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经济学论文,农民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西方经济学的歧视出现在平均能力相等(相等的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平均报酬的时候。关于歧视的定义,现代劳动经济学认为,当雇主为既定生产率特征所支付的价格依据人口群体的不同而表现出系统性差别的时候,就可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歧视,具体反映在职业选择受到直接的限制或既定人力资本获得较低的报酬;并建立起个人偏见模型、统计性偏见、非竞争性歧视模型(伊兰伯格、史密斯,1999)。社会问题经济学认为,歧视是指相同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对待。歧视包括劳动力市场歧视和非市场歧视(社会歧视、教育歧视)。歧视的根源来自市场的不完美(不完备的知识、资源的非流动性、不完全竞争)和人类的不完美(一些人有歧视偏好)(A.M.Sharp,C.R.Register,2000)。新古典理论的代表性解释是竞争理论,歧视反映了一个可定义群体的“品位”。雇主通过付给白人较高的工资而付给黑人较低的工资来表现出他们的品位。他们的竞争模型预测没有这种品位的雇主能够通过雇用较廉价的劳动力获得利润,在传统的假设理论中,低成本的雇主将会把高成本的雇主从行业中驱逐出去,除非后者停止他们的歧视行为(E.O.赖特,1982)。分割劳动力市场理论经济学家指出,劳动力市场中对少数群体的歧视证明新古典理论的失败,也是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成立的依据。其中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把市场分为两类:初级劳动力市场意味着较高的工资,更多的提升机会,更舒适的工作环境和更稳定的工作模式;次级劳动力市场意味着工资较低的工作,由那些受到歧视并且工作模式很不稳定的工人所从事。歧视的影响,其它系统化的因素,甚至一些使工人处于次级部分的随机因素塑造了“对抗工作的品位”,加剧了低工资工人的劣势地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类似的还有双重劳动力市场理论,把整体的劳动力市场看成分割的两大非竞争性部门:主要部门和从属部门。从属部门的工作只能提供较低的工资率、不稳定的就业及较差的工作条件。成为被歧视的主要原因是他们的工作经历不稳定,使他们无法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G.G.凯恩,1976)。
西方国家受歧视的对象主要是种族和性别歧视,我国被歧视的对象主要是基于城乡差别、出身于农村的农民和女性。近年来,国内学者们呼吁给予农民“国民待遇”,是农民受歧视的明证。而每年成千上万转移到城市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工)所受到的工资歧视、雇用歧视、职业歧视是农民工就业歧视(就业过程中的地位不平等)的集中反映,也是所有农民受歧视的缩影。《中国改革》杂志总编温铁军说:“20世纪的农民问题是土地问题,21世纪的农民问题主要是就业问题。”1.2亿候鸟式迁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中国的特色国情,如何逐步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其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就业、维护农民工的经济权益、解决“三农”问题、加速城市化进程乃至整个社会的成功转型都意义重大。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表现
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工资歧视、雇用歧视和职业歧视。
1.工资歧视。所谓工资歧视,是指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具体体现为同工不同酬以及私营企业主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后者属于变相的同工不同酬。以东北地区的长春市为例,包擦一户窗户的价格,“城市工”干可得10元钱,而农民工干只得5元钱。由于歧视的存在,竟使报酬相差一倍。关于私营企业主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权威人士透露,2002年1~10月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近300亿元。另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2002年上半年,湖南省发生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罢工事件共487宗,其中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就有335宗,占总宗数的68.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3)。广东有64.4%的“三资”与私营企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克扣和拒发工资现象。新华社记者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72.5%的受访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新华网,2003.01.13)。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
2.雇用歧视。雇用歧视是指农民工只是因为一些非经济因素,如身份、性别等而未被雇用。在我国的城市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首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资格,城市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仅仅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允许干。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次属劳动力市场上又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极不稳定(中国农业信息网,2003)。
