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障碍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对策论文,障碍论文,我国论文,大学毕业生就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传统大学毕业生“统包统配”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必须改革,这就必须破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不是商品的理论障碍,改变传统的国家作为用人主体对毕业生的行政性限制和双方的非对等地位,转变思想观念,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
关键词 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障碍;对策
改革大学毕业生“统包统配”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既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要使这一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必须使人们真正认清改革的必要性,克服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障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和专门人才的市场配置和流动机制。对此,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传统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的必要性
大学毕业生是一种高素质、高智力结构的人力资源。在经济增长愈来愈依赖于科学技术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大学毕业生的拥有量、质量、结构已成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采取何种方式,关系着社会中高素质人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地区间的合理配置,关系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发挥,从而关系着人力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经济效益,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的实现。
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是采用以行政手段为基础的分配方式。不论对这种分配方式是称作计划配置或是称作统包统配,总之,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决策主要是集中于各级政府,学校在国家统一分配政策和分配计划的约束下,只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搭配权,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即就业主体却没有任何选择权。加之由于没有劳动力市场和实行全国统一的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对就业不发生任何作用,分配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由上而下地贯彻执行。因而尽管在人才极为短缺的情况下,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采取这样的方式可以保证将十分有限的高素质人力资源,投入到国民经济的重点部门、地区和单位,满足这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但从普遍的状况说,其效率是低的,效益是差的。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它没有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致使用非所学、学非所用和大材小用的现象比比皆是;2)人才不能流动,一次分配定终身,埋没了大量的有用之才,造成大学毕业生这种高素质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3)在传统体制下,即使毕业生分配的岗位是适合的,也没有足够的激励机制使他们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
传统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之所以存在着如此多的弊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所设想的是从上到下各个层次的组织和各级执行分配计划的人,都是一心为公,大公无私,英明正确的,他们除了社会利益之外,都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和要求,因而在进行毕业生就业安置时不会出任何偏差。的确,在传统体制下确实有些执行分配计划的人是一心为公,大公无私的,因而在进行人力资源的配置时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做到公平合理。但也应看到在传统体制下,由于制度不健全,法制不完善,计划的权力、分配的权力常常被滥用。过去人们对这一问题是采用权力转换或权力下放的方式来解决,如将大学毕业生的分配权从劳动人事部门转到计划部门,或从计划部门转到教育部门,或从中央部门转到地方部门,这实际上仍然是坚持以行政方式配置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只不过是换“婆婆”而已。由此不仅不能克服既有的矛盾和弊端,而且常常造成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混乱与无序,出现了“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又死”的恶性循环,并不能实现大学毕业生这种高素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然而,当前及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经济单位之间搞好资源配置,使它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这里所讲的资源配置不仅包括物质资源的配置,而且包括人力资源的配置,自然也应该包括大学毕业生这种高素质、高智力结构的人力资源的配置。
因此,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不能不把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作为其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只有通过改革,让大学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才能逐步做到高素质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决策不是靠行政权力从上到下的贯彻,而是由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供求双方的当事人根据市场信号自主作出的,是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通过自身利益的计算与评价来进行选择并自愿执行的,这时候尽管毕业生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双方找到了各自损失小收益大的最佳结合点。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与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分不开的。
