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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有效整治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必须规范招投标程序,其意义不仅在于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更重要的是杜绝豆腐渣工程的出现,要提高投资效益,必须从规范招投标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开始。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论文;规范程序;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论文
近些年来为了提高招投标质量及管理水平,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我国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尽管有如此,但仍有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谈起。
一、行政参与比较严重:在招标项目开始报建时,各级领导干部都伸手干预,使得底层无法按正常的程序开展工作。
二、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尽管《招标投标法》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形是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进行检查、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从监管力度上讲,目前采用了多种监督手段,但收效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一些监督主体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而且偏重于事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却缺乏事前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
三、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 除了以上几种规避招标的现象以外,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其手段主要表现在:1)故意缩短报名时间,使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其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2)资格预审设置过高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是其意向的投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达到中标的目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施工单位方面: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这些中标单位中,如果遇到讲信誉的施工企业,他们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但是,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这样就会致使工程质量降低,甚至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后果不堪设想。还有些施工单位采用围标、串标方式,有意哄抬投标报价,高价中标,从中谋取暴利,给党和国家造成不该有的损失 。
五、招标代理机构方面: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它们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招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
六、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最高层面的法律文书。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或个人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
七、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的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由于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评价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这样就客观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于评标专家行政方面的约束不力,法律方面取证困难,致使评标质量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而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的外部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八、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并且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虽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而且诚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为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一、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强制停止当事人一年至二年内在建设市场的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对招标投标相关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规范从业。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把关,严禁出现背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条款,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充分发挥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参与各方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完善建筑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要求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只有这样,招投标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差者无从立足。
总之,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认真规范招投标程序,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使招投标工作有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平台。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有效控制机制,使招投标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从而提高招投标质量及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
作者简介:
黄 晴:女,1967年6月出生,1991年7月毕业于陕西省广播电视大学工民建专业,大专学历,主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论文作者:黄晴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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