业产出增加速度时,中国的粮食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同时,在开放农产品市场的情况下,我国分散小农的商品化粮食生产必然会使在既定的农地供应下的粮食总产量下降(农业生产力水平低,竞争力弱)。这都会对粮食安全构成威胁。
另一方面,从拉美地区实践看,农地私有化会加速城市化进程,导致城市贫民窟的出现和过度的城市化,对城市的就业压力和社会安定都构成威胁。
最后,农地私有化必然使城市化面临高额的扩张成本。当开发商与一家一户的农民谈判获取农地的时候,城市开发成本和国家的公共设施建设成本必然增加。最大可能性的结果是目前高速扩张的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降下来,有可能降低经济发展的速度。当然,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的降低对国民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可能是有利的,但巨大的风险要中央政府来承担。不能不考虑中央政府的风险承受能力。求稳从而拒绝农地私有化必然成为较优的选择。
地方政府是目前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农地制度安排的现实的最大受益者。农地产权模糊的集体概念,使地方各级政府合法获得收取各种农业杂费以弥补地方预算的不足的权力。伴随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地方政府则依靠征地制度,依然从目前农地制度安排中收获颇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地生财成为地方经营城市、发展经济的主要手段,征地收益占到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30%~50%,有些甚至达80%。理性的地方政府不会轻易放弃这种巨额的合法财政收益。
农地私有化则有可能使这种收益完全丧失,而地方政府还要承担的经济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义务必然成为无源之水。即使中央改变评价政绩的标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地方竞争依然需要巨大财力的支持。因此,地方政府对农地私有化的态度不存在模糊性,那就是坚决反对。
乡村精英和权势阶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和普通村民有一致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掌握公共资源寻租导致他们的利益与普通村民的利益发生分化。[15]乡村精英和普通民众的利益对立在征地问题上更加突出。只有维护农地的集体所有,才能保证乡村精英能够从征地中获得最大利益,寻租才有机会。反之,农地私有化后,缺乏公共资源支撑的乡村基层组织就失去了吸引力。农地私有化必然使集体的公共资源的最大部分消失,由此乡村精英也就失去了最大的寻租机会。他们当然不会支持农地的私有化。虽然,村民自治选举提高了寻租成本,但作为增加精英阶层利益的机会看,他们的倾向是反对农地的私有化。另一方面,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村民自治组织只有依靠对农地承包权的掌握和调整,才能获取兴办村内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才能有政绩。为了保证村民自治组织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保留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乡村精英的明智选择。
依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农地私有化的动力来自普通农民,阻力来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乡村精英。力量对比悬殊,农地私有化的命运毫无悬念:在目前的政治法律氛围下绝无推行的可能性。
有人可能提出,从力量对比角度看,农民、农村的利益会不断受到挤压而日趋恶化。那如何理解新农村建设和取消农业税等给农民带来的实惠的措施为何可以实施?这里的根本原因是中央政府的平衡作用。虽然中央政府的短期利益和农民利益有不一致性(追求农业的社会产出最大化),但从长期利益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对农民和农村利益的过度剥夺,会引起农村社会的强烈反弹,这将危害整个社会稳定。对农民农村的适当让利,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
考虑到中央政府的平衡作用,我们进入农地私有化可以带来的潜在利润的第二个方面:农地私有化的经济效率。如果农地私有化果然存在显著的效率提高,并且在较短时期内能够实现,中央政府倒是可以一试,中央政府转而成为农地私有化的推动力量。但就农地私有化的理论推论和其他国家的实践看,农地私有化“红利”很可能是一种幻觉,推动农地私有化的“最后一根稻草”可能是不存在的。
(二)农地私有化真实障碍之二:农地私有化的经济效率幻觉
在对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制度的批评中,农地私有化论者提出了农地私有化会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农地私有化的高经济效率的观点是建立在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上的,而流行的观点是进一步把农地私有化和规模经营等同起来,没有说明农地私有化导致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和机理。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剖析这种错误观点。
首先,农地私有化并不必然导致农地集中和规模经营。认为农地私有化和农地集中存在必然联系的观点依据的是恩格斯的预言:从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16]
恩格斯的这段话说明农地私有化和农地集中有内在的联系。但历史事实证明,这种联系不是很紧密,特别是在人多地少、存在大量的农业外的就业机会时,这种联系是可以切断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就是典型的例子。为什么农地私有化和农地集中的联系可以中断?原因就在于:一是地块狭小(人多地少、平均分配),本身经济价值不大,缺乏流动的动力;二是增值潜力巨大,未来价值预期增长很快(城市化),土地会作为一种投资品而长期保留,以获得增值收益。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国的农地资源也面临着前述两个条件:伴随农村人口增加,人均农地在减少;另一方面,伴随城市化和市场化的推进,非农就业机会大增,专职务农的农民数量在减少。农业不再是农民的唯一职业选择,农业的兼业化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但由于农地的稀缺性在增加,农地的经济价值有着高的未来预期,农民不愿轻易放弃土地,很多常年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工依然不放弃土地的承包权。由此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现在进行农地的私有化,农地的兼并集中必然存在供给瓶颈。
