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2: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理结构论文,困境论文,专栏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记者走访了一家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要代表董事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公司的战略规划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才能实施。这样的董事会似乎要对其股东--国资局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双重受托责任。
现代企业经营中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之间就长期看有合作双赢的一面,但在一个有限的期间内,比如一个财政年度,也有激烈和直接的利益冲突的一面。职工工资和福利多一块,所有者的分红就要少一块,资本的增值速度就要慢一点。作为经营者的国有公司董事会夹在这两种矛盾的要素之间,做有关决策时如何取舍,是一个十分令人头痛的事情。既要减员增效,又不能把职工推向社会。
问题的产生可能是一个改革和体制转轨中的问题,没有什么太令人奇怪的。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问题的解决受到奠定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基础法律框架的《公司法》自身的限制,导致国有公司董事会难有实际作为。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不是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那样,“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董事长总要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或者是在董事会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公司机关。这样的董事会如何能作为一个“集体”而发挥督导公司的作用呢?
与国有独资公司和有两个以上国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似乎可以更为规范地运作。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一个成员不得少于3人的监事会,监事会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且“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刚从董事会中走出的“职工代表”又从监事会中进来了。
如何让国有公司走出这种夹在政府和职工之间的治理结构困境,这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