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与保护网络:日本私立大学管理危机的对策研究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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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8)04-0079-08

一、日本私立大学经营危机形成的背景

(一)从“计划模式”到“市场模式”

战后日本私立大学在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之下,在尊重私立学校自主性又强调其公共性的学校法人制度以及政府扶持与规制并重的所谓“护送船团方式”②的高等教育政策之下得到了稳定的发展。文部省不仅通过“大学设置基准”控制私立大学的设立,还通过“有关收容定员的定员管理”和“围绕补助金分配的资金管理”[1]162-163对私立大学的经营进行控制。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大学收容定员“以学科或课程为单位,各学部根据学则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教员组织、校地、校舍等的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上的各种条件确定”,并要求大学“为确保与教育相称的环境,根据收容定员切实正确管理在校学生数”[2]244。1970年日本政府出台“私立大学等经常费补助金”制度,1975年《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颁布,其后日本政府对于私立大学的补助金额逐渐增长,1981年达到2,835亿日元,政府经常费补助金额达到了私立大学经常费总额的28.9%。私立大学在政府的控制和保护之下发展,作为广义的行政机构得到强化。

1984年到1987年的临时教育审议会以后,以自由化、市场化、规制缓和为口号的新自由主义教育改革首先在高等教育领域展开。

战后日本的大学设置基准相当严格,对大学人的、物的基准,教育课程等有极为细致的规定。但1991年大学设置基准被“大纲化”、自由化。尽管与18岁人口达到高点的1992年相比,2006年18岁人口减少了72万,减少了35%。但私立大学却增加了166所,增加了43%[3]。有学者认为,1993年第四次高等教育将来构想[4]出台以后,日本的高等教育实际上从“计划模式”转向“市场模式”,到了“自由竞争,强者生存,弱者淘汰的时代”[5]174。

2002年3月,政府“规制改革推进三年计划(改订)”要求提高大学运营的自主性、自律性,将学部新设、改组,废除原有的认可制,改为备案制;废除设置基准中有关设施设备、教师组织等不必要的部分;缓和大学设置时学校用地面积基准以及自有比例;废除大城市大学、学部增设的规制;精简大学设置的审查事项及手续。总之,有关私立大学的规制得到了进一步缓和。但“计划”同时强调,大学设立后如果达不到基准要求,文部科学大臣可命其改正,甚至关闭[6]。“计划”将沿袭近半个世纪的大学质量控制的“事前规制”,改变为事后评价。

(二)高等教育的市场竞争

规制缓和是一把双刃剑,设立大学容易,但很容易就设立的大学缺乏权威,在激烈的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生存困难。20世纪90年代以后,私立大学出现严重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2006年,在日本全部550所私立大学中,庆应义塾、早稻田、同志社等23所入学定员超过3000人,排行榜上居前的私立大学,占了入学志愿者的45%。[5]20世纪80年代入学高峰时期文部省对私立大学增加临时定员的措施被长期化,使大学的定员供给过剩,却又使学生集中于部分私立大学的政策,极大地压迫了新设立的弱小私立大学,加快了这些大学的经营危机[6]167。

过去,国立大学为了保证教育质量,执行定员非常严格,但2004年4月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以后,在经费递减的压力之下,国立大学纷纷扩大招生额以增加收入。2006年国立大学定员充足率达到108%,首次超过私立大学(107%),以至于文部科学省(以下简称文科省)要用削减运营经费来限制大量扩招的国立大学[7]。国立大学扩招对弱小私立大学而言可谓雪上加霜。

2002年7月,日本政府内阁综合规制改革会议提出教育市场向民间企业开放[8],而使学校法人制度从根本上被动摇。学校法人独占私立高等教育的局面被打破。作为尝试,2004年3月中央教育审议会认可了在“构造改革特别区域”中有限公司和NPO法人创办大学[9]。有限公司设立的大学诞生。

