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正当防卫若干问题探析*
侯 静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摘 要: 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遇到不法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虽然能从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规定的解释以及现有法规条例关于警察防卫的相关规定中找到肯定回答的法理依据,但是因为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使得警察执行职务中防卫行为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关键词: 警察;职务行为;正当防卫
一、警察实施防卫行为的性质分析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1]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合法权利之一。警察作为普通公民时,如果遭到违法犯罪等侵害行为,自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可是,当警察是国家的执法者时具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身份,那么,警察执行职务时的防卫行为,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呢?对此,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持否定观点的认为的“警察防卫权是一种职权,由这种职权产生的警察针对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行为从性质上讲不是正当防卫……”[2]持肯定观点的认为“我们可以把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称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3]
笔者认为,警察对不法侵害的合法防卫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首先,《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规定时并未对防卫的主体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正当防卫一样作为法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中就明确指出,“紧急避险”并不能在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的责任的人(如警察、医生、消防员等)要避免本人危险时适用。这实际就是从主体上对紧急避险作了限制性规定。然而,正如前述,正当防卫并没有这样的规定。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主体不能将“警察”排除在外。其次,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中的防卫行为虽然有其特殊之处,但从总体上来说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并无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都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另外,根据《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中第1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或者中止侵害行为”。[4]正如有学者指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完全有权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实行正当防卫。……《具体规定》的颁布,不仅对于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明确了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问题上的一些法律界限,这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有重大意义。”[3]
慢性病患者的就医行为主要发生在门诊[13]和自购药品[14]上,高血压长期而频繁的门诊治疗和疾病管理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是因病致贫的主要原因[15]。研究证实,收入较低的患者面临着较高的门诊就诊经济风险,高血压患者的门诊自付费用对患者家庭发生CHE存在着显著影响。
二、警察正当防卫的特殊性
警察进行正当防卫与普通的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相比较,的确有其特殊之处:
(一)主体的身份有所差别
警察本身既是普通公民,同时又是国家执法者,具有双重身份。警察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属于国家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力量,普通公民则没有这种身份。
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恰恰体现了对于警察正当防卫比普通公民正当防卫更严格的要求,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警察的防卫本质上就是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关于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实际上更多的是在进行限制和约束,而不是授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只是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一种补充。
第10段是关系从句,倒装句和排比句式的混合使用。几个介词短语——“在报纸上”“警局报告里”“在证词中”,“在他的亲笔信里”,“在字里行间”构成的排比句式有力增强了气势,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二)正当防卫的手段有所不同
警察实施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体规定》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均规定,执法的过程中警察如遭受严重暴力袭击,可以进行防卫,并允许其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普通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自然是不允许使用警械武器的。
社会制度、生活环境乃至思想意识等各种因素导致的法制文化差异,往往难以获得译语对应词。比如,普通法中的“amicus curiae”在中文里就难以获得对应词,其原意一般指“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陈述意见并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某些法律问题的人”。再比如,法院中的辩护人可以在法官未发现或忽略了某项法律上的问题或错误时扮演上述角色。译员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其译作“法庭之友”,实际上,并不能帮助目的语听众解决理解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当直译无法解决问题时,译员往往只能用解释的办法提供一个较源语长得多的翻译。
在控制系统中,参数设置对系统的控制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参数整定是工业控制领域里的一项重要内容。以PID控制为例,PID控制器的比例P、积分I和微分D3个参数是PID中最重要的控制参数,对系统的控制性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防卫性质有一定的区别
质量管理主要由质量管理部门及生产车间联合管理,质量管理部门侧重制丝、卷包质量的综合管理与控制,以抽检、理化检验及车间数采报告为主要检验方式;车间质量管理主要由工艺质量员进行,侧重本车间过程质量检验,同时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完成计量仪器校准及质量采集数据上报等任务。
如前所述,正当防卫没有对主体身份做特别规定,警察无论作为普通公民还是作为国家执法者,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都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作为普通公民来说,正当防卫是其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权利,自然既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同样也可以选择放弃这一权利,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问题。警察作为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必须要向国家、向人民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根据《具体规定》,“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放弃值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与行政处分。”[5]可见,正当防卫对于警察而言,不仅是一种权利,更多的是一种职责,必须履行。
三、关于警察正当防卫的现状分析
警察正当防卫具有其特殊型的一面,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趋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这使得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实际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往往会面临一定的困惑和困难,而这并不利于警察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在此以当年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庆安火车站暴力袭警事件”[6]为例,便对人民警察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困惑和困难可见一斑。本案中当事民警在正常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在口头警告无效之后,正当合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伴随着对方暴力升级依法升级使用警械和武器,完全就是在进行合法的正当防卫,然而却引发了各种质疑和各种争议。
警察职务防卫行为是《刑法》中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对《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合理解释再结合相关行政法中的具体规定,完全能够为警察防卫的正当性找到依据。然而,实际上警察正当防卫,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正如有学者指出“警察防卫行为的定性一直面临着身份上的尴尬,并引起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但是,单纯从解释论的角度解决该问题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7]
四、关于警察正当防卫的完善
综上,如何解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实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困惑和困难,就成了保护警察正当防卫权噬待解决的问题。然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对目前警察防卫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争议,更好地维护警察的权益,也才可以保证警察的正当防卫发挥更积极、更有效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下面两个角度来完善警察的正当防卫。
(一)完善立法,在《刑法》的正当防卫规定中将警察的正当防卫这一特殊形式加以明文的规定,明确警察防卫行为的主体、性质、条件、限度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实际上,在1996年12月份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第21条第1款曾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盘问、拘留、逮捕、追捕罪犯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职务的时候,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受到暴力侵害而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8]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刑法》并未保留相关的规定。然而现在,考虑到警察防卫行为的复杂现状及其特殊性,有必要在《刑法》中加以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对警察防卫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制度。在《刑法》明文规定警察防卫行为的基础上,考虑到警察防卫的特殊性,为了防止警察防卫权被滥用,建议完善现有的对警察防卫权的监督和审查。目前,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自己来审查和监督警察的防卫行为的,这样的做法其实会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而不利于警察防卫行为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参照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警察防卫权的外部监督和审查制度,可尝试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来具体实施此项工作,这样既从程序上保障了警察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同时也能提高公众和舆论对警察防卫行为的认可度,更有利于警察实行防卫行为。
[ 参 考 文 献 ]
[1]刘艳红.刑法学[M].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郭冰.警察防卫权之思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
[3]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4]于改之,蒋太珂.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J].法律科学,2016(1).
[5]黄京平.刑法[M].第六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6]“庆安火车站事件”追踪:暴力袭警 开枪合法[EB/OL].http: // henan. people. com. cn/ n/ 2015/ 0515/ c351638 - 24867373. html,2015-05-15.
[7]于改之,蒋太珂.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J].法律科学,2016(1).
[8]郭泽强.“权利与权力”框架下的防卫权[J].法学,2014(11).
中图分类号: D924.1 ;D92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064-02
作者简介: 侯静(1980- ),女,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陕西省教育厅2018年度专项科学研究计划(18JK0959《基层公安警察权益保障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标签:警察论文; 职务行为论文; 正当防卫论文;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论文;