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西州都督府与西州政府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都督论文,试论论文,州政府论文,关系论文,唐西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贞观十四年(640),唐灭高昌设西州(今吐鲁番地区), 西州成为唐经营西域的主要根据地。安西都护府曾设立在此。显庆三年(658),西域形势变化,都护府迁龟兹,西州置都督府。西州都督府成立后,州政府与都督府是什么关系?这是个鲜为人知的问题。一般而言,都督府与州政府的关系是唐史研究的薄弱环节。其中既有材料不足的原因,又有史籍记载混乱的因素。有学者曾涉及安西都护府与西州的关系问题,认为安西都护府退治西州时,西州都督府降格为州政府。(注:王小甫:“安西都护府撤回西州后,西州都督府即改为州,并由都护兼领。”《唐吐蕃大食政治关系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刘安志:“安西都护府撤回西州,促使原有的行政建制又得重作调整。西州都督府降格为西州,……永昌元年七月以后,西州改为都督府。”《唐朝西域边防研究》,1999年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7页。)笔者认为,要想了解安西都护府与西州的关系,必须首先搞清楚西州政府与都督府的关系,而这个问题的澄清,不仅对认识西州军政机构及西州与安西都护府的关系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认识唐前期一般都督府问题也有重要的意义。
一、西州都督府与州政府合署办公的前提
笔者认为,显庆三年(658)后, 西州都督府与州政府是一种合署办公的关系。
所谓合署办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承认二者的并存。西州都督府的存在,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无须说明,而西州政府的存在,还需要详细论证。
可以证明西州政府存在的证据,目前所知大约有两点,一是有件钤“西州之印”的文书;一是有刺史、太守等代表西州政府的官员存在。钤“西州之印”的文书,由于有学者考订年代在贞观十四年(640 )至显庆三年(658)之间, (注:参见柳洪亮:《“西州之印”印鉴的发现及相关问题》,《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2期。 )而此时正是安西都护府治西州的时期,尚不能真正说明显庆三年之后西州政府的存在,因此,显庆三年之后西州政府官员存在与否,成为问题的关键。
关于西州政府官员的问题,笔者拟从长官和上佐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关于西州政府的长官。目前所知有关西州长官的传世文献和出土文书不少,大约可以分作三种情况:一是明确记载都督兼刺史者;一是各种记载互有歧异,但实际上仍是都督兼刺史者;一是只称刺史或太守者。
明确记载都督兼刺史者,目前所见有三位,即邓温、高广济、张待宾。
先看邓温。新出《大唐故忠武将军右卫率邓府君墓志铭》略载:“公讳温,……拜朝散大夫,检校西州都督;加朝议大夫,使持节都督西州诸军事西州刺史。”(注:《蓝田县出土唐故忠武将军右卫率邓温墓志铭》,《文博》1993年第3期。)明确记载邓温曾检校西州都督, 此后散官加秩,又正命为“使持节都督西州诸军事西州刺史”。《斯坦因第三次中亚探险所获汉文文书》中有二件“温”签署的文书,一件为马伯乐308号《唐神龙间西州都督府兵曹案卷判尾》,一件为马伯乐302号《唐神龙元年西州都督府兵曹处分死马案卷》(盖有“西州都督府之印”),笔者曾考证这二件文书中的“温”就是墓志中的邓温,(注:拙文:《唐西州长官编年考证——唐西州官吏考证(一)》,《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可见邓温确实在神龙元年(705)左右任西州都督府的长官,而且是都督兼刺史。
再看高广济。大谷3786《西州官人差使录》略载:
1 试西州刺史上柱国高 京兆府 长安县
开元十二年六月廿九日准格充使这里记载开元十二年(724 )西州有一位试刺史高某准格充营田使(此人本贯京兆府长安县)。池田温先生最近公布的《开元十三年)西州都督府牒秦州残牒》中有一位高都督,牒文内容为开元十三年(725)西州都督府请秦州推勘王敬忠夺占西州都督高某在秦州的三顷庄地之事。池田先生指出:“西州府牒秦州第7 行之‘都督高’与大谷文书之‘试西州刺史高’有可能为同一人。”并指出,此人可能与黄文弼吐鲁番考古文书中的西州长官广济也是同一个人。(注:文书载《大谷文书集成》贰,法藏馆,第155页。 池田温《开元十三年西州都督府牒秦州残牒简介》,《敦煌吐鲁番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115、111页。)笔者同意池田先生的观点,高刺史与高都督同姓高、同为西州长官、基本同时在西州任职,应该就是同一个人。然则开元十二三年的西州长官也是都督、刺史一身兼二任,此人全名可能是高广济。