(三)优胜劣汰的政策意图

补助金是日本政府调控私立大学规模的重要手段。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的补助金被抑制,总量几乎没有增长,但私立大学却急剧增加,补助金在私立学校经常费中所占比例也就逐年下降。2005年,相对于私立大学经常经费总额28,147亿日元,政府的补助总额为3,262.5亿日元(其中特别补助1,099亿日元),补助比例只占总日常经费的11.7%。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的补助金总量微增,其构成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日常经费补助不仅没有增加甚至还有减少。例如:2007年私立学校相关政府预算案中,私立大学等经常费补助金比上年减少32亿,为3280.5亿。其中一般补助金减少36亿,为2167.79亿。特别补助金增加4亿,为1159亿。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补助金的内容:(1)“发挥各大学特色的支援”1007.29亿;(2)“对应新学习需求”30亿;(3)“高等教育机构质量”8亿;(4)支援特定领域人才培养63.42亿;(5)对努力改善定员不足等问题大学的支援4亿[10]。很明显,“特别补助金”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的两极分化采取了推波助澜的政策,文科省决定从2007年开始加大对定员不足大学补助金削减力度,从现在的最大15%,到5年后提高到现在的3倍左右。招生定员不足50%的私立大学停发补助金。但同时设“特别支援费”(总额4亿日元)对进行定员不足学部停止招生、减少招生、合并等的大学进行支援[11],鼓励私立大学“瘦身”。

总之,18岁人口递减,大学设置基准缓和及收容定员增加这种“自由化”、“市场化”的高等教育政策,使高等教育的供给与需求失衡,形成了高等教育市场上竞争者过多的局面。日本政府的政策意图是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提升整个高等教育水平。但怎样妥善处理由被淘汰的私立大学引发的问题,则是日本政府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

二、日本私立大学经营危机及其预警机制

(一)私立大学经营危机

日本私立大学经营危机的主要表现是定员不足、财政赤字。根据文科省2006年的调查,550所四年制私立大学中,入学定员不足的大学为222所,占40.4%;373所短期大学中定员不足的达到193所,占51.7%;入学定员不满50%,触及经营危机警戒线的大学17所,短期大学16所[12]3。因为18岁人口减少,私立大学平均的学生数减少,学费等学生的缴纳金也随之减少。另外,因为日本的低利率,使私立大学利息、资产运用收入也在减少,因此,归属收入③减少。因为日本私立学校的财政对学生学费等缴纳金的依存度很高,一旦入学学生数减少将直接危及私立大学的生存。私立大学中归属收入低于消费支出,也就是实际上经营赤字的大学法人在不断增加。2004年决算中,大学法人的约25%,短期大学法人的约36%为赤字。其中,消费支出超过归属收入20%以上的,实际上濒临破产的有30所大学,16所短期大学。

(二)危机预警机制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日本,大学、政府、民众(市场、舆论)三者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政府保护下的培养社会精英的大学与民众的关系,逐渐转向政府保护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及普通民众而监督评价大学的关系。日本教育行政当局致力于构建私立大学经营危机的预警机制,不是为了拯救濒临破产倒闭的私立大学,而是为了保护受教育的学生、学生家长,是一种在高等教育市场化条件下的消费者保护措施。而高等教育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所以信息公开,强化监察,告知警戒就成了政府保护学生的重要手段。

1.信息公开、强化监察

作为健全私立大学经营预警机制的一环,2004年日本私立学校法部分改正,使学校法人财务信息公开义务化。要求学校法人必须对在学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者公开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收支计算书等财务资料以及“事业报告书”。还期待私立大学法人公开教育研究活动状况、教师组织、财务状况、学生定员和在学者数、设施设备状况、毕业生的进路、第三者评价的结果等充分的学校信息。其目的就是使学生、家长、专门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监督、评价学校法人,促进其自我改善。以往对私立大学的监察并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监事只是一种摆设。改正私立学校法强化了监事的作用,规定监事负有监察法人财产、经营情况的责任,同时也必须监察学校法人的业务本身,每个财务年度必须就学校法人的业务以及财务的状况编写监察报告书向理事会和评议员会提出,要求监事发挥实质性作用。为了使监事能够尽可能客观公正,规定监事中必须有学校以外人士参加。

2.经营状况指标与经营分析

私立大学联盟提出,作为自我检查、评价的一环,学校法人必须通过各种经营项目指标,把握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若有问题必须采取改善措施[13]15-19。提出了诸如学校法人的内部统制、内部管理的基本事项、资产接受·保管、资产保全、会计组织、补助金业务、教学组织、人事组织、总务组织等检查事项,并提示了围绕这些事项的几十种检查项目。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以下简称私学事业团)④以及学术界也提出了种种经营状况指标。

