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分析:马克思主义视角_生命权论文

人权分析:马克思主义视角_生命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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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1 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5)01-0102-04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和批准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人权”写入宪法。这是具 有历史意义的我国社会和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人权,究竟如何理 解“人权”概念,从来是一个众说纷纭、争论不休的领域。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澄清“人权”及与之相关的概念,对我们来说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人权”的概念

从字面上看,人权即“人的权利”(human right),研究人权,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权 利”。但到底什么是“权利”?同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权利”概念的解析也是 一项并非轻易的工作,笔者将另文进行。这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直接提出自 己对“权利”的定义:权利是人与人(包括群体、国家)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在受益者一 方的投影,是“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受益者方面的投影,它表现为社会对于 权利主体获得某种利益的正当性的承认。

理解“权利”概念的关键之点是: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一定主 体身上的投射或投影,是被社会和他人所承认的,被当作是归属于一定主体的属性。假 如没有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什么权利。

英文中“right”的含义本来就是“正当”的意思。当一个人说“我有权利这样做的时 候”,意思是说,我这样做是正当的,是应当得到社会或他人的承认和允许的。权利虽 然来自于社会或他人的承认,却被直观地看作是属于权利人本身固有的属性,这就是这 里所说的“投影”的意思一直观的意识把本来是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单向地投射 在获得利益的一方,而暂时忽略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也忽略了社会承认对于权利的 根源作用。

权利通常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但是也可以是一个社会长期约定俗成,依靠社会的 风俗、习惯和道德等来维持的惯例。

以“权利”概念为基础,可以进一步来理解“人权”的概念。对于什么是人权,有以 下不同的理解:

最广义的理解,是与“动物的权利”相对,把人权理解为“属于人的权利”。在这个 意义上,一切权利都是人权。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后来一系列关 于人权的文件,包括了政治和公民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等等。这就是一种广义 的人权观。很多论著都是这样,把“人权”和“权利”混同使用,不加区别。

第二种理解,是与“公民权”等非基本的权利相对,把人权看作人的最基本权利,即 人仅仅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公民”或某种特殊社会身份而具有的权利。“所谓人权,一 般来说,仅指人类作为人当然拥有的权利,即人生而具有不可侵夺不可转让的权利。” [1]“人权是那些属于每个男女的道德权利,它们之所以为每个男女所有,仅仅因为他 们是人。”[2]按照这种理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就不属于人权,因为一个没有获 得某国国籍的外国人不具有在该国的公民权,不能享受该国提供给本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和福利待遇等,但是他仍然应当享有作为人的基本人权。

第三种理解,是与“集体的权利”如“国权”、“主权”等相对,把人权看作“个人 的权利”。很多西方理论家取这种理解,他们讲的人权只是个人的权利而不包括群体或 国家的权利。

第四种理解,是把人权与“物权”等相对,即指人格权和人身权。这是最狭义的法律 上的理解。

这些理解都各有其道理。人本来是处于不同的关系中,对于什么是“人”也有不同的 看法,从而也就有对于人权的不同理解。这并不奇怪。但是,如果不理清其中的关系, 把不同的人权概念混为一谈,就会产生纠缠不清的分歧和争论。

例如,西方国家往往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看作首要的人权,并 以此作为攻击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的根据。然而,按照上述的第二种含义,政治和公民 权利根本就不是“人权”,因为一个人只有作为一国的公民,才具有在该国的政治权利 和公民权利。这种权利也不是天赋的,而是被一定的国家所赋予或承认的。但如果采取 第一种亦即广义的人权概念,政治权利固然是人权,而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同样也是人权,而后者恰好是许多西方理论家所反对的。他们只重视政治权利,而反对 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也是人权。而这就凸现出西方理论家的自相矛盾。

二、“人权”观念的起源和发展

“人权”观念的产生和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原始部落社会中,人们不自觉地把 同一部落的人看作自己人,相互尊重,平等对待。权利和义务没有分别,因而人们也没 有权利和人权的观念。恩格斯说:“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人 们“参加公共事务,……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是不存在的”[3]

权利和人权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有两个重要的历史原因或条件:一是经济发展造成的 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法权“只可能是经济条件引起的结果”,是“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 ”[4]。“可以设想有一个孤独的野人占有东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占有并不是法的 关系。”[5]在德文中,“权利”(Recht)和“法”可以是同一个词,所以通常被翻译为 “法权”。这就是说,权利和法的关系是以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