再看张待宾。《全唐文》卷284至288有几件关于张待宾的敕书,其中卷284《敕西州都督张待宾书》首谓“敕西州都督张待宾”,卷287《敕西州都督张待宾书》首谓“敕天山军使西州刺史张待宾”,可见张待宾既称西州都督,又称西州刺史。这两件敕书的时间,郭平梁先生认为在开元二十二年(734)夏、秋。 郁贤皓先生推断张待宾任西州都督在开元二十三年(735)。(注:郭平梁:《突骑施苏禄传补阙》, 《新疆社会科学》1988年第4期。郁贤皓:《唐刺史考》第1册,中华书局香港分局、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39页。)笔者曾根据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四件“宾”签署的文书,推断“宾”就是西州都督张待宾,指出这四件文书时间分别在开元二十二年七、八、九、十一月,证明张待宾开元二十二年七月确实已在西州任上,但具体到这两件敕书的时间,则应在开元二十三年的夏初、秋时。因为,第一件敕书是针对突骑施首领苏禄可汗叛乱而下。开元中,前北庭都护刘涣杀突骑施使者,引起苏禄可汗极大不满,玄宗杀刘涣以抚突骑施,但未能阻止苏禄可汗的叛乱。敕书谓:“敕西州都督张待宾:累得卿表,一一具知。刘涣凶狂,自取诛灭,远近闻者,莫不庆快。卿诚深疾恶,初屡表闻边事动静,皆而用意。卿无忧也。夏初渐热,卿及将士官僚百姓以下并平安好。遣书指不多及。”玄宗杀刘涣在开元二十二年四月甲寅(二十三日),所谓“夏初”,也是四月,四月二十三日至月底,短短七天不可能完成杀刘涣、苏禄叛乱、张待宾上表、玄宗敕书等诸多事情,何况西州到长安一个单程就得一二个月,所以这件敕书应在开元二十三年四月夏初。此时张待宾上任西州约有一年,因此玄宗得以称“累得卿表”、“初屡表闻边事动静”等等。而第二件敕书是针对“吐蕃背约”,“必与突骑施连谋,表里相应”之事,敕书有“秋冷,卿及将士并平安好”之句,时间应在开元二十三年秋。(注:参见拙文:《唐西州长官编年考证——唐西州官吏考证(一)》。另,拙文《唐开元后期突骑施骚扰西州史实补证》(《文史》第36辑)未对敕书时间作判断,今补。)这两件敕书在同一年以皇帝的名义发出,行文应该十分严谨,官称绝对不会有错,因此,张待宾作为西州都督兼西州刺史应是不争的事实。
敕以孝杰为武威军总管, 与武卫大将军阿史那忠节将兵击吐蕃”。然《右仆射太子少师唐睿神道碑》却载:“长寿中,武威军大总管王孝杰之复四镇,实赖其谋,表公为西州刺史。”(注:《全唐文》卷257。)这两条材料, 一说休璟请复四镇时已身为西州都督,一说唐睿(字休璟)请复四镇後因功表为西州刺史,互有歧异。笔者曾经根据出土文书考证天授二年(691 )王孝杰已任西州都督。(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文物出版社1987 年版)《武周天授二年知水人康进感等牒尾及西州仓曹下天山县追送唐建进妻儿邻保牒》第3行有“付司。杰示”的签署,第10行有“准都督判”,第14行有“奉都督处分”,说明杰为当时西州都督。杰就是王孝杰之省称。)实际情况应是:永昌元年(689)七月, 唐休璟以安西副都护兼西州都督,天授二年(691),王孝杰为西州都督。长寿中(692—694)孝杰为武威军总管,复四镇,孝杰以休璟筹谋之功,表请休璟复为西州刺史,而本人则因克“四镇而还,太后大悦”,乃拜“为左卫大将军”。(注:《旧唐书》卷88《王孝杰传》。)文献材料或记唐休璟为“西州都督”,或记为“西州刺史”,说的都是休璟任西州长官的情况,都督、刺史都是休璟的官职。
文献中只称太守者,现发现有一位,即药太守。
药太守在阿斯塔那506 号墓《唐天宝十三载後请处分诸馆马料牒》中有载:“依检天十二载诸馆帖马斛斗二千石,前太守药用充和籴添将市马,至天十三载诸馆□□□马斛斗并是前太守□等处分……。”文书题解云:本件“疑是(交河)郡长行坊致都督府的文牒”。“当写在天宝十三载末或十四载初。”我们知道,天宝元年(742), 西州改称交河郡,刺史改称太守,乾元元年(758)复原。从文书可见,天宝十二载(753),药太守以诸馆帖马食料二千石用充和籴以添将市马, 至十三载仍亲自处理交河郡长行坊事务,其为交河郡长官无疑义,不过至馆家上牒时已卸任,因而被称作“前太守”。按同墓所出《唐天宝十四载交河郡某馆具上载帖马食历上郡长行坊状》第106 行又有“十三日送药太守”的记载,(注:两件文书分别载《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154、65页。)此“药太守”当即上件“药太守”。这件文书盖有“交河郡都督府之印”,可证药太守确实在天宝十二至十三载任西州长官。药某在文书中单称太守,实际上也应是都督兼任者,只不过文书没有表现出来罢了。
吐鲁番文书中还有马都督称马太守者,如阿斯塔那506 号墓所出《唐天宝十三载礌石馆具七至闰十一月帖马食历上郡长行坊状》第24行记,“(七月九日)同日马都督乘郡坊帖马十匹便腾过”,第35行记“(七月)十七日郡坊五匹,送马太守等回”,本件既称马都督九日过,又称马太守十七日回,马都督当即马太守。同墓所出《唐天宝十四载某馆申十三载七至十二月郡坊帖马食历牒》第21行又载,“(七月九日)送马太守到”,前件礌石馆称七月九日马都督腾过,此件某馆称七月九日马太守到,更可以证明马太守就是马都督。同墓所出《唐天宝十四载交河郡某馆具上载帖马食历上郡长行坊状》还有梁太守的记载:(第96行)“四日送梁太守细马四匹”。(注:三件文书分别载同上书第94—95、191、64页。)马太守(马都督)和梁太守,文书中未见其处理交河郡事务的纪录,可能是路过此地的周边地区长官,但他们的出现,仍可以说明当时都督兼太守的现象和太守的存在。
