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产权的实现条件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论劳动力产权的实现条件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论劳动力产权实现的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产权论文,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5)02-0023-04

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理论界对劳动力产权理论进行了较为热烈地讨论,不仅分析 了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注:吴易凤:《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 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而且也从劳动力所有制的角度考察了 劳动力产权问题,并结合人力资本产权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 国劳动力产权问题研究起了开拓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理论研 究的深入,劳动力产权的地位和作用备受关注。

一、劳动力产权收益权的边界

从一般意义上看,劳动力产权与其他物权一样,不是作为单一的权利而存在,而是一 组权利的复合体。它不仅包括劳动力所有权,而且还包括劳动力占有权、支配权、使用 权、收益权或索取权,其中,财产所有权决定着其它一切权利,并由此界定人们在经济 活动中的受益和受损以及他们之间相互补偿的原则。不论是在产权的各权利合而为一时 ,还是在产权中各种权利相互分离时,作为收益权总是与所有权一致的。而由于劳动力 是人的劳动能力,是存在于活的人体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 力的总和”(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0页。),不能 脱离劳动者而独立存在,因此,劳动力产权应是以劳动者为核心的产权,其中,劳动力 的收益权是劳动力产权中各项权利的实际存在或最终实现。

当代西方主流学派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劳动者出卖的是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的 劳动,按照他们加到产品中的价值即劳动的贡献获得收入。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力收益 权,只限于获得工资的权力,没有对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索取权(注:张宇等主编《高级 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6-87、89、91-92页。)。而非主流 经济学家则与之相反,他们认为劳动力产权的收益权不仅包括工资索取权,而且包括剩 余索取权,即劳动者既拥有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又有参与剩余价值分享的权力。其中有 些经济学家利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撇开阶级关系,用规范的数学形式对剩余价值 的产生作了说明,在此基础上揭示工人与资本家的资本都参与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财富 生产,以及财富(包括剩余价值)最终在他们之间分配的关系。至于如何分配,众说纷纭 ,不一而论(注:张宇等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 6-87、89、91-92页。)。有些经济学家则从缓和阶级冲突的角度分析工人参与剩余价值 的分享,认为工人和资本家在分配中的利益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对抗(注:张宇等主编《 高级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6-87、89、91-92页。);还有 的经济学家从阶级合作方面分析,认为资本家和工人在利益存在着一致性和互相合作的 必要性,这种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由工人和资本家共同分享(注:张宇 等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6-87、89、91-92页。 )。

在我国理论界,对劳动力产权收益权内涵及其边界的划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观 点认为,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分配形式固然是由劳动、土地和资本等要素的所有 权关系所决定的,但这种所有权关系仅仅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因而仅仅是决定收入 分配的一个因素,决定消费品分配的另一个因素,或者说是最重要因素,是各生产要素 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即各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注:郭京龙、李 翠玲主编《聚焦劳动价值论在中国理论界》,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339页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能力不仅是自然形成的,而且更需要一定的教育和培训才 能有所提高,同时,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企业对生产经营活 动的管理转向对产权的经营,企业中的经营者和科技人员成为最稀缺的资源,因此,企 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必然拥有剩余索取权。

我们认为,劳动力产权的收益权的内涵和边界,不能仅仅界定为对于必要劳动成果的 索取权或者工资收入权。第一,在任何社会,必要劳动成果都是用于劳动者必要劳动消 耗的补偿,是补偿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前提和必 要条件。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劳动成果是不能作为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内容,划 入劳动力产权收益权边界之内的。第二,从产权经营的角度看,产权保值是产权经营成 本的补偿,也是产权维护和经营的前提条件,而产权增值则是产权经营的目的和实现。 劳动力产权也不例外,其收益权不应该只是劳动力产权的保值,获得增值即剩余索取权 才是劳动力产权经营的归宿。把劳动力产权收益权定义为工资收入权,不仅模糊了成本 补偿和增值的界限,而且也否定了劳动力产权的客观要求和权力的实现。第三,从市场 工资的实质看,劳动者工资收入体现的是企业主和劳动者的交换关系,不体现劳动成果 的分配关系,因此,工资不可能是劳动力产权收益权的内容。