在以物易物的简单商品经济中,买和卖是同时进行的,买者同时又是卖者,他取得一 种货物的权利和付出一种货物的义务同时完成,因而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不能被人们认识 到。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以物易物的交换被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所取代,买和卖在时 间和空间上分离后,人们才可能意识到,要承担付出一定的货币的义务才有获得一定货 物的权利;反过来说,有了取得货物的权利,也就有了付款的义务。商品生产必然产生 “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权关系”[6]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人们关于权利的观念也随之不断发展。

二是由于社会的分工和阶级的分化,社会成员之间有了身份、地位的差别,部分社会 成员被剥夺了部分或全部权利。在私有制社会中,“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 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7]正是因为这种人权的“异化”,才迫 使人们从反面意识到人权的存在和重要。近代人权观念的形成和被重视,则根源于封建 专制对人权的压迫。资产阶级在发展商品经济的过程中,深切感受到缺少政治权利和政 治权力对自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所以才有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也才有了被马克思称 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进入20世纪,两次世 界大战,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等对人权的摧残,更使人们痛定思痛,认识到重视和保 护人权的重要性,才促使了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诞生。

过去我国由于受“极左”思想的影响,把人权看作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范畴,因而讳言 “人权”。这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马克思主义出于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 关注,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采取了批判的态度。但他们并非一般地否认人权,而是指 出现实社会中人权的阶级性,揭露资产阶级人权主张的不完全性和虚伪性,强调无产阶 级应当有比资产阶级更高级、更全面的人权主张。但是我们却往往因此而产生了误解, 把“人权”观念看成了资产阶级的专利。二是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胡适、梁实秋、罗 隆基等“人权派”对共产党所领导的工农革命采取了反对的态度。20世纪50年代,对他 们的思想进行了大规模的批判。这种批判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走过了头,就会产生理 论上的误区,导致对“人权”概念的误解和弃置。[8]

但是,不用“人权”这个概念,不等于我们没有人权的实践。中国革命正是为了实现 绝大多数人民的最基本人权。而且在革命实践过程中,我们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也是独 树一帜。如对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乃至对末代皇帝的宽大处理,都堪称尊重人权的典 范,获得世界的赞誉。我们现代化建设和大规模“扶贫”的成就,更是为中国人民的基 本人权而奋斗的光辉体现。

三、人权的“应然”、“实然”和“法然”

是“天赋人权”还是“人赋人权”?西方的“自然法”和“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权 是人们生来就有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是人天生不可剥夺的人权。对这种观念的 批判同样也很尖锐,认为“天赋人权”是荒谬的,人权只能是社会赋予的。这种争论在 某种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误解和混淆。双方都没有搞清楚对方观念的真正含义。休谟曾经 指出,思想家们用“自然法—理性”的概念指称三类完全不同的东西—理性所发现的戒 条或一般法则;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事实法则;以“天赋人权”名义囊括的自由、平等 、公正等价值规范。在逻辑上,这严重的混淆了“逻辑的必然、事实的必然和道德的必 然”三种不同的含义。[9]后来的学者把休谟的观点加以提炼、加工,形成关于人权的 “应然”、“实然”和“法然”的思想。

从人权最基本的根据,从人权的“应然”上说,“天赋人权”是有道理的:人作为一 个同类的物种是自然地生成和进化的,个体的人生下来,即使还没有任何社会性,作为 属于人这个物种就应当享有人权。人权观念本来也根源于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同类相亲的 自然情感。作为人的自然天赋是人权的根据和前提。天生为人,那么就具有获得人权的 前提。如果天生为猪,那就没有获得人权的前提。但是,具有取得人权的前提,只是人 权的“应然”,还不等于已经有了现实的即“实然”的人权。马克思说:“出生只是赋 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只是赋予他以生命,使他成为自然的个人;而国家的规定,如 立法权等等,则是社会产物。”[10]这里马克思既指出了立法权等权利的社会性,实际 上也隐含了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个体天然应当具有人权的意思。