上面分三类情况六个案例,分别说明了西州长官的职称,从中可见,高宗时期(以麟德时为代表)、武周时期(以长寿时为代表)、中宗时期(以神龙时为代表)、玄宗时期(以开元、天宝时为代表)西州都有刺史或太守,而且都督兼刺史的记载居多。都督兼刺史的记载,初期似乎比较含糊,越往后则越明确,甚至诏敕中也有交替称呼者。初期含糊,尚有因循旧说的可能(习惯称呼),后来越来越明确,则只能说是客观存在了。而且,上述时期,并非只是都护府退驻西州时期,因此可以说明西州刺史的长设性质。总之,无论是都督兼刺史的记载,还是直称刺史、太守的记载,都反映了西州政府的客观存在。
(二)关于西州政府的上佐。西州上佐为政府官员者,最明显的例子是西安碑林《唐故左卫刘(僧)府君墓志铭》所载其子的情况:“子玄意,唐左鹰扬卫郎将,皇朝西州都督府司马,西州长史,肃州刺史。”(注:《全唐文补遗》第5辑,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210页。)志载刘玄意“皇朝西州都督府司马”之后,接云“西州长史”,即明确将西州都督府官职与西州政府官职区别开来。应该特别指明的是,此处“西州长史”不可能是“西州都督府长史”的省称,因为若需省略的话,“西州都督府司马”后接书“长史”即可。志文这种表述,只能说明玄意是在都督府、州政府两种机构中任职。我们知道,长史位高于司马,而州官品秩略低于都督府官品秩。西州为中都督府,司马为正五品下,西州州府等级不明,即使以上州计算,长史亦只是从五品上。由此而论,玄意不可能是都督府司马转迁州府长史,而很可能是都督府司马兼州府长史。这个情况与都督兼刺史的情况正好相同。玄意在考妣“大周长寿二年二月廿二日合葬”时已为肃州刺史,其任西州长史最晚应在长寿二年(693)前。
裴行俭也可能是西州长史兼西州都督府长史者。行俭曾因私议废王皇后立武昭仪事,左迁西州上佐,然《赠太尉裴公神道碑》及《资治通鉴》卷202均载行俭为西州长史, 而新旧《唐书》本传却均谓行俭“左授西州都督府长史”。伊濑仙太郎先生认为,各种史料分别见到西州长史、西州都督府长史的记述,毕竟告诉了行俭兼两长史的情况,因此,行俭应在显庆二年(657)或三年五月之前, 西州尚未改称都督府时左除西州长史,改称之后又领西州都督府长史。(注:《中国西域经营史研究》,岩南堂书店1981年版,第224页。)所说允当。
从出土文书和墓志所见,至少还有三例明确称为“西州长史”者。
一为阿斯塔那61号墓《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第5 行载:“上件人辞称向西州长史”云云。笔者曾称本件使我们知道了一个重要的信息,这就是“安西都护府由龟兹撤回西州之后,西州州府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西州长史”,并考证此西州长史的具体任职时间在咸亨元年(670)左右。 (注:文书载《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470—479页。拙文:《唐西州上佐编年考证——唐西州官吏考证(二)》,《敦煌吐鲁番研究》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为《大周故相州刺史袁府君墓志铭》,略载:“君讳公瑜,字公瑜,……寻出君为代州长史,又除西州长史。……俄转庭州刺史。无何,迁安西副都护。”(注:《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975—976页。)据此可知,袁公瑜亦曾任西州长史。其任职时间,笔者曾考定在上元三年(676)。 (注:参见拙文:《唐西州上佐编年考证——唐西州官吏考证(二)》。)
一为伯3918号《佛说金刚坛广大清净陀罗尼经》题记,略载:“即有舍官入道比丘僧利贞,俗姓李,字日孚,顷在西州长史兼判前庭县事日,因遇此经,深生渴仰”云云。可见李日孚亦曾任西州长史,其任西州长史的时间,笔者曾考定在贞元二年(786)前后。 (注:题记引自池田温:《中国古AI写作本识语集录》,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90年刊,第315—316页。上山大峻:《昙倩〈金刚坛广大清净陀罗尼经——八世纪安西における〉未传汉译经典一》,《龙谷大学论集》398号,第65页亦载。又见注⑤拙文。)
这三位长史,文献材料都径称作“西州长史”。当然,这里不排斥文献将“西州都督府长史”简称为“西州长史”的可能性,但是,我们知道,墓志中也有称西州都督府官者,上引刘玄意墓志如此,衡义整墓志也是如此。《大周朝议大夫使持节伊州诸军事伊州刺史上柱国衡府君墓志铭》载:“公讳义整,……以公勤恪夙著,课最尤高,特加朝散大夫,胜州都督府司马,西州都督府长史。……以永昌元年四月廿一日薨于官舍”。(注:《唐代墓志汇编》,第802页。 )这里衡义整亦称为西州都督府长史。
文献材料中既然有西州上佐的记载,又有西州都督府上佐的记载,笔者认为,尊重文献材料的记载,将记作西州上佐者视作西州政府官员比较稳妥(虽然不能一概而论)。这就是说,西州不仅有长官为州府官者,还有上佐为州府官者。
以上笔者从西州长官和上佐两个方面论证了西州州府的存在。显庆三年(658)之后,高宗、武周、中宗、玄宗时期皆有西州刺史或太守,而且还有西州长史,大量的事实已经足够证明西州州府的存在了。