综合各种经营指标的见解,作为参考方案,日本文科省提出了如表1的经营分析指标。

3.黄色预警与红色预警[12]3

在总结归纳了文科省等的意见,私学事业团提出了私立大学经营危机的黄色预警线与红色预警线。

所谓黄色预警线是指“经营上已经出现不能回避的(困难)征兆,被认为是有必要进行经营改善”的状况。此时,私学事业团帮助学校进行经营分析,对学校进行改善经营的指导,指导学校制定学科改组、招生停止等现实可能的再生整理计划书。要求私立大学及早认识自身的经营困难,采取措施积极自主再建。通过定量的经营判断指标以预防破产。具体是:(1)改善财务状况,处理休眠资产减轻负债和改善租赁条件,在取得教职员理解的基础上削减人员经费;(2)确保学生和重建教学,不仅强化招生环节,而且要根据市场调查根本改变教育研究体制,确保核心教学指导者,将终身教育纳入视野;(3)如果无法根本改变经营困难的话,应该有勇气停止招生,或寻找能够接收的其他学校法人。

红色预警线是指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学生在校期间就有破产危险的状态。对这样的大学,要公开法人危机信息,唤起社会注意,采取法律措施,停止“私立学校补助金”以及融资,命令停止招生。

三、日本私立大学破产处理与学生保护

(一)破产处理

现在,日本私立大学法人破产已经成为现实。根据几年来私立大学破产处理的实际状况,作为参考方案,2005年文科省提出了如表2所示的学校法人破产处理方法。将破产处理分为再建型、清算型两类。而这两类处理方法又可以分别分为通过法的手续和不通过法的手续(任意手续)两种。

1.再生型处理

包括救济型私的处理、合并、设置者变更、适用民事再生法等处理方法。

救济型私的处理通常是在判断学校法人经营危险度高的情况下,陷于危机学校法人的理事长及全体理事辞职,让位于支援者,通过导入再建资金,或暂缓返还贷款,努力使学校法人再生。这与设置者变更或者吸收合并具有相同的效果,但不需要文部科学大臣的认可等有关设置者变更·合并的法律手续。

广岛女子商学园原来是经营广岛女子商业高中的学校法人。1989年设立与高中接续的短期大学“广岛女子商业短期大学”。后因毕业生就业困难,2000年4月将短期大学升格为“广岛安艺女子大学”。但是相对于195名的入学定员,而入学者只有32名,因为连续两年学生不到定员的20%,无法得到国家的私学补助金,学园只能放弃自主再建。通过加盟的私学团体的介绍,以为学校寻求运转资金为条件,迎来其他学校法人的理事担任理事长。2002年4月改名为“立志馆大学”实施男女共学。但学校依然无法招收到足够数量的学生,新任理事长不仅未解决运转资金问题,而且与原学校法人女子商学园之间产生经济纠纷,被辞退。最终,立志馆大学得到了广岛的吴大学的支援。具体方式是,立志馆大学作为吴大学的一部分由吴大学经营,立志馆的在学学生转入吴大学。吴大学雇佣部分立志馆大学教师,购入立志馆大学的设施、设备。2003年,立志馆大学理事会决定关闭立志馆大学。女子商学园继续经营所属高中[14]。立志馆大学处理前半部分属于救济型处理,而后半部分则属于吸收合并。

合并也是救济陷于经营危机的学校法人手段。所谓学校法人合并,是指复数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又可以分为学校法人合并并成立新法人的新设合并和一个学校法人并入另一个学校法人的吸收合并。学校法人颂美学园设立于1970年,经营位于岩手县久慈市的Allen国际短期大学(Allen International Junior College)以及幼儿园。短期大学是文科类的单科大学,1999年前后,招生定员严重不足,经营陷于危机。其所加盟的私立学校团体将学园介绍给了同属东北地区的仙台东北文化学园。2003年颂美学园合并于东北文化学园,短期大学及幼儿园转由东北文化学园经营。同时,东北文化学园雇佣颂美学园的教职员,承担颂美学园的负债。2004年度,Allen国际短期大学停止招生,2005年全体学生毕业时,学校关闭,设施归东北文化学园所有[15]。

