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中的伦理问题分析_公共选择理论论文

公共选择中的伦理问题分析_公共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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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人看来,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如果市场行为的主体是经济人的话,那么政府就是“道德人”。政府关心的是社会的共同利益。它的每一种努力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公共目标,它的活动可能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但是却具有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在这里我们要考察在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的国家里,政府在进行公共选择时是不是这样一个完善的道德人。

一、公共选择的前提上的道德困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市场机制本身是无法实现公共目标的,如不能有效地生产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等。为了实现公共目标人们必须依赖政府的权威进行公共选择。让我们首先考察政府所进行公共选择的社会前提在道德上是否公正。

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来,在完全的市场交易过程中,社会的资源能够达到最优化配置。通过市场交易,每个人都能使自己的物品达到边际效用最大化,每个人都能从市场交易中获益。市场经济的这种交换过程是公平的、自由的。它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和公平的价值目标。在这里没有任何人强迫另一个人参加市场交易。这种交易是自由的。同时每个人也能够从市场交易中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例如劳动获得报酬,资本获得利润等,这是公平的。但是市场本身不是绝对完善的。市场过程会产生外部性,存在信息不对称、垄断等问题。这些问题是不能完全靠市场本身来解决,需要政府来解决。无论经济学家所持的是自由主义观点还是非自由主义观点。这是他们大体都接受的基本观点。这也是政府公共选择的社会经济前提。我们首先考察这个社会经济前提是不是如人们所说的那样是公正的、自由的。

从表面上来看,市场交易是公平的、自由的交换。在许多资产阶级学者看来,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自由。市场和自由是互为前提的。但是我们却不难看出,在这里自由的含义仅仅意味着,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人为的强制在其中起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制度中不存在任何强制。按照林德布洛姆的分析,在市场制度中必然存在着某种权威和强制。第一,“在发达的市场制度下,多数拿工资的雇员事实上是在某个权威制度中……度过他们的工作日的。”(注: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 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第二,如果人们可以参与市场交易的仅仅是自己的劳动,那么他们只有接受被雇佣的事实。如果他们的生计发生困难,并且就业岗位不足,生活毫无保障,那么他们就失去选择的自由。关于这两方面的问题,马克思曾经进行了非常生动的描述。毫无疑问这种权威和强制是对于人们的自由的威胁。或许人们会说,对于在权威制度中工作的人们可以随时中止这种活动。不仅如此,人们是自愿接受这种权威。但是,判断一种权威是否限制人们自由不是由人们是否自愿接受这种权威为依据的。如果人们因为贫困,或者因为某种不正常心理(如受虐狂的心理)自愿成为奴隶,那么一个人使用非强制手段来奴役另一个人就是正当的,合理的吗?显然这是对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平等自由观念的极大嘲弄。当年卢梭十分精辟地说:“难道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自由吗?也许是的。”“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时刻,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注:转引自巴斯夏:《和谐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在当代这种非人格化的奴役由于现代社会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而被强化。正如基恩所说“官僚主义的企业力求确保工人和平地和永远地脱离他们的劳动工具,使他们个别地和集体地永远受机器的奴役。军事纪律是现代资本主义工厂的理想模式。”(注: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虽然这种非人格化的强制手段与封建时代的人格化的奴役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种新形式的奴役毕竟不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所颂扬和标榜的自由。

那么这种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不是公正呢?我们姑且不管社会经济运行过程本身以及运行的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仅仅考察它的前提是否公正。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竞争是公平的,机会是均等的。但是,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行总是有利于能够控制市场势力的一方。换句话说,那些有经济实力的人总是能够控制无经济实力的人。虽然机会是均等的,但获得机会的条件是不同的。市场经济就是在这种经济不平等的前提下运行的。具有经济实力的人在市场运行的一开始就具有更大的获得机会的。如果进一步追问的话,那么这就要考察人们经济实力最初是如何获得的,也就是人们最初获得的财产是否公正。当然普鲁东的所谓“财产就是盗窃”的说法固然是错误的。我们姑且承认所有的人的财产都是通过劳动获得的(事实当然不是如此),但是人们应该获得其中的哪一分呢?在当初英国的圈地运动中人们应该仅仅获得篱笆下的土地还是篱笆中的土地呢?这样我们就陷入一个两难的困境之中,或者我们就承认现行的财产制度,或者我们就得追溯那永远也无法弄清的财产的起源。

人们固然要说,正是由于市场制度的前提中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才需要政府来进行控制和管理,才需要进行公共选择,那么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人们的公共选择就必然是公正的吗?

二、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

按照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点,政府仅仅是一个裁判者或保护人。政府的权力都是人们自愿交出的,并用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的。那么人们究竟把哪些权力交给政府了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有多大的权力来管理市场呢?政府所拥有的这些权力是公正的吗?公共选择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进一步确定,在市场出现许多问题的情况下人们愿意交出哪些权力。这固然可以投票选择。但是这种通过投票选择来进行的公共选择至少有如下问题。

第一,按照市场经济的消费者主权的原则,个人是最知道什么东西能够满足他们自己的需要。因此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建立在不干涉消费者主权的原则基础之上,政府无权干涉消费者主权,但是政府一旦建立起来却会超范围地使用自己的权力。按照消费者主权原则,个人愿意消费什么,不消费什么是个人的主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人们却认为政府比个人能够更好地作出选择。例如人们必须受到教育、人们不能吸毒、消费色情文化。我们姑且认为所有的人都已经赞同把这部分消费者主权交给政府了。这就是说,我们的部分消费者主权可以交给政府。然而我们却不难发现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一旦获得了干涉消费者主权的权力就可能进一步扩大它的使用范围。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政府常常给消费者提供超额的服务,提供过多的公共物品。沃尔夫指出,政府缺陷的根本问题是内在性。这种内在性在政府机构的行为中就表现为,政府机构努力使预算增加。而预算增加的后果是给人们提供了超额的社会服务。如果我们再考虑到政府这样做更多地是为了扩大自己的收入、增大自己的权力,那么我们便要问,政府这样做是公正的吗?