二、不承认合署办公难以解释的两对矛盾现象
承认了西州政府存在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西州政府与西州都督府如何分工合作,共治西州?我们知道,唐前期以史为鉴,竭力避免都督府军政合一的现象,规定“大都督又兼刺史,而不检校州事”,“都督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禀,总判府事”。传统观点也认为都督府只管军事不管民政,州政府只管民政不管军事。如翁俊雄先生谓:“其长官都督‘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禀,总判府事。’而各州刺史,只管本州行政、司法和民事。”(注:翁俊雄:《唐初政区与人口》,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但是,如果按这种观点看问题的话,我们将无法面对西州的事实。也就是说,在承认西州政府存在的前提下,不承认都督府与州政府合署办公,将无法解释西州许多历史现象。这个事实主要集中在两对矛盾方面:一是有州府官员的称谓,却没有州府活动的记载;一是有州府长官、上佐高级官员的记载,却没有州府判官、主典中低级官吏的记录。下面考察这两对矛盾。
首先看第一对矛盾。“有州府官员的称谓”已如前述,无庸赘言;“没有州府活动的记载”,却无法从正面论证,只能从反面“只有都督府活动的记载”进行说明。
从有关文献记载可见,西州的所有事务,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民政、刑法都是以都督、都督府的名义进行处理的。
比如在麟德二年(665),我们看到都督崔智辩率军救援于阗, “是春,疏勒、弓月、吐蕃攻于阗,西州都督崔智辩、左武卫将军曹继叔救之”。(注:《新唐书》卷3《高宗纪》。 )这是都督统领军事方面的有关记载。
比如在天授二年(691), 我们看到都督王孝杰处理天山县主簿高元祯侵占逃人田地案。阿斯塔那230 号墓《武周天授二年知水人康进感等牒尾及西州仓曹下天山县追送唐建进妻儿邻保牒》载:“右件人前后准都督判,帖牒天山,并牒令阳悬,令捉差人领送,虽得县申及令通状称:追访建进不获。又判牒县令依前捉送。检今未申,奉都督处分,令追建进妻儿及建进邻保赴州,并牒县,令依前捉建进(后缺)。”(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145—146页。 )牒中几次提到“准都督判”、“奉都督处分”捉送高元祯侵占田地的证人及妻儿邻保。这是都督干预刑法方面的有关记载。
比如在开元七年(719), 我们看到吕都督处理有关征收麦利的文案。阿斯塔那223号墓《唐开元年间征麦利残文书》略载:
6 加减取麦利,文案分明,
吕都督异笔直取开七例
7 出举案状妄剥一分
非主典隐欺在腹,不合□□□
8 圣日时明,都督远
若吕都督处分,曹司合从,即 (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267—268页。)这件西州都督府仓曹官吏辩辞中几次提到“吕都督”“异笔直取开七例”(取法开元七年的先例),处分“加减取麦利”事,“吕都督处分,曹司合从”,等等。这是都督处理有关高利贷经济问题的记载。
比如在开元十三年(725),都督广济处理租佃人违约误农之事。黄文弼所收《府司阿梁状词并批》载:“府司:阿梁前件萄,为男先安西镇,家无手力,去春租与彼城人卜安宝佃,准契合依时覆盖如法。其人至今不共覆盖,今见寒冷。妇人既被下脱,情将不伏,请乞商量处分。谨辞。”济批示:“付识□□勒藏盖,勿□重□。诸如小事,便即与夺讫申。济示。十三日。”(注:《吐鲁番考古记》,中国科学院1954年印行,第37页。)文书所称“府司”即都督府。都督“济”(即广济)依状勒令租田人(卜安宝)履行契约,依时藏盖(葡萄)。这是都督处理民政事务的有关记载。
其他如都督处理过所事(阿斯塔那509号墓出有5件开元二十至二十一年都督王斛斯处理过所的文书);都督处理领纸事(现存六件开元十六年都督张楚珪处理领纸的文书);都督处理征马付营事(阿斯塔那188号墓出有4件神龙二至三年都督定母处理征马付营的文书);以及都督管理长行坊事(阿斯塔那506号墓出有22 件《唐天宝十三——十四载交河郡长行坊支贮马料文卷》文书,其中14件有都督覃的押署)(注:拙文《唐西州长官编年考证》对这些文书有相应说明并注明出处,此处不赘。)等等,不一而足。可以说,西州的工作基本上都是在都督的领导下完成的。
这些都是西州都督府履行地方政府的职能、统治西州地区的具体事实。而西州政府处理地方事务的痕迹,在现存文献材料中,可以说基本不存在。
其次看第二对矛盾。“有州府长官、上佐高级官员的记载”,前面已述,亦无庸赘言;“没有州府判官、主典中低级官吏”的问题,笔者则拟从判官、主典两个角度加以说明。
(一)在判官(诸曹参军)一级,只见到都督府的官称,未见到州府的职称。西州是中都督府,应有功、仓、户、兵、法、士及勾曹,共七曹,但实际上少士曹(这个问题笔者将另文讨论),共六曹。这六曹判官,在都督府称作功曹参军、仓曹参军、户曹参军、兵曹参军、法曹参军、录事参军;在州府称作司功参军、司仓参军、司户参军、司兵参军、司法参军、录事参军。(注:典籍载各曹参军和各司参军之后均有“事”字,如“录事参军事”,但出土文书中皆无,大约是省略。今按出土文书用法。)即除勾曹外,其他五曹判官名称各有不同。撇开勾曹不论,从出土文书中可见,西州只有都督府五曹参军的官称。