3.职业歧视。职业歧视是指由于农民工出身于农村,被人为地进行职业分隔,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差的职业(即属于次属劳动力市场的职业),这在现实中表现为许多城市都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先城后乡控制等。如上海市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先公开招聘本市的劳动力,招聘不足,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方可招用外劳力。另外,上海对农民工具体限制的行业和工种为:金融与保险、各类管理业务员、调度员等共计20多个工种。农民工从事行业的基本特点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产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等工种。《武汉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将行业工种分为可使用、控制使用、禁止使用外来劳力三类进行管理。如武汉市规定,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不能用农民工,高精尖行业及管理人员等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工种禁用农民工,商业、车工、钳工等行业工种要控制使用农民工。武汉市的建筑、清洁工、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工种几乎都由农民工承担了。另外,象深圳、北京、郑州等大中城市都有类似的限制规定。由于就业歧视的存在,农民工群体成为比下岗工人还弱的弱势群体,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成为城市的“边缘人”。
三、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西方国家对歧视形成原因的分析,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市场的因素,如社会问题经济学的歧视偏好、市场竞争中信息的不完备、资源的非流动性、不完全竞争;现代劳动经济学的个人偏见、统计性偏见、非竞争性歧视等。二是非市场因素,如社会歧视、教育歧视等。国内经济学者们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并没有专门的研究,类似的研究集中在城市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方面。这些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几方面观点:首先是由于存在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利益之争,即农民工进城就业,加剧城市居民的就业矛盾,因此城市政府的政策取向与城市居民的利益取向一致(汪和建,1998)。其次是政府害怕“城市病”,从而试图将农民捂在农村(何乘材,2002)。再次是中国各大城市存在“隐性超城市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入必然使城市的“超城市化”进一步加剧(邓宇鹏,1999),城市治理成本大幅加大(林畅,2003)。四是城市劳动力失业给城市政府带来的成本十分巨大,而农村劳动力找不到工作最多也只是回家种田,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入(林畅,2003)。五是决定农民工经济地位的主要因素是他们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情况(王奋宇,赵延乐,2003)。这些原因虽是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数量和进行工种限制等歧视性政策的直接理由,但农民工就业歧视还有更深的政治、经济原因。
1.从市场因素分析。从市场角度看,形成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农民工的进入对市民中同属次属劳动力市场的非专业技术劳动力的影响。由于农民工的进入,造成次属劳动力市场劳力供给的增加,对城市非专业技术劳动力(指那些教育程度较低、职业不稳定的市民,他们也属于次属劳动力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如下图所示:
图中D1、S1表示农民工进入之前的次属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二者交于点e1,所对应的w1为此时的均衡工资水平。当农民工进入后,供给曲线将会外移,由S1移到S2,并且可能变得更为平坦;(注:根据史密斯的二元经济模型,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入,劳动供给曲线是一条水平曲线。)S2与D1交于e2。这说明农民工的进入直接造成城市非技术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下降和就业水平的下降。这样,城里非专业技术劳动力由于嫌工资低而离开劳动力市场,而留下来的人不得不接受低工资率(林畅,2003)。因此,城里人反对农民工的进入。城里人对农民工的歧视一方面源自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由于出身形成的尊卑贵贱观念;另一方面则是一部分城里人认为农民工抢他们的饭碗而产生的反感和仇视。
(2)农民工的进入对厂商的影响。如上所分析,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农民工的进入造成非技术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下降,带来厂商成本的下降,企业利润的上升。况且歧视是有经济成本的,由于歧视阻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对厂商可能造成总产出的减少。图2中的生产可能性曲线阐示了歧视对总产出的影响。
D点代表存在歧视时X和Y的组合以及由此导致的低效率,B点和C点代表不存在歧视时X和Y的组合,AA代表生产可能性曲线。
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产品X和Y的数量也许会扩展到象B点或C点。这就解释了众多的私营企业主,包括一部分国有企业愿意雇用农民工的利益所在。而现实生活中,私营企业主雇用农民工由于是市场行为,出于自身成本的考虑,不存在雇用歧视和职业歧视。但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是分割的二元市场,处于次属劳动力市场的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农民工由于没有自己的组织,且供大于求,时刻面临被解雇的威胁,因此基本上谈判的力量为零),政府又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保护体制之外,因而出现不法企业主为利润最大化而恶意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即工资歧视。国有企业虽然出于成本的考虑愿意雇用农民工,但政企并未真正分离,为了实现政治功能(如安置下岗职工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国有企业只能遵守当地政府的政策而排斥农民工。
总之,从市场的角度看,虽然市场失灵和个人偏见的存在导致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象,但主要原因还在于传统的社会经济制度所致。因为在我国,城乡二元市场体制的产生,城里人对农村人的歧视偏见,农民工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低下,以及企业主能够肆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政府监管缺失或不力,均源自于计划经济下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及由此派生的户籍制。
