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机制:领导干部道德素质提升的重要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领导干部论文,道德素质论文,制约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领导干部道德素质及其基本特征
领导干部道德素质,是领导干部道德原则和规范在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领导干部的一系列道德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和倾向,是在一定社会生活基础上,通过社会的教育与管理,通过领导干部积极能动地从事领导活动而逐步形成的。领导干部道德素质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水平。
领导干部道德素质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其构成要素,一般地包括领导干部道德认知、领导干部道德情感、领导干部道德意志和领导干部道德行为。即由知、情、意、行四个要素构成。领导干部道德素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整体性。不论怎样观察领导干部道德素质,也不论从何种角度确定领导干部道德素质的构成要素,领导干部道德素质本身都是一个整体。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干部,必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关系,在各种各样的关系中必然要具备相应的道德素质。领导干部道德素质是领导干部个体在职务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征,其整体性表现在:一方面,领导干部道德素质是领导干部各种领导职务活动整体中所表现出的素质;另一方面,领导干部道德素质的整体性,并不等于各要素的简单相加,它是一种新的东西,是领导干部道德素质的“新质”。正因为领导干部道德素质具有这种整体性,才给我们评价领导干部道德素质优劣提供了可能性。一个道德素质高尚的领导干部偶尔做错一两件事,我们会说他的行为与其一贯的道德素质相背,而不会责备他道德素质低下;同样,一个道德素质低劣的领导干部偶尔发一次善心,我们也不会说他道德素质高尚,只不过是惊诧他的“良心发现”而已。
2.稳定性。道德素质作为互相联系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一旦形成之后,就具有极大的稳定性。领导干部道德素质是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在领导干部思想、行为中的一贯体现,而不是一时的表现,一事的做法。领导干部道德素质形成是一个由外到内的过程,即需要把外在于领导干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第二天性”,这是一个十分艰难而缓慢的过程,而外在的领导干部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领导干部自身的素质,就与领导干部的个性、气质、性格结合在一体,具有极大的稳定性。
3.转换性。道德素质具有极大的稳定性,然而,并不是说道德素质一经形成就处于静止的状态,从动态的观点来看,道德素质又是一个处于稳定——变化的动态过程,因而又具有转换性。而且正是道德素质结构的转换性,才是道德素质结构生命力的表现。
领导干部道德素质是领导干部内化领导干部道德规范的结果。领导干部道德素质一经形成,就成为领导干部一种自身完善的精神素质,本身具有内在的发展动力,而这种动力就蕴涵在领导干部道德素质各种要素的相互转化之中。领导干部作为能动的主体,有着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领导干部之所以要内化其道德规范,以形成道德素质,不仅是客观的领导干部道德关系的要求,而且也是领导干部道德需要使然。完善自身——作为领导干部高层次的需要之一,激发着领导干部自觉地进行不同形式的道德活动,内化相应的领导干部道德要求,形成相应的领导干部道德素质。领导干部道德关系的不断变化,领导干部道德实践的不断发展,都决定了领导干部道德要求的不断变化。领导干部的道德认知水平和道德实践能力的不断变化也会导致相对稳定的领导干部道德素质有时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是渐变,包括从比较低层次的道德素质到较高层次道德素质发展变化以及从较高层次的道德素质向较低层次道德素质的退化;也可以是突变,由于某些意外的突发事件突然使领导干部的价值观、人生观发生某种变化,甚至发生根本改变,弃恶从善或堕落沉沦。这种转换可以是局部的变动,也可以是整体的转换。一般而言,社会结构处于渐变过程中,领导干部道德关系处于相对稳定之中,领导干部道德素质也处于局部的渐变中;社会结构处于剧变中,领导干部道德关系处于调整之中,领导干部道德素质也处于整体的突变中。
4.能动性。领导干部道德素质的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表现为对领导干部自身发展的推动性。因为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可以反作用于他自身,以提高其道德认知,陶冶其道德情感,砥砺其道德意志和约束其道德行为,并最终完善其道德人格。其二表现为对人民群众的道德示范性和道德导向性。因为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可以影响人民群众道德素质:或者激励人民群众学习领导干部,成为道德楷模,或者影响人民群众仿效领导干部,成为道德败类。
二、提升领导干部道德素质,需要完善领导干部道德制约机制
领导干部道德制约,属于领导干部道德调控的范围。“制约”本身是制衡约束的意思,就领导干部道德素质而言,制约是指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道德失范采取的一系列控制行为,包括调查、批评、控告、检查、检举、质询、弹劾、罢免等,把这一系列外在抑制的控制行为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就构成了领导干部道德制约体系和制约机制。领导干部的这种道德制约机制,通过作用于领导干部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以改变领导干部的错误的道德认知,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感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并最终使领导干部道德素质得以优化。具体要求是:
1.加强领导干部道德的党纪制约
在领导干部道德的制约机制中,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制约是其中作用最为巨大的制约。这是历史形成的,也是法律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就非常明确地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制约在领导干部道德的制约机制中不但是极其重要的,而且是其他类型的制约所绝对不可替代的。中国共产党对领导干部道德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共产党自身的制约。道理相当简单,那就是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在这个意义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党风问题,就成为中国领导干部道德与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核心问题。
邓小平同志具体指出:所谓制约来自三个方面的监督:第一,是党的监督。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要求党的生活严一些,也就是说,党对党员的监督要严一些。第二,是群众的监督。要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党员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要扩大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谨慎总是好一些。
加强领导干部道德的党纪制约方法主要有:(1)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自我控制能力,搞好自我制约;(2)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领导干部之间互相制约;(3)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专门机构制约;(4)建立健全制约机构,从组织上保证制约;(5)完善制约机制体系,依靠制度进行制约。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度。二是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三是实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四是实行廉政述职制度。五是实行廉政民主测评制度。
2.加强领导干部道德的法制制约
