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指导原则论文,电子商务论文,全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 发达国家中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的发展尤为迅猛。据预测, 互联网络将创造数以百万计的高薪职位,到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4500—6000亿美元。(注:侯若石、付梦孜:《信息高速公路—世界经济的新里程》,时事出版社1994年10月版。)全球电子商务有可能改变现有商业形态、流通系统与行销战略,并可能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与活力的贸易载体。然而,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各国以往的商务法规、调节、管理及税收制度等都显得无能为力,亟待一整套法律框架与规则的建立。
一、电子商务活动的迅速扩展引起国际关注
在电子信息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始终是电子商务活动的积极倡导者。1993年美国政府即颁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行动计划,即信息高速公路规划,计划投资4000亿美元,用20年时间,逐步将电信光缆铺设到所有家庭用户,统一提供多媒体式的标准化服务。并实施一系列信息尖端技术的重点开发规划,激励民间投资与技术创新, 预计到2000 年将现有生产率提高20—40%,创造35,00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 确保美国在未来信息时代中的科技竞争优势。1994年,美国政府进而提出建设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II)的倡议,旨在通过卫星通讯和电信光缆连通全球信息网络, 形成信息共享的竞争机制,全面推动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注:侯若石、付梦孜:《信息高速公路—世界经济的新里程》,时事出版社1994 年10月版。)。可见, 全球电子商务活动的迅速扩展当是全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必然结果。为尽快建立一套涉及电子商务活动的管理规则,协调国际间有关电子商务活动的各项政策,美国于1996年5 月正式建立了跨越民主共和两党和参众两院的国会因特网决策委员会( Congressional Internet Caucus),其组成人员多为美国电子通讯领域及政府各部门的专家、官员。该组织的目标是向国会成员广泛进行有关互联网络业务的普及宣传,并争取法律界人士加入决策委员会,以便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指导,推动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1997年5月, 该决策委员会已就跨国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同各州主要立法人士进行了磋商,在此基础上,由克林顿总统的专家工作组起草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1997年7月1日该文件正式颁布,美国对全球电子商务的最终政策预计将在1998年内正式出台。(注:《美国商务》1998年1月号。)。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也长期保持密切关注,该组织设有由其成员国高级政府官员和专家组成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委员会(Directorate for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专门负责信息、计算机和通讯方面的政策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三个分支机构:电讯和信息工作组、信息经济工作组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性研究专家工作组。除此专门机构外,经合组织的贸易委员会,食品、农业和渔业委员会,教育、就业、劳工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等也负责对相关领域内的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研究。1997年11月,由经合组织发起召开了以“为全球电子商务扫清障碍”为主题的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政府及企业界代表对如何推动电子商务的开展、消除各种障碍、促进信息资源分享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此外,经合组织正酝酿1998年在加拿大的渥太华召开一个以“无国境的世界—认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潜力”为主题的高层国际会议,届时将邀请各国部长参加,以期通过更高层的接触和磋商,达成对全球电子商务政策原则等方面的更广泛的共识,以推动电子商务在全球的扩展。(注:《美国商务》1998年1月号。)。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由不同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组成的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其成员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41%,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55%,贸易额为世界贸易总额的46%。在这样一个跨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组织内部研究全球电子商务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7年11月,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电子商务问题也被作为重要议题之一。在这次会议的最终宣言中,APEC重申了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以及在这一领域内继续加强合作的承诺,以便加速规范化的法律环境的最终建立,保证成员国从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中获取更大的利益。APEC设有电讯工作组(Telecommunications working Group),该组织分别由4个指导小组组成:商务便利化指导小组、自由化指导小组、 开发与合作指导小组和人力资源开发指导小组。目前,这几个指导小组正在分别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研究,并将通力制定一项电讯行动计划。1997年9月, 亚太经合组织举办了以“通过亚太信息基础设施创造一个信息化社会”为题的研讨会,在会上,各国代表周密考察了信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要求,以及各部门同信息产业间的联系。会议提出了加速亚太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对话以及促进信息及相关部门实现自由化的若干政策建议。展望未来,APEC成员国的单边与多边集体行动将进一步放宽市场限制,提高信息服务与应用方面的市场准入度,电子商务活动将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注:《美国商务》1998年1 月号。)。