二、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理论障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改革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但是,我国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遇到了重大的理论障碍,这便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不是商品的理论。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以为劳动力(其中也包括专门人才)成为商品,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因为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除了可以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不得不出卖劳动力。而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公有制,劳动者成了国家的主人。作为主人,既不可能被出卖,也不可能被购买;他受教育时,不是学校的私有财产,他毕业后到某个部门、某个单位工作,也不是出卖给了这个部门、这个单位。作为国家的主人,他在校时是学校的主人,到一个单位工作是那个单位的主人,既不是被出卖,也不是受雇于任何人。主人自己不能出卖自己、自己购买自己。所以,在今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即使一般地承认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也仍然有人坚持认为,既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者已经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自己当家做了主人,劳动力和各种专门人才自然不再是商品。因此,比较起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资金、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商品性质的确认,遇到的阻力要小一些,而对于劳动力和专门人才的商品性质,很多人想不通,这种想不通,无疑在理论上给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制造了人为的障碍。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和各种专门人才仍然是商品。这是因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即劳动者可以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没有任何产品可以出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存在和起作用。
先从第一个条件来看,历史、现实和未来的趋势都明确地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过去、现在以至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其中包括劳动者受教育的费用,主要还是由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因此,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以及大学毕业生所拥有的知识、才能与技术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归个人所有,劳动者有权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大学毕业生也应有权自主支配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才能与技术,有权自主选择职业。
再从第二个条件来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尽管从理论上说,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但这个“全体”所包括的范围极其广泛,在我国便是12亿人。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虽然每个劳动者都是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非“一无所有”。但是,他们的这种所有权不能单独地,而只有同其他一切人的所有权相结合,形成全民的公共所有权,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作为单个的劳动者,他无论有多大的本领,都不能独立地支配全部或部分公有生产资料,也无法界定公有资料中究竟哪一部分应归他所有和支配,更不能凭借他拥有的那部分所有权去获取什么。因此,他仍然只能通过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向社会提供劳动,而不可能提供别的什么。劳动者这种“所有权”的两重性,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和专门人才成为商品的重要条件,也是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重要依据。
事实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劳动力和专门人才成为商品是不矛盾的。当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事业单位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没有用人自主权。劳动力的统包统配,又使大学毕业生实际上不享有择业自主权。企事业单位是国家的,劳动者是国家的,大学毕业生和各种专门人才也是国家的;代表国家的政府用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把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捆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和各种专门人才既不能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又不能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当然就更谈不上具有商品性质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情况就不同了。市场经济体系是一个统一体,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等都要在社会范围内通过市场进行流动,以形成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劳动力和各类专门人才并未作为特殊的例外,而是处于市场规律的作用之中。因而从运行的状况看,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劳动力和各种专门人才流动的方向、规模、速度、结构,势必要受到劳动力市场供与求两个方面的影响,政府不应当再像在传统体制中那样采取行政命令统包统配的办法横加干涉,而是要让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即劳动力市场中的需求和供给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合理流动,让市场机制起到调配大学毕业生这种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壮大,市场机制对大学毕业生的供求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在理论上还跳不出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不是商品的框框,不让大学毕业生通过劳动市场自主择业、合理流动,而是继续坚持统包统配的旧体制,全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不起来的,进一步改革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教育理论界面对劳动力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加紧培育和发展,面对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迫切需要改革的现实,而不承认劳动力和专门人才是商品的传统理论又制造了障碍,即用“劳务市场”这个词来代替劳动力市场的提法,但较之后者,劳务市场的范围要窄得多,层次也低得多。