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_国有经济论文

民营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_国有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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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在融资问题上的困难局面是有原因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 是“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而无论从哪方面讲,商业银行都不太愿发放贷款给非国有 经济。从效益性上讲,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要经过一系列调查与咨询、聘请中介评估机构,专 业技术人员还要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调查,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银行支付 的成本。从安全性上讲,由于非国有经济发展中市场风险和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通,导致了 经营中出现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使银行对其不敢问津。从流动性上看,《商业银行法》严格 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由于我国银行体系没有建立面向非国有经济的信贷服务机构,加之有关经济法规不健全, 当贷款发生风险时,银行往往难以有效化解,讨债困难重重,银行自身权益难以保障。尽管 银行要走向商业化,但是由于银行的特殊职能和中央银行的严格监管,商业银行与非国有经 济难以构建良性互动关系。那么,如何在融资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完善间接融资法律制度

建立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法律体系,应加大立法扶持力度,出台相关法律,为其融资提供专 门的法律保障。

一、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改革。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非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建 立有效机制,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组建专对非国有经济的信贷部门,负责信贷发放和管理。 其次,加快中小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组建与发展,将其服务市场定位在对非国有经济金融支持 上。

二、建立以非国有经济与地方金融机构合作入股方式的合作金融机构。

三、扩大国有银行对非国有经济的信贷配额,并成立专门的贷款担保机构。目前,人民银 行针对非国有经济还贷无保证的问题,提出了四项办法:联保、互保、设立担保基金与建立 信贷保险制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亦提出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应上升为法律,切实解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困难。

四、建立非国有经济信用评审体系,规范其财务管理,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原则相衔接。

健全直接融资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已颁发了《证券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起实际作用的并不是这部基本法律, 而是由证监会制订的大量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国有企业一般享有优先进入资本市场的特权 ,使上市成为专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服务的工具。

而对非国有企业而言,上市的门槛过高。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亦须审批,其资本金要求显然对于非国有经济来说太高不可攀,财务会计报 表的要求也难以做到,因此现行的法律未为非国有经济提供在证券市场融资的有力保障。所 以有必要建立如下相关法律制度:

一、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除了现金、上市流通的证券外,建立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以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投资基金市场,增大市场容量。

二、改变现在的股权结构,打破国有股与法人股不可流通的局面。这样非国有经济和国有 企业一样,可以通过“收购”或“买上市”的行为进入证券市场。

三、建立多种合法的交易组织形式,使非国有经济不限于场内集中交易的严格限制,可以 在较为灵活的场外交易市场上融资。

四、设立二板市场,拓宽非国有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设立二板市场,可有力推进高 科技民营企业发展,为其提供一条门槛较低的上市融资渠道。

鼓励吸纳风险投资

非国有经济的高科技中小企业以发展现代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技术为主,具有较高的风险 性。风险投资不仅是简单的资金流入,还包括对所投资的企业的市场策划、管理咨询、投资 理财等方面的集合投资。风险投资的主体主要有: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中心的风 险投资、外资(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机构、私人风险投资等。

在上述投资主体中,创业中心与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机构带有明显的政策色彩。由于我 国尚未建立起由个人和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潜在投资力量组成的风险投资网络,政府 部 门一直承担着风险投资的主要职能,使风险过多地集中于国家财政,而且微观运作上过多的 行政干预,使风险投资公司效率下降,逐步失去自身积累能力,进入恶性循环。

高新区和创业中心的最大特点是创业空间、资金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的一体化。因此在探 索中应首先将高新区和创业中心作为我国风险投资的试点区域并给予特殊的政策,培育一批 成功案例并积累必要经验。

除了正在试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外,政府还应加大对非国有 经济的资金扶持,制定各种资助发展的计划,如科技扶持、财政援助、海外发展资助等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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