同时,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在土地细分,家庭农场规模狭小的情况下,即使有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也缺乏购地的资金,农地私有化后,土地的需求必然也是不足的。阿尔巴尼亚农地私有化的经验表明,在农地私有化过程中,由于人多地少,造成农场规模狭小,农地规模经营没有实现。由于农地稀缺,农民惜土如金,并不轻易转让农地。同时,农户经济力量单薄,贷款困难,农地市场难以形成。[17]阿尔巴尼亚的实践进一步证明,农地私有化与农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次,农地的规模经营并不能保证农业的高收益。认为农地私有化必然带来规模经营的观点,在观念中实际上把农地规模经营和规模经济混为了一谈。实际上,二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从纯理论的角度,规模经营可导致规模经济、规模不经济和规模收益不变三种结果,主观认定一种结果是犯了逻辑错误。从实践上看,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的“大呼隆”式的集体经营的低效率就清楚地说明,农地的经营规模和农业的效益提高没有必然联系。
更为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规模经营需要市场的推动力,需要有效率优势。然而,规模经营所要求的资源禀赋条件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以稀缺的资本去替代廉价的劳动力的经济可行性是值得怀疑的。[18]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推行什么样的制度变革,也不可能很快出现农地的规模经营。
因此,农地的规模经营和农业收益的提高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是农业发展的充分条件。舒尔茨主张发展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是有道理的。如果再考虑到农民的生产管理水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经验和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农地的规模经营和农业收益之间的联系会更加不确定。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农地经营规模与农民收入是负相关的。当然,人口稠密地区代表了优越的自然和历史基础,但直观的结论却是,农地经营规模对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不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再次,农地私有化并不会必然增加农业投资,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农地私有化可能在形成农民稳定的生产经营预期方面有帮助,只要真正落实农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像目前很多地方那样随意变动农地的承包权,目前的农地制度也可以做到这一点。同时,农地私有化改变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形式,而不会改变农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在目前农业收益比较低的情况下,很难通过改变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吸引到农业发展所需要的投资。无利可图,所有权不管归谁,也不会增加投资的。在市场竞争中无力吸引投资,何谈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三、农业发展的现实路径选择:第三条道路
从农地私有化正反双方的论据看,支持农地私有化的一方强调的是农地利用的市场化方向和明晰的农地所有权对经济效率的意义,着眼点是农业自身发展的价值(农业产出最大化),把制度变迁当成是摆脱农业低水平均衡陷阱的推动力。而反方强调的是公平和社会稳定的意义,着眼点是农业发展的社会价值(农业社会产出最大化),把制度稳定当成是社会经济继续良性发展的保证。
表面上看,二者分别注重的是农业发展到底是目的还是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的手段。但两种观点的真实差距并没有字面上那样大。在中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固化的今天,农业本身的发展也包含公平的价值;农地制度的稳定也为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继续做出贡献。双方都没有否定农业发展的效率和公平结合的意义。正是从双方观点结合的角度,完全可以设计出一条双方都能接受的“第三条道路”。这就是:在保持既定农地制度(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加大市场对农地使用权配置的力度,为农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应该是农地制度变革的最好切入点。
加大市场对农地使用权流转配置的力度,一方面可以维护既定农地制度的稳定;另一方面又可获取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效率优势,可谓是一举两得。因此,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不应放在农地所有权变革上,给农民开出虚幻的利益蛋糕,所以要慎言农地私有化。但目前农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并不规范和流畅。因为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在农村工作的实践中,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三十年不变”仅仅指这种制度总体的不变,农村基层组织则在“大不变,小调整”中不断转换农地使用的主人。有些还带有很明显的随意性,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农民的农地使用权,不但妨碍了农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阻碍了市场对农地资源的配置作用的发挥,而且也成为农地私有化论者诟病当前农地制度的现实理由。因此,目前当务之急是在农地制度上保持稳定,逐一落实和给与农民国民待遇,在农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前提下,给以农民有保障的农地承包权,严格依法促进农地的市场流转。
从国际潮流看,二战后,独立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曾经将土地所有制变革作为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来抓,但经济效果很差。因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土地所有权变革逐渐淡出政策和学术界的视野。这股潮流对我们的农地制度改革方案的选择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