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互惠行为与人类合作的演进:拓展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惠论文,人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6)03-0118-07 一、引言 与其他物种不同,人类可以在大规模群体中与非亲属成员进行合作①。也正是合作使得人类从毫不起眼的物种成为现在的地球主宰②。这种现象从进化的视角看是令人非常困惑的,因为合作行为需要合作者自己承担成本,但会使非亲属成员获益。2005年,《科学》杂志根据全世界最优秀科学家的提议,将“人类合作行为如何演进”的问题作为“驱动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决定未来科学研究方向”的科学难题之一③。Pennisi认为,人类合作的演进需要演化生物学家、动物学家、神经科学家、经济学家共同努力研究,最终探索出到底什么因素在促成我们的合作精神④。Colman也认为,人类社会和其他动物种群中的合作行为如何演化和维持是演化生物学和更广泛的社会科学中最重要的未解之谜⑤。 目前来看,人类合作及其演化不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也是演化经济学中发展最快、最规范的研究领域之一。人类合作的演进之谜吸引了经济学、生物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众多学者的关注,他们提出了许多理论对此进行解释,比如亲缘利他(kin altruism)⑥、互惠利他(reciprocal altruism)⑦、间接互惠(indirect reciprocity)⑧、文化群体选择(cultural group selection theory)⑨、网络互惠(network reciprocity)⑩等理论。但是这些理论并不完美,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亲缘利他只能解释具有亲缘关系的群体成员之间的合作;互惠利他只可以支持二元关系之间的合作(11);间接互惠和群体选择只有在群体规模小且迁移行为很少发生时才会导致合作的成功演化(12)。 人类合作的演进与其相信是一次意外事故,不如认为人类某种独特的能力导致了这种结果(13)。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强互惠(strong reciprocity)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类之所以能维持比其他物种更高水平的合作关系,是因为群体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强互惠者,他们不但实施合作行为,而且会不惜花费成本惩罚破坏规范的群体成员,即使不能预期这些成本可以得到补偿(14)。在存在一定数量的强互惠者的群体中,背叛行为会受到严厉惩罚,使得背叛的成本超过合作的成本,合作者就会比背叛者具有更高的适应性,从而强互惠能抑制团体中的背叛、逃避责任和搭便车行为,维持群体合作的演化。但是,实施强互惠行为却需要个人承担成本,所以强互惠行为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利他性惩罚行为。之所以把利他性惩罚称为强互惠,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弱互惠行为(15)。 二、强互惠行为的演化之谜 虽然强互惠可以维持较高水平的群体合作,但却带来了一个新的演化之谜——强互惠行为如何能通过自然选择得以演化?由于惩罚需要成本,所以与纯粹合作者相比,强互惠者的适应性会降低。即使这种劣势非常小,长期自然选择的压力也会使强互惠者趋于灭绝。那么,强互惠者为什么要自己承担惩罚成本但却给非亲属带来利益呢?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解释,基于强互惠者获益渠道的不同,可以将它们分为三大类: 1.基于群体选择的视角 一些学者认为,虽然群内选择的演化压力不利于强互惠行为,但是群间选择的压力可能更偏爱强互惠行为,这使得强互惠行为可以通过群体选择的力量得以演化。Gintis认为,人类群体会以一定概率面临灭绝的威胁,此时由于未来太过渺茫,互惠利他和间接互惠都不能维持可以帮助群体幸存所必需的合作,但是,由于强互惠者自己承担成本而整个群体受益,所以具有一定强互惠者的群体则可以在这种环境下幸存,群内选择与群间选择两种演化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在均衡时强互惠者和纯自利者共存(16)。Bowles和Gintis也从群体选择的角度去研究合作的演化问题。他们根据族群成员对待劳动的行为,假定群体由三种类型的个体组成:强互惠者——无条件劳动并惩罚卸责者,自私者——总是企图分享合作成果而竭力逃避合作责任,合作者——无条件劳动但从不惩罚背叛者;然后使用系统动力学方法模拟了距今10-20万年以前更新世晚期以狩猎采集为生的人类社会环境;仿真实验结果表明,当群体成员能从共同遵守社会规范中受益的时候,个体也许会服从规范并惩罚违反规范者,从而由突变产生较小数量的强互惠者可以侵入自私者人群,使族群内的合作行为与适应性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17)。 2.基于非对称机制的视角 Boyd等人给出了另外一种解释:尽管合作与强互惠的逻辑基础十分相似,但它们的演化逻辑却不相同,合作者相对于背叛者的支付劣势与群体中背叛者的频率没有关系,但强互惠者的成本劣势却会随背叛者人数的下降而下降(18)。