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内容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章程论文,职业院校论文,内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0;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3)11-0066-05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为此,研究、编制章程已成为当前高等职业院校极其重要的一项工作。
编制章程当厘清章程内容,高等学校章程内容方面的成果虽颇为丰富,但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内容的探索依然不可或缺:其一,现有成果主要针对追求学术进步的本科院校,极少关注具有特殊办学特征的高等职业院校,而高等职业院校章程显然不能完全雷同于本科院校章程;其二,现有成果更多阐述的是章程应该有哪些内容,而没有深入探讨为什么是这些内容,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显然无法编制出高品质的章程。基于上述原因,本研究通过对章程性质、学者理论观点、大学实践经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疏理、分析,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提出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的应然内容,期待引发人们对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内容的深入思考。
一、高等学校章程性质对章程内容的约定
高等学校章程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学校的组织特性、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办学纲领[1],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1.高等学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下位法”。
高等学校章程是随中世纪大学产生的。当时,西方国家的教皇或国王为大学颁发特许状,赋予大学招生、设置课程、聘请教师、制订教学标准的权力,大学则依据特许状组织教学、传播知识,特许状被认为是原初的大学章程。随着大学的发展,王室允许大学依据特许状自行制定大学章程,大学章程在表达王室意愿的同时,部分承载了大学自身的思想,但无论如何章程是不能违反特许状的规定。西学东渐时期,近代中国引进西方高等教育制度,在此背景下创办的新式大学也开始制定自己的章程,章程同样承载着王室对学堂设定的规矩。可以说,大学章程一开始就是王室对大学办学行为的规制。今天,高等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教育管理自主权的法人组织,法律、法规是高等学校的‘权源’所在,高等学校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章程理所当然隶属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下位法”。
作为国家法律、法规的“下位法”,一方面,章程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章程要承载国家的办学意志,把国家对大学办学的要求落实、体现在章程里,使章程成为国家办学思想的载体。
2.高等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制度体系中的“最高法”。
高等学校内部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如同国家法律有基本法、一般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别一样,高等学校内部制度也有层次之分。有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内部制度可分为章程和校规,章程是学校特定的、唯一的权力机构或组织制定的校园管理总括性文件;校规是学校各具体管理部门、职能机构制定的校园管理细则或条例。章程是校规的依据,校规是章程的具体化、规范化与制度化。也有学者认为,高等职业院校内部制度可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根本制度即为学校章程;基本制度是规定学校全局性工作的管理制度,一般经教代会或党委会审定方能颁布;具体制度是规范学校单一性工作的管理制度,原则上由院长办公会通过即可生效。不论是哪一种分法,章程都被置于学校“最高法”的位置。作为学校制度体系中的“最高法”,章程需要彰显两个方面的功能:其一,章程要统摄、统领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章程除本身载明学校重要的制度外,还要为下位制度建设明确宗旨、方向和原则;其二,“章程优先”,学校管理部门、职能机构制定校规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不能远离章程,更不能与章程相悖。
3.高等学校章程是学校的“纲领法”。
大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已发展成为克拉克·科尔描述的“多元巨型大学”,其内部问题的复杂性不在普通本科院校之下。高等职业院校师生员工上万,占地面积过千。就教师而言,有校内的专职教师,还有以企业技术骨干为主的兼职教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教学实践、教学团队建设、实训与实习基地建设、人才质量评价等,均需学校、行业和企业协同完成。学校的有序运行依靠制度,依靠制度对各种问题进行规制。在众多的问题中,大学章程主要规定学校办学中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问题,且只对这些问题作原则性、抽象性描述,其它问题留给下位制度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章程是学校的“纲领法”。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大学章程内容的规制
编制高等职业院校章程,首先应明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这方面《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均对高等学校章程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高等教育法》对章程内容的规定。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归纳起来,《高等教育法》要求章程载明的内容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高等学校的法人要素。高等学校自国家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作为法人,高等学校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经费来源、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章程需交代这些由国家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的法人要素;其二,学校办学最为基本的问题。学校办学当有明确的宗旨,维护良好秩序的管理体制,保障财产和财务供给的措施,厘清举办者、管理者和学校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实现学校有序、规范运行。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章程内容的规定。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章集中阐明了高等学校章程的必备内容。暂行办法认定的章程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法定内容。暂行办法对《高等教育法》要求章程载明的九项内容,逐一进行了阐述和细化,把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校徽、校歌等标志物,作为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要求章程载明,使得章程的法定内容更为明确。其二,办学自主权行使与监督的规则。暂行办法认为,《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等学校七个方面的自主权:自主招生权,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权,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权,自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权,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权,章程须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对如何行使七项自主权作出规定。其三,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容。暂行办法强调,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要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把握“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特征,建立学校领导、行政、学术、民主管理与监督、社会参与、质量保障、教师和学生权益救济的体制与机制,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
三、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必须彰显的特色
作为高等学校的一种特殊类型,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不仅要满足高等学校章程的共性要求,还要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