如功曹方面:阿斯塔那509 号墓《唐开元二十一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第111行有“功曹付法曹司检。典曹仁。 功曹参军宋九思”的记载。阿斯塔那193号墓《唐西州都督府残牒》第2行有“功曹摄录事参军事广支付”的记载。(注:分别载《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第8册,第502页。)第二件“功曹”虽不完整,但盖有“西州都督府之印”,说明“功曹”就是都督府功曹参军的省称。
如仓曹方面:阿斯塔那509号墓《武周天授二年史孙行感残牒》第2行有“参军判仓曹参军康义感”的签署,阿斯塔那509 号墓《唐开元二十一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中第12至13行有“都督判付仓检名过者。得仓曹参军李克勤等状”的记载。(注:分别载《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151页;第9册,第52页。)
如户曹方面:上引仓曹第二件文书第1、44、165行均有“户曹参军元”的签署,阿斯塔那188 号墓《唐上西州都督府牒为征马付营检领事一》第4行有“户曹检录事参军义”的签署。 (注:分别载《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51、55、67页;第8册,第63页。)
如兵曹方面:宁乐14(5)22(2)《唐开元二年三月西州牒下蒲昌府为李秀才解退病马依追到府事》第7行有“兵曹参军宝”的签署, 大谷1057、1014拼合件第3 行有“天宝四载十一月日兵曹参军赵晋阳”的记载。(注:分别载陈国灿、刘永增:《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第49页;《大谷文书集成》壹,第12页。整理者将此二件拼合成一件。)
如法曹方面:阿斯塔那29号墓《唐垂拱元年西州都督府法曹下高昌县为掩劫贼张爽等事》第8行有“法曹参军坚”的签署, 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所收开元十六年六月《虞侯司及法曹司请料纸牒》第11行有“法曹参军王仙乔”的签署。(注:分别载《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86—87页;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图版27,图32,2-3。)
总之,都督府五曹参军的签署记载比比皆是,而州府五司参军的例子却一个未见。文书中倒是有几件称“司户”、“司兵”者,但那是县司机构名称,其官吏为“司户佐”、“司兵佐”,与州司司户参军、司兵参军毫不相干。然而,在敦煌文书中,我们却不难见到司户参军、司仓参军的记载。如莫高窟发现的《天宝七载敦煌郡司户勘给过所案》第4行有“参军摄司户少鸾”的签署,此人即伯3348V文书中天宝三载的“行纲敦煌郡参军武少鸾”,全称应为“敦煌郡参军摄司户参军武少鸾”。(注:分别载《莫高窟发现的唐代丝绢物及其他》,《文物》1972年第12期;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1979年版,第464、466页。)又如,斯2703号3V《唐天宝八载(749)司仓史王崇振等牒》第7行有“司仓参军潘惠”的签署,伯2803《唐天宝九载(750)八月—九月敦煌郡仓纳谷牒》十六件中第二件第11行有“司仓参军潘仲丘”的签署,第三至十五件均有“主簿摄司仓苏汪”的签署,等等。沙州之所以有各司参军,就是因为其时沙州是州政府主事。(注:池田温考证沙州升为都督府在永泰二年(766),见《沙州图经略考》, 《榎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1975年版,第34页。《唐会要》卷70记作“永徽二年(651)”,误。又,文书分别载《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476页;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刊,第473—477页。)对比西州的情况,正好说明西州是都督府主持实际工作。
(二)在主典胥吏一级,只见到都督府的官称,未见到州府的职称。据《唐六典》卷30等典籍记载,都督府功、仓、户、兵、法、士六曹主典有府及史,无佐;州府六曹主典有佐及史,无府。二者勾曹中皆有史无府及佐,市司中则皆有佐和史无府。也就是说,除勾曹、市司主典名称相同之外,其他六曹(实际五曹)主典名称皆不相同。撇开勾曹与市司不论,从出土文书中所见,西州州级文书中只有都督府主典府与史。
如功曹方面:阿斯塔那161 号墓《唐府史高睿牒为件录西州诸曹今日当直官典事》载:
8 功曹 府王行州内宿 安威北狱宿
9 录今日当直官典如前,谨牒。
10 五月廿四日府高睿牒(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220—222页。)这件仪凤年间的西州诸曹当值名簿上,功曹“府”王行、安威二人五月二十四日当值州内宿,北狱宿。本件第16至18行还有功曹府辛藏、史艺二人五月二十七日当值记录。此处虽未见功曹司“史”,但从前述可知,都督府和州府六曹皆有“史”,“史”的存在与否不足以说明问题,“府”与“佐”的存在与否,才是问题的关键。此处“府”既已有,“佐”却未见,已能说明西州功曹事务中只有都督府主典的问题。