二、全球电子商务运作的指导性原则初见端倪
面对方兴未艾的全球电子商务,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占据信息产业制高点的美国,已着手制定相应的战略与政策,并积极寻求其他贸易伙伴的支持和参与,以期尽快形成指导全球电子商务动作的法律规则。目前,美国已同欧盟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其中包括对“免税的电子空间”(Dutyfree cyberspace)的承诺, 协议从总体上反映了1997年7 月份克林顿政府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的基本精神。其主要原则为(注:《美国商务》1998年1月号。):
1.市场导向与私人部门推进。国际互联网络作为当代最新科技成果的物质载体,它应是一个由市场导向、受私人部门创新精神推动的充满竞争与活力的领域。它的发展不但要考虑到股东的权益,而且要对消费者负责,还要对图书馆、学校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利益予以关注,尤其要保证新技术成果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普及与应用。
2.政府的职责是提供一个清晰的、具有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的法律框架。为保持国际电子商务活动蓬勃发展所必须的竞争性环境,各国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过度干预。但制定必要的管理规则仍至关重要,如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盗版、侵权、伪造等违法行为,政府必须始终如一地致力于创设一个清晰的、具有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的法律框架。
3.信息产业部门的自律非常重要。在政府制定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还需要信息产业及其他私人部门以相互间、或国际性的方式达成协议,制定自律性的经营规则、契约范本和指导原则等,以使公众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如必须保证互联网络的信息处理系统对涉及个人的数据信息予以保护,防止个人资料的泄露或被滥用。要为厂家严守商业秘密,严防计算机黑客(Hacker)的侵入等等。
4.不适用的法律规则应当废止,新法规的颁布必须审慎。在许多国家中,原有的电讯业发展政策和法律规则是伴随邮电、通信、广播和电视事业的发展逐渐形成的,至今已难以适应国际互联网络发展的要求,因此,各国应重新审视本国电信产业的发展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则,适时做出政策调整。但新法规的颁布必须审慎,以避免影响信息产业的发展。如若有些法规必须出台,则要贯彻中性原则,较之其他商务形式,电子商务不应享有更加优惠或歧视性的特殊待遇,各类商务活动都应一视同仁。
5.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有透明度、连续性和非歧视性。无论何时,厂商通过网络提供商品和劳务,都应置身于一个豁免关税的环境中,国际互联网络是一个真正的全球性交易媒介,世界各国都将从无壁垒的全球交易中获取利益。对网上商务活动不应开征新税,目前各国及各地区已运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应当继续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简洁、明确、便于管理。在现行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国政府加强合作,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全球电子商务征税办法和规则。
6.提高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与认知度。消费者和厂商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以及对网络技术的认知度是支撑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各国政府应加紧工作,为网上交易提供一个规范化和可预见的法律政策环境,增强公众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和安全感。进一步提高互联网络技术的普及率和认知度,提高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经济效率。
7.对全球电子商务应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国际互联网络即将成为世界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持其交互性、创新性和竞争性对于促进其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又要求在国际互联网络上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为此各国政府应通力合作,加速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适时制定颁布全球统一的技术标准。
根据上述原则精神,美国和欧盟已达成协议,要全力敦促国际社会尽快对全球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做出承诺,如保证当国际商品交易通过互联网络的无形方式定货,而以传统的有形方式运送时不会面对额外的进口税。美欧要积极促进全球基础电信协议的付诸实施,推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有关版权、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保护等国际公约的缔结与生效。通过国家间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协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学合理的域名注册制度。要广泛吸收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其中包括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各种团体和组织,积极投身于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政策和营业规则等项工作,以此增加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推动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就目前的情况看,国际互联网络基本是发达国家的优先地带,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发言权和重要的政策影响力。因此,可以说,克林顿政府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的颁布,以及美国同欧盟及其他贸易伙伴就此达成的协议及共识,已为全球电子商务活动的运作奠定了基础性政策环境及指导原则。也正如美欧所宣称的,它们将继续努力,通过向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有关国际组织施加影响,促进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政策达成更广泛的共识。它们还将继续进行欧盟—美国信息社会对话、跨大西洋商务对话等多项活动,在加强双方合作与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推动预期目标的尽快实现。
三、全球电子商务呼唤各国税收政策的因应调整