设置者变更是与合并类似的处理决策,是学校法人将设置的学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的处理方法。转让后设立新的学校法人也必须重新进行设置认可的手续。但是,关于学校法人将其一部分学部、学科转让给其他学校法人,私立学校法没有具体规定,私立大学联盟提出要求制定学校法人决策程序、认可、债权者保护、登记等类似于合并的规定[16]2-4。2000年以后日本每年都有大学法人设置变更手续得到认可。

适用民事再生法,也是再建学校法人的重要途径。日本民事再生法的目的是使“当该债务者的事业或经济生活的再生”。学校法人在成为破产原因的事实产生时以及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时,在宣布破产之前还有通过民事再生法再生的方法。民事再生法所谓民事再生是指“通常,……学校法人的经营者自身制定被称为‘再生计划’的再建计划,在其中确定包含债权的部分削减、偿还期限的延长等等偿还计划,如果能够得到二分之一债权者的同意和法院的认可,强制性的各种债权内容相应变更,能够减轻负担再出发的审判上的手续”[13]25。法院根据民事再生申请进行要件审理,如果没有手续开始障碍,便决定手续开始。民事再生申请如果被法院否定,或者再生计划案被债权者集会等否决,其结果就只能是破产。

2004年6月日本首例私立大学法人适用民事再生手续的案例出现,就是上述东北文化学园。该学园1978年设立专门学校,1993年设立短期大学,1999年设立东北文化学园大学。2003年合并Allen国际短期大学,迅速扩张。但是,2004年6月,该学院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民事再生手续,接受东京地方法院的保全命令,负债额298亿日元[17]。其经营危机的发端是签发给建造校舍的建筑公司的面额2亿日元的票据无法兑现。2004年12月债权者集会在东京地方法院召开,再生计划方案得到多数赞成通过。经营兰野大学的医疗法人、学校法人兰野集团成为赞助者开始着手再建。

2005年6月,山口县萩市的萩国际大学,因为大幅度定员不足陷入经营危机,负债达到38亿日元。其经营者学校法人萩学园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适用民事再生法申请,成为日本第一所因为定员不足而申请民事再生的私立大学。通过银行的中介,萩国际大学得到了广岛的盐见控股集团的支援,为大学提供约10亿日元的运营资金。学园向法院提出了26.4亿债务免除,停止国际信息、经营信息学部招生,而新设能够取得福利士、保育士资格考试资格的社会福利相关学部,得到了债权者以及法院的认可[18]。

2.清算型处理

清算型处理主要包括破产手续与解散。破产手续是经由法律手续的清算型处理。在有破产原因(无法支付或债务超过)时,原则上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开始破产手续。学校法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理事必须立即请求申请破产宣告(私立学校法第58条、民法第70条)。如果法院认定有破产原因的话,决定破产宣告,同时选任破产财产管理人。一经破产宣告,学校法人解散(私立学校法第50条),破产财产管理人掌握相关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清算剩余资产与负债。不过,破产手续过程中,也存在向其他学校法人转让学校土地、校舍,而使学校存续的途径[19]272-273。

解散属于不经过法律手续的清算型处理。根据日本私立学校法,解散分为:(1)经理事三分之二同意的解散;(2)由学校法人规则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的解散;(3)目的事业无法成功的解散三类。(1)和(3)的解散必须得到所辖省厅的认可或认定。所谓目的事业无法成功,例如学校法人设置的所有学校均关闭或废止,因学生数减少学校经营无法维持等等。第2种解散无需所辖省厅的认可或认定,但解散事由必须是客观规定的事由[20]206。

2005年私立学校法改正,将学校法人理事会等同于企业的董事会,集权于理事长。在这种情况下,私立大学的经营者就有可能根据经营状况解散不盈利部门。2006年12月1日,经营东和大学的学校法人福田学园理事会正式宣布:因定员不足,经营赤字,到2009年度末废止东和大学。学园方面提出为改变学校经营状况,试图新设文科类学科,但遭到了教授会的反对,而将大学关闭的责任推给了教授会。而教职员方面则认为大学实际上并未赤字,学园的资金非常雄厚,学园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关闭大学的[21]。2007年4月福田学园改名纯真学园,继续经营两所短期大学、一所高中、一所初中。