如仓曹方面:中村文书E 《唐仪凤二年西州都督府仓曹下市司柳中县符》略载:
3 仪凤二年十一月廿三日
4府史藏
5 参军判仓曹让
大谷文书《唐天宝二年(743 )七月交河郡市司状(市估案)》略载:
1 天宝二年七月廿一日
2府张仙
3
仓曹参军珍(注:分别载内藤乾吉:《西域发现唐代官文书的研究》,《西域文化研究》第三,京都法藏馆1960年,第64页;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62页。)这两件文书,第一件有“参军判仓曹让”,第二件有“仓曹参军珍”,说明都是都督府的仓曹文书,府“史藏”与“张仙”分别在此署名,说明他们都是都督府的仓曹吏员。
如户曹方面:日比野丈夫《关于新获唐代蒲昌府的文书》略载:
2 开元二年六月十四日
3 府
4 录事参军判户曹思
5史宋芝
阿斯塔那509号墓《唐开元二十一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略载:
42开元廿一年正月廿九日
43府谢忠
44 户曹参军元
45史(注:分别载《东方学报》第45册,第366页;《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55页。)这两件文书,第一件诚如日比野丈夫先生所说,是蒲昌府与西州都督府往来的公文,“户曹参军思”,是都督府户曹的代理长官(录事参军判)。第二件文书有西州都督府之印,说明亦是都督府的户曹文书。两件文书格式完整,“府”、“史”具衔齐全,唯具体署名不全,一件只有“史”宋芝签名,一件只有“府”谢忠签名,但已足够说明都督府户曹主典的问题。
如兵曹方面:宁乐18(1)12(2)《唐开元□守节年老改配仗身事》略载:
8开元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9府阴达
10 兵曹参军宝
11 史
阿斯塔那346号墓《唐上元二年府曹孝通牒为文峻赐勋事》略载:
9 勘同福 上元二年八月十五日府曹孝通牒
10 参军判兵曹李让(注:宁乐文书载《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中国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5页;另件载《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第508页。)这两件文书,一件是西州都督府兵曹牒蒲昌府的公文,文中“府”阴达和“史”(无具体人)作为“兵曹参军宝”的辅佐人员很明显。第二件是有关文峻赐勋请给公验的牒文。曹孝通作为“府”上牒,参军判兵曹李让作为判官签署,“府”为都督府兵曹主典也很明显。
如法曹方面:阿斯塔那29号墓《唐垂拱元年西州都督府法曹下高昌县为掩劫贼张爽等事》略载:
7 府宋闰
8 法曹参军坚
9史
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所收开元十六年六月《虞侯司及法曹司请料纸牒》略载:
10 开元十六年六月 日府李义
11 法曹参军王仙乔(注:分别载《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86—87页;《吐鲁番考古记》,第39页。)这两件文书均有“西州都督府之印”。第一件有“法曹参军坚”、“府宋闰”的签署(史无具体人),第二件有“法曹参军王仙乔”、“府李义”签署,可见法曹官吏亦由法曹参军、府、史构成。
上面笔者仅在功、仓、户、兵、法五曹下分别举二例说明诸曹只有“府”与“史”而无“佐”的问题,事实上其他相关文书莫不如此,足证笔者说主典胥吏一级只有都督府的吏员为不诬。有必要说明的是,都护府和折冲府辅吏中也有“府”和“史”,但笔者在考察文书时已充分注意了这个问题,并已作了严格的区分。另外,笔者在文书中也发现了“佐”的存在,但经过考证和分析,他们都是县司机构或镇戍胥吏,与州司机构毫无关系。
从上述情况可以明确看到,显庆三年后,有关西州官府的记载确实存在两大矛盾。然而,如果我们用“合署办公”的观点衡量这些矛盾,这些矛盾现象就会迎刃而解。
三、西州都督府与州政府合署办公的含义及原因
所谓合署办公,就是一套班子两张牌子的意思。以长官、上佐为代表,西州有都督府、州府两张机构的牌子,但是,真正的办事机构,以六曹判官、六曹主典这些办事人员为主体,却只有一套班子,所谓双头单身是也。但这个“双头”只是名义上的概念,实际上仍由都督府长官上佐一“头”兼任。这就是文献中只见西州政府高级官员而不见中低级官吏的原因。既然统治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实体,那么,文献中只有都督府统治活动的痕迹而没有州府活动的记载,也就非常自然、非常合理了。