同样,也不能把劳动力产权的收益权边界界定为企业劳动成果的收益分享权。第一, 企业劳动成果既包括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也包括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成果。如果把劳动力 产权的收益权界定为企业劳动成果的收益分享权,无疑也是将劳动力必要劳动消耗的补 偿与分配中的收益混同,依然会出现上述把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换关系与再生产过程中的 分配关系相互混同的现象,从而在逻辑和现实上造成难以解决的矛盾。第二,把劳动力 产权的收益权界定为企业劳动成果的收益分享权,从现象上看,似乎是劳动力产权收益 权内涵的扩大和边界的扩展,既包括对必要劳动成果的索取权,也包括对剩余劳动成果 或剩余价值的分享权,但从本质上看,则是对劳动力产权收益权的剥夺。上世纪70年代 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实行了纯收入分享制,它是通过分享合同规定劳资双方在企业纯收 入分配中各占的比例。在分享比例固定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纯收入增加,劳资双方的收 入增加,反之则相反。在纯收入分享制中,固定工资被取消,劳动者的全部收入都与企 业效益挂钩,这样,原来由企业主承担的大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这种分享制度 不仅模糊了劳动者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也模糊了工资收入和剩余价值分享的界 限,为企业主占有更多的劳动者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索取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因为如 此,这种制度被研究分享经济的美国学者马丁威茨曼称为对劳动者的“强煮”制度(注 :张泽荣等主编《当代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3页。 )。第三,把劳动力产权的收益权界定为企业劳动成果的收益分享权,还会模糊企业主 和劳动者之间地位差别。在企业中,企业主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实际占有者 ,劳动者在企业主的支配下进行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成果都归所有者。如果把劳 动力产权收益权的边界界定为企业劳动成果的收益分享权,似乎劳动者和企业主都是企 业资本的所有者,无所谓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这样劳动者与企业主之间的地位差别就 荡然无存了。

我们认为,劳动力产权的收益权的边界只能界定为企业对剩余价值的分享权或剩余索 取权。这是因为:第一,剩余索取权是产权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对所有权和 占有权有决定意义的是由所有权和占有权引发的收益权。收益权是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标 志和核心内容,收益权在本质上是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现代产权学派阿尔钦和德姆塞 茨在其团队生产理论中也论证了产权的核心内容在于剩余索取权。他们认为,在团队生 产中,各要素所有者存在偷懒及搭便车的动机,从而使团队生产效率下降。为此,需要 建立一种合理的产权制度,确立监督者,而由于劳动力产权的特性,决定了监督者的行 为,是一个无法采用“事前全部讲清楚”的合约模式,只能采用“激励性契约”,即赋 予其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因此,所有者和经营者共享剩余索取权便成为现代公司较普遍 的现象(注:洪远朋主编《经济理论比较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第二,剩余索取权是劳动力所有者具有劳动力产权的标志,也是劳动力产权实现的标 志。由于劳动力不能脱离劳动者而独立存在,劳动者应是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和占有者 ,然而,“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 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 的条件。”“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理解的事实,而不是 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82页。)但是, 最能体现劳动者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占有者,或者说最能够体现劳动者是劳动力产权所有 者和占有者的不是雇佣工人的工资,而是劳动者对自己剩余劳动成果的收益权或索取权 。

二、劳动力产权实现条件

既然在劳动力产权中,收益权是劳动力产权的实质性内容,而劳动力产权收益权的体 现,不能是劳动者对自己必要劳动成果的索取权,也不能是企业劳动成果的收益分享权 ,只能是劳动者对自己剩余劳动成果的索取权,那么,劳动力产权的实现条件,实际上 是劳动力产权收益权的实现条件,也就是劳动者凭借劳动力产权分享剩余劳动成果或分 享剩余价值的条件。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这一条件表现为:劳动者不仅是自己劳动力的 所有者,而且还应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 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经济制度变迁,其中,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 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又主要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展开的。第二,生产资料 所有制关系构成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产品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 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生 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着人们参与生产和产品的分 配方式。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所 有制关系决定着人们在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中的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 系。第三,劳动力产权的存在和占有以生产资料产权的存在和占有为前提。产权随私有 制的产生和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为进一步巩固生产资料产权和社会财富权,便 产生了劳动力产权。所以劳动力产权是由生产资料财产权派生的,是生产资料产权的附 属物,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和制约劳动力产权性质。第四,劳动力的维持和发展受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和制约。由于劳动力产权的维持要以劳动力为前提,而劳动力的 存在和发展需要相应的生活资料。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维持活的肌体所需生活 资料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和制约。如果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产品归自己 所有,那么,维持劳动力的生活资料从劳动成果中划拨;如果劳动者不是生产资料的所 有者和劳动产品的所有者,则须用劳动力的出让去换取生活资料,以维持劳动力生产和 再生产,或者说,劳动者只有出让和不断出让劳动力,才能获得生存的权利。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 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 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正是由于劳动的自然制约 性产生出如下的情况: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 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的做奴隶。 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注:《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8页。)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 决定了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且是劳动力产权的维护和实现重要条件。