领导干部道德的法制制约,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实施法律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守法进而使其守法行为内化为德行修养。这种法律制约,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对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控,对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予以惩处。法律监控的主体是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法律监控权由检察权和审判权组合而成。法律监控实际上就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司法弹劾,其实质是以法制权,用法律来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正确作用方向,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为,防止国家公共权力越出法制轨道。一个国家对官员的法律监督有力,相应地,对官员的道德监督也不会松懈;反之,一个国家对官员的法律监督无力,相应地,对官员的道德监督也会松懈。
首先,要加强领导干部道德立法。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在法律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从领导干部道德方面的立法来说,中共党内和国家机关相继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这些规章和立法对于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遏制领导干部道德失范日趋严重的趋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领导干部道德立法还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很有必要把现行法律、规章和党内规定中的有关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加以法典化。这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大趋势,许多国家都注重了这方面的专项立法,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英国的《荣誉法典》、《防腐化法》,日本的《官员服务纪律》等,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有关从政道德的法律体系。因此,关于领导干部道德,不仅应该立法,而且还要加强。只有立法,才能摆脱“当事人拒绝监督,处理上左右为难”的“道义谴责”的尴尬局面。立法越周全,越有针对性,在道德实践中就越能发挥规范、约束和威慑作用。
其次,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道德法制制约环节的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行法律制约的必不可少的四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因此,必须把领导干部道德立法执法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并具体攻克实施中的难点。第一,对目前有关领导干部道德的国法和党纪进行量化,是有法可依的前提。目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大多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用相当大的篇幅阐明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怎么做,不准如何如何,至于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某些方面的道德失范,根据其不同程度,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处理,规定得非常笼统且不配套。而领导干部道德立法不仅在于规范行为,更重要的是对失范行为的查处提供可操作的、具体的、量化的依据和尺度。第二,有法必依必须排除“利益驱动”的阻挠。领导干部道德失范,无不和金钱、本单位的利益有关,有些地方为了本地、本单位的利益,无视党纪、国法,“只要不把钱装在自己的腰包,该怎么送就怎么送”,“公贿”现象严重。有的领导干部的非法行为,由于给地方、单位带来了经济实惠和“效益”,居然被评为廉洁奉公的干部而受到嘉奖。这种有法不依的状况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腐蚀了领导干部道德本身。第三,执法必严必须依法加重法庭对领导干部道德严重失范造成严重后果者的判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是近年来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以党纪、政纪代替刑罚的现象并不在少数。从中外历史和现实经验中可以得出这样的启示:对领导干部道德严重失范的行为,必须严肃执法。加重判处,突出“严”字,才能保持国家领导干部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第四,违法必究的关键是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领导干部道德规范行为,一视同仁地用国法党纪的统一尺度来衡量、制裁,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本质要求。国法党纪一旦在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身上失去效力,违法必究就成了一句空话。
3.加强领导干部道德的民主制约
这主要是指加强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协商制约。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讲到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制约时,强调指出“要扩大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因此,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对共产党的权力制约作用,可以说是共产党的重托和期待。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制约虽然不像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赋予的权力为后盾,但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活跃的思想、敏锐的见解对于领导干部在认识上不断系统深化,防止在思想上、政治主张上犯错误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制约客观上具有认识论上的制约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政治思想上的制约。
4.加强领导干部道德的社会制约
领导干部道德的社会制约,包括舆论制约和人民群众制约两个方面。在领导干部道德制约中,要发挥舆论制约的作用,必须建立和完善舆论制约的体系。首先,要加强新闻立法,为舆论制约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其次,舆论制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再次,要坚持和完善党对舆论制约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制约领导干部道德,是共产党的一贯思想主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有权授予领导干部权力,也有权收回权力,更有权制约权力的行使。然而,要真正使群众制约落到实处,则需要进行长期的多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加强经常性的群众监督和引导。领导干部要端正对群众制约的认识,增强接受群众制约的自觉性。第二,要使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人民公仆,要接受人民的制约,而要人民进行及时而有效的制约,就要让人民了解情况。如果人民无法从一定的渠道较为全面地了解“公仆”们做了什么,制约就难以及时而有效。第三,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拥有民主评议、批评和罢免权。要把群众推荐、民主测评作为选拔任用及考核任免干部的法定程序,要使群众有依法检举、控告、弹劾、罢免道德严重失范的领导干部的权力。第四,保护奖励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是实施群众制约的一个主要途径,要完善群众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权利。第五,从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国家的要求看,应逐步减少任命制,实行广泛意义的选举制。人民群众手中掌握选举权和罢免权,才真正谈得上群众制约,群众才有权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