它一般是指城市中保姆、木工、成衣、厨师、搬运等服务性劳动的市场,用范围窄得多、层次低得多的劳务市场这个词来泛指人才、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广泛领域,虽然回避了理论争论的困扰,但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尤其是在今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明确指出要“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并把它作为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因此,我们更无必要在理论上去绕弯子,而必须面对中国今天的现实,大胆地扫除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不是商品的理论障碍,坚定不移地改革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制度,让大学毕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逐步形成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
三、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现实障碍
如果说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理论障碍是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不是商品的理论,那么,它的现实障碍则是传统的国家作为用人主体和分配主体对毕业生的行政性限制和双方的非对等地位。
在传统的现实生活中,无条件服从国家分配,一切听从组织安排,是准备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所有劳动者必须遵循的原则。当然,在现阶段我国的高等教育主要还是由国家投资办学,从讲求效益的角度来看,既然国家出了钱办学,政府主管部门就有责任讲求办学效益,毕业生就应服从国家的需要。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种无条件服从国家分配的作法就使得毕业生实际上具有了国家所有的性质,因而国家这个用人主体、分配主体就和毕业生处于一种非对等地位。这正是传统体制下我国大学毕业生实行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大学毕业生和各种专门人才的就业权无论掌握在政府那一个部门手中,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触及国家作为用人主体和分配主体的弊端,因为只要大学毕业生就业选择的决策权集中于政府部门,毕业生个人就难以从选择中获得适当的岗位,用人单位也很难从选择中得到合适的人才,这样,自然就难以在全社会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所以,实行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是对原来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国家所有制以及统包统配制度的重大理论转变。承认大学生有自主择业的权力,国家就必须放弃用人主体和分配主体这一特殊身份,就不能再搞统包统配,而这又是一个很不容易的艰难转换过程,以致于一会儿对大学毕业生停止统配,一会儿又实行统配,其改革出现过不只一次的反复,是不足为怪的。这表明要解除对大学毕业生实行统包统配这种旧体制的桎梏是十分艰难的。
在生活中,建立在无条件服从国家分配基础上的统包统配制度所付出的代价,是使毕业生和各种专门人才丧失自主选择职业和认为可以发挥作用的单位的决策权,与此同时也使用人单位丧失了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专业人员的决策权,造成一次分配定终身和人才归部门所有的局面。所谓人才归部门所有,不仅仅是将大学毕业生个人择业决策权交给了所工作的单位,而且和住房、福利及其整个一生的生活,甚至包括将来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等都联系了起来,使得个人归属于工作的单位。大学毕业生在选择职业方面不能自主决策,只能听从事实给予的安排,这样就在各个人之间形成了不均等的机会。而机会的不均等,又驱使毕业生们转而要求在就业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均等。统包统配的结果必然是既然大学毕业生从事什么职业岗位以及在哪个单位工作都由组织决定,那么组织就得保证毕业生人人都能就业,人人都有一个单位和岗位,并且要保证不同单位和职业岗位有大体平均的收入和不差上下的福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毕业生端的是“铁饭碗”,吃的是“大锅饭”,既没有失业的威胁,又不用为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发愁。这样,学习纪律松驰,劳动积极性下降,劳动生产率低下,懒惰之风蔓延,便成为必然。因为当个人失掉选择就业机会的权利之后,当竞争显得多余,当个人的学习、劳动与个人的就业、所获得的经济报酬、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并无直接联系时,就必然会使个人对学习、劳动的兴趣和热情减退,使得伦理道德激励和物质激励出现效率递减的趋势。为什么“六十分万岁”的口号能在高等学校风靡一时呢?为什么不少大学生会由勤变懒呢?对于这些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疑难,看来只有从大学毕业生个人自由择业受到限制中去寻找。
因此,从改革的要求看,国家作为用人主体和分配主体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大学毕业生统包统配制度是非改革不可了。而要改革就只能继续向市场经济迈进,让大学毕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克服上述弊端。一是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使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都有选择的自由。用人单位具有用人自主权,就可以解决人浮于事的问题。毕业生具有择业自主权就可以解决学非所用的问题,就可以各得其所。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就能真正引入竞争机制,使大学生感受到失业的威胁,迫使他们珍惜时间,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争取获得较好的工作岗位,这样就能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使整个学风乃至社会风气发生变化。三是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就能让毕业生的工资水平由市场机制来调节,每个人的劳动报酬由市场来评判,实行“优质优价”,这样就能拉开大学毕业生工资分配的档次,打破“大锅饭”,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所以,实行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新的就业制度对整个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是有益处的。但是,由此要转变政府在大学毕业生分配方面的职能,要削弱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的权力,这是很不容易的。目前,从总体上来看,大学毕业生个人仍没有真正实现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仍没有实现用人自主权,各种专门人才仍很难自由流动,其症结都在于没有打破大学毕业生统包统配这个旧体制:由国家统一招生和给用人单位统一分配毕业生,由国家给毕业生规定工资水平和福利标准,而作为大学毕业生需求方的用人单位,作为供给方的大学毕业生本人,都处于无权的被动地位,这怎么能把高素质的人力资源配置好呢?在这种状况下如何去谈论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呢?这正是现实的障碍,只有克服了这一障碍,才能逐步形成大学毕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