从劳动力产权实现条件可以看出,以往社会的劳动力产权实现在本质和现象是不一致 的,劳动者在表面上似乎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产权的拥有者,在社会再生产和收 入分配中,劳动力产权似乎得到实现,但在实际上,劳动力与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产 权与劳动力产权主体却是相互分离的。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对劳动者来说,只是一种表 象,对非劳动者来说,则是对劳动者劳动力产权的占有或剥夺。因此,劳动力产权只是 一个虚幻的范畴。在原始社会,由于尚未出现国家和法,只存在所有制即直接的公有制 ,而不存在产权,也就不存在劳动力产权。“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 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 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页。)在奴隶社会,奴隶 主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占有者,而且还是奴隶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代表奴隶主阶 级利益的国家以法的形式把这种所有制关系固定下来,于是就产生了生产资料产权和财 产权。作为劳动者的奴隶决不是这一产权的主体。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形式,是奴隶主占 有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在封建社会,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完全归地主所有和占有,农 民人身也被地主不完全占有。在这种所有制关系下,地主依靠生产资料产权和不完全的 劳动者占有权,占有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成果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成果。农民不仅在经 济上依附于地主,在政治上也依附于地主阶级,受他们的超经济强制,劳动者仍然处于 无权地位,当然也不具有劳动力产权。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变成了商 品。在劳动力市场上,他可以自由地出卖他的劳动力,获得劳动力的等价物——工资, 似乎劳动者真正成了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具有了劳动力产权。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形式和内容的不一致性。

从形式上看,劳动者似乎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产权的拥有者,但从内容上 看,这一切都不过是假象。首先,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资 本家可以以生产资料产权或资本产权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雇佣工人得到的仅 仅是维持自己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必要劳动价值。对于雇佣工人来说,劳动力产权并没 参与剩余价值的分享。其次,从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来看,劳动力作为商品,其力的让 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相互分开的。在买者和卖者之 间缔结劳动力使用价值契约的过程中,劳动力的卖者雇佣工人和劳动力的买者资本家, 在权力、地位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双方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劳动者让渡劳动力商品 的使用价值,资本家支付劳动力商品的等价物,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但是,交换过程 结束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归资本家所有和支配,劳动力价值即对劳动者支配。劳动力 使用价值和货币价值即购买生活消费的能力,在所有权、使用权上发生了相反方向的转 移。资本家在劳动力使用价值按契约规定时间发挥作用后支付的仅仅是再生产劳动力商 品所需的价值,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则被劳动力商品的实际占有者或者实际所有者资本 家占有。在这里,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产权实现只是形式,在内容和实质上,劳动力和劳 动力产权则是作为资本家的所有物而出现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 社1975年版,第197-200、623-634、640页。)。第三,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 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和起点。一方面, 生产过程不断地把物质财富转化为资本,转化为资本家的价值增殖手段和消费品。另一 方面,工人不断地象进入生产过程时那样又走出这个生产过程——是财富的人身源泉, 但被剥夺了为自己实现这种财富的一切手段。一方面,工人本身不断地把客观财富当作 资本,当作同他相异化的、统治他和剥削他的权力来生产,另一方面,资本家同样不断 地把劳动力当作主观的、同它本身物化的和实现的资本相分离的、抽象的、只存在于工 人身体中的财富源泉来生产,或者说把工人当作雇佣工人来生产。工人的个人消费,在 绝对必需的限度内,只是把资本用来交换劳动力的生活资料再转化为可供资本重新剥削 的劳动力。工人的个人消费,不论在工厂以内还是在工厂以外,在劳动过程以内还是在 劳动过程以外,都是资本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要素。役畜的消费并不因为役畜自己享受 食物而不成为生产过程的必要的要素,工人阶级的不断维持和再生产始终是资本再生产 的条件。实际上,工人在把自己出卖给资本家以前就已经属于资本了。工人经济上的奴 隶地位,是由它的卖身行为的周期更新、雇主的更换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变动造成的, 同时又被这些事实所掩盖(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 7-200、623-634、640页。)。由此可见,不论是资本主义生产还是资本主义再生产,工 人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劳动力产权的主体,也只是假象,资本家是劳动力产权的 真正拥有者。最后,从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特点来看,资本主义占有形式的不断再生产 以不断购买劳动力为起点,这种购买与商品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相一致。但是,建立在 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上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会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辩证法,转 化为自己的对立物。表现为起点上购买劳动力的等价交换,变为仅仅在表明上是交换, 因为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一 部分,并且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 补偿时还要加上一个增加额剩余价值。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 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能是它的神秘化 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别 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注: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7-200、623-634、640页。)在这里,劳 动力产权及其实现,对劳动者来说,充满了虚幻性。