在现实的社会历史中,常常出现一部分人的人权全部或部分地被剥夺的情况。奴隶社 会中的奴隶不被看作人,因而不具有人权;法西斯统治下的犹太人,种族歧视社会中的 黑人,也全部或部分地失去了人权。这些当然都不是天赋或自然的,而是一定社会的经 济、政治和文化的状况和制度造成的。要真正实现每个人的人权,当然也不能等待“天 赋”,而必须依靠人们自己奋斗,去创造能满足所有人的人权的各种社会条件。

人权观念的形成是人权的“应然”,即人们认识到应当把人当作人来对待,满足其作 为人应当具有的基本需要。但是要把人权的观念变成“实然”的人权,社会必须具备经 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条件,其中包括经过立法即“法然”这个环节,亦即把“人 权”的观念体现为法律,以促使其进一步变成现实。我国把“人权”写入宪法,正是这 样一个步骤,它必将为人权观念的进一步普及,为创造实现人权的社会条件起极大推动 作用。

四、人权的分类和序列

对于人权的分类五花八门、十分混乱。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举出几十种、几百种,如生 存权、财产权、发展权、知情权、隐私权、环境权、迁徙权、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 、安全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列举不完。原因很简单:权利不过是各种社会关系在 个人身上的投射,一个人总是处在多种多样的关系中,有多少种社会关系,便有多少种 权利或人权。对人权进行科学的分类是人权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

由于历史时代和文化的不同,不同的民族或国家有不同的人权实践,因而有不同的分 类。

“自由”和“平等”这两个概念常常被视作基本的人权。实际上这是两个复合的、抽 象的概念。它们是抽象、概括的人权,不是具体的人权;是应然的人权,不一定是现实 的人权。自由是渗透在不同的人权中的,如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文化自由等等。这些 自由的实现都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如果没有生产力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人们 就不能获得物质上、经济上的自由。没有一定程度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等条件的发展, 人们也不可能有政治上的充分自由。

平等更是一个复杂的、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概念。它包括生理的(种族、性别等等) 、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方面的平等。进入阶级社会,人权的特点就是不平等。这 种不平等有其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必然性。阶级社会的历史同时也就是人们争取消除 不平等的历史。但是,在各种社会条件不成熟的时候,企图过早地、人为地铲除这些不 平等,却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病之一,就是急 于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搞“大锅饭”,结果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经过曲折的过程, 我们才认识到要允许一定程度的经济不平等,才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片面强调政治上的平等和“民主”,但是却不重视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 ,结果其政治上的平等也必然是缺少基础的和虚伪的,难免陷入“金权政治”的泥沼。 而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不具备的发展中国家,盲目推行西方式的政治平等和民主, 往往导致社会动乱、经济崩溃、人民遭殃的不良结果。

总之,自由和平等都是人权的抽象内涵,不适于作为人权分类的依据。我们从人权的 外延即适用领域上去分类,可以将人权分为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两大类,又可进一步分 为生命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四类。这些权利都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 划分只能是相对的。但有一个大致的分类,可以作为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基础。

生命权利亦可称自然权利,是由于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由于与其他动物不同 的生理特点而应当具有的最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或生存权,以及由于人的生理特 点而享有的特殊权利。没有生命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人。生命权即非经法律许可不得剥夺 人的生命,对于生命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应当给予无条件的救助。

在一定意义上,生命权应当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人权,它在这个意义上并不是普通的 “权利”,不需要与行为性的“义务”相对应。权利一般是与义务相对的,没有尽一定 义务,就不能享受一定的权利。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没有在一个国家纳税,就没有在 该国的公民权,无权享受该国公民才能享有的政治和福利等权利。但是生命权却是例外 ,一个人无须尽任何行为义务就应当享有生命权。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在生命受到威胁 的时候都有要求获得救济的权利,而其他人或社会组织都有无条件给予救助的义务,而 不能考虑对方是否是自己这个群体或国家的成员。偷渡者通常是没有任何合法权利的, 但是偷渡者的生命权仍然必须得到尊重,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忽视他们的生命。归根 结底,生命权也是有义务的,即对于别人的生命权的承认和尊重。一个人只有承认和尊 重别人的生命权,才能换取别人对自己的生命权的承认和尊重。对生命权加以剥夺的唯 一理由,只能是在对方对于自己的生命权造成现实威胁的时候,如在战场上士兵相互厮 杀,或在强盗侵犯自己的生命时进行正当防卫。法律所规定的死刑的根据,主要也是因 为对他人的生命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其次,生命权还应当包括取得最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人要能够维持生命,就必须要 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如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就体现了这种权利。