第二,在公共选择过程中,除了存在许多技术性的问题之外,还存在着投票交易。这种投票交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买卖选票;另一种情况是互投赞成票即相互捧场。如果投票交易能够使整个社会净收益增加,或者说是帕累托最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虽然人们所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的,但是其结果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应该承认这是道德的。如果相反,这种交易显然是不道德的。可是,我们知道,如果一种公共选择有利于整个社会,如果投票人是理性的人,而不是具有嫉妒心理的人,那么有利于帕累托最优化的公共选择是不需要任何投票交易的。事实上投票交易的发生是以某些人的获利和某些人的损失为条件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投票交易不仅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低效率的,而且在手段和结果上都是不正当的,不道德的。

第三,从投票规则来看,人们进行公共选择时,人们通常采取三种规则:全体一致规则、最优多数规则和过半数规则。从原则上来说,一项公共选择应当是全体通过的才是真正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的,才是公正的。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都愿意把这方面的权力交给政府。从经济上来说它是能够保证帕累托最优化的实现的。但是,许多公共选择是难以达到全体成员一致赞成的,有时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一致赞成也要花去大量的成本和时间。所以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人们是采用最优多数规则或过半数规则。但是这种投票方式又如何保证所有的人都愿意把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呢?按照社会契约论,政府的权力是人们把自己所拥有的部分权力自愿地交出。然而在这里政府似乎强迫某些人交出自己的权力,政府这样做公正吗?

三、投票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选择

由于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共同利益便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了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同样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私人利益特别是集团利益以共同利益的形式来出现。在公共选择中个人的利益和偏好以及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偏好必然会以某种形式来影响公共选择。

首先,按照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在公共选择中与中间投票人的意见一致的议案、政策、措施是能够获得通过的。因此公共选择的关键就成为能否获得中间投票人的赞成。在一定意义上说,公共选择的活动就成为争取中间投票人的活动。一个政党为了能够获得执政的地位,它在推出自己的竞选纲领时,它仅仅是口头上而不是实质上关心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是以中间投票人为代表的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政治家们努力使自己的观点与中间投票人的利益相一致。同样一项议案、一项政策能否获得通过就在于这项政策的获益者能否赢得中间投票人的支持。因此采取措施获得中间投票人的支持就成为人们为获得自己利益的活动目标,但通过这样的措施所进行的公共选择不可能是完全公正的。

其次,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会使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情况发生。在社会上少数人由于他们的某种共同利益的存在而形成特殊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起来的少数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投票人。例如他们可以给投票人提供有关信息从而影响投票人,使他们能够支持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政策获得通过。由于大多数选民没有像他们那样组织起来,他们对于一项政策对自己的影响以及其他情况不了解,他们可能由于这种影响而赞成这种政策,当然他们还可以进行其他活动来影响投票人。如与其他利益集团勾结起来,相互捧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企业家具有特殊地位,他们对于公共选择的影响就更大了。林德布洛姆说:“工业社会的某些最基本的和最普遍的特点,乃是从实业界在政府和政治的特殊地位出发所决定的一切。”(注: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 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

最后,即使没有任何利益集团的影响,在进行公共选择中也会出现不公正的问题。例如,按照过半数规则和最优多数规则,社会中最贫困的人口是难以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的。因为社会中最贫困的人口毕竟只是少数,他们所提出的社会福利计划如果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生存,那么是难以被社会所接受的。如果这种福利计划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这就会出现有投票权的多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再分配实际上是人们用自己手中的投票权把一部分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如果这部分人的财富完全是自己的劳动所得,那么人们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强制他人交出自己的部分财富是公平的吗?实际上由于中间投票人的作用,社会的再分配实际上是在中间阶层之间进行的。图洛克说:“在现代国家里,再分配不在最富者和最贫者之间进行而是在中间阶层之间进行的。”如果最贫者不能从再分配中获得福利,那么社会的公平又是如何实现的呢?在这里,再分配不仅具有使贫困人口得以生存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伦理意义。林德布洛姆强调:“在市场社会里,失业补助和其他福利计划……对于自由是必要的。”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公共选择中,不仅政府不是不偏不倚的公正的道德人,而且投票人的投票行为也是受利益驱动的。因此公共选择中必然会出现如何实现社会公正的伦理问题。如果说在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度中存在着上述问题的话,那么在一些专制国家中,公共选择仅仅由少数利益集团所控制,社会公正就更加难以保证。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少数利益集团控制公共选择常常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它在伦理上也是极不道德的。在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看到政府在公共选择中可能存在的某些缺陷,强化社会成员对于政府选择行为的监督,使政府的活动真正具有道德人的特点。特别是在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腐败问题较为严峻的今天,这个问题就更加值得我们重视。我们决不能因为政府行为被套上公共选择的光环,带上为公共服务的面纱而忽视它的某些不道德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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