三、劳动力产权的现实性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劳动者不仅成了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和占有者,而且还 成为生产过程的主人。这一变化为劳动者劳动力产权的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从而使劳 动力产权的实现具有了可能性,但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性。在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实 践中,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具有明显的不完全性。

在原计划体制下,实行了“低工资、高就业”的制度。在企业收入分配中,实行按劳 分配和各种奖励制度,各种奖励所用的资金来源于企业盈利,即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 :在社会劳保福利方面,对城镇职工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离退休人员按期发行养老金 制度、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公费制度以及国家向城镇职工提供公有住房的制度,等等,诸 类社保基金均来自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对农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 外,尽力提供一些集体保障,如对少数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广大农民可获得由集体 经济资助的合作医疗制度等等。通过上述举措,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 ,保证了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分享权,因而,也在最大限度内促进了劳动者劳动力产权 的实现。但是,由于国家对劳动者就业实行“统包统配”制度,一度出现部分劳动者“ 用非所学”、“学非所用”的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发挥 特长的权力;在收入分配和社会劳保福利方面,在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别的同时,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职工之间又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由此,便产生了劳动 力产权的等级差别与剩余价值分享在量上的不一致性。这些情况的存在,又使劳动力产 权的实现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经济的兴起,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分 配方式多样化;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劳动者自主择业,与用 人单位双向选择。所有制结构、收入分配制度、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劳动者就业体制 的变化,为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创造了必要的环境,提供了便利条件。然而,由于各种因 素的影响,劳动力产权的实现仍有很大的局限:第一,所有制结构的变迁使劳动者在社 会生产中的地位发生了微妙变化,在全部就业人员中,雇佣劳动者大约占45.2%,在私 营企业抑或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中,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企业任意延长劳动 时间、压低和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公有制企业的一些经理 人员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方式陈旧,存在着企业管理的专制性,自主择业受到一定限制 。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以及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权力还未充分体现;在混合所有 制经济中,经营者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委托,只对股东负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 受到冷落。第二,在收入分配中,以要素价值论为基础的生产要素分配界定了劳动力产 权收益权的边界是必要劳动索取权,企业利润分享中只体现股东的资本权力,忽视或排 斥劳动者的劳动要素权力,或者只是象征性发放一点微不足道的奖金,劳动力产权几乎 没有参与剩余价值或利润分享,等等。这些状况反映了,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各种制度 不可避免的缺陷、各种改革措施尚未到位、政策落实方面存有消极因素的影响,劳动力 产权的实现在形式和内容上仍有很大差距,劳动力产权仍具有一定虚幻性。因此,我国 现阶段的劳动力产权是有残缺的劳动力产权,或者说是不完全是劳动力产权。

目前,我国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真正确立和全力维护劳动力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的一项根本性改革措施。它对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的 健全和完善、科技企业产权制度的健全和企业内在原动力的增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 利益结合机制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要在借鉴西方收入分配方式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企业发展实践,积极探索劳动力产权的实现形式,确立完善劳 动力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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