当强互惠行为普遍时,群内反对惩罚的选择性压力是微弱的,正是这种非对称机制可以支持强互惠在大规模群体中演化。他们构建模型运用仿真方法验证了这个观点。模拟结果显示,没有惩罚时,群体选择只有在小规模情况时才能维持高频率的合作,而加上惩罚条件后,便可以在更大规模的群体中维持高频率的合作。另外,长期平均合作水平对惩罚成本非常敏感,当惩罚成本较大时,群间选择便不能补偿群内强互惠者的下降,最终使得惩罚者和捐献者都会减少。他们还发现,当背叛者减少时,只有在惩罚者的支付成本可以随之降低的情况下,惩罚才可以导致合作的提高,而如果惩罚者承担的成本固定,即独立于群体中背叛者的人数,则惩罚不会对合作的演化有所帮助。可见,他们的模型揭示了不能维持利他性合作的群间选择可以产生利他性惩罚演化的可能,与仅维持合作相比,群体选择可以在一个更广泛的参数取值范围内同时维持合作和强互惠。 3.基于文化演化的视角 Henrich和Boyd提出的社会顺从(conformism)理论认为,合作和强互惠的演化是人类在同化过程中采用流行行为的一个副效应,文化演化模型可以解释一次交往情境中的惩罚行为(19)。他们认为,人类的社会学习并不是随机复制别人的行为,而是复制成功者和大多数人的行为。这种学习机制虽然不能总是产生最优行为,并且也不能避免一些降低适应性的行为,但却可以在许多环境下快速地获得高适应行为,正是这种收益偏好传播和从众传播机制使得社会可以建立合作和惩罚的规范。他们的文化演化模型显示,在有限次惩罚阶段的条件下,仅有少数尊奉习俗者的传播就可以在演化均衡中稳定群体的合作和强互惠行为。最后,一旦合作均衡变得普遍时,自然选择也会偏爱那些喜欢合作和强互惠的基因,因为这些基因降低了人们遭受惩罚的成本。 这些论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强互惠行为的演化,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通常假定强互惠者能够低成本对背叛者实施严厉惩罚,只有这样,强互惠行为才能够成功演化。这种假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这源于人类高超的制造工具和狩猎的能力,比如投掷抛射物等,但却并不完全符合现实。一方面,惩罚能力并不与身份完全对应,这使得强互惠者有时并非背叛者的对手;另一方面,背叛者对惩罚的反应并非总是容忍,报复是再经常不过的事情,现实中存在大量针对惩罚的报复行为。可见,低成本的惩罚行为并非总是可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强互惠理论的解释能力。一些允许反惩罚的实验室实验也不支持仅考虑惩罚对合作的促进效应(20)。 三、强互惠理论的拓展与创新 鉴于上文所述强互惠理论的缺陷,我们认为,强互惠理论的拓展和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基于威慑机制 威慑作为一种方式和行为手段,古已有之,早在两千五百年前孙武就提出“不战而屈人之兵”(21)的战略威慑思想。近年来,威慑一词经常出现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语境之中,虽定义有细微差别,但一般是指以非战的方式慑服或劝止对方,从而不从事对己不利的行动。根据理性人假设,个体在决定采取合作或背叛行为之前,会事先比较其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当背叛行为的净收益大于合作行为的净收益时,他们才会实施背叛;否则他们就会合作。而威慑的宗旨并非是要进行真实惩罚,而是利用惩罚威胁迫使背叛者放弃背叛行为,这样强互惠者就可以免于实施惩罚,从而降低了其适应性劣势。可见,威慑机制属于一种事前防范行为。 根据犯罪的经济学研究,被惩罚的概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是影响犯罪决策的关键变量,二者的增强可以明显提高威慑效应(22)。在这两个因素中,由于惩罚的严厉程度需要强互惠者付出较高的成本,所以,提高被惩罚的概率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Spitzer等人发现,人们对规范的遵守不仅依赖于其所带来的直接收益,而且还依赖于背叛行为带来不良后果的可信威胁(23)。博弈理论的研究也表明,威胁必须是可置信的才能起到作用。谢林在其经典著作《冲突的战略》一书中首次定义并阐明了威慑、强制性威胁与承诺、战略移动等概念,成为“可置信威胁”概念的最初来源(24)。泽尔滕在其基础上,提出了“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的概念(25),避免了局中人利用非最佳反应策略实施“空洞威胁”的情况,从而克服了纳什均衡在动态博弈中缺乏稳定性的问题。 因此,强互惠理论今后应该利用博弈论、实验经济学等方法研究如何通过威慑机制来促进强互惠者演化和群体合作秩序,然后分析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安排。在这里,我们特别强调一下第三方惩罚制度及其所具有的威慑能力。第三方惩罚是由经济利益没有直接受到背叛行为侵害的个体施加对背叛者的惩罚。Bendor和Swistak的研究表明,第二方的惩罚策略在重复的双边互动情景下是不稳定的,而依靠第三方惩罚的策略则是稳定的(26)。人类之所以能保持很高的合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类可以进行第三方惩罚,而其他物种不可以。比如黑猩猩虽然表现出大量的第二方惩罚行为,但它们却不会对违反规则的同类进行第三方惩罚,而一个三岁儿童就会表现出强烈的第三方惩罚的意愿(27)。与其他惩罚方式相比,第三方惩罚的威慑能力更强,因为第三方的力量相对比较强大,他们一般都有国家或社会权力背书,比如法院、警察等,从而其惩罚行为伤害能力更强、惩罚成本更低。