那么,西州政府并不主事,为什么还要保留州府机构的名义呢?这个问题应从唐前期全国总体形势来考虑。唐前期州是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中央以州为单位,安排各项工作,而都督府主要存在于边要之地,负责军事防务,虽然都督府实际上介入了地方的行政管理,但原则制度上,都督府还不是一级正式的地方行政区划。正如李治安、易图强先生所说,“唐前期的都督府也很可能演变成为地方第一级行政区划,但最终没有完成转化”。(注:李治安、易图强:《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学者对唐前期都督府有各种解释,牟发松先生谓:“唐代前期的都督,虽对属州有一定的军事指挥权,但原则上与刺史同为最高地方长官,被纳入地方行政体制之内。……它是一级正式的地方行政机构。”(《唐代都督府的置废》,《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第8期,1986年,第69 页)向群先生说:“置于边区的都督府皆主治所州政,与州一级的行政单位基本相似。”(《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唐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敦煌研究》1995年第3期))唐前期都督府有几种类型,或管正州,或兼管羁縻州,但一般说来,所管州都比较多。如《唐会要》卷68“都督府”条载:“武德七年二月十二日,改大总管府为大都督府,管十州已上,为上都督府,不满十州,只为都督府。”以管十州为界线,分上都督府、都督府,可见管州之多。是书又载:“景云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制,敕天下分置都督府二十四,所管都在五州以上。”此虽因“议者以为权重难制,所授多非精选,请罢之”,未成事实,但“所管都在五州以上”,亦可见其基本精神。兼管羁縻州的都督府领州则更多,据刘统先生统计,营州都督府管羁縻州府约40个,(注: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驰先生统计,“一个不算太大的幽州,竟容纳了突厥、靺、鞨、奚、契丹、杂胡、室韦、新罗等至少七个民族数十个部落和二十一个侨治蕃州”。(注:马驰:《唐幽州境侨治羁縻州与河朔藩镇割据》,《唐研究》卷4,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唐初只管一个州的都督府则很少, 据严耕望先生研究,只有胜州、丰州、雋州和轨州。(注:严耕望:《〈括地志〉序略都督府管州考》,《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第155—192页。)严先生此文据《括地志》而作,《括地志》又“据贞观十三年大簿撰成”,因此未将西州计算在内。如果将显庆三年所置西州都督府计算在内的话,大约也就五个都督府。这个情况或许以后还会有变化,但总的格局不会有大的改变。因此,从总的情况来说,都督府的管辖范围远远大于州政府,都督府绝对不可能取代州。西州受全国形势发展的制约,虽然都督府已全面主持州的工作,名义上却仍不得不保留州的建制。
那么,为什么西州都督府长官、上佐兼州府之官,而六曹以下官吏却不兼州府之职呢?这个问题大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可能与唐人的等级观念有关;二是大约受人员数量的限制。
张泽咸先生指出:“唐代五、六品官的分界线实际上代替了过去的士庶界限。”(注: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在唐代,五品以上官是高级官员,五品以下官是中低级官员。都督府长官、上佐皆为五品以上官,是地方高级官员,而六曹参军皆为七品以下官,是地方中低级官员。高级官员享有特殊待遇,包括享受名义上的官号在内,而中低级官员则没有这个特权。这种等级观念大概是划分兼职界线的原因,但不应是主要的原因。
据《唐六典》卷30记载,都督府、州政府长官上佐手下皆无府史或佐史,而录事司六曹六司参军手下则或有府史、或有佐史。这就是说,都督府长官上佐兼州府之职,无须增加人员数量,仅仅享有空名而已;而都督府六曹参军兼州府六司参军,则府史之外,还须配有佐史吏员。这就牵涉到许多实际问题。都督府、州府高级官员之所以无胥吏人员,是因为他们的工作属务虚性质,日常工作由“上值”官吏来辅佐;(注:目前尚未见任何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详见拙文:《西州政府机构的点检制度与值班制度》,《孙修身先生纪念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六曹参军之所以有辅佐人员,是因为他们的工作属务实性质,具体工作必须有胥吏来协助处理。我们知道,府史(或佐史)的数量几倍于官员(勾曹约三倍,其他曹约九至十二倍),六曹参军也兼职的话,官吏的数量将大幅度增加。这就必须考虑承受问题和有无必要的问题。显然,西州既承受不了,又无此必要(详下)。因此,受人员数量的限制,大约也是都督府六曹以下官不兼州职的原因,而且应是主要的原因。
四、西州都督府与州政府合署办公的基础与条件
西州是有合署办公的条件和基础的。
首先,西州州府与都督府同治高昌县,这是二者合署办公的先决条件。西州治高昌县,安西都护府治交河县,都护府撤走后,西州都督府仍治高昌县,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无须多论。都督府与州政府同治高昌县,为二者合署办公创造了条件。