再次,生命权还可以包括由于人的生理特性而具有的权利,如与性别、年龄、亲情等 相关的权利以及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受特殊照顾的权利等。这些都是 由于人的自然特性、生命或生理特性而来的权利,不论在哪里都应当受到最基本的尊重 。但是由于与人的生存和基本需要相联系的程度不同,这些权利的重要程度也有区别, 并不都是最基本的人权。

经济权利也是比较基本的权利,可以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等,它归根结底也是来自于 人维持生命生存的需要。它与生命权区别的地方,是在人们维持生命的最低需要得到满 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和改善自己的生活而需要更多的物质财富。所以它不是最基本 的人权,而受不同社会的条件的制约和法律的限制。在一个国家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人 通常没有工作权,财产权也得不到完全的保障。

政治权利指参与一个国家或“社群”的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和被选举权、投票权 、以及游行、示威、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权利。这种权利显然 是受到一国的法律限制的。没有取得一国国籍,不是该国公民的人不具有这种权利。即 使是对于本国公民,这些权利也可能由于不同情况被法律加以限制甚至剥夺。

广义的文化权利亦称“社会、文化权利”,可以包括除上述经济和政治权利以外的一 切权利,如婚姻、受教育、宗教信仰、从事文化艺术活动、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等等 ,它常常和经济、政治权利交叉、结合在一起。

自然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构成一个有着天然顺序和联系的权利序 列,越靠前的权利是越基本的、应当优先满足的权利。人们通常自发地遵循这样一个次 序,即在较基本的权利没有得到满足的时候,不会急于去追求较高级的权利。如果生命 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不会安心去从事经济、政治等其他活动。温饱问题没有解决,人 们也不会有多大兴趣去从事政治和文化活动。但应当注意的是,人权的序列安排并不是 机械的。由于历史、文化发展和经历的不同,不同的个人、人群或社会对人权优先顺序 的安排并不是完全一样的。这种不同的次序安排反映了人们的不同的人权价值观。

就个人而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身无分文 ,心忧天下”等说法反映了一种并非普通人都能具有的权利价值观,这些说法因而才显 得崇高。

就社会而言,不同民族和国家由于历史和文化发展的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 异,对于人权的价值顺序和重要性的看法也有所不同。这是一个在世界历史和政治中起重要作用的事实。中国和一些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东方社会,更重视集体权益、尊重国家权威、强调个人对国家的义务;而经过近代反封建专制洗礼的西方社会,则更重视个人自由,主张限制国家权力,强调个人对国家的权利。发展中国家更重视经济、社会权利和发展权利,而经济发达国家则片面强调政治权利。可见,并不存在任何社会都必须遵守的唯一的机械的人权序列安排。各国由于历史、文化和面临的现实问题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人权价值观,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同的人权价值观在本质上也是互补的。我们既要看到人类人权序列在整体上的普遍性,也要看到其在不同社会、不同文化中的表现的特殊性。

尽管不同文化造成了不同的人权价值观,但是也应当存在一些最基本的共同人权观。 如生命权应当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共同人权。如果一个社会把生命权看得轻于其他权利 ,那显然不应得到其他社会的公允,而应当被视为野蛮和落后。如在有的宗教仪式中把 人献为祭品,或因为彩礼不够而烧死新娘,或在战争中杀死或虐待战俘等,都是在现实 或历史中存在的现象,都应当被现代社会视为侵犯人权的野蛮行为。

一些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把较高级的政治权利放在优先的地位,并把自己的人权观当成 是唯一普遍的人权原则,以此去衡量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这既违背了人类人权发展的 一般次序,也不符合他们本国大多数人的人权状况及人权观,而只是反映了该国少数上 层人物的人权观和他们在世界上谋求自己利益的需要。这是我们应当坚决反对的。另一 方面,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人权观的交流也是有益的,可以促进世界各国,特别是对人权 重视不够的国家的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我们既应当反对西方国家的“人权霸权 主义”,也应当重视开展关于人权的对话和交流,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人权观念和作 法来发展我们的人权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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