第三方的超强能力源于他们某些特殊的生物性优势(比如强壮的身体等)和社会性优势(比如优越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某种特殊授权等),这些优势可能来自于先天的继承或突变,也可能来自于后天对惩罚技巧的学习和实践等(28)。 2.基于惩罚制度安排 与威慑属于事前防范机制不同,惩罚制度是一种降低惩罚成本的事中安排。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发展出了许多巧妙的惩罚制度,在强互惠者行使惩罚的过程中,这些制度安排可以显著降低惩罚成本,从而减少了强互惠者的适应性劣势,有利于维护强互惠者在群体中的成功演化。比如Boehm、Wiessner等人认为,惩罚并非总是无条件或没有协调的个人自发行为,而常常通过小道传闻或与其他惩罚者沟通得以协调进行,这样便可以作为一种集体行为向背叛者传递群体的谴责信息(29);Boyd等人认为,协调的惩罚更符合人类祖先的现实条件,这会降低平均惩罚成本,从而使得强互惠行为得以繁衍并增加群体的收益(30);Henrich、Greif、Portes等人认为,惩罚背叛者的权力一般被赋予特定的权威集中者,即强互惠者的职业化,这可以提高惩罚的效力(31),比如传统社会的村民会请求他们的首领来调节争端、中世纪的欧洲商人创立了工会来维持商业秩序、小规模社会通过雇佣一个执法者来维护公共利益等。国内一些学者对此也进行了研究,比如韦倩讨论了规范的内化、缔结同盟与第三方介入对利他性惩罚行为和社会合作秩序演化的作用(32);张洪恩和王覃刚讨论了惩罚的职业化以及政府的介入对利他性惩罚的影响(33);韦倩和姜树广通过模拟惩罚成本与强互惠者以及群体合作水平之间的关系,验证了惩罚制度安排对于强互惠的重要意义(34)。 我们认为,惩罚性制度安排在合作行为的演化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惩罚成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受其所处环境与制度的影响。当制度改变利他性惩罚行为的成本劣势,使其达到利他性惩罚行为成功演化的阈值范围时,反对惩罚的选择性压力就消失,从而可以支持强互惠在大规模群体中演化。因此,强互惠理论今后应该从人类学、考古学与历史学角度系统地考察人类社会中关于惩罚的制度安排,详细分析其降低惩罚成本的机制,并基于制度与合作协同演进的事实,通过构建动态演化模型系统地讨论惩罚的制度安排如何使得利他性惩罚与合作在群体中成功演化,并进行仿真。 未来研究中,还可以利用实验方法研究惩罚制度安排如何影响群体合作。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实验使得变化的要素被隔离观察,研究者可以发现每个后果的充分原因,但是,社会科学无法对实验条件进行控制,使得结果无法用标准方法进行重演。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享受不到观察仅仅一个要素变化而其他条件不变的后果的有利条件。实验经济学的兴起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今后可以采用实验室实验和田野实验的方法,以公共物品博弈等作为分析框架,在实验室中设置或者从现实中选择不同的制度场景,研究制度安排如何影响了合作行为在群体中的演化。比如可以在D’Adda等文献(35)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公共物品实地实验来验证领导对合作的影响;在Boyd等人文献(36)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创新,研究协调的惩罚制度安排对群体合作秩序的影响;在Henrich等人文献(37)的基础上设计实验室实验或实地实验来研究等级制度安排对群体合作秩序的影响等。 3.基于社会偏好 传统经济学假定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则,但事实上人们并非总是如此理性,而是会具有一些社会偏好,比如公平、正直、慷慨、谦逊以及对他人的关心等。许多学者认为,250万年前狩猎采集的社会环境塑造了人类这些强烈的社会偏好。研究表明,人类具有偏爱强互惠行为的心智结构,可以从惩罚背叛行为本身中获得效用的满足。De Quervain等人将二人序贯社会困境博弈与正电子发射成像技术结合起来对此提供了充分的神经学证据,他们发现,人们之所以在没有物质补偿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对背叛者进行惩罚,是因为当惩罚行为发生时,大脑的背侧纹状体包括尾核与壳核的神经回路会被激活,而这部分区域是人类及灵长类动物大脑奖励系统中的关键部位,所以,这表明人们能从惩罚行为本身中获得收益(38)。 我们认为,强互惠行为的决策机制与理性行为的决策机制应该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被编码在不同的神经过程中,强互惠行为是直觉神经过程进行决策,而理性行为是慎思神经过程进行决策。一般来说,直觉神经过程常常与并发、自动、无需努力、不能内省、受情感影响等特征相关;而慎思过程则常常与串行、艰辛、不受情感影响等特征相关(39)。Rand等人曾巧妙地运用这两个神经过程的一个重要区别——反应速度不同:直觉反应更快,而慎思过程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思考——验证了合作行为是由不同的神经过程来实现的。他们首先通过在线劳动力市场Amazon Mechanical Turk在全世界招募了212名被试,并进行了一个由四人组成的只有一轮的公共物品博弈,实验结果发现,决策时间与捐献率之间基本呈现反向关系,与更慢的决策相比,较快的决策导致了更高的捐献率。