(二)学生保护对策

在私立大学破产处理中,日本政府最关注的不是大学存续,而是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的问题。2001年12月11日,日本内阁综合规制改革会议在倡导高等教育自由竞争的同时,就提出“万一大学经营无法存续下去,必须探讨使学生能够继续学习,确保其就学机会的合适措施”[22],也就是构建学生保障网络(safety net)。2002年,日本私立大学联盟发表了“学校法人的经营困难回避策略和危机管理”(最终报告),要求构建学生身份、学籍管理等等的安全网络[12]24-25。该报告提出:必须最优先确保学生的身份与学籍,有必要以邻近大学为中心就有关接受转学学生事宜进行协商,并期待文科省、私立学校事业团、私学团体发挥中介的作用。日本私立大学经营研究会提出希望学生转学等等顺畅化“不再是停留于临时的、个别的救济措施,而作为一般的规则确立”[12]3。中央教育审议会也指出了为确保在校学生就学机会的相关机构之间协作体制的重要性。

经过几年的探索,文科省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学生保护方案。首先,要求破产大学继续教育活动,到在校学生毕业为止。为此,破产大学必须维持经营体制、教学组织、课程管理、学籍簿管理以及确保运营资金等。但这些不是破产财产管理人的业务,应该由私学事业团或由私学事业团委托近邻的学校法人实施。

对于破产后无法维持教育活动的大学,作为最后手段,实施“学生转学支援计划”,支援希望继续学业的在校学生向其他大学转学。该计划基本构成如下:(1)大学向学生、家长、教职员、地方政府说明情况;(2)大学向文科省提出支援要求;(3)文科省与学校法人运营调查委员会、私立大学经营支援联络协议会⑥等相关机构协商应对措施;(4)向近邻大学等提出协作要求,确认接受学生可能性;(5)“学生转学支援联络会(暂称)”进行商议;(6)破产法人与接受转校学生的大学等就接受条件进行协商;(7)学生转学,其中还要注意学生已修学分的认定等学生学习上、生活上的种种问题;(8)最后破产法人向文科省报告结果[23]。

为了能够顺利实施这一计划,文科省提出了一系列支援措施:(1)要求各接受转学生的大学对转学生减免入学金,认定已修学分。(2)转学生已获得的国家公共奖学金继续发放,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紧急奖学金。(3)对接受转学生的大学进行支援。采取临时定员措施,避免因定员超过受到不利对待。对增加的定员增加补助金,并进行特别补助,对减免转学生学费等进行补助(增加经常费补助额)。由私学事业团实施必要的融资。(4)提供转学信息,由日本学生支援机构提供转学信息,私学团体开设提供转学信息,进行转学支援的窗口。(5)破产大学的学生学籍档案等如果没有其他机构接受的话,先由文科省保管,同时探讨由私学事业团、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管理的途径[23]。

四、日本私立大学经营危机处理的问题分析

尽管到现在为止一些破产案例得到子较为妥善的解决,但这不等于将来可以以此类推。随着18岁人口的进一步减少,高等教育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日本私立大学破产的案例一定会逐渐增加,现行的经营危机处理方式将难以应对。

首先,迄今为止,日本私立大学经营危机处理的案例中,真正进行破产手续处理的案例极为罕见。但如果应该淘汰的私立大学以各种“再生”方式存续下去的话,日本高等教育供给过剩的状况将无限延续。这有悖于经济社会的市场健全性,使得公共教育财政资源分配无法正确合理进行。今后,为了减少社会的损失,破产手续处理必将是一个重要的选择。

其次,在日本,企业破产往往被视为商机,会吸引大量投资者。但学校法人制度对学校法人的资产、经营、利益分配等等限制严格,即使有意参与者,也会顾虑重重。这就使破产法人很难找到支援者。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市场化条件下学校法人制度改革。与企业破产处理相比,私立大学破产时有效的法律的再建手段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大部分未发挥有效的机能。

第三,私立大学经营危机在日本尚属“新鲜”,无论是政府行政当局、私立学校团体还是相关法律界都还没有准备好完备的对策。在遇到经营危机时,学校法人的经营者不是依赖经营顾问等等外部专家,而是通过自身的力量寻找支援者。现行的私立大学相关机构、团体往往着眼于危机预防与法人重建,而不介入破产处理,在私立大学法人面临破产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现在,私学事业团希望改变现行的法令事务体制,强化私学事业团的组织体制,创立具备支援私立学校再生,处理私立学校破产事务机能的部门。文科省提出了“学生转学支援联络会(暂称)”,但是,这些机构职能、权限如何界定,能否发挥实质性作用,还有待观察。