1.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独特作用。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因为“学校本位的职业教育先天存在三个缺陷:学校教学内容与生产、服务一线所应用的最新知识、最新技术、最新工艺的差距;学校实训设施与生产、服务一线最新设备的差距;学校专业课师资与生产、服务一线技术专家、操作能手的差距,这些致命缺陷只有依靠校企合作才能克服”[2]。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必须载明行业、企业在高职人才培养中的责任和权利,明确行业、企业参与专业人才规格定位、教育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建构、课程标准评审、教学模式改革、教学资源开发、教学团队与实践基地建设,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2.强化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职能。
职业教育本来就是一种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教育,面对国家实施“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3]的发展战略,高等职业院校理所当然要在产业工人技术升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国民素质提升中发挥作用。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必须强化在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中的职能,明确成人技术教育、技能培训的责任,自觉服从、服务于国家学习型社会、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
四、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内容的安排
弄清楚高等职业院校章程内容的共性与个性方面的原则性要据,接下来就应对章程的整体框架安排有一个大致的轮廓。本研究认为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法人特征。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二是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作为学校的办学纲领,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应当依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文件,载明学校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办学地点,载明学校的举办单位、机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经费来源,载明学校的教育形式、专业设置等。使得社会人士通过章程就能全面认识学校法人的特征。
2.办学理念。
“大学必须首先对办学理念有清晰、理性的把握,这是大学发展建设的哲学前提,成功的大学都有独特的办学理念。一个学校的办学理念如果能够形成于内部认识的高度一致,对外交流的充分开放,内外发展的协调有效之上,则‘追求一流教育’就有了良好的起点。”[4]章程要融进学校的办学理念,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发展策略等,以形成全体利益相关者统一的目标、愿景和意志。
3.办学使命。
确立为师生员工充分认同的办学使命,是高等职业院校积聚力量、激发斗志、办出质量、彰显存在价值的客观要求。章程要明确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专业设置与调整、招生计划编制的原则和程序、专业建设的内容要素和方法要素,明确全面素质教育的任务和途径,明确人才质量测量、分析与改进的意义和要求;章程要明确学校技术与科学研究工作的前进方向,明确推动学校技术与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策略;章程要确定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目的和思路,指明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基本方式和路径。
4.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大学治理发展的不二趋势,不仅如此,“大学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其对各利益相关者要求回应的质量。”[5]为此,只有理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体制、机制,才能充分发挥每一个利益主体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高等职业院校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校内的教师、管理干部、服务人员和学生(家长),还包括校外的举办者、管理者、合作行业企业和校友。章程要把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准确厘定他们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明确他们的权利义务,以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观念、利益诉求和权力配置的平衡,激发他们在学校建设、稳定、改革和发展中的“正能量”。
5.办学基本制度。
大学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组织及其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学校质量的基础,对学校的发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
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指出:“制度是学校一切工作的‘灵魂’,哪里制度动摇,那里便一切动摇;哪里制度松垮,那里便一切松垮和混乱。”[6]作为学校的“宪章”,章程规定、规制学校的基本制度。学校的基本制度分为保障性基本制度和主体性基本制度,高等职业院校的保障性基本制度指学校的领导、决策、执行、监督体制与机制。章程要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准绳,明确学校党的组织、学术组织、行政组织、学生组织的设置,划定党委的领导权,院长的学术和行政工作指挥权,教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的学术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师生员工对学校重要工作的话语权和监督权,政府、行业、企业、校友和家长参与学校工作的建议权;明确领导、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主要议事规则,使每一个机构的工作有章可循,权力得到必要的制衡。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性基本制度指对队伍建设、财产和资产管理、合作办学、管理制度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人才培养、技术与科学研究、质量保障等面向全校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实施管理的制度,章程要明确这些制度建设的宗旨、目标和原则,规制制度建设的方向。
6.文化传承创新。
回顾历史,中外一流大学无一例外地拥有鲜明的人文传统,都有一种精神、一种思想贯穿其整个发展历史。“缺乏文化滋养的大学会沦为一个没有精神和灵魂的组织,不仅缺乏创新活力,其生命力也会日渐枯萎。”[7]“大学文化一旦形成,就成为促进和制约大学发展的重要力量,从根本上决定大学的品位、特色和质量。”[8]章程要用一定笔墨描述、解读学校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成果,诸如办学历程、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教风、学风、科研作风、行政作风,为优良校园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大学精神的塑造和形成指明方向,奠定基础。
7.人、财、物管理。
大学发展资源本质理论认为,“大学发展的过程就是更多更优资源聚集、衍生和留存的过程,是资源被有效充分利用的过程。”[9]经典的ISO9000质量管理理论认为,一个组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是由管理职责的履行,人、财、物等资源的保证,产品实现过程的控制,测量、分析和改进的落实等四大支柱支撑的,人、财、物是高等学校办学质量的基石。章程不仅要明确校内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学生、校外兼职教师、校友的权利义务,建立他们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制度,还要承诺促进他们的专业化发展,建立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章程要规定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定位学校财务管理的体制和必须建立的经济责任制度,要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的制度设计提出明确的要求;章程要重视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益、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无形资产的价值开发、对外投资的回报增值,要依据资产的不同性质,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的准则和要求。
章程的意义已为人们充分认识,厘清了内容,方能编制出高质量的章程,有了高质量的章程,方能为推动和谐有序的学校建设,诞生“大师”、形成“大气”,建设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收稿日期:201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