其次,西州都督府只管西州一州,也为二者合署办公创造了条件。西州都督府与州政府管辖范围完全相同,官吏职权范围完全重合,合署办公,势所必然。设两套班子,不但不合情理,而且势必造成“架床迭屋”的局面,西州地区承受不了这个状况。
我们可以大约计算一下西州官吏的人数,以便对西州能否承受两套班子的问题有所认识。西州是中都督府,按《唐六典》卷30记载,应有都督至博士19位官员,加上府史职役、学生等共225人。西州共有五县,县的等级不等,若均按中县计算,官吏共约365人。西州还有4个折冲府,已知前庭府为上府,官员约62人,府史若干;其他3府等级不详,但4府官吏总数在200人以上可以肯定。西州还有天山军、镇、戍、烽等官吏,县以下里正、坊正、城主等职役,以及交通机构中长行坊、馆驿、长行小作等官吏,官吏职役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是可以肯定的。而西州的人口并不多,据《旧唐书·地理志三》载,人口最多时(天宝)户9016,口49476。以此之数供1000多之职,不可谓负担不重。无怪乎当时人即有“十羊九牧”的感叹。(注:引自《唐某人与十郎书牍》,《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140页。)这些官吏中虽有朝廷派来的外地人,但毕竟是极少数,而中低级军官和胥吏职役则完全从本地产生,这部分人是绝大多数。(注:参见拙文:《唐西州内部军政官吏的升迁》,《敦煌吐鲁番研究》第6卷待刊。)可见西州不堪承受两套班子, 合署办公才是唯一合理的选择。
再次,西州都督府长官上佐兼州政府的长官上佐,也为二者合署办公铺平了道路。都督府与州府两个机构的首脑合二为一,避免了“政出多门”的局面,这是维持地方正常统治秩序的必要措施,也是二者合署办公的必要基础。
五、西州和安西都护府的关系及与其他都督府的关系
西州都督府与州政府合署办公既成定论,再看安西都护府与西州的关系。前所说都护府退治西州、都督府降为州的观点,既否认了平时西州政府的存在,又否认了都护府退治西州时都督府的存在。笔者认为,这或许是学者们面临都护府、都督府二个军政组织并存西州时所作的理性选择,似乎并没有什么事实根据和材料证明。就目前所知,安西都护府因西域形势逆转,自龟兹退还西州已知有三次:咸亨元年(670)、(注:薛宗正认为龙朔二年(662)龟兹卷入亲蕃势力反唐叛乱, 安西都护府已退治西州。《安西与北庭——唐代西陲边政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99—103页。)仪凤三年(678 )、 垂拱二年(686)。(注:此据前举王小甫书附录三《将相年表》,第318—324页。)另外,开元六年(718)安西副大都护领碛西节度,治西州。 垂拱除外,前两次撤退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都护府随时随地都在准备反攻夺回辖地。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是否可能马上将原西州都督府官员的级别和俸禄降成州官系列,是有一定疑问的。笔者揣测,降格说的核心旨在避免二个军政机构的冲突,从而表明都护府治西州时,都护府是西州当地最高的军政机构,而西州当局则降格成行政执行机构。应该说,“合署办公”与这个核心相行不悖。“合署办公”认为都督府就是州政府,都护府退治西州时,都护府当然行使最高军政权力,而都督府则行使政府职责,二者根本不存在任何矛盾和冲突。
西州都督府与州政府合署办公,可以说是都督府只管一州的特殊产物,也可以说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因为都督兼治州刺史是当时的定制。都督府与辖下其他州的关系可以不论,而都督府与治州的关系恐怕就存在相似的现象。池田温先生在《沙州图经略考》中指出:“唐代在特定的重要州设置都督府,管理邻近的数州,但都督府与治所州并不是分别开的二重组织,多数州官变更官名兼本身都督府官(如刺史→都督,司户参军→户曹参军)是很普遍的。”(注:《榎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第34页。)可谓得其精髓(细节有所出入)。又如孟宪实先生指出,《凉州大云寺碑》由凉州都督府刻,但碑中署名除都督兼刺史外,没有其他凉州都督府的官员,只有所驻赤水军官员及都督府辖下县令,说明都督府与赤水军官员有可能互相兼职,“地方与军镇在首长合一的情况下,所属官僚组织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一”,(注:孟宪实:《唐前期军镇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8页。)亦可谓一言中的。当然,这些地方军政组织合一的情况大概不如西州发展得那么充分和完善,或者说,其他地方尚没有出土像西州那样多的原始官私文书,详细情况先笔者不得而详。但笔者称西州具有典型的意义,代表了一种普遍现象,应该是大致不误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西州的问题不仅对认识西州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认识整个唐代都督府也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