为了使结论更加可靠,他们重新通过AMT招募了680名被试,并进行了同样的公共物品博弈实验。在这次实验中,他们设置了两种条件:一个是“时间压迫”(time pressure)条件,被试必须快速作出决策(10秒之内),此时决策更可能是直觉过程完成的;另一个是“时间延迟”(time delay)条件,被试被要求仔细考虑他们的决策,至少要等10秒之后才能作出决策,此时,决策更可能是慎思过程完成的。实验结果表明,在“时间压迫”条件下被试的捐献率平均来说显著高于“时间延迟”条件下被试的捐献率,并且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下的捐献率处于二者之间。除此之外,他们还设置了另外一个实验——一种可以明确激发直觉和慎思的概念上的启动操控。他们使用AMT招募了343名被试,并进行了一个只有一轮的公共物品博弈实验。第一个条件是可以更能激发直觉过程的场景,第二个条件是可以更能激发慎思过程的场景。实验结果表明,当被试激发了直觉过程后捐献率会更高。因此,他们认为,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算计的结果,而是人类天生的心智结构自动完成的。同样,强互惠理论应该在实验经济学和神经元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上进一步加深对强互惠行为神经学基础的类似研究,强互惠行为对主体未必直接有利,但对群体来说却必不可少。我们认为,强互惠行为应该更多是由直觉神经系统决策的,不是理性和慎思神经过程的结果。今后基于社会困境博弈实验,研究被试的决策时间与合作或自利行为之间的相关性,并在Sanfey等人、Knoch等人以及Rand等人文献(40)的基础上,利用脑成像、实验室实验等技术观测被试的脑部,更深入地探究强互惠行为的神经生物学基础。 四、总结 即使在规模很大的群体中,人类也可以与非亲属成员进行合作。这是人类能战胜其他物种,从食物链中间位置逐渐攀升到食物链顶端的主要原因。但是解释合作却非常的困难,需要许多学科之间的融合与创新,强互惠理论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理论分支。该理论认为,人类之所以能维持比其他物种更高水平的合作关系,是因为群体中存在一些不但自己合作而且也不惜花费成本惩罚背叛者的成员。强互惠理论其实是一种综合性理论,包括经济学、人类学、演化动力学、复杂系统科学、神经科学等学科。 强互惠理论虽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认为,今后的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基于威慑机制开展,利用博弈论、实验经济学等方法研究如何通过威慑机制来促进强互惠者演化和群体合作秩序,然后分析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安排。二是基于惩罚制度展开,当制度改变强互惠行为的成本劣势,使其达到强互惠行为成功演化的阈值范围时,反对强互惠的选择性压力就会消失,从而可以支持强互惠在大规模群体中演化。强互惠理论今后应该从人类学、考古学与历史学角度系统地考察人类社会中关于惩罚的制度安排,详细分析其降低惩罚成本的机制,并基于制度与合作协同演进的事实,通过构建动态演化模型系统地讨论惩罚的制度安排如何使得利他性惩罚与合作在群体中成功演化,并进行仿真。未来研究中,还可以利用实验室实验和田野实验方法研究惩罚制度安排如何影响了群体合作。三是基于社会偏好展开,在Sanfey等人、Knoch等人以及Rand等人文献的基础上,利用脑成像、实验室实验等技术,深入探究强互惠行为的神经生物学基础。我们认为,强互惠行为虽然对惩罚者不利,但却对群体有利,因此,自然进化应该是把强互惠偏好编码在直觉神经过程中,而理性行为却被编码在慎思神经过程中。 注释: ①R.Boyd,H.Gintis,S.Bowles,and P.J.Richerson,The Evolution of Altruistic Punishment,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ol.100,2003,pp.3531~3535. ②Y.N.Harari,Sapiens:A Brief History of Humankind,London:Harvill Secker,2014. ③黄少安、张苏:《人类的合作及其演进:研究综述和评论》,《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 ④E.Pennisi,How Did Cooperative Behavior Evolve,Science,vol.309,2005,pp.93. ⑤A.M.Colman,The Puzzle of Cooperation,Nature,vol.440,2006,pp.744~745. ⑥亲缘利他理论认为,即使基因是自私的,也会在亲缘关系内作出合作或利他行为。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有1/2的基因完全相同,从“基因遗传频率最大化”的角度看,原则上只要能使2个以上的后代得以生存,父亲或母亲作出的牺牲就是值得的。参见W.D.Hamilton,The Genetical Evolution of Social Behavior,Journal of Theoretical Biology,vol.7,1964,pp.1~52. ⑦互惠利他理论认为,如果未来重复交易的机会足够高,那么,在双边交易中,自然选择会偏爱合作行为。