第四,在日本现行制度中,大学破产时没有制度化的有效的学生救济措施。这是日本私立大学经营危机处理中最大的问题。上述案例中,救济破产私立大学的是其他法人的善意,而不是制度化的措施。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大学破产后是否对在校学生实施救济措施,由破产财产管理人决定,而没有义务化。文科省试图以补助金为杠杆推动构建大学之间转学体系,但实际操作有相当难度。通常大学之间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差异非常大,入学考试的水平也不尽相同,如果没有类似的课程体系、相同的取得国家资格或国家资格考试资格的要件,转学就很困难。还有,同一地区存在多所水平、专业类似大学的情况并不多,而跨地区转学,对学生来说无疑是一大难题。此外,接受大学的设施设备不足,转学学生的意向与接受大学不同,转学后已修学分、已缴纳学费等无法调整的现象也可能出现。大学之间转学体系建立在各大学“自主”基础上,不可能具有强制性,所以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保障机制。

第五,私立学校法的改正实际上缓和了对学校法人理事会决策的制约,这就使私立大学法人为了利益最大化而关闭大学成为可能,而这很可能危及私立大学的公共性以及教职员的合法权益。与对学生保护措施相比,不管是文科省还是私学事业团在对破产私立大学法人的教职员的保护措施是非常贫弱的,实际上仅仅停留于转职的信息提供。

此外,教育行政当局怎样处理对于私立大学事前规制与事后评价的关系。放宽事前规制,并不等于放弃。在立志馆大学的案件中,管辖的文科省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济措施,而且,先是给予设置认可,又在同一年度之中认可其停止招生,教育行政当局的失察,最终受害的是学生。

战后,日本的私立大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规制”到“规制缓和”过程,实际背后是高等教育从总量不足到总量过剩的过程。这看似非常矛盾,总量不足时实施“规制”,对私立大学进行种种限制,而总量过剩时却反而“规制缓和”,放宽对私立大学的限制。其实不然,总量不足时,高等教育领域是大学的卖方市场,为防止私立大学滥设,以及质量低下,在保护的同时必须进行严格规制。而总量过剩时,成了学生的买方市场,可以通过学生的选择,自然淘汰劣质私立大学,从而提高整个高等教育的质量。但问题是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消费者很难判断大学的优劣,所以政府在规制缓和的同时,强化对大学信息公开的监督,强化对大学的评价,为的是营造一个公正的市场环境。

但是,对大学的评价是事后进行的,正因为是事后,所以在评价乃至淘汰劣质私立大学时,就会危及在校学生的利益。因为在校学生是“无担保债权人”,如果政府不加干预,他们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这就迫使日本政府构建保护学生的“保护网”,但这种保护网是真正保护学生的机制,还是敷衍社会舆论的工具,还有待观察。

日本高等教育的自由化、多样化还将持续发展。政府要求各高等教育机构在自我责任、第三者评价之下,明确自身的存在意义,实现自身的说明责任。但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思考,将私立大学完全交给市场的“自由和竞争”[24]2-4,而仅仅让学生和家长承担选择大学的责任,是不是最好的高等教育发展之路?

收稿日期:2008-03-12

注释:

①本文中的私立大学除特别注明者之外均包含短期大学。

②最早是军事用语,在护卫舰船时所有的舰船都按最慢舰船的速度航行。后用于形容日本政府的银行业政策,也就是避免过度竞争,根据最弱银行的标准决定存贷款利息保证所有金融机构的存续和利益的政策。

③归属收入是指学生缴纳的学费、捐赠金、补助金以及其他不构成学校法人负债的收入;消费支出是指人员经费、教育研究费、管理经费等学校法人的经常支出。

④文部科学省管辖的对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提高、经营安定以及私立学校教职员福利等业务进行综合援助的特殊法人。

⑤基本金是学校法人为运营学校所必要的资产中,在总的计划下作为观念性金额必须持续保有的资产,大致包括固定资产,因学校扩张等扩大的固定资产、基金、文部科学大臣规定的恒常保持资金额。

⑥私立大学经营支援联络协议会,在进行有关支援学校法人强化经营基础的基本策略的协议的同时,学校法人经营破产时的联络调整有关应对的目的,于2002年设置协议会。由文部科学省、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以及主要私立学校团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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