2.制度性歧视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根源。农民工长期受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等一系列限制,虽离开了土地,但又不能融入城市,他们已成为一个与农民和市民均不同质的群体,构成我国目前社会结构的第三元,实际上是处于城乡两种管理体系的边缘,成为“边缘人”。
(1)歧视性就业政策形成的根源——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许多学者把城乡劳动力流动受到阻碍归咎于户籍制,其实这种阻碍来自于更广泛的制度安排。我国是在资本稀缺的发展阶段上推动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发展,政府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投资成本(即压低资本价格、能源原材料价格和工资),首先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垄断农产品的定价、收购、运输和分配,从而以低价获得基本农产品,并以低价分配给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部门和城市职工,这样政府将压低重工业发展成本的负担转嫁给了农业部门和农业生产者。其次,为了保障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和保障食品供给,还需要保证农业生产按国家需求进行,于是继统购统销政策之后,又实行人民公社化,将农村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都限制在人民公社内进行,以防农村生产要素的外流。另外,由于重工业资本密集程度高,劳动吸纳能力较弱,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充分就业,户籍制应运而生。通过户籍制限制农民的居住地和务农身份,有效地将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从而相应地建立起城市福利体制。除了住房、医疗、教育、托幼、养老等一系列排他性福利之外,以保障城市劳动力全面就业为目标的排他性劳动就业制度是这种福利体制的核心(蔡昉,2000)。
伴随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承包制的推行,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终于废除。与此同时,政府开始进行价格改革,农产品市场逐渐放开,最终废除了统购统销制度。生产要素市场出现,劳动力和资本开始在城乡之间流动,相应地户籍制有所放松,城市福利体制进行了改革,城市用工制度也逐渐宽松,大批农民工在城市各种所有制部门受雇用(蔡昉,2000),乃至出现自上世纪末至今规模巨大的“民工潮”。但相对于其它方面的改革,户籍制的改革几乎是进展最慢的改革之一(蔡昉,2000)。这说明形成对农民工歧视的制度根基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它派生出来的户籍制,因其实行时间长、限制性强,是维护排他性劳动就业制度,造成城乡对立和歧视的直接根源。
(2)国家对农民工进城政策的调整。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实质性变化实际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从计划经济下的城市工人的“铁饭碗”(国有企业固定工制度),到80年代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出现和扩大,国有和集体企业中从业人员比重下降,其它单位从业人员比重上升,国有企业固定工制度中引进“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的改革,开始冲击终身就业体制。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失业和下岗问题越来越严重,“铁饭碗”被打破(蔡昉,2000)。与之相应,对于农民工进城的政策也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红灯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严禁农村人口进城。第二阶段是黄灯阶段。限制农民进城或有条件地允许农民进城。如1984年,国家规定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务工,为农民进城打开一道口子。第三阶段是绿灯阶段。“十五”计划纲要规定,打破城乡分割体制,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城乡关系;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胡鞍钢,2002)。但目前象北京、上海等一些大中城市仍存在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等歧视性政策。政府除对农民工的证件、工种、数量等限制外,对用工企业也制定种种惩罚办法,约束用工企业雇用农民工。这种歧视性的行政干预导致用工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不能按市场规则雇用劳动力,只能采取“先本市、后外地;先城市、后农村”的歧视性作法。这些歧视性的地方政策实质是传统歧视性就业政策的延伸。
四、结论
从上面分析可知,我国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主要由两方面原因形成:一是市场失灵和个人偏见导致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二是长久以来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制度和政策导致对农民工的雇用歧视和职业歧视。后者对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形成具有实质性和根本性的影响。基于此,笔者提出:必须进行社会结构调整,加大户籍制的改革力度,加速城市化进程,使更多的农民变为市民,尽量使社会结构的三元状态向一元转化:改革现有就业制度,构造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清除一系列阻碍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法规,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就业市场环境:各级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将认真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01—15)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严惩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严禁工资歧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弹性就业,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以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以适应市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