参见R.L.Trivers,The Evolution of Reciprocal Altruism,Quarterly Review of Biology,vol.46,1971,pp.35~57; R.Axelrod and W.D.Hamilton,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Science,vol.211,1981,pp.1390~1396. ⑧间接互惠理论认为,个体之所以选择合作行为是期望以此获得良好声誉,从而今后能得到第三方的奖励,而不是仅来自受惠个体的回报。参见R.D.Alexander,The Biology of Moral Systems,New York:Aldine de Gruyter,1987; M.A.Nowak and K.Sigmund,Evolution of Indirect Reciprocity by Image Scoring,Nature,vol.393,1998,pp.573~577. ⑨文化群体选择理论认为,生物进化既可以在个体层次上实现,也可以在种群层次上实现。当个体合作行为有利于整个种群时,合作的特征就可能随该种群的获胜而得以繁衍和保存。参见E.Wilson,The Biological Basis of Morality,The Atlantic Monthly,vol.281,no.4,1975,pp.53~70. ⑩网络互惠理论认为,社会交往存在空间结构或网络差异,一些人的交往显然要比其他人更为紧密,这种结构差异会影响群体的生物动态性,合作者通过空间聚集来避免被背叛者剥夺,从而空间选择效应可以促进合作的演化。参见M.A.Nowak,and R.M.May,Evolutionary Games and Spatial Chaos,Nature,vol.359,1992,pp.826~829; H.Ohtsuki,and M.A.Nowak,Evolutionary Games on Cycles,Proceedings of the Royal Society B,vol.273,2006,pp.2249~2256. (11)R.Boyd,and P.J.Richerson,The Evolution of Reciprocity in Sizable Groups,Journal of Theoretical Biology,vol.132,1988,pp.337~356. (12)O.Leimar,and P.Hammerstein,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through Indirect Reciprocity,Royal Society,vol.268,2001,pp.745~753. (13)S.Bowles,and H.Gintis,Origins of Human Cooperation,in P.Hammerstein,eds.,The Genetic and Cultural Origins of Cooperation,Cambridge:MIT Press,2003,pp.429~443. (14)韦倩:《强互惠理论研究评述》,《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5期。 (15)强互惠与利他、弱互惠的区别在于:利他无需条件,善意不依赖对方行为;弱互惠依赖于对方行为,之所以愿意支付短期成本来帮助别人,仅仅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取长期或者间接利益;而强互惠则是在目前和未来都不能期望得到收益的情况下也会愿意支付成本来奖励合作和惩罚背叛的行为。 (16)H.Gintis,Strong Reciprocity and Human Sociality,Journal of Theoretical Biology,vol.206,2000,pp.169~179. (17)S.Bowles,and H.Gintis,The Evolution of Strong Reciprocity:Cooperation in Heterogeneous Populations,Theoretical Population Biology,vol.65,2004,pp.17~28. (18)R.Boyd,H.Gintis,S.Bowles,and P.J.Richerson,The Evolution of Altruistic Punishment,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vol.100,no.6,2003,pp.3531~3535. (19)J.Henrich,and R.Boyd,Why People Punish Defectors:Weak Conformist Transmission Can Stabilize Costly Enforcement of Norms in Cooperative Dilemmas,Journal of Theoretical Biology,vol.208,2001,pp.79~89. (20)M.Cinyabuguma,T.Page,and L.Putterman,Can Second-order Punishment Deter Perverse Punishment? Experimental Economics,vol.9,2006,pp.265 ~279; N.Nikiforakis,Punishment and Counter-punishment in Public Good Games,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vol.92,2008,pp.91~112. (21)《孙子兵法》,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22)I.Ehrlich,Participation in Illegitimate