四、加快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对策
要真正克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理论障碍和现实障碍,加快改革步伐,不仅涉及到人们观念的转变,而且需要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因此,这种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采取一系列相应的对策。
1.转变劳动力和专门人才非商品属性的观念,树立劳动力和专门人才商品属性观念。克服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理论障碍和现实障碍,建立和健全劳动力的市场配置和流动机制,无疑意味着要赋予劳动力和专门人才以商品的属性。不如此,在理论上将很难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以贯之。难道可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资金、技术、生产资料等要素是商品,由市场配置,而劳动力和专门人才虽然也可以由市场配置,却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吗?或者说其他要素由市场配置,而劳动力和专门人才由于不具有商品的形式而由计划配置吗?这不仅在理论上不通,在逻辑上也不通。这种理论逻辑上的矛盾,不仅会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而且还会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健全。这里的道理很简单,即如果不承认劳动力和专门人才是商品,那么劳动力市场交换关系、交换场所也就失去了真实意义。所以,转变观念,明确劳动力和专门人才是商品,是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克服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障碍,让大学毕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的关键选择。
2.废除大学毕业生统包统配的分配制度,实现用人和就业主体的转换。为了使毕业生自主择业得以实现,供求双方必须具有充分的择业和用人的权利,因此,赋予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以充分的自主权,还原其在用人和就业中的主体地位,是大学毕业生实现自主择业的基本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大学毕业生分配制度与实现用人和就业主体的转换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长期的统包统配,还使大学毕业生事实上形成了对国家的某种依附,成为所谓“国家计划内或国家包分配的毕业生”,并由此派生出多种多样的身份界限,如由用人单位出资培养的委培生、自谋出路的自费生等。这不仅造成招生工作和学校管理的混乱,影响学生之间的团结,而且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市场配置和流动。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毕业生的自主择业,打破“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界限,拆除“公费生”、“委培生”和“自费生”的“身份”障碍,为大学毕业生的市场配置和自由流动打开通道。
3.改革工资制度,强化大学毕业生的市场调节机制。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和流动应当是在一定经济利益的引导、驱动、调节下进行的。如果说价格是市场机制的关键,那么工资就是大学毕业生市场调节的核心。在传统体制下,工资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和流动基本上不起作用。现在,情况已经起了变化。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在乡镇、三资和私营企业中,普遍实行的是“议价工资”,用高薪“挖”人才,已成为这些地区和单位常用的手段。部分地区和单位对人才的这种自由“价格”,不能不对传统的统包统配和国家“定价”的旧体制产生巨大冲击。这是当前一些地区和单位出现职工积极性衰退和人才外流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要将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分配由国家“定价”转到自由“价格”上来,需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国家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工资分配的直接干预,使用人单位能够根据本单位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自主、灵活地确定和调整其工资水平。工资作为劳动力市场交换的“价格”,不仅要体现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个人劳动业绩和劳动贡献,还应当反映不同毕业生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反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其真正能在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和流动中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只有这样,毕业生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所喜欢的单位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的需求者才能选择到自己所需要的毕业生。
4.大力发展职业介绍机构,建立人才市场网络。各种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是大学毕业生及其它各类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的主体。当前在改革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上最为紧迫的,就是撤消现有从中央到地方直至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分配和其它专业人员调配机构,普遍建立职业介绍所,负责收集、储存、提供和交流人才供求信息。各个高等学校每年将其毕业生的数量、专业提供给职业介绍机构,所有的毕业生亦应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注册。与此同时,社会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也应向职业介绍机构提出需要各种专业人才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要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现状、发展方向、工资待遇等。这样,供需双方可取得直接信息。对毕业生来讲,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录用条件和工资待遇等,可以选择理想的工作单位;对用人单位来讲,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了解毕业生的专业、数量等方面的信息,也可录用到所需人才。
注释:
*收稿日期:199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