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写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发布之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写在论文,企业财务论文,条例论文,会计报告论文,会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0年6月21 日由国务院以第287号令发布。《条例》的发布, 对于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总结我国多年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加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对外报告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个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传递的信息,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据以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据以进行正确的投资和信贷决策的主要参考资料。这就要求企业的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要确保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真实和完整,就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对于那些不符合会计要素定义,不符合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项目,不能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目前,有些企业不良资产占其总资产的比重较大。这些不良资产,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没有经济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继续作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此外,有些企业为达到某种特殊目的,人为操纵利润,不按收入确认的严格标准,而是提前或推迟收入确认,因而应予纠正。
企业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有时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甚至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就要求对使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部门和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口径;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是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依法获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违反规定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或要求企业违反规定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个人,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行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我国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条例》发布实施之际,应大力宣传,认真实施,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事经济管理的人员,必须自觉学习、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