Activities: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81,1973,pp.521~565; H.Corman,and H.N.Mocan,A Time-Series Analysis of Crime,Deterrence,and Drug Abuse in New York Ci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90,2000,pp.58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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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韦倩:《增强惩罚能力的若干社会机制与群体合作秩序的维持》,《经济研究》2009年第10期。 (29)C.H.Boehm,Egalitarian Behavior and Reverse Dominance Hierarchy,Current Anthropology,vol.34,1993,pp.227~254; P.Wiessner,Norm Enforcement among the Ju /’hoansi Bushmen,Human Nature,vol.16,no.2,2005,pp.115~145. (30)R.Boyd,H.Gintis,and S.Bowles,Coordinated Punishment of Defectors Sustains Cooperation and Can Proliferate When Rare,Science,vol.328,2010,pp.617~620. (31)J.Henrich,J.Ensminger,R.McElreath,A.Barr,C.Barrett,A.Bolyanatz,J.C.Cardenas,M.Gurven,E.Gwako,N.Henrich,C.Lesorogol,F.Marlowe,D.Tracer,and J.Ziker,Markets,Religion,Community Size,and the Evolution of Fairness and Punishment,Science,vol.327(5972),2010,pp.1480~1484; A.Greif,Contract Enforceability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s in Early Trade:The Maghribi Traders’Coali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83,1993,pp.525~548; A.Portes,Economic Sociology:A Systematic Inquir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rinceton,NJ,2010. (33)张洪恩、王覃刚:《强互惠理论的扩展》,《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3期。 (34)韦倩、姜树广:《社会合作秩序何以可能: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经济研究》2013年第11期。 (35)G.D’Adda,Leadership and Influence:Evidence from an Artifactual Field Experiment on Local Public Good Provision,University of Zurich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No.59,2012. (36)R.Boyd,H.Gintis,and S.Bowles,Coordinated Punishment of Defectors Sustains Cooperation and Can Proliferate When Rare,Science,vol.328,2010,pp.617~620. (37)J.Henrich,J.Ensminger,R.McElreath,A.Barr,C.Barrett,A.Bolyanatz,J.C.Cardenas,M.Gurven,E.Gwako,N.Henrich,C.Lesorogol,F.Marlowe,D.Tracer,and J.Ziker,Markets,Religion,Community Size,and the Evolution of Fairness and Punishment,Science,vol.327(5972),2010,pp.1480~1484. (38)Dominique J.-F.De Quervain,U.Fischbacher,V.Treyer,M.Schellhammer,U.Schnyder,A.Buck and E.Fehr,The Neural Basis of Altruistic Punishment,Science,vol.305,2004,pp.1254~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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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互惠行为与人类合作的演进:扩张与创新_神经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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