受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冲击最甚的,莫过于各国的税务当局。电子商务以其前所未有的无形方式,媒介“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其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均陷入困境。这些困惑或挑战可被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注:董根泰:《国际税收面临电子商务的挑战》,《涉外税务》1998年第3期;《国际税讯》1997、1998 年有关各期。):
1.对纳税主体的认定发生困难。传统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管理中心所在地以及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都变得模糊不清,无从据以征税。例如“常设机构”作为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中都有明确规定,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国外)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借助于国际互联网络,企业无需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便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
2.有形与无形交易的性质界定不清。涉及电子商务的收益所得很难划分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因此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例如,过去百科全书以多卷书籍的形式存在,其销售是被当作产品的销售。但现在百科全书以电子软件的形式出现,是将它视为新兴的信息产品,还是仍作为传统的知识产品?尤其是在国际互联网络上,消费者并不需要购买光盘,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随时浏览百科全书,这种无形交易是属于商品销售还是提供劳务?诸如此类的问题显然给各国税务部门造成不少困惑。
3.传统税种与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利用互联网络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导致了商业中介作用的削弱和取消,从而使依赖中介代扣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和取消,预提税的课征已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印花税也是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其征税对象为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而互联网络的无纸化交易不但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而且也令印花税的凭证贴花无从下手。
4.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操纵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国际避税地安提瓜已在国际互联网络上建立了网址,并宣布可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所有这些因素都将导致各国税收管辖权潜在冲突的加剧,若不积极采取国际协调措施,各国对电子商务收益的争夺将日趋激烈,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冲突将明显加剧。
面对来势汹涌的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也有“主税派”激进政策主张的提出。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rthur Cordell)率先在一篇论文中构思了一种被称作“比特税”(Bit Tax)的方案, 后经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卢·索尔特(Lue Soete)教授正式提出, 其意即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他们认为国际互联网络已威胁现有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以防止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互联网络上白白流失。比特税方案首先受到企业界的强烈反对,理由是在许多基本问题尚未搞清之前,如哪类信息的传输要征税、哪类纳税人可以免税、跨国经营所得的征税权如何划分、国际重复征税如何避免等,草率征税未必可行。各国政府的态度基本与企业界一致,经合组织税务部长杰佛里·奥伦斯(Jeffrey Owens)提出, 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络课税的基本方针是,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在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上要取合作协调态度,而不应采用进攻性措施(注:《哈佛大学召开电子商务税收研讨会》,《国际税讯》1997年第8 期。)。
从克林顿政府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中,可看到美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避免足以改变交易性质或交易地点的刺激性效果的产生;第二,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与透明度;第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欧盟也通过《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the BonnMinisterial Declaration )和欧洲委员会提出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rce)等文件,初步阐明了为电子商务创建一个“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发达国家竭力标榜“公平、中性、透明和不开征新税”,但出于对各自财权利益的保护,各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制定对策,要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强化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将使受电子商务冲击已变得模糊不清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和削弱,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此须密切关注并严加防范。电子商务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尤其是以往无实力从事跨国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进入国际市场的现实可能性,它们可以在国际互联网络上介绍产品、展示企业形象,发布广告和信息,提供劳务进而直接成交。只要进入电子商务的国际市场,便可分享由发达